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的层次解析
2019-05-24冯丽红黄正仙
冯丽红,黄正仙
(云南省种子管理站 ,云南昆明 650031)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具体包括四类: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 亿元以上的公司,向农业农村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核发;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注册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核发。
云南省结合本省实际,规定了从事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5 种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与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同级种子管理机构按《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规定参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查工作;从事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5 种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原则上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核、核发。
目前,农业农村部已建立了全国种子管理综合业务平台(通过中国种业信息网登录,网址:http://www.seedchina.com),实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联网统一平台申请或变更、统一平台出证。企业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时,要登录平台在线完成申请填报及材料上传。各州(市)、县在审核及审批企业纸质申请材料时,要登录平台对企业网上申请进行核对,对符合条件的,要同步完成企业纸质和网上申请审核及审批。
一、不同作物类别和不同级别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不同的级别部门办理
农业农村部发证企业 省级发证企业 州、市、县、区发证企业作物类型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中涉及进出口业务的种子和全国范围的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农村部核发。同级种子管理机构参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同级种子管理机构参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由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核、核发。同级种子管理站做好许可证申请审查工作
二、申请区域不同,作物类别不同,准备的材料不同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的是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与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现将它们的许可条件、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办理程序对比如下:
(一)许可条件
(5)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 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 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 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相应作物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 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 个以上(至少包含3 个省份审定通过),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 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 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 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 个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同时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除具有杂交稻要求的品种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常规稻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1 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3 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 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 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 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7)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 未作要求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相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 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10 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未作要求(8)育种基地 未作要求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 年)的科研育种基地。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5 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3 处以上、总面积100 亩以上未作要求(9)生产规模 未作要求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近3 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2 万亩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近3 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1 万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近3 年年均种子生产的数量不低于该类作物100 万亩的大田用种量未作要求(10)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申请许可、项目变更和办理程序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1)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3)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站审查意见,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站审查意见,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4)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5)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6)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7)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8)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9) 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10)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11)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12) 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13) 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14) 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15)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二、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1.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品种、地点等事项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1)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变更申请表(2)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复印件)(3)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原件)(4)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5) 生产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6)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2.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的企业名称、住所、法人等事项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1)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变更申请书(2)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原件)(3) 变更事项说明及变更相应证明材料三、办理程序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1)材料受理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受理大厅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省种子管理站受理申请人报送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变更申请材料(2)项目审查 省种子管理站审查,厅种植业管理处进行审核,许可办提出审批意见,呈报厅领导审批
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农业农村部种子局有关领导对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办证时遇到的一些问题,曾在有关会议和文字材料中作出了解读。
(一)关于注册资本和其他条件
《种子法》取消了对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要求。向农业农村部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需除满足规定的相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外,应当依照有关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许可。
(二)关于许可证主证和副证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对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主证和副证。对从事种子进出口或分装经营种子业务且不进行种子生产活动的,许可证只发放主证,主证注明企业信息,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及审定(登记)编号、种子生产地点等内容;副证载明作物种类和品种不得超越主证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
(三)关于许可证副证变更
副证变更实行形式审查,副证变更只需经办人签章即可,副证可不加盖许可机关印章。企业申请变更副证,只需提交与生产品种相关的材料,不必提交全部办证申请材料,但需确保与在中国种业信息网上提交的信息一致;申请企业在申请变更副证载明事项时,应当主动声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主动说明申请生产经营品种涉及新品种保护及书面授权等相关情况。更换副证时直接到省种子站,并提交品种说明(含审定证书、品种权许可生产经营证书、授权证书)、生产合同和生产地植物站检疫证明(同一地点五年有效)即可,不再需要生产地点的种子站和农业农村局审查和审核意见了。
(四)关于许可证的有效区域
《许可办法》规定:一是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是指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二是种子生产地点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及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确定;三是种子销售活动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但种子的终端销售地应当在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或标签标注的适宜区域内。
(五)关于人员
企业办证时提供的人员,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种子生产、加工贮藏、种子检验、科研育种等专业人员,是《种子法》规定的办证条件,《种子法》取消了对这些人员的资格考核。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专业人员由企业根据岗位设置自行安排,允许“一人多岗”。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提供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这些人员若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若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说明:统一填《云南省种子企业人员基本情况表》并粘填相片。社保人员不能用退休人员和兼职人员,只能用企业购买职工的人员或者参加新农合社保的农民工,不再需要资格证书和职称证明。
(六)关于品种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必须以办证企业名义审定的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品种;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必须以办证企业名义单独申请的保护品种。转让品种权的品种,不能作为育繁推一体化办证的品种条件。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生产品种每个品种都要填《云南省种子生产品种说明》。不论主要、非主要农作物,不再查授权、撒消审定和转基因情况,要企业自己承诺和负责:同时考虑非主要农作物无审定和登记证书,需填种说明。
(七)关于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都要填《云南省种子生产合同》,此表主要用于种子企业办证时提供种子生产合同或自行组织生产情况,目的是为了备案方便,建议大家都填成委托生产,委托生产联系人填成本企业负责生产的人,将本企业生产情况填在一张表上(最好一个县填一个合同,方便备案,目前按办法要求是被委托企业或农户备案,但实际上农户备案操作难,建议由生产企业自己备案;也方便我们落实企业生产情况),至于实际委托生产人可另签合同。
(八)关于设施设备条件
一是企业的设施设备,可以是企业自有产权,比如有购置发票、房产证等;如果没有房产证,企业应当提供自有资产的证明。自有资产的认定,要求相应设施设备可正常使用,已列入企业会计报表,并附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二是推进种子企业集团化发展,集团公司下属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占股超过50%)的相关条件可以作为集团公司申请办证的条件。但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复利用上述办证条件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是办公场所可以租赁,但需在核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其他的设施设备不要求必须在企业注册所在地。
需提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说明:加工设备和检验仪器发票、房产证、土地证等资料一定要原件扫描后上传网络,提交的纸质材料用复印件。同时注意以上资产必须在申请企业名下,以股东个人身份入资的房产、土地不算公司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
(九)关于鲜食、爆裂玉米许可证办理
《许可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领取鲜食、爆裂玉米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许可条件办理”。由于鲜食、爆裂玉米属主要农作物,如果申请的鲜食、爆裂玉米属于常规种的,应当具有1 个以上审定品种,并按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核发许可证;如果申请的鲜食、爆裂玉米属于杂交种的,应当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 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 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 个以上,并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核发许可证。其余条件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许可条件办理。
(十)关于委托生产种子生产情况
需简述一下本公司常年较大的委托商情况,在何地销售,委托商联系方式,过去委托谁生产,在何地生产,生产面积多少、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情况。购销方式主要是指直接购买种子销售的经销商(没有委托书的经营商),有就说一下较大的经销商就行。
需提交包括所有申请的生产品种名称的生产检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