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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坝安全状况分析与研究

2019-05-27杜效鹄

水力发电 2019年2期
关键词:水坝溃坝库容

杜效鹄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北京100120)

1 我国水坝建设基本情况

1.1 建设成就

目前,我国拥有的水坝数量居世界首位。截至2017年底,已建成各类水坝98 478座[1],总库容9 049亿m3,其中,大中型水库4 628座,总库容8 342亿m3。中国高坝技术引领全球。目前全球已建在建200 m的高坝96座,中国占34座;250 m以上高坝20座,中国占7座。已建锦屏一级双曲拱坝(305 m)和在建双江口心墙堆石坝(314 m)位列同类坝型之冠。

按照行业管理,根据水电站大坝安全隐患排查报告,中国国家能源局管理的水电站大坝总计710座(在运473座[2]、在建237座),总装机容量2.78亿kW,约占全国水电总装机容量的76.5%;总库容4 885亿m3,约占全国总库容的54%。国家能源局管理的大坝数量虽然只占全国的0.48%,但高坝大库多。库容大于10亿m3的在运大坝有68座;坝高大于100 m以上的有127座,大于200 m的特高坝有12座。

装机规模世界第一。2017年底,全国水电装机容量34 119万kW,其中常规水电31 250万kW,抽水蓄能2 869万kW,全年水力发电量11 945亿kW·h[2]。梯级水库群渐成规模。红河干流、乌江干流,南盘江、

红水河干流,黄河中下游,大渡河中下游、雅砻江中下游、澜沧江中下游、金沙江干流中下游梯级群渐成规模。

环境效益逐渐显现。2017年水力发电量替代标准煤3.55亿t标准煤。以超低排放0.297 kg计,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9.538亿t。中国水电对二氧化碳减排的贡献占全世界近1/3(以2011年计)。在所有低碳能源品种中,水电可持续减排能力最强。

防洪效益尤为显著。以三峡水利枢纽为主的梯级水库群为例,截至2017年底累计拦洪运用44次,长江干流堤防没有发生一处重大险情;成功应对2010年、2012年两次洪峰超70 000 m3/s的洪水;在2016年长江发生“98大洪水”时,通过联合调度,避免了长江上游“1号洪峰”与中下游“2号洪峰”叠加,有效控制了下游沙市站水位未超过警戒水位。根据中国工程院作为第三方独立评估的初步估算,三峡工程每年平均产生的防洪经济效益达76.11亿元(2007年价格水平)[3]。

1.2 现状特点

我国水利水电枢纽呈现坝高、库容相对较小、装机容量大的特点,这与我国西部山区地形陡峻、河谷狭窄、落差大有关。相对发达国家,我国人均可控储水设施严重不足。流域防洪减灾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极不适应。以美国科罗拉多河为例,目前在科河干流已兴建水库11座,支流修建水库95座,干、支流已建总库容约872亿m3,有效蓄水库容达760亿m3,为流域年平均年径流量的4倍多。米德湖和鲍威尔湖两座控制性水库,有效库容分别达319亿、300亿m3。此外,有效库容大于2 500万m3的梯级水库还有22座。科河通过水库群的调节,可将汛期洪水全部作为资源加以利用,大幅度减小了防洪弃水。

美国拥有人工储水设施总库容超过135 000亿m3,俄罗斯为7 930亿m3,加拿大与巴西分别为6 500亿、5 680亿m3。我国与美国、加拿大、巴西国土面积相当,但对比美国,我国无论总库容还是人均库容都严重偏低,与巴西、加拿大等国家总量持平但人均相对很低。人均库容与人均装机同为衡量国家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人均库容越大,防洪减灾能力越强。

我国年降雨分布不均,集中在汛期。洪水集中与人工储水设施不足的矛盾突出,更加剧了汛期防洪减灾的压力。长江上游地区仅7、8两月降水量占全年40%左右。虽然流域已建成大中小型水库5.12万座,总库容约3 588亿m3,但具有防洪能力且参与联合调度的水库只有30多座,库容仅530亿m3。相对于年径流4 800亿m3的长江流域,防洪库容还是太小。我国流域防洪减灾能力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多修高坝大库、广建储水设施,同时人多耕地少的基本国情又限制了水坝的兴建。所以在河流规划中只能设置一定数量的高坝大库或“龙头”水库。

2 历史溃坝分析

根据水利部历年资料统计,1954年至2017年我国共发生3 529起水坝溃决事件。数量虽然惊人但主要集中在低坝。30 m以下溃坝3 109座,占溃坝总量的88.1%;30~70 m溃坝115座,占比3.0%;70 m以上溃决1座,为位于青海省共和县的沟后水坝,坝高71 m;此外还有304座坝高不详的溃决事件,一些文献将其归类为30 m以下。我国无高坝溃决案例。

按溃坝比例分析,低坝小库的溃坝占比远高于高坝大库。30 m以下溃坝占比是30~70 m的27倍以上。低坝建设数量多、设计标准低、疏于管理是成为溃坝主体的主要原因。

以我国目前已建98 478座水坝作为大样本统计,低于30 m的水坝(93 850座)溃坝率为3.64%,年计0.057%;介于30~70 m的溃坝率、年计分别为2.29%、0.043%;高于70 m的分别为0.139%、2.17×10-5。随着坝体高度增加,溃坝概率逐渐降低,低坝和中坝没有量级差别。高坝溃决概率极低。低坝的溃坝概率大约为0.06%,接近于当地材料坝的校核洪水防洪标准上限0.1%。排除设计中的安全超高以及样本中少数刚性坝,低坝溃坝概率基本可以认为是校核洪水防洪标准。低土石坝遭遇超过千年一遇洪水流量就极可能溃决。如果考虑早期水文系列长度不足,洪水是引起低坝尤其是低土石坝发生溃决的主要因素。

溃坝损失最大的“75·8”板桥、石漫滩溃决引发梯级连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上百亿元(当年河南省GDP约300亿元),次生灾害引发的生命财产损失超过了全国其余大坝溃坝损失的总和。

因此,从溃坝风险角度,应加强中低土坝的安全管理;从流域系统风险角度,高坝大库是防控重点。

3 安全标准分析

3.1 洪水标准

我国水坝防洪标准采用设计、校核两级设防[4]。校核洪水标准即为防止溃坝的保坝洪水。当地材料坝由于洪水漫坝导致的溃坝风险较高,比同等刚性坝校核洪水标准提高一级。对于1级建筑物,当地材料坝的校核洪水标准规定为PMF或10 000~5 000 a一遇;2、3、4、5级建筑物校核洪水标准分别为5 000~2 000、2 000~1 000、1 000~300、300~200 a一遇。小(2)型水坝的溃坝率和年计分别为3.64%、0.057%。如此高的溃坝比例和年计溃坝概率与我国小型水坝的标准偏低直接相关。但在GB 50201—2014《防洪标准》修订中,有专家建议将山丘土石坝5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300~200 a一遇的下限,调整为300~100 a一遇(见防洪标准86页)。提出2条理由:一是根据1954年~2006年的52 a的溃坝样本,小(2)型水库2 692座。其中,因超标准洪水漫坝垮塌的水库仅为263座,占当时小(2)型总数(约7万座)的0.38%。我国现行的频率分析法计算的设计洪水成果偏于安全。二是我国现有小型水库实际防洪标准达标率较低,达标建设投资较大。

我国目前频率分析法基本沿用前苏联经验,采用P-III曲线。但前苏联的洪水以融雪为主,洪水变差系数Cv较小,约90%河流的Cv在0.6以下。我国以暴雨洪水为主,洪水变差系数较大,采用频率分析方法计算的洪水可能偏大。即使基于偏安全的洪水计算进行水坝设计,也有0.38%的溃坝比例。这一比例不是偏低,而是偏高。2014规范维持5级建筑物采用原洪水标准。对于1级建筑物,应综合考虑水文气象法PMF成果和频率法10 000年一遇洪水计算成果,必要时应进行可能最大洪水专题研究。

从单一梯级角度,我国高坝1、2级建筑物洪水标准选择偏于安全,与工程规模、失事灾害严重程度也是适应的。

美国国土安全部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颁布的《联邦大坝安全导则》系列规定,与我国大(1)型1级大坝的洪水标准基本一致。FEMA333对水坝风险分类体系规定[6],水坝失事或者误操作可能导致生命损失就确定为高风险等级”。此规定生命损失只要有1人,即视为高风险等级。基于溃坝洪水增量确定入库洪水和泄水设施泄流能力[7]。

当大坝失事后果对下游造成的影响(水深)约为0.61 m(2英尺)或更少时,即可被下游接受。当分析表明溃坝导致的下游水深超过0.61 m,将需要进一步分析判断。为满足溃坝不引起下游水位增加超过0.61 m,美国基本上所有水坝的入库流量选择PMF。

基于溃坝风险损失和工程规模,确定的泄流能力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只要是高风险等级,即使是小型工程(美国定义小型工程:库容6万~123万m3,坝高6~12 m)下限也是1/2PMF,上限为PMF。

表1 联邦大坝安全导则(FEMA 94)中泄洪道流量的规定

从挡、泄水建筑物洪水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大型工程,我国洪水标准与美国基本相当;对于中小型工程,我国标准远低于美国。洪水标准的选取理念也与美国有较大的区别。我国是针对工程规模确定洪水标准,缺少对失事后果的量化规定。美国工程设计理念是享受水资源开发利益的同时,还要免受可接受范围之外的损失。

3.2 抗震设防标准

我国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定,水工建筑物应能抵御设计烈度的地震作用,如出现局部损坏应不危及工程安全,经修复后可正常运行。水工建筑物在设计烈度下具有正常使用的功能。对于大型工程,特别规定“对于基本烈度为Ⅵ度或Ⅵ度以上,坝高超过200 m 或水库总库容大于100亿m3的大(1)型工程;基本烈度为Ⅶ度或Ⅶ度以上,坝高超过150 m的大(1)型工程,抗震设计标准,壅水建筑物取基准期100 a超越概率为0.02,其他主要水工建筑物取基准期50 a超越概率为0.05。抗震设计烈度高于Ⅸ度的水工建筑物或高度大于250 m的壅水建筑物,其抗震设计标准应进行专门研究论证,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后,我国更加重视高坝大库的抗震安全评价工作。对高坝大库,提出专题设计、专题审查的要求。甲类建筑物取基准期100 a超越概率1%或MCE的动参数作为校核地震,相应的性能目标为“整体稳定”。对于特别重要的工程,还要研究极限抗震能力和地震破坏模式。

对标国际,我国高坝大库的工程抗震设计与国际在同一水平。50 a超越概率10%、5%和100 a超越概率2%,采用泊松分布换算成重现期分别约为475、975 a和4 950 a。美国的MDE为3 000~10 000 a重现期,英国IV类为30 000 a,加拿大为10 000 a,性能目标是不溃坝。瑞士采用重现期10 000 a,性能目标是水库可控下泄。表述不同,本质基本相同。瑞士的性能目标相对更高。

英国、瑞士、加拿大等采用重现期高达10 000 a甚至30 000 a的地震作为SEE,奥地利则取MCE作为最大设计地震。这些国家的地震活动较弱或很弱,适当增大地震重现期所带来的工程投资增加不大。

国际上主要国家的实际设防地面水平峰值加速度(PGA)一般在0.4g~0.6g。如智利地震活动性强,重现期800 a的PGA大于0.5g;意大利2 500 a的PGA为0.6g;英国地震活动性较弱,30 000 a的PGA为0.375g;瑞士10 000 a的PGA约为0.5g。我国大多数高坝水电站所在的西南地区,重现期5 000 a地震PGA一般为0.2g~0.4g,10 000 a可达0.4g~0.5g,有的甚至超过0.6g。

我国甲类设防的大坝,设计地震的设防水准接近于国外多数国家最大可信地震(MCE)的水平,而其性能目标又与国外OBE的要求接近。对于抗震设防类别低于甲类的大坝,其设防水准的重现期一般约为500 a,对应于地震基本烈度的重现期,也较一般OBE的要求高。

英国、加拿大、奥地利和瑞士等国家由于地震活动性较弱,采用的设防地震重现期相对较大(例如英国最大达30 000 a),但其实际设防地震的PGA与我国高坝设防地震的PGA基本相当;最高地震设防标准相应的性能目标也均为“不溃坝”或“不发生失控下泄”,与我国的抗震设防目标基本一致。

我国对重要大坝的地震设防水准的要求相对比较严格。我国是一个地震多发国家,同时是世界上修建大坝最多的国家;考虑地震的不确定性,高坝大库一旦受震后溃决,其次生灾害对社会造成的损失难以承受。因此,加强对地震风险及大坝防震抗震的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现代技术条件下的地震次生灾害意义重大,符合我国国情。

与国际比较,我国高坝抗震防震措施也较为可靠。紫坪铺面板堆石坝和沙牌碾压混凝土拱坝,设计地震烈度为Ⅷ度。坝址位于汶川8级地震Ⅸ~Ⅹ烈度区,遭受远超过原设计地震动加速度而坝体整体震损轻微。美国的帕科依玛(Pacoima)拱坝,震前曾用试载法按顺河向地震加速度为0.15 g进行安全核算,1971年遭受M6.6级的圣费尔南多大地震后,坝肩与坝体开裂,震后按“库满+同一震源发生M6.5级地震峰值加速度0.32g”进行加固复核,1994年又遭受M6.8级的北岭地震,左岸坝肩和坝体震损严重程度远超过紫坪铺和沙牌。

综合对比高坝的地震标准、VGA选取和性能目标的规定,我国水坝地震设防水准较为严格,抗震措施也有针对性。近年来几次强震后的震损调查表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抗震是有保证的。

3.3 整体稳定安全标准

基于单一安全系数法,1级重力坝坝基、拱坝坝肩和土石坝坝坡(包括面板堆石坝)在正常运用状况的基本作用组合,要求建筑物保持整体稳定的目标安全系数分别为3.0、3.5和1.5;特殊作用组合分别考虑非常洪水和设计地震。由于非常洪水和地震的发生概率都比较低,控制指标也有所降低。稳定标准的选择是大量工程多年实践的经验总结。与国际对比,处在同一安全水平。

由于材料强度指标的C、F值,变异程度不同,对结构安全度的贡献也不同。水压力、扬压力等作用对结构安全的影响也不同。电力行业率先开展规范的修订。1999年在重力坝设计规范、2006年在拱坝设计规范修订中采用分项系数法。分项系数实质是把不同材料(例如混凝土、坝基、结构面等)以及材料不同强度指标分别作了降强,把不同作用做超载。为了体现不同建筑物级别,引入了结构重要性系数;反映不同的设计状况,引入了设计状况系统数;反映作用和抗力计算模式的不太确定性,引入了结构系数。采用5个分项系数后,如果计算得到的综合抗力大于综合作用,则说明结构的安全度至少不低于单一安全系数法计算的安全度。采用不同的分项系数,更能逼近反映结构真实的安全水平。这无疑是一大进步。

分项系数法并不能得到结构的目标可靠度指标。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1994年版)和重力坝设计规范(1999年版),均提出一、二类破坏的目标可靠度指标。以上版本提出的目标可靠度指标同样见于78版重力坝规范和78版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校准。由于水工建筑物的可靠度指标容易校准得到,但采用全可靠度的体系建立难度很大。所以,分项系数法是从安全系数向可靠度过渡阶段的权宜之计。相比单一安全系数法,虽然分项系数并不能揭示工程的本质风险,但至少反映了逼近工程真实安全水平的过程。

现有的设计安全标准,与之配套的设计方法反映了我国水坝的安全水平。尤其是高坝标准位于国际高水平行列,因为大坝失效概率比国际上同类坝还低。如果下游淹没区的生命、经济、环境和社会因子能够确定,则可计算得到风险损失。利用风险概率与风险损失综合评估工程的风险等级,有利于公共安全决策。采用风险理念设计满足公共可接受的安全工程,应该是坝工理论发展的方向。

3.4 安全超高

安全超高并不是一个明确的安全指标,但在我国乃至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安全超高的选取。《联邦大坝安全导则(地震分析与大坝设计)》明确规定震后坝顶沉降,不能引起洪水漫顶。我国各种坝型设计规范中也明确规定,要求校核洪水不允许大坝漫顶的规定。对于特大型高坝,安全超高都超出规范的规定。例如我国三峡大坝,坝顶高程比正常蓄水位高出10 m,比常规设计确定的高8 m。

国家“973”计划项目《梯级水库群全生命周期风险孕育机制与安全防控理论》提出“裕富超高”的概念,就是为增加工程的安全裕度,按现行规范确定的坝顶高程又增加的附加超高。近年来,我国大型工程尤其是当地材料的裕幅超高呈增长的趋势(见图1)。双江口裕幅超高最大,为2.19 m。

裕幅超高增加的库容在极端工况下起到应急滞洪和蓄洪作用,可以有效应对上游中小型溃坝洪水,防止库区滑坡涌浪引起的漫坝风险。国际上对老坝加高的典型国家是瑞士。莫瓦桑拱坝从236.5 m加高到250 m,卢佐内拱坝从208 m加高至225 m。2009年贝因公司将格舍嫩粘土心墙坝加高8 m。加高大坝一方面增加库容发电,另一方面也是应对极端气候条件下的超标准洪水。加大坝顶超高对提高大型工程的抗风险能力非常有用,但对中小型工程有限。

图1 我国大型水电站大坝“裕幅超高”变化趋势

4 安全隐患调查

2017年12月,国家能源局组织对当时注册的473座在运大坝和237座在建大坝的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对象是以发电为主、装机容量5万kW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隐患包括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是指坝体、坝基、边坡有失稳迹象,或泄水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未经处理可能造成溃坝或漫坝,分别评定为Ⅰ级和Ⅱ级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大坝定检确定为险坝和病坝的隐患,分别评定为Ⅰ级和Ⅱ级重大安全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大坝现状是安全的,但长期运行可能会影响大坝安全;或现状是安全的,但实际运行条件与原设计相比发生重大变化,需经长期跟踪分析才能确定其影响;以及大坝安全管理不完善。

4.1 重大隐患

调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主要是近坝库岸滑坡可能引起的漫坝风险,坝体材料性能劣化不足引起的安全裕度不足。

高坝大库改变了原有的水文地质条件,影响范围大,引起古滑坡复活的概率高。国内最为明显的是拉西瓦大坝右岸近坝前的果卜堆积体。国际上最为著名的瓦伊昂拱坝左岸上游的托克山滑坡,2.7亿m3滑坡体高速下滑,涌浪超过坝顶高程100多m,致使2 600人罹难,价值1亿美元的大坝报废。

材料性能劣化引发的安全隐患也是屡见不鲜。我国最为代表性的是丰满大坝。丰满大坝修建于伪满时期,大坝设计与施工存在严重的先天性缺陷。自投运以来,虽然持续的补强加固和精心维护,但无法彻底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在2009年定检中评定为病坝。决定拆除老坝,在原坝址后100 m新建一座大坝。虽然老坝在新坝建成后即退役,但目前仍发挥挡水作用,依照隐患标准,判定为Ⅱ级重大安全隐患。

1986年,美国国会颁布了“水资源开发法案”,其中包括国家大坝安全计划(NDSP),授权USACE负责对全国大坝安全进行核查。其中一条原因就是当时有大量水坝服务年限超过50年,普遍存在安全标准偏低和材料性能劣化的情况,需要对老坝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4.2 一般隐患

一般隐患主要是泄洪设施、防渗设施和坝体裂缝等缺陷。泄洪设施破坏是较为常见的安全隐患。国际上著名的胡佛大坝,由导流洞改建的泄洪洞在流速40 m/s、单宽流量50 m3/(s·m)条件下,将下弯段7年龄期的堵头混凝土全部蚀穿,并在基岩形成深约13.7 m、长约35 m、宽约9.5 m的大坑[10]。美国最近的一次是2017年2月的奥罗维尔溢洪道泄洪破坏事件,其主溢洪道泄洪造成长152.4 m、深13.7 m的破坏范围后,非常溢洪道被迫启用,非常溢洪道泄洪也冲刷山体大面积破坏,启动应急预案下达强制撤离令,18.8万人被迫转移。

5 结论与建议

从溃坝资料、安全标准和隐患调查等几个方面分析,溃坝风险防控的重点是中低坝,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是高坝大库。当前流域梯级水库逐渐形成规模,如果不可控的自然、工程以及人为因素导致水库溃坝,甚至发生梯级水库连溃,后果将是灾难性的。本文针对流域系统风险防范,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水电工程运行期安全鉴定制度。我国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前期执行严格的咨询和审查制度、建设期全过程质量监督和安全鉴定制度,是向运行期移交安全工程的制度保证。从工程全生命周期角度,安全管理应贯穿于工程规划、设计、建设、运行乃至退役的各个阶段,其中运行期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新建水利大坝主要是中小型工程,高坝大库不多。水利行业安全管理重点是现有水坝的除险加固。水电行业新建高坝大库较多,而且随着在运水电项目越来越多,安全监管压力巨大,因此需要集中行业力量开展水电大坝的安全评估。建立水电工程运行期安全鉴定制度,对工程分类、安全隐患分级进行管理,集行业优势资源进一步加强对大坝、枢纽以及流域在运行期的安全管理非常必要。

(2)建立重大技术问题跟踪评价制度。重要工程、重大技术问题的回顾性评价是国际通用做法。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鉴定、验收环节遗留的问题和安全隐患,采用工程措施处理后,有些隐患可以消除,有些隐患的处理效果还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行考验。一些隐蔽工程的安全问题,在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后还会暴露出来。对于重要工程的重大技术问题,例如对于谷幅变形、坝体内部裂缝、坝基渗漏以及一些碾压混凝土的层间渗漏等问题,都属于隐蔽性强的安全隐患,需要的是过程评价而不是状态评价。对于安全鉴定遗留的重大技术问题,要建立跟踪性评价制度,由原安全鉴定单位定期对发现的问题再评估作为工程安全运行评价的依据。

(3)加强泄洪设施运行可靠性的技术评估。泄洪设施的泄流能力和运行可靠性是保障工程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世界溃坝资料显示,导致溃坝主要风险因素是洪水。但超标准洪水只是一个原因,有些工程即使遭遇标准之内的洪水,也会因为设计泄流能力不足或者无法正常开启泄洪设施而导致漫坝溃决。更有些工程泄洪设施长期不用,可靠性不得而知。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泄洪设施安全隐患排查,进行泄流能力复核,泄洪设施可靠性排查,加强泄洪设施改造。

(4)加快推进流域综合监测和安全风险管控。我国大多数流域梯级群开发已初步形成,部分流域开发企业较多,未形成协调统一的流域安全管理体系。为加强流域梯级水电站综合运行监测和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快完善信息管理平台,扩大流域水电综合监测范围,实现流域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监测与管理等功能。加快推进流域水电站安全风险研究,加强流域水电站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管理。

(5)开展极端气候条件下的大坝安全研究。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导致极端天气频发,局地暴雨、超标准洪水对大坝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需开展全球气候变化条件下的流域水文气象重大课题研究,提高应对极端气候灾害和超标准洪水的预测预报水平,保障流域梯级电站大坝防洪安全。

(6)加强水电站大坝退役机制研究。我国一些水坝运行时间较长,受历史条件限制,存在建设标准低、质量相对较差等问题,病害老化问题也逐渐显露。隐患调查发现一些水电站存在大坝坝龄较长,坝体混凝土老化、开裂等问题。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老旧大坝的风险排查、质量检测和安全评估工作,构建除险加固、降等运行和退役拆除的监管体系。

(7)持续推动特高坝科技进步。目前在运坝高200 m及以上的特高坝12座,还有7座正在建设。这些特高坝工程技术难复杂,安全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失事后果损失巨大。建议在国家、行业层面,持续进行特高坝的工作性态研究,总结建设运行经验,推动筑坝及管理科技进步。

(8)推动大坝和流域安全管理立法。大坝安全管理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1991年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与中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安全管理极不适应。2018年“白格堰塞坝”不到6亿m3的水量引发600多km的灾害损失。流域安全涉及国家战略安全,绝不是一个行业、一个部门能够承担的责任。因此,很有必要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坝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流域公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从法律层面规范我国大坝安全管理,实现流域安全管理的法制化。

致谢:

本文在撰写过程中,得到了高洁、王琳、周兴波、武明鑫等博士的大力协助,在成稿后,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周建平总工对本文进行了通篇阅改,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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