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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梅蔬合“三位一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思考

2019-06-03吴志聪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9年10期
关键词:角色转变农民专业合作社三位一体

吴志聪

[提要] 本课题组以温州瑞安梅屿蔬菜合作社(梅蔬合)为例,探讨“三位一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历程,以及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的内涵,分析政府、合作社和农户的角色转变过程。通过案例分析,一方面为我国合作社在经历量的增长后,在下一步探索质的发展中提供借鉴方案;另一方面通过梅蔬合“三位一体”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分析三个合作的内在逻辑;通过剖析“三位一体”合作社发展中政府、合作社、农户的角色转变,为政府转变服务职能、提高服务能力和农户增收提供经验借鉴。

关键词:“三位一体”;农民专业合作社;角色转变

中圖分类号:F276.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12月28日

一、引言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要积极发展包括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于是,全国各地铺开试点,一批“三位一体”农合联组织体系陆续组建并发展起来。然而,实践发现,由政府牵头、强势推进的“三位一体”农合联模式潜存着一系列参与主体的角色担当问题,包括政府的越位式掌舵问题、合作社经营自主性及合法性问题、农户的收益保障问题等。

针对“三位一体”农合联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温州瑞安市梅屿蔬菜合作社(以下简称“梅蔬合”)在运营中,扎根于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的“三位一体”农合联实践,在合作社内部实施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在“三位一体”农合联模式向“三位一体”合作社模式转变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逐渐过渡,由“掌舵者”变为“服务者”,工作重心转移为协同辅助。合作社增强自主性,从“被输血”走向“造血”,无论是从资金还是信用方面,合作社都有了自生力。农户从“散泛化”走向“精专化”,积极参与合作社建设。课题组以梅蔬合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梅蔬合“三位一体”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及内在逻辑,探讨从“三位一体”农合联模式向“三位一体”合作社模式转变过程中,政府、合作社和农户三个参与主体的角色转变。

二、文献述评

本文“三位一体”农合是指包括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的“三位一体”合作。当前,“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正处于积极实践与建设中,各领域学者对这一体系建设已有一定的研究。

从概念方面来看,杨团(2010)以农村社会、经济自治组织为例对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做了探讨,表明当前农合组织缺乏权能分开的制度,导致决策和执行缺乏监督,因此政策需做相应调整。汪上(2011)认为创新农业组织体系,构建“家庭农场+农合+农协”三位一体模式的现代农业组织体系,是提升中国农业组织体系整体竞争力的必由之路。胡振华、何维新(2012)从发端和整合两个维度分析“三位一体”农协的动力作用机制,同时依据“三位一体”农协运作实践论述了两种动力驱动的不同路径选择”。

站在实践角度上,赵维清(2012)以浙江省瑞安、温州为例,在实践调查的基础上,总结了浙江省农村新型合作体系改革的实践探索,评估了改革实践的效果”。陈国胜(2014)基于对浙江省温州市的调研情况,表明“三位一体”新型农村合作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尊重农民意愿,破除部门利益,夯实发展基础,从而进一步提出实现“一体”运转机制的对策建议。总体而言,瑞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实践在全国处于发展前列。在相当程度上,瑞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发展境况,既代表了浙江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普遍情况。也反映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

综上所述,关于“三位一体”农合的模式和推进机制,各领域的学者虽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有关政府、合作社、农户在“三位一体”模式建设中的角色和关系的研究是静态的,没有考虑到上述主体角色可能会随着生产、供销、信用合作的推进,而发生改变的情况,因而所提出的建议缺乏有效的针对性和良好的可操作性。事实上,“三位一体”农合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长期过程,可以划分几个阶段,且在不同阶段中,各类主体的地位和角色还发生了一定变化甚至转换。基于此本课题组以温州瑞安梅屿蔬菜合作社为例,探究“三位一体”新型农村合作体系中主体角色的转变。

三、案例讨论:参与主体的角色转变

梅蔬合的持续发展离不开“三位一体”模式中政府、合作社、农户三大主体的协作。随着三位一体模式的深入实践,梅蔬合逐渐由“政府主导型”向“合作社主导、政府协同、农户积极参与型”多元联动转变。三者角色转变主要体现在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中。

(一)生产合作中参与主体的角色转变。在发展历程中,梅蔬合建立了“合作社+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管理模式,农户是生产者,基地是生产的土地资料,合作社提供生产物资和技术培训,公司是精深加工获得超额利润的关键,政府是其支持者和服务者。

1、合作社:以市场为导向,从听从政府建议向自主化经营转变。需求由市场决定,生产也应由市场决定。梅蔬合在实践中:(1)建立“万科农业”,提供精准化生产定位;(2)与市科技局、温州市农科院共建农业科技服务中心,自建蔬菜生产服务中心,为农户提供阶段化、常态化、通俗化生产技术培训;(3)认缴并加入市百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服务中心,实现特色农业服务精准化。

2、政府:明确业务边界,从生产掌舵向技术服务转变。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随着合作社逐步成熟,政府也由生产掌舵向技术服务转变。政府在实践中:(1)组建马屿农合联为农服务中心,推动生产发展;(2)在土地流转中充当“红娘”,宣传习近平“三农”治理思想和党的“三农”政策统一认识,带领农户凝聚共识,破解土地流转中思想变革难题;(3)推进农业生产救灾和补助工作,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以解决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和危机。

3、农户:职业选择从单一变多样,生产能力从粗通到专精。“三位一体”合作社的建设,“合作社+公司+基地+农户”模式的创新,催生了许多新的农经职业。基地化的生产模式和生产技术的推广,以及培训体系的不断健全,使得农户的生产技术从广泛粗通到集中专精。

(二)供销合作中参与主体的角色转变

1、政府:搭建供销服务平台,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新农村建设初期主要依靠政府的参与、组织和推动。2006年以后各个农民合作组织相继成立,这一时期政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之一,逐步退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领域,同时强化公共服务职能。随着“三位一体”组织体系建设稳步推进,以梅蔬合为代表的农民合作组织已经代替政府在当地农村经济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政府作用过渡为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

2、合作社:完善自建物流体系,从有限参与到直接主导。梅蔬合在供销方面逐渐从有限参与的角色向主导力量和组织者的角色转变。梅蔬合凭借完善的物流体系,梅蔬合实现了区间调配和更新生产。同时,梅蔬合自主加工缩短供应链,打响品牌提高经济效益,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销售方式,扩大销售市场,带动周边经济,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3、农民:以提供劳动为主转变为提供劳动和增加投入并存。过去农民一直是自产自销的供销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农民独自需要完成作物生产、加工、销售等一系列工作。随着“三位一体”组织体系推进,农民个体加入合作社,可选择土地流转获得补贴分红;同时,可选择在合作社的引导下从事生产,丰收后,由合作社进行收购并统一加工销售。梅蔬合的发展为当地农民拓宽销售渠道,规避滞销风险。

(三)信用合作中参与主体的角色转变。梅蔬合商业模式的成功和集体经济的实现,离不开资金模式和信用体系的支持。这套资金模式和信用体系由合作社主导,政府监管,最终收益于农户。

1、政府:从台前退居幕后,加强金融风险监控

(1)为农户贷款提供支持。农民是个靠天吃饭的职业,收入来源并不稳定,因此大部分农户都属于信用白户,不具备贷款资格。瑞安市政府以农业局和供销社为代表,充当金融机构和合作社的中介人。通过政府介绍,银行对合作社和农户进行信用评级,确定合作社贷款总额度和农户贷款总额度(农户贷款也占用合作社额度)。

(2)加强金融风险监控。为防范农业资金互助社和农村保险互助社的金融风险,瑞安政府积极提倡供应链金融体系。农户贷款时,信用社将贷款直接打给农资供应商,供应商直接满足农户的物资需求,也确保了专款专用良性循环。

2、合作社:推进单一农资信贷向多样化信用模式发展

(1)搭建资金互助体系。资金互助是农村金融的创新产品,在政府的指导下,梅蔬合联合其他两家合作社共同建立汇民资金互助社。汇民资金互助社通过合作社社员自愿入社、渠道吸纳社员闲散的资金、社员接受贷款信用评级并授予信用额度,解决社员贷款难的问题。

(2)积极参与和创建风险共担体系。为保障农户的利益,打造“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体系,梅蔬合与其他21个合作社及3,552名农户自愿籌资创建兴民农村保险互助社,以“互助共济、共同抵御风险”为目的,为入社社员提供保险服务。此外,梅蔬合自建自然风险救助基金,每年将合作社收入的一部分存入基金当中,当社员生产遭到台风等灾害时,救助基金的资金就用于基地设施的灾后重建以及农户作物的重种。

3、农户:收益融资渠道单一变为多样化。除了股利分红、种植收入,农户共同出资参与互助社建设,获得合法的利息收入,实现收益多样化。此外,资金互助社成立,以及农商行、农行的引入,一改农户以往凭借农产品相互借贷资金的旧状。新型金融体系的建立,使得农户可以凭借信用等级向各金融机构借自身所需要的物资用款。

(四)角色转变分析和总结

1、政府:从“掌舵者”变成“服务者”。在“三位一体”模式开展后,政府的职能逐渐过渡,由“掌舵者”变为“服务者”。政府整合发挥合作社、供销社、信用社及各为农服务组织的多项属性和功能,并在可行的条件下,遵循稳步有序推进的原则推进各项职能转移。首先,政府逐步剥离涉农部门的各项经营性服务事项,包括配方施肥、农机服务、统防统治、收储加工等。后续,政府逐步将各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委托或购买的方式转移到农合联,包括农产品展示促销、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民技能培训等,政府不再做过多的干涉,激发市场活力,增强了其余主体的自主性与积极性。

2、合作社:从“被输血者”变成“造血者”。长期以来的依附性发展模式导致合作社各种涉农资源处于一种零散、被动的状态,由于政府的主导性地位,合作社以往扮演着听从者的角色,依赖政府来进行“输血”。而此前农资、农技、农机等机构分属不同部门,部门分割、城乡分割和条块分割的现状难以形成助推新农村建设的合力,急需要依托更高层次的合作平台将整个农村金融、流通与科技体系进行整合。在这种情况下,建设“三位一体”,加强三类合作组织的合作,推动农村金融、流通与科技体制改革,使之兼具金融、流通、科技三重功能,增强了合作社自身的主导性。

3、农户:从“散泛化”走向“精专化”。对比专业合作社而言,在中国小农社会的条件下,农户经营规模普遍偏小、散,生产销售的专业化程度普遍偏低,品牌营销、农资采购、科技支撑等问题依然存在。在“三位一体”的模式下,农户从自产自销的粗放型生产模式转变为主动的专业化生产,农户自组织能力提升,农业相关生产知识普及,不仅让农户自身受益,农产品质量也得到提升,比以往更具附加值。

四、结论及启示

浙江省“三位一体”新型农村合作体系的建设,丰富了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内涵,是农村生产关系和农业经营体制的发展和完善,适应了提升农业弱质产业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客观需要,是推动现代生产要素与传统农业对接的有效载体和平台,切合了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要求。梅蔬合在“三位一体”的综合合作体系建设中,通过其自身不断的发展创新,跨越了一个又一个的新台阶,解决了合作体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三位一体”合作社中经济、运营、社会的绩效都得到了有效的提升,各方主体的角色得到转变,职能边界逐渐清晰,合作社以及社员的权益能得到较好的保障,收入也有所提升。据当地政府、合作社、农户的反馈,“三位一体”合作社辐射面大,影响度深,给当地的发展带来了看得见的好处。

“三位一体”主体角色转变与时代相适应,是对“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在调查中,课题组发现梅蔬合还存在一些问题:(1)政府服务过程中存在各部门之间职权划分不明、合作社工作需要与多个政府部门或下属机构交叉对接的情况,增加了合作社的组织成本和交易成本;(2)梅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更新建设速度较缓慢,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合作社的经营成本和未来发展;(3)农业科研水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双低,农户专业知识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农合组织的转型升级;(4)温州地域方言差异对农户参与合作社运营带来了一定困扰;(5)合作社第一代管理层退休,后备人才出现断档;(6)新型农村合作社目前缺乏顶层设计的政策和法律支持。为解决以上问题,课题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推进信用合作法治建设。以法治规则的刚性、程序透明性和准则的有效性监控金融风险,补齐顶层设计法律和政策缺失的短板,促进“三位一体”合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和市场化。

(二)优化政府服务职能结构。明确各部门关于农合组织的职权界限,加强各部门沟通协调,同时可以通过基层民主与合作社对接,以期为合作社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加快自治和德治建设,推进合作社财务透明化、可理解化,充分保障农户在与合作社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的知情权。

(三)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农村当下面貌,真正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提升农村公共服务质量,继续重视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体验,形成“村美民富”的良好格局。

(四)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改变以经验种植生产为主的现状,加快推进地方院校、研究所为梅蔬合提供农技、法律、财经等智力支持进程,并发挥经济职能和服务職能,吸引温州本地高层次、专业化青年人才扎根温州,增强农业自主创新力和创造力。

(五)合作社在与政府、农户合作的过程中,应不断地完善其自身的管理制度,培养后备管理人才,吸引高层次、专业化的技术人员。

主要参考文献:

[1]杨团.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若干思考[J].天津社会科学,2010.2(2).

[2]汪上.“三位一体”式现代农业组织体系的战略构建[J].云南社会科学,2011(6).

[3]胡振华,何继新.“三位一体”农协动力机制分析[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4(1).

[4]李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人才困境”——以浙江“三位一体”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例[J].浙江经济,2009(4).

[5]刘心荷,刘常云.供销合作社应以多元方式参与农村信用合作[J].中国合作经济,2012(1).

[6]胡振华,李斌,罗建利.农户与专业合作社信用担保问题及客观形式——基于“三位一体”农协的思考[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3).

[7]赵维清.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建设研究——以浙江省瑞安、温州为例[J].农村经济,2012(9).

[8]陈国胜.“三位一体”新型农村合作体系建设的困境与对策[J].南方农业,2014.8(34).

[9]艾勇波,徐微,韩玉洁.浙江省“三位一体”农合联构建的理论分析与对策建议——基于合作经济组织理论、产权理论及交易费用理论视角[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29(5).

[10]黄宗智.中国小农经济的过去和现在——舒尔茨理论的对错[J].中国乡村研究,2009.

[11]徐旭初,金建东,吴彬.“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浙江实践及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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