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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统计方法制度改革研究

2019-06-03吴和雨

统计科学与实践 2019年4期
关键词:经费支出会计科目费用

□吴和雨

随着研发统计需求及企业研发特点的发展变化,国家统计局决定对企业研发统计制度进行重大修订,由“项目归集法”调整为“财务支出法”。结合上海情况,本文从提高企业研发统计制度的科学性、可行性和适应性方面入手,剖析此次改革带来的影响与存在问题,就指标概念、报表设计、统计口径等方面,综合调研走访相关部门及选取代表性企业进行试填的情况,提出可操作性强、适用性广的意见建议。

我国的企业研发统计方法制度自设立以来,一直采用由联合国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以R&D①为核心的国际通行标准。此项制度实施以来,较好地反映了各地区科技研发投入的总量及强度,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随着时代发展,社会各界对研发统计的需求和企业研发特点均发生了变化,需进一步完善研发统计方法,为此,国家统计局决定对企业研发统计制度即企业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进行重大修订,取数方式由“项目归集法”调整为“财务支出法”。根据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上海将结合全市企业研发创新情况,充分了解制度改革带来的影响与存在问题,提高研发统计报表的科学性、可行性和适应性,着力推进制度改革。

企业研发统计方法制度改革的背景及原因

(一)企业研发统计方法制度改革的需求迫在眉睫

一是从统计环境看,研发统计数据的抗干扰能力需不断加强。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提出,研发经费作为衡量科技创新发展的核心指标,其受到的关注度大幅提升,与越来越多的地方考核挂钩。特别是在研发经费部分纳入GDP核算后,围猎、人为干扰研发统计数据的情况时有发生,地区数据攀比愈加明显,研发经费数据控制压力不断加大。

二是从统计数据采集方法看,研发统计数据质量的把控性有待提升。目前企业研发统计是以企业科技项目为主要依据的数据采集方式。现行的“项目归集法”通过综合企业填报的“项目来源”“项目成果形式”“项目技术经济目标”和“跨年项目所处进展阶段”四项指标的填报结果,归集判定该科技项目是否属于研发项目。但科技项目数据资料专业性强、归集方法复杂、审核依据不足,易受填报人主观认识影响,企业填报的难度与随意性较大,数据质量不宜把控。

三是从统计指标设计看,研发统计指标需进一步优化。随着科技创新发展,研发活动逐步从工业扩展到服务业、建筑业等非工业企业。自2016年起,企业研发统计报表的填报范围也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扩展到大中型服务业和建筑业企业。过去以反映工业研发活动特征为主体的报表也不能很好地反映新增行业企业的研发活动特征,在指标设计上有待补充、完善。

(二)企业研发统计方法制度改革的客观条件已然成熟

1.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设立了单独核算的研究开发费用科目。与之前相比,目前多数企业已执行2006年颁布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同时财政部于2007年1月1日起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执行新的企业准则。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设立了“研发支出”这一专门的会计科目,包含“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有研发活动的企业在会计上一般均会对研究开发费进行单独核算,其中研究阶段全部计入费用,而开发阶段符合资本确认条件的部分计入资本,反之则计入费用。

2.部门政策落实推进企业明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随着研发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不断推进,科委、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对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口径及明细科目的设置等都有了明确规定,企业对研发费用核算正逐步细化和规范,采取了设立研发辅助账等措施,这些都为利用会计资料核算统计R&D数据提供了可能。

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对企业研发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修订,以有效利用企业会计资料,进一步提高统计报表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以第四次经济普查为契机,在企业中全面推行新的研发统计报表制度。

图1 企业研发统计报表研发经费支出相关指标修订情况

企业研发统计方法制度修订的内容

(一)采集方法方面,由“项目归集法”调整为“财务支出法”

目前实施的企业研发统计方法制度,采用的是“项目归集法”。即通过企业填报的研发项目情况表(107-1表),并结合研发活动的相关情况表(107-2表),在对每家企业的研发活动及研发项目类型进行判定归集的基础上,过录计算出企业的研发经费支出。改革后,将以企业研发支出相关财务台账为基础来采集研发指标数据。

(二)数据控制方面,由“双轨制”修订为“单轨制”

2017年及以前,统计部门既认可会计科目上的研发费用,也认可企业研发机构、部门记录的研发项目及相应经费支出。从2018年开始,研发统计制度由“双轨制”修订为“单轨制”,研发统计仅认可财务报表中会计科目中列支的研发费用,并对研发费用项目进行分类核算,计算出各地R&D总量及强度。即企业只有设立了相应的研发费用会计科目才能填报研发费用。如果企业没有设置研发费用会计科目,即使企业发生研发经费支出,也不能作为企业研发经费进行统计。简而言之,对于设立了技术(研究)开发费会计科目的企业,通过对应会计科目进行取数;对于不设立相关会计科目的企业,必须通过建立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台账来取数。

(三)指标设置结构方面,由“内部+外部”修订为“费用+资本”

本次企业研发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对“研发项目情况表(107-1表)”和“研发活动的相关情况表(107-2表)”均进行了调整,其中最核心的内容集中于研发经费支出指标设置结构上的修订。现行“企业研发经费情况(107-2表)”的研发经费支出,依照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和委托外单位研发经费支出进行统计,而企业的财务会计科目是依照费用和资本进行设置。改革后,在报表结构与指标设置方面都进一步向企业会计科目看齐:“原材料费”调整为“直接投入费用”,“其他费用”进一步拆分为“设计费用”“装备调试与试验费用”和“其他费用”,其他指标也做了相应调整(见图1)。

企业研发统计方法制度改革的数据影响评估

(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优惠企业在内的大中型企业,有效保证了改革前后数据的稳步衔接

对于规范设置研发会计科目的企业而言,尤其是获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的单位和绝大多数大中型企业,其研发数据获取和采集的方法规范,数据衔接性较好,企业研发费用核算的一级科目包括:研发支出(5301)、管理费用(6602)、无形资产(1701)和固定资产(1601)。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在一级科目下设置个性化的二级及以下科目,记录研发费用情况。从2017年全市研发统计年报情况看,上述规范设置研发会计科目的企业数占年报调查企业数量的80.7%,其R&D内部经费支出占被调查企业总量的85.9%,有效保证了改革前后数据衔接的稳定性。

(二)部分未设立研发费用会计科目及设立不完全企业的研发经费支出统计范围,预计将有所缩小

对于未设立研发费用会计科目及设立不完全的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其数据采集难度相对较大,改革后根据国家统计局要求,相应的研发费用会计科目内的支出才能填报,部分企业的研究开发费总量预计将会降低,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三种情况:一是未单独核算的研发费用支出的企业,其研发经费支出将无法纳入年报统计。二是研发费用支出科目设置不完全,研发经费统筹大于研发会计科目的企业。这部分企业研发会计科目外,往年按比例对企业生产经营与研发支出进行拆分的统计数据将无法纳入统计,如劳务补贴、水电费等。三是对研发经费支出采用成本中心管理模式的企业。成本中心下发生的费用均会被列入研发支出的相应会计科目,但成本中心外其他涉及研发活动的开支将无法纳入统计。

(三)因统计部门与税务、科技部门数据口径依然存在差异,企业部分指标填报时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淆

随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政策优惠力度的加大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倾向于使用税务和科技部门研发费用的构成项作为明细科目。但是研发活动的统计口径在税务部门、科技部门和统计部门仍存在一定差异,改革后企业若直接依照税务或科技部门要求设置的科目填报,其统计口径与上年度国家统计局标准并不完全一致,主要体现在以下指标:

1.人员人工费。税务和统计部门的研发人员人工费不包括研发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人员的费用,而科技部门包括。并且科技部门强调研发人员工作时间须在183天(半年)以上,而统计部门规定只需实际工作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上。

2.折旧费用。科技和统计部门将折旧和长期费用合并为“折旧费用与长期摊销费用”,而税务部门不包括长期费用摊销。

3.新产品设计费。税务部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而科技和统计部门的设计费不包含临床试验费和现场试验费,将其列入“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科目。统计部门的新产品设计费包含在其他费用中。

4.其他费用。税务部门规定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科技部门规定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统计部门按实际发生额填报。

5.政府资金。政府资金是统计部门R&D核算需要反映的重要内容,而税务部门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因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无需单独核算。因此企业政府资金方面台账设置往往不完全。

企业研发统计方法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在研究相关部门资料的基础上,我们走访了30余家企业、部门,对上海市重点研发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并抽取了部分企业用2017年企业研发年报数据对改革后的表式开展了试填。上述试填企业均有研发投入,分布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三大行业。

企业普遍反映研究开发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后优于改革前,尤其是研发经费支出的结构设置方面,逻辑上更便于理解。将试填结果与2017年研发年报平台数据对比发现,除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的“研发经费支出合计”少于年报数据,其他指标均大于年报数据,两者间存在一些差距,主要因企业对改革后的指标概念、统计口径等理解还存在一定偏差,结合调研和调查问卷情况,对企业研发统计方法制度改革的内容,从指标设置、审核关系、统计分类三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一)部分指标概念有待进一步明晰,从完善指标解释与统计口径出发着力夯实统计基础

修订后的部分指标名称虽然与修订前相近,但统计口径有较大差异,建议在指标解释中明确统计口径的变动部分。

1.研究开发人员合计。原先的“研发人员合计”修订后拆分为“研究开发人员合计”“研究开发活动的管理人员”和“研究开发活动的直接服务人员”。从试填结果看,企业在填报修订后的“研究开发人员合计”时,仍将其等同于改革之前的统计口径,重复填报了研究开发活动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导致与年报平台的数据差异较大。而修订后的“研究开发人员合计”仅指直接参加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人员。

2.外聘人员。研究开发人员合计其中项指标“外聘人员”属于本次改革的新增指标,其指标解释“指报告期内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中外聘的人员”过于概括。应明确是否包括与企业或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等。

3.本年项目经费支出。从项目表“本年项目经费支出”的指标解释与审核关系看,其统计口径与活动表的“研究开发费用合计”保持一致,即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与修订前相比,不再包含当年形成用于研发固定资产支出中的仪器和设备,建议把“不再包含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的这一内容加入指标解释,与修订前进行区分。

(二)研究开发项目表与活动表的勾稽审核关系有待进一步调整,从强化逻辑对应关系出发着力提升数据质量

随着统计指标、填报口径的调整,研究开发项目表与活动表指标关系之间也产生了相应的变化,原有的审核关系也应适时调整,以加强数据质量控制。例如:修订后研究开发项目表与活动表中的项目研究开发人员口径一致,都是指直接参加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人员,不含管理人员、直接服务人员。因为企业的研发人员大多不是只从事一个项目研发,存在一人同时担负几个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任务情况,所以,项目研究开发人员合计数应大于等于活动表的“研究开发人员合计”,应新增此项审核。

(三)非工业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统计分类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从丰富分类形式出发着力反映新兴项目

建筑业、服务业企业等非工业企业在研发活动上与工业企业有较大区别,非工企业普遍反映,研究开发项目表中的项目成果形式及技术经济目标分类项目来源、项目开展形式及跨年项目主要进展阶段的统计指标分类更贴合工业企业,原有的统计分类在适用性上还有待提升,建议进一步予以完善,以便更精准地反映研发日渐活跃的非工业企业实施的新兴研究开发项目成果与进展情况,为科技创新发展政策制定与调整提供更为详实的依据。例如,在项目进展阶段方面,对应于工业企业进展阶段的“小试、中试、试生产”,非工业企业可调整为“试制、调试、试运行”;在研究开发成果形式方面,对应于工业企业的新技术、新工法等内容,非工业企业可增加“专有技术”“新设计”等成果形式。

研发统计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除了从指标设置上予以修订,在研发统计覆盖面、研发数据获取效率等方面还存在一定提升空间,而上述内容的提升有待于与科委、教委等委办局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一方面,通过科创园区内企业的人员数量、办公用房面积和融资金额等数据变动以及与科委、税务等部门信息比对,形成有效发现“独角兽”等科技新兴企业的机制。在企业初创期,特别是收益不明显的阶段,及时掌握其研发投入超常规增长情况,提高研发统计时效性,为政府扶持新产业新技术新经济新业态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另一方面,研发数据涉及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多个执行机构,完善与科委、教委等科技统计部门合作机制,优化分地区、分部门、分领域等多维度信息共享,将有助于深化研发统计分析,充分发挥研发统计数据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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