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纵火伤人,亲手葬送美丽人生
2019-05-23白楚下
文/白楚下
13岁少年将汽油泼向素不相识的女教师,纵火将对方烧成特重度烧伤,作案动机竟然只是抢手机,如此荒唐的作案心态隐藏着令人唏嘘的青少年成长问题。
2016年6月13日晚上9点30分左右,金川县女教师杨冬玲在回家途中,刚拐入一个住宅小区时,面前突然冲出来一名少年,他将矿泉水瓶里装的汽油泼在了她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杨冬玲瞬间被大火包围,少年趁机抢走了她的手机,杨冬玲随后昏厥在现场。小区居民发现后,拨打了120。据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生称,杨冬玲被诊断为特重度烧伤。
2016年6月15日,金川县警方将纵火少年方某抓获。据警方透露,方某是本地一所中学的初一学生,年仅13岁,案发时与杨冬玲素不相识。案发前,方某在乡下看到一辆漏油的三轮车,就用矿泉水瓶接了一瓶。随后他看到杨冬玲使用的“苹果手机”,又想到自己身上没钱,遂动了抢劫的念头,因担心对方反抗,就索性直接向她泼洒汽油。方某的作案动机只是抢手机筹钱,“案发后第二天,我们找到他时,他还在县城看马戏团表演,没觉得自己的行为有多严重。”金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周德说。
按刑法规定,由于方某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警方决定由其父亲带回家。方某父亲方先生向杨冬玲支付了8万多元的医疗费。方先生将方某带回家看守,用铁链将他锁住并提出要送儿子进少管所。
2016年8月14日上午,方某在父亲陪同下前往四川省人民医院看望病床上的杨冬玲,并拿出了一封事先写好的信表达他的歉意和愧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专家解读:
一、强化家庭监护责任至关重要
方某来自单亲家庭,父亲长期在当地打零工无暇照顾他,方某主要由年迈的奶奶一手带大。老人没有文化,对孩子的照顾基本限于衣食住行方面,对孩子的不良行为无法有效纠正和管束。由于家庭监管不到位,方某长期缺失亲情的关爱,导致方某的性格越来越内向,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开始和一些社会青年来往并沾染了小偷小摸的恶习,还经常逃课,即便学校已对方某进行“一对一帮扶”,但孩子的性格依然孤僻、极端,屡教不改。
未成年人尚在人生起步阶段,是非标准比较模糊,易受家庭、社会等客观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影响,而父母的榜样作用和关爱对以后孩子的个性发展、心理发展起着引导和奠基作用,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这个阶段就需要给予孩子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担负起对孩子的教育责任,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起到正面引导作用,这样才能使外界环境对孩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二、完善教育监管体系迫在眉睫
当方某犯下放火、严重伤人以及抢劫三项重罪后,不仅没有得到执法机构的立即处理,还由警方交还给其监护人进行看管,而其父亲教育的方法则是用铁链将儿子锁起来,并未进行更科学有效的道德教导和心理教育。如果说未成年人犯罪是监护人之过,那将犯罪的未成年人交还给无力管教的监护人看管,则更是将未成年人推向万劫不复的深渊。虽然,现阶段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免除刑事责任,但可以施行其他方法来惩前毖后。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昕杰指出,面对社会流动性大、父母无力管束子女的问题,需要探索建立更加系统的未成年人教育保护体制,将亲职教育、涉罪少年不捕不诉之后的社区矫正、监护人责任的承担等问题都一并纳入其中。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毛俊村党支部书记廖仁旺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来关心,要由政府组织领导,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监管体系。廖仁旺建议:一是督促每个市州建一所工读学校,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甚至犯罪的不满14周岁而家长无力管教的未成年人,要依然强制性送到工读学校接受教育;二是由政法委主管工读学校,实行封闭式半军事化管理,加强法治和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