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代交居民基本医保费用的会计核算
2019-05-22
近几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党和政府一系列惠民政策的实施,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都要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收交,然后上交镇劳保所等职能部门,但笔者发现,不少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处理此类账务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纳入账内核算
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收交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纳入账内核算。理由如下:反正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支配使用的款项,村一级只是代为收交,入不入账无所谓,反正镇级、市级都要纳入电脑系统平台。针对这种思想,笔者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向农户收款时,一是按照上级的标准要求征收,每年或者几年每人交纳的数额不一致,不入账容易产生混淆。二是以上保险都是省一级统一印发的专用票据,一式三联,一联农户持有,一联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一联镇级留存,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入账,一是与上级制作一式三联专用票据初衷相违背,二是账内反映不出今年收了多少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是产生错误不便于和农户相互核对,特别是村集体持有的记账联,不纳入账内核算,原始单据很容易丢失,一旦产生错误无从核对。
针对此问题,笔者认为一定要纳入账内核算。
二、账务处理使用科目不正确
有的村会计在代收农户款项时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的贷方,上交时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借方;有的收时计入了“其他收入”,上交时计入“其他支出”科目;有的收时计入了“公积公益金”科目的贷方,上交时计入了“公积公益金”的借方,看似一收一付,账务处理没有什么大问题,实则不然。收、交时分别计入“应付福利费”的贷方和借方,账也平了,但与“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的核算内容不相符。收、交时分别计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科目也是不对的,一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支配的收入,也无从谈起支出,这样处理账务虚增了村集体的收入和支出。收、交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款项分别计入“公积公益金”科目的贷方与借方也是不对的,“公积公益金”科目主要核算用于发展生产,包括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也可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显然不能计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
笔者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标准收取款项时,首先应根据本村应收取人口数制作一个表格,计算好本年度的应收数额,到镇主管部门领取专用票据,然后开始收取,收取时要开专用票据,一联给农户,一联村集体经济组织记账用,存根联待收、交结束后上交镇相关职能部门。
由于居民养老保险是代收代交的款项,并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和支配的,因此收到户交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付款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款项收齐后交到镇有关职能部门会计分录:
借:应付款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贷:现金(银行存款)
如果本村有符合条件的困难户及其他需要集体补助交纳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计入“管理费”或“其他支出”,而应把集体为其交纳的款项计入“应付福利费”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福利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举例如下:某村集体经济组织今年应收100人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180元,应收18000元,其中收交98人,计款17640元,另两人系村困难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交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款,两人计款360元。账务处理如下:
收时会计分录:
借:现金 (银行存款) 17 640
贷:应付款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9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7 640
交到镇相关职能部门时会计分录:
借:应付款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9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7 640
应付福利费 360
贷:现金(银行存款) 18 000
诸如居民养老保险账务处理与核算也是不能简单计入“应付福利费”“其他收入”“其他支出”“公积公益金”科目,账务处理与核算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一致,只不过在设置二级、三级科目时要变更科目名称。
在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代收代交的账目还有很多,作为村会计,一定要把收交的资金款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支配使用权作为账务处理的首要问题考虑,凡没有支配使用权的代收代付款项,一定不要作为收入支出核算。会计分录计入哪个科目,一定要按照农村财务制度会计核算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