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退役运动员再就业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9-05-22孙宇
孙 宇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 100083
一、案例研究
(一)伤后运动员的生计状况
考察运动员的生存现状,最早进入公众视野的是2012年的S某,1998年7月21日纽约长岛体操馆,第4届友好运动会的赛前训练中,从跳马上跌落,颈椎骨折导致胸部以下高位截瘫。长达十几年的卧床不起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所以S某起诉美国组委会,决定一方面讨回当年受伤的公道,另一方面也急切寻求更多的生活保障和安全感。
2006年全国举重冠军Z某在澡堂给人当搓澡工的事情,也经媒体的广泛报道进入公众讨论的视野。全国冠军无用武之地,运动员受伤和退役后,得不到生活保障的事情也并非少数。
(二)退役运动员就业难的宏观分析
这只是此类问题的冰山一角,相对于这些优秀的运动员而言,更多普通运动员的生存状态就更加困难。他们普遍文化水平不高,除了运动没有别的一技之长,退役后根本就无法找到一份像样的工作,表一为退役运动员再就业的详细数据。
表1 2014年全国优秀运动员退役再就业情况表
二、退役运动员再就业难的经验研究
(一)退役运动员很难融入社会生活
不是每个运动员都是冠军,即使是冠军,在退役以后也去要进入社会,再就业,但长时间的运动训练会让运动员和社会脱节,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更无法自食其力。长时间的运动训练会占用绝大部分的时间,在文化的学习和技术的培养上投入不了这么大的时间和力度,能在运动训练的时候完成学业的仅仅是少数,在完成学业同时又有一技之长可以养活自己的更是少之又少。
(二)运动员的培养体制落后
我国运动员的培养体质和中国应试教育的现状是互相矛盾的。运动员培养时间很早,从运动员十六七岁就开始让他们投入大量的时间用来训练,在运动员选拔上,重点是你的运动成绩好,其他的就显得无关紧要了。而教练的工作也仅仅是训练运动员。选拔出成绩好的运动员,然后朝九晚五的训练量让他们没有精力去做别的事情,这对于运动员的性格养成,以及学业是百害无一利的。
(三)退役运动员再就业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
随着法制进程日益加快,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体育法》为核心的体育法律规范保障体系。尽管调整范围广泛、调整内容复杂,如《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体育产业发展纲要》等,但是对于体育运动员的权利保障以及退役运动员的再就业问题,《体育法》难免有所疏漏。
三、退役运动员再就业的学理反思
首先,从运动员本身出发,在完成运动训练中,需要为自己的未来提供一个良好的再就业条件。像高水平运动员,在完成自己的运动训练的基础上,完成自己的学业,学习一技之长。
其次,在政策的方面,应当构建完善运动员管理机制,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障系统,在管理上找到最需要帮助的运动员,并在政策上给予关怀,发展社区力量,成立体育基金,构建一个以国家为主导的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
最后,鼓励运动员再就业,国家应当在运动员就业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在基金技术上给予一定的帮助和倾斜。
四、结语
微观层面上笔者认为,我国运动员亟需从自身出发,完善学业,提高文化素养,学习一技之长,不能只完成自己的运动训练,而忽视了退役以后的可持续发展。从宏观层面上,需要进一步完善运动员社会保障机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安排,完善运动员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优秀运动员的退役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