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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专项附加扣除的实施建议

2019-06-03王伟

财经界·下旬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健康险办税税务机关

王伟

2018年8月3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至此,新个税法正式亮相!个税起征点提至每月5000元,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18年10月1日实施。今后计算个人所得税,除扣减5000元/月的基本标准、“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新增了一些其他有关生活支出的专项扣除。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以往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扣除标准实施前缺乏科学有效的引导

以往新的个税法出台后,纳税人在具體的实施时间、专项扣除费用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如何进行纳税申报操作等方面存在信息滞后,导致纳税人无法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红利。

(二)费用扣除范围局限性较大

笔者结合以往纳税实务操作发现,以往专项附加扣除存在实施期限不明确,实施范围界定不明的现象,例如以商业健康险为例,目前只是部分商业健康险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并不是所有的健康险都可以享受扣除,享受优惠扣除需要保险公司出具的税收优惠识别码,而部分保险公司并没有开发具有税收优惠识别码的保险产品。

(三)信息共享系统不完善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信息渠道比较单一,税务机关只能被动接收纳税人自行填报的有关信息,信息的真实性,亟待相关部门的核实,充分掌握纳税人在社会上全部的真实信息,防止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三、新个人所得税法专项附加扣除的实施建议

此次新个税法案中5000元的基本标准综合考虑了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根据近三年的抽样统计测算出来的,数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看到,这次个税法案修订案,除对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进行了修订外,在原有附加扣除的基础上新增了多项附加扣除项目,扩大了低档税率级距,目的使不同收入层次的纳税人均能享受到税收减免的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

我们在享受税法减免税额的同时,往往希望实现税收优惠与生活优惠最大化,以商业健康险为例,我们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往往综合考虑了保险在整个周期的投入与未来受益情况,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往往这种“惠民”的保险产品并不能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税前扣除。

为使广大纳税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税收征管部门能够结合现有的办税条件,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征管效率。

对专项附加扣除设置一定扣除标准,既要保障相关支出得到合理扣除,又要体现政策公平,能够使广大纳税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减税的红利。

以备案制代替报送制,或者采用减免资料以附件形式上传的方式,既方便了纳税人办税,又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

对税务人员做好培训辅导,尤其是重点培训纳税服务大厅和咨询热线12366等一线窗口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为纳税人做好涉税政策答疑。使纳税人深入透彻的了解税收新政。

二是对于个人,可以将专项附加扣除的有关资料提供给所入职的单位,以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这样既可以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又可以保障纳税申报的及时性。

三是多部门可共享纳税人信息,提高信息的可靠性。一方面可以从多条途径审核纳税人资料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可以缩短纳税人的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

四是做好政策实施前的宣传引导工作。必要时开展纳税讲座和培训,从申报源头着手,既减少纳税人的申报时间,又能确保政策红利最大限度的受之于纳税人。

五是进一步明确附加扣除的范围和界定条件。比如说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等支出中哪些属于可扣除的,扣除时需要的凭据是什么,尤其是赡养老人支出,概念本身比较宽泛,应如何界定,这些都是实施前应明确的。

六是利用大数据实现社会调节和再分配。为实现顶层设计,税务机关可以利用大数据进行纳税信息的云计算、云分析、云比对,多方面、全方位分析每个纳税人税负轻重程度,进而做出有针对性的涉税判断;对于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建立信用评价等级,鼓励纳税人依法如实纳税,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杠杆调节作用。

此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可以考虑附加扣除未成年子女医疗费用、托幼费用,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分地区设定起征点等方式作进一步的修订,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杠杆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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