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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案件相关问题分析

2019-05-27李浩生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4期
关键词:环境污染

摘 要 在我国基层环境监管中,环境监管主体和环境监管法律存在不足。1999年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环境保护部门对此事件不闻不问,直到4年后检察院收到举报信,这件环境事故才得到重视。环境保护部门职责的缺失与环境法律系统的不健全展现的淋淋尽致。

关键词 环境污染 环境监管主体 环境监管法律

作者简介:李浩生,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143

一、湖北苯酚环境污染案件事实经过

1999年4月17日凌晨连夜大雨,从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锅顶山一股化学废弃物溶液顺着山势淌进村里的田地、鱼塘。锅顶山上放着8只铁桶,用于装此化学废弃物。有毒化学物质流进距仙山村鱼塘500米处的龙阳湖里,1800亩的鱼塘里的鱼大面积死亡。市区环境监测部门对这些有毒化学废弃物取样分析,发现污染物主要成分是苯酚。永丰乡政府和仙山村受污染鱼塘和菜地的面积达到上百亩,而周边受污染的面积更是广阔。

事情经过:1999年,犯罪分子方国强与何利华经介绍来到洪山环保固体废弃物交换中心,固体废弃物交换中心有一批中药残渣要处理,一共197桶废料,并承诺会给出一定处理费用。何利华要求查看废料的具体情况,交换中心的工作人员徐某伪造了一张化验结果,上面写着废料中不掺杂有害物质。洪山环保固体废弃物交换中心场地只有共300平方米的仓库,并且没有任何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且焚烧仓库面积严重不足,没有足够资质处理废弃物。在此之后,何利华答应处理这197桶化学废料,并将82桶装的“渣子”倒掉,把空桶卖给了废品回收站。而留下8桶在锅顶山。事发后,环保部门追回了107个铁桶。

王华楚(61岁,原洪山区环保局副局长)表示:这是1991年汉南区一家化工公司用来生产除草醚的副产物。而这家公司没有能力处理这批废弃化学有毒物质,只能将这批化学有毒物质洪山环保固体废弃物交换中心,并支付19900元作为处理费用。 中心业务员徐某伪制了一份化验单,上面标明无毒、无害,交给了方国强和何利华。4月11日,方国强将铁桶以5-7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了当地废品收购站,得款740元。

直到4年后,汉阳区检察院接到了仙山村的举报信,才得知此案的具体情况,时隔4年,环境污染依然存在,犯罪分子却逍遥法外。2003年7月31日,方国强被抓捕归案;9月27日,王华楚办理取保候审;何利华潜逃,11月4日投案自首。2003年底,原洪山区环保局副局长王华楚被提起公诉,罪名:环境监管失职罪,同日方国强和何利华被检方指控犯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二、罪名的辨析

汉阳仙山村苯酚泄漏案是湖北环境污染的第一大案。犯罪分子方国强、何利华的罪名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王华楚的罪名是环境监管失职罪。保护环境不仅要有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是非常重要的,提高犯罪成本,使犯罪分子不能犯也不敢犯,只有这样才能震慑住日益猖狂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犯罪主体故意的违反相关规定规定向生态自然界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生态环境遭到不可逆转的破坏,损害了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本罪对于危害结果的要求是“导致生态环境遭到不可逆转的破坏和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身体健康。”这显然属于结果犯。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是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由此可见,只要是从事环境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都有可能是此罪名的特殊主体。此案中的主犯王楚华(61岁,原洪山区环保局副局长)存在犯罪过失,因其对生态环境不闻不问的不负责行为导致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犯行为主要表现为因疏于职守,以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三、案例中环境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

环境监管法律是环境监管执法者在执法期间所做行为的参考依据。也是环境资源产权的保护者。在这件环境污染事件中,环境执法者玩忽职守,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不闻不问;对于环境资源的破坏,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没有对环境破坏者进行追责。在在案件中没有出现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但是环境生态资源却遭到严重的破坏时,而我国法律有不主张不立案的原则,当环境受到破环时,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谁对环境权益的损害进行责任追究,这是当时法律上的弊端,因此无人对这件环境污染事件要求损失赔偿。

案例中政府环境监管责任缺失,政府作为环境监管的主要主体,在环境监管中占核心地位,但是在此案件中竟然没有任何作为,在看到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只是对环境污染现场进行简单的环境监测,没有对不法分子进行责任追究,任其逍遥法外。在其辖区内,竟然存在资质如此简陋的固体废弃物交换中心,笔者不禁想问当时此固体废弃物交换中心是如何审批下来正常营业的,并且出现有害物质检测报告伪造现象?这是从根本上否定了我国环境监管体制的存在。这些问题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

四、案例中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

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管,运用技术与手段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严格监控。但是最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企业对于环境监管部门的手段层出不穷,环境保护部门人力物力有限,疲于奔波,而且还有来自行政条款的各种阻碍,环境监管工作难以延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生态环境资源的所有权不明,对于受到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直接利益受害人并不明确,而我国法律有不主张不立案的原则,因此环境受到污染时往往无人主张环境权益的受害。完善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法律体系,将自然资源资产的拥有者和管理者分开,每一个环境问题只有一个部门负责到底,将水资源、矿物资源、生态资源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明确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者,并理清权益主体和法律维护的权益人對象,明确谁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因此环境污染监管应加强法治化建设,明确环境监管权益要素,理清责任与义务,并对环境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管。

建立统一行使权力的机构,对所有环境资源项目进行把控。把分散在政府机关各个部门的有关监管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进行权利和责任的集中,统一行使监管职责。建立环境问责机制,对地方领导进行离任审计,对在任期间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终生追责。对污染物交换中心进行监督,定期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对交易中心每一笔交易进行备案。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污染物交换中心资质不全,化学污染物监测报告造假,政府部门主管人员玩忽职守,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已存在的环境污染事故不采取措施等问题。

终生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由于唯经济增长的政绩观,有些领导干部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甚至拿生态环境换经济,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损害,这就要加强对其终身的追责制度。加强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进行重点关注,在领导干部离任时,对辖区内环境要素进行核查,并追究其环境遭到破坏的责任。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让环境监管制度把环境污染行为严格控制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对突破红线的行为严格依法惩处。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对环境污染污染事件绝不姑息,对犯罪分子进行重惩重

注释:

特殊主体:只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犯本罪。这些从事环境监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会依照法律对从事相关环境活动和人员进行监督。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生产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项目以及其他涉外建设项目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同時”制度:从宏观上和规划上保证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是控制新污染源产生的重要途径。

排污许可证制度:通过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制定总量排放规划方案,并将要削减的污染物量进行优化分配,经审查批准后向排污单位发放许可证,排污单位依据许可证上所载明的排污方式、数量、种类依法进行排污的综合性环境监管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环境行政许可的法律化,许可证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排污收费制度:指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以促使其污染防治责任与经济利益相结合的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运用环境价值理论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以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积极防治污染的一项环境监管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运用理化科学技术方法,对本辖区内全面反映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状况的各种数据进行监视和检测,其具体内容包括:1、环境质量监测 2、污染源监测 3、应急监测 4、服务性监测 5、任务性监测。

参考文献:

[1]新元.环境执法的中流砥柱——环境监察三十年回顾与展望[J].中国环境监察,2015(1) .

[2]周延飞 ,夏露露.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之产权观[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9-01-15.

[3]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19.

[4]毕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若干问题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硕士论文,2003-05-01.

[5]马永欢,吴初国,张迎新,刘志强.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妥善处理好五大基本关系[J].中国自然资源报,2019-03-14

[6]人民论坛网.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三个创新[EB/OL].http: //theory.People.Com. cn/n1/2017/1206 / c40531-29688522.Html.2017-12-15.

[7]张泉.现实背景下污染环境罪的刑法立场[J].新疆警官学校学报,2014-03-15.

[8]陈伟,熊波.论民生刑法观在环境污染防控体系的融合路[J].湖北社会科学,2018-12- 25.

[9]殷培红.日本环境管理机构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世界环境,2016( 2):27-29.

[10]宋文新. 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创造性发展[J].行政与法,2019-01-20

[11]徐晓雯. 美国绿色农业补贴及对我国农业污染治理的启示[J].理论探究,2006(4):69-72.

[12]何晶晶. 构建中国低碳农业法思考——中西比较视角[J].中国软科学,2014(10).

[13]孙丽欣,丁欣等. 国外农村环保政策经验及我国农村环保政策体系构建[J].中国水土保持,2012,(2):22-23.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 http: //zfs. Mep.gov.cn,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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