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19-05-24徐怡
摘 要:伴随着互联网的新业态发展,近些年兴起的微商以微信为依托,开拓了一种新型的网络分销模式。微商产业的兴起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也提供就业和创业的新平台,同时给互联网市场增添了年轻的活力。但是问题也不期而至:虚假广告的宣传、商品质量良莠不齐、市场监管空白等等。从微商的法律概念出发,了解微商的经营模式,并结合微商经营所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为了促进微商产业的良性发展,针对性地规制这种新型经营模式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微商;法律风险;规制
引言:近年的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微商在之中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微商基于自媒体潮流趋势产生,通过微信销售商品。与淘宝等传统电商的不同之处在于,微商是基于关系产生商业,属于信任经济。而与传统的消费市场相比,微商营销则门槛低、自由度高等。但是微商作为新生事物,拟从法律角度去探讨对微商的保护,重视微商市场的良性发展。
一、微商的法律概念
微商的定义,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上来理解。狭义上的微商仅仅限定于腾讯移动客户端微信上所进行的商品以及服务的营销活动。广义上的微商是指组织或个人依托互联网自媒体社交软件(微信、微博和QQ等),在网络社交圈进行的商品以及服务的销售。而微商的“微”从形式上直接理解为微信,实际上更好的理解则是微型化、门槛低、大众化。微信主要有三大经营模式,分别是B2C、C2C和B2C2C。B2C,商家对消费者模式,采用此种经营模式的往往是知名品牌,商家运用品牌的名气和可信度,通过品牌效应在朋友圈进行销售。C2C是指个人对个人的经营模式。个人经营者通过在朋友圈上传商品的图片以及介绍商品的信息,如果消费者有购买的念头,直接私聊经营者便可完成交易。此种模式与B2C的不同之处就在于经营者的法律身份,前者是自然人,而后者是法人和其他组织。B2C2C模式则是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添加了中间环节。中间环节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中间人向经营者购入产品,再向消费者销售;第二种则是中间人只进行产品的宣传推广,不向经营者购入产品,而是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发货,中间人获得约定的利润。
二、微商的法律风险
1.部分微商的境外代购,已涉嫌走私
国内经济逐渐发展,人们对物质生活的需求也逐步提升,但由于各大品牌在每个国家以及每个地区投放的产品不同,以及距离和消费水平等问题,在微商中衍生了一种新的职业“代购”。化妆品、电子产品、服装是代购的“热销”。微商境外代购的盈利大多来源于未缴纳贸易关税,通过“自用”的目的免税入境,再而改“自用”为“转售”,从中获得利润。根据海关法的相关规定,境外代购的微商在入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物品的种类、价格以及用途等,而不能以“自用”的借口来免税。根据刑法第154条第2项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视其情节轻重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2.部分微商的“多层分销”,已涉嫌违法传销
常规的营销模式是商家从上家进货,然后向“下线”销售,决定其利润的是进价与售价之间的差价。而传销的本质在于“多层分销”,即商家的利润不仅与进价、售价相关,更取决于“下线”之后的“销售”行为。目前,在微商中存在不少“分销”“代销”模式,实行“跨级提成”,发布招聘代理、网络直销等信息,形成网状层级结构,先退还小部分的资金,如果想获得更多的盈利就要不断地宣传产品,发展下线盈利。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一营销模式属于传销性质。微商传销因其虚拟化的主体和标的、跨地域的行为等特点,与传统的传销相比更具隐秘性、欺骗性和社会影响力强。同时微商传销案件往往弥漫速度快、涉及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的发展。
3.部分微商的行为已触犯行政法
首先,微商的税收征管状况。部分微商并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也未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相应的身份信息。由于制度的不健全,未办理注册登记也不妨碍微商进行商品交易,未办理注册的微商则利用税收征收的边缘地带,逃避纳税。其次,微商的虚假广告宣传内容较为突出。微商晒的交易、通话记录以及快递单号都可以利用相应的应用软件造假。消费者难以辨真伪,总是信以为真,购买之后才发现与宣传内容偏差大等相应问题,但售后又缺乏正规的渠道,难以获得保障。最后,微商的销售存在“三无产品”。商品的质量监管,对于微商来说仍然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一方面由于微商经营者数量庞大、店面多,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能力有限;另一方面是法律规范的不严密,缺少对细分市场的规范,导致部分监管缺失。
三、加强对微商发展的规制
首先,完善立法对微商的规范。微商的本质也是电子商务的一种,理应纳入电子商务法调整的范畴。《电商法》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比如微商代购,其中就有标明需要注册营业执照,不管是什么代购,都需要营业执照,还是采购国和中国双方的营业执照,不仅如此,代购还需要缴纳税务,偷税漏税则需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对于产品也是严格规范起来,没有中文标签,国家认监委没有认证工厂生产的奶粉、保健品之类不得销售。《电商法》细则中作出相应的处罚是对之前市场秩序混乱的有效规范,这也是促进国内电商行业发展的保护伞。
其次,健全对微商传销的监管。第一是畅通举报渠道,消费者既可以通过“110”或者“12315”举报,也可以登陆当地的工商局网站进行网络举报,向执法人员反映情况,加大宣传力度,扩充举报窗口,保障消费者权益。第二是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工商局与运营商合作,通过对大数据分析,对涉及传销人员进行跟踪分析,来查找微商的传销窝点。运营商可配合工商局注销传销人员的社交账户,对相关传销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最后,加快建设互联网法院。2017年8月18日,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在杭州成立,集中审理涉网案件,包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等。互联网法院包含了“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司法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的特性,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和推进网络空间的法治化。在对微商缺乏统一管理的背景下,应积极发挥互联网法院的作用,来解决相应的网络纠纷,维护微商的正常交易秩序。同时,互联网法院可建立失信人员的黑名单通报,对于在黑名单中的微商进行监管分析,网络社交平台也可禁止其从事微商经营服务。
四、结语
李克强总理曾在政府工作报告出提出,政府将制定“互联网+”行动,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相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顺应“互联网+”的时代潮流,“社交+电商”完美结合的经营模式俨然成为各大企业攻破瓶颈期的新策略,隨着微信的持续更新,微商将成为重要的社交电商入口之一。因此,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应紧随时代的步伐,让法律的机能在微商的保护中应发挥其特有的功能,为微商市场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张武梅,文霞.浅析我国微商发展现状及对策[J].现代营销,2018(12).
[2]胡钢.保障消费者优先,加快电商强国建设——中国《电子商务法》十大亮点评述[J].互联网经济,2018(11).
[3]李强,高芳杰.微商营销研究[J].齐鲁师范学院学报,2018(2).
[4]罗昆,高郦梅.电子商务立法视野下的微商传销界定问题研究[J],2017(8).
[5]董彪,李仁玉.“互联网+”时代微商规制的逻辑基点与制度设计[J].法学杂志,2016(6).
[6]翁矗哲.基于微商的发展现状管窥未来的发展[J].商场现代化,2015(1).
作者简介:徐怡,宁波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2017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