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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机器人民法制度之适用

2019-05-28孙刚李宗建

现代农业研究 2019年4期
关键词:智能机器人主体资格知识产权

孙刚 李宗建

【摘   要】 智能时代的到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变化。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进步给人类社会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对我国法律的规制亦产生诸多挑战。本文从民法视野讨论智能机器人涉及的法律问题,从主体资格认定、人格权、个人信息、知识产权以及数据财产权等角度具体论述随着智能机器人科技的进步,我国民法也需进行适当调整。

【关键词】 智能机器人;主体资格;知识产权;数据财产

[Abstract] The coming of the age of intelligence has brought great changes to people's lives.The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has brought many conveniences to human society, and at the same time it has also brought many challenges to the regulation of our country's law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legal issues involved in intelligent robo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ivil law. It specifically discusses that with the progress of intelligent robot technology,China's civil law needs to be adjusted appropriately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subject qualification, personality right, personal inform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and data property right.

[Keywords]  intelligent robot;subject qualification;intellectual property;data property

当今时代最具时代特色的产物便是“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科技名词的出现,而以此类技术为基础创造的人工智能产品更是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人工智能是研究人类智能活动的规律,构造具有一定智能的人工系统,研究如何让计算机去完成以往需要人的智力才能胜任的工作,也就是研究如何应用计算机的软硬件来模拟人类某些智能行为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术。[1]

1  人工智能机器人发展概述

1.1  人工智能机器人之应用现状

自1956年在关于机器模拟智能研讨会第一次提出“人工智能”以来,其与基因工程和纳米技术共同被誉为二十一世纪的最尖端技术。

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现实应用,产业利益推动人工智能研发领域飞速发展。智能机器人作为人工智能之典型代表,在医疗、监测、侦察、金融等各个社会领域几乎全覆盖应用,并且其在准确性和效率性方面确已远超出人们自身所能达到的程度。[2 ]AlphaGo以 4:1战绩击败世界围棋冠军李世石;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举行未来投资倡议会议上索菲娅成为世界上第一位机器人公民;达芬奇(da Vinci)手术机器人在2016年完成11445例手术且手术效果显著;科大讯飞智慧医疗助手以高分通过2017年临床执业医师综合笔试...此些事例说明智能医疗时代已经铺开帷幕,人们无时无刻不受其影响。

1.2  人工智能机器人之发展困境

人工智能技术改朝换代过于频繁,科技产品日新月异,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发展方向和速度有时已超出生产商或设计者之操控范围,在给人类带来更多福祉的同时,对我国行政管理、经济发展、社会安全提出更多新的问题,特别是在人工智能产品应用过程中造成的侵害归责与赔偿领域造成的负面影响一直是人工智能产品发展步伐的阻力,近年来由此类案件引起的各项纠纷络绎不绝,但由于人工智能作为新领域飞速发展,相关规制不足,国内外对智能机器人的适用也大多以认知哲学和伦理学角度进行研究,因此人工智能产品的应用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2  人工智能机器人涉及的民法适用问题

2.1  民事主体资格认定存在歧义

沙特阿拉伯授予美国汉森机器人公司生产的“女性”机器人索菲娅公民身份引发了法律界对AI领域主体资格的广泛讨论。智能机器人与民法的冲突最主要体现于智能机器人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概念不明,导致其法律地位并不清晰。[ ]从我国现阶段智能机器人发展现状来看,智能机器人已经具备一定的表达能力和交流能力,有一定的“主体意志”。智能机器人已经不单单是一种辅助工具,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我意识”的意思表示之表达体。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是否可以在民法理论中得到合理的解释?如果不能,那么智能机器人又该享有何种法律地位?如果能,那么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完全等同于人类,是否会导致现有的民法理论的混乱以及伦理秩序的崩塌?

2.2   操作不善易导致相关人格权侵权纠纷

2.2.1 公民隐私权易被侵犯  人工智能機器人的广泛应用引发一系列民事主体隐私权遭受侵害的问题。例如:近日,韩国某品牌的智能扫地机器人被曝存在安全漏洞,黑客可以远程操控其在用户家中自由行动,窥探个人隐私;在一个实验中,工程师利用手机的NFC功能(无需接触即可实现互联互通的通讯技术),拿预设好的手机轻刷一下门卡,匹配信息便存储到手机中,再用手机对着门锁一刷,锁就打开了...智能机器人像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生活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人们生活中的各项细节同样处于其完全的“监视”之下,我国民法和其他部门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远不足以消除此类风险,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专门针对智能机器人等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不足,智能机器人的生产者在系统的研发设计中也并未完全考虑周全社会伦理如何与隐私保护相结合的问题。[ 3]

2.2.2内储个人信息资料存在安全风险  智能机器人广泛应用于医疗领域,分为宏观机器人、微型机器人和仿真机器人三类。“达芬奇”医疗机器人就属于第一类即宏观机器人。智能医疗机器人作为医生和患者十分信赖的医疗助手,同样也会带来泄露病患者和使用者个人信息资料的风险。智能医疗机器人的运作仰赖数据之搜集、保存与传输,以便协助医疗服务者快速取得病患信息、实时提供医疗服务,然而,有关病历、医疗、基因、健康检查等个人资料,依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原则不得搜集、处理或利用,因此,在医疗服务下,不论是病患个人资料之搜集、流通、利用或保存,均需留意个人资料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我国民法虽然对保护个人信息权利做了明确要求,但是却并未在民法制度中详细规定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和手段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保障,个人信息资料的对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依然存在薄弱之处。

2.3  人工智能机器人作品著作权之归属存在争议

智能机器人的发展与应用同样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微软研发的AI机器人“小冰”于今年5月份出版了其第一部原创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这是人类史上第一部由机器人写作的诗集。以及在《机智过人》综艺栏目中以用时不超过10秒即创作260首诗的成绩等到场内外观众的高度认可。在惊叹智能机器人取得如此高的文艺成就之时,其创作的作品著作權之归属问题亦成为学界不断争论的问题。

3  对智能机器人相关活动进行民法规制的建议

3.1  明确人工智能机器人主体性质

对于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性质,学界有三种代表学说,分别是工具说、电子奴隶说以及代理说。其中代理说对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表述其本质甚至确已承认了人工智能机器人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因为只有具备民法中权利和义务主体资格才能够成为代理关系中的当事人主体。

但是依笔者看来,智能机器人尚不能被赋予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首先,智能机器人是一种人类科技创新的产物。因此人工智能机器人起初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客体存在,虽然可以辅助或者独立完成相关活动,但是其实施行为是基于设计者或者生产商在其体内设置的运行程序和算法而进行,一旦将其事先设置的学习系统和操作程序清除,智能机器将失去后续的学习、搜集、分析能力。其次,智能机器人尚不具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智能机器人在操作过程中对使用者造成损害后,依然要遵从我国《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即智能机器人侵权后由其设计者或者生产者承担责任,其并未对我国传统民事法律主体理论造成颠覆性的挑战。[ ]最后,目前阶段尚无赋予其主体资格的必要。目前智能机器人的发展仍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其虽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自主决策能力,但其智慧水平还远远不及人类。

3.2  加强相关人格权立法保护,完善技术规范体系

人工智能时代的快速发展给我国民法制度中人格权利益保护不断提出更高要求,面临我国人工智能机器人侵犯人格权案件立法体系不完善,救济手段不足的现实情况,尽快颁行有关智能机器人侵犯民事主体人格权利益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人格权法律保障体系迫在眉睫,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国家在人格权相关利益保护方面积极立法的现象,在编纂过程中应充分结合人工智能机器人发展的现状,从人格权立法保护的内容、手段和类型等进行创新和细化。同时在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中还应当对采取何种手段和方式对个人信息资料安全进行明确规定,与其他现行法律做好衔接,如我国已经颁行的《个人信息资料法》及《网络信息保护决定》等,加强公民信息资料安全的保护和惩治力度。除此之外,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该行业产品的监测力度,尽快建立智能机器人产品登记制度,明确相关技术手段标准,从源头控制相关产品性能和用途,以防止侵犯自然人肖像之侵权行为。

3.3  明确人工智能机器人作品著作权之归属

在此问题中学界形成对立观点,分为“未来立法保护论”和“不属于作品不予保护论”两派。但依作者观点看来,其作品的著作权依然要归属于该智能机器人设计者或发明者。承认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著作权最关键在于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否在民事法律制度中享有民事主体资格,而我国由于智能机器人尚且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故而现阶段并不能将智能机器人创造的作品认为属于智能机器人的著作权,智能机器人是由其设计者或生产者创造的产物,其内设的学习和分析能功能是由他们在制造过程中提前设置的,因此对于人工智能机器人创造的“作品”其著作权应当认定为是智能机器人的设计者或者生产者之著作权。当然,人工智能其本身以及在创作领域取得的成果将不断发展进步,在未来强智能机器人或者超智能机器人可以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后,其创作领域取得的成果之著作权归属是否归于智能机器人还需要进一步进行讨论。

4  结语

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快速发展在带给人类生活便利之同时,挑战了我国各项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制度的滞后性。本文从人工智能机器人相关实践应用如何与民法制度相契合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现阶段人工智能存在的发展困境和相关法律制度的瑕疵进行深刻分析,希望对此提出的各项建议能够为之后的相关问题之探究提供有益指导。

参考文献:

[1] 易继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5):137-147.

[2] 魏屹东.人工智能的适应性表征[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1):28-39.

[3] 徐英瑾.具身性、认知语言学与人工智能伦理学[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6):5-11.

[4] 袁 曾.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J].东方法学,2017,(5):50-57.

[5] 李 晟.略论人工智能语境下的法律转型[J].法学评论, 2018,(1):98-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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