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看韩国家庭文化的变迁*
2019-05-22王鹤臻
王鹤臻
大连外国语大学,辽宁 大连 116044
法律一直被视为权威手段的合法表达,韦伯就以合法性为基础将权威分为三种:一是传统型权威;二是魅力型,也称为卡里斯玛型权威;三是法理型权威。在韦伯的理论体系中,传统支配的基本形式是家长制(patriachism),比如传统韩国的家长制,就可以看作是传统型权威,而现代法律体制下韩国可以看作是法理型权威主导的社会。斯特拉森认为文化是被创造的,正是父权的统治生产了文化(斯特拉森,1988:323)①。而父权权威更多是被法律赋予的,国家运用法律做了父权统治文化的合法工具,法律权威赋予父权文化传播的合法性。现代韩国家庭文化中仍然留有父权文化的影子,传统型权威并没有在家庭文化中消失,同时女权主义在韩国社会兴起,对于女性权利的保障也渐次完善于韩国法律体系中,平等、民主、自由的普世价值观逐渐融入韩国社会。由此可见,法律权威可以让一种价值观成为文化的一部分,也可以立新法消除曾经“合法”的文化,从而改写“传统”文化。韩国法律的变化过程,体现出韩国社会正从维护传统父权权威的社会逐渐过渡为法理型社会,而这一过程也恰好表现了韩国家庭文化的变化。
一、简析韩国法律阶段
从韩国法制史角度看,朝鲜半岛法律发展先后经历氏族法时代(?-B.C.8世纪)、部落法时代(B.C.8世纪-A.D.373)、律令法时代(A.D.373-14世纪)、统一法典时代(15世纪-19世纪)、西欧法继受时代(19世纪末-1945)、现代(1945-现在)②。从法律移用外国法角度看,三国时代继受魏晋唐律、高丽时代继受唐律以及宋元法、朝鲜王朝继受大明律、开化时期到日本殖民继受大陆法、解放后继受英美法影响下的大陆法。③以上是从法制史及吸收外来法角度分析韩国法律阶段,从以上划分可以明显的看出,在法律渊源和传统文化影响上,中华法系对朝鲜半岛的影响最久远也最深刻;在近代法制和现代文化影响上,欧美法律更加影响韩国现代法制建设。笔者根据本文论述文化需求,以朝鲜半岛统一为起点,以法律与文化变迁的关系为视角,将韩国法律阶段划分三个阶段,即为统一新罗到1948年、1948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到现在。
第一阶段:统一新罗④到1948年。先后经历统一新罗、高丽王朝、李氏朝鲜、大韩帝国、日本殖民时期。从668年到20世纪中旬,在这一漫长的历史阶段朝鲜半岛的政治制度是金字塔式的集权制度,这时的法律还是完全为统治阶级服务,在甲午更张(1894)以前以传统法律制度统治为主,在李朝晚期开化运动以及日本殖民时期有大量的西欧法思想传入朝鲜半岛,虽然法律制度上发生改变,但朝鲜半岛民众仍然是在统治阶级专制的支配下生活。尤其日本殖民时期,虽然使用近代西方法律体制对朝鲜人民进行殖民统治,但并没有使得司法独立,高压政策下使得朝鲜人民反感新的法律体制。这一阶段的法律政策不管是对外学习还是自身创建,均可以看作是统治阶级一手包揽的法律,所以这一阶段法律特征是,新的统治阶级上台,根据统治阶级内部的强弱,拥有强权的统治阶级制定新的法律政策,新的法律政策通过普及性宣传或惩罚性宣传,将法律中的价值观内化到生活之中,合理与否民众均需要无条件遵循法律、尊崇父权社会的权威。第二阶段:1948年到80年代前期。1948年⑤大韩民国成立后,制定颁布了《大韩民国宪法》,但并没有让韩国成为民主制国家,韩国的统治阶级仍然保有李氏朝鲜时期的遗风。李承晚、朴正熙、全斗焕都试图通过自身的权力修改韩国宪法,以达到巩固权威主义政权的目的。但是这一阶段,民众对于专制统治并非完全被动,民众逐渐被西方民主、自由、平等思想所影响,在西方思潮的影响下逐渐兴起的市民社会群体,使得韩国社会不再只是国家和家庭这样简单的社会结构,市民社会群体的参与使得更多的人参与到为自身权利争取而斗争,流血冲突与社会团体逐渐增多,比如著名的反对李承晚的419革命、反对朴正熙的87年6月抗争。所以这一阶段的法律虽然由统治者制定,但是被统治阶级在外来文化的影响下,逐渐参与到为自身争取法律权益的斗争中。第三阶段:韩国在80年代中后期至现在。韩国在80年代中后期实现了民主化,1987年宪法就是韩国人民追求自由、民主、平等的结果,同时也标志韩国正式成为一个民主国家。韩国在经历60年代和70年代的高度成长期后,经济的进出口加速了各国法律、价值观及文化之间交流,使得80年代掀起了民主化浪潮。劳工尤其是女性劳工迫切争取合法平等的社会地位,80年代中后期开始大量出现女性政策,诸如《男女雇佣平等法》、《母子福祉法》、《女性发展基本法》、《支援女性企业法》、《禁止性别歧视及救助法》、《女性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及支援相关法》、《健康家庭法》等。⑥90年代以后约700个参与社会运动的组织,其中四分之三是1987年以后创建的(Cho2000,291)。⑦在积极参与社会运动的组织中,专注于妇女、工人、农民等的人权问题,以及关于财富分配和家庭法改革等问题。在这一阶段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女性运动为自身权益争取法律利益,女性从传统文化及法律束缚的家庭生活中逐渐解放,参与社会生活,逐步在法律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及个人权利保障。
根据上文的阶段性分析,可以将韩国法律变化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统治阶级主导法律的强制性阶段,第二阶段是被统治阶级为自身争取法律权益的阶段,第三阶段是被统治阶级参与法律制定的阶段。
二、韩国法律阶段与家庭文化的变迁模式
根据笔者对韩国法律阶段的分析,认为韩国家庭文化也可以分为三种模式。在第一阶段,即统治阶级主导的阶段,主要是统治阶级颁布法律,法律影响价值观,继而形成传统家庭文化模式。现存韩国家庭传统文化主要来源于李氏王朝(1392-1910)遗留的父权与宗族制度,以及日本统治时期(1910-1945)加强的家长制,其均源于儒家传统文化。李朝《经国大典》礼典中规范了有关丧葬、祭祀、家族的范围、祭祀相续等亲族规范,其编制依据是《大明会典》与《周礼》,其核心思想即为儒教的父权家长制度。⑧由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使得男权在法律上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内化了李氏王朝对儒家等级性社会价值观的普及,在500多年的统治时间里,使得以男权为中心的法律最终成为韩国家庭文化的传统,这种传统也为后来的日本殖民统治提供了惯习依据,日本在韩日合邦后,不断改正朝鲜户籍令,修改户主制,使户主的权利得到追加和强化。这种户主拥有巨大法律权利且以家父长制为核心的男尊女卑传统家庭文化一直延续到现代。第二阶段,即被统治阶级为自身争取民主权益的阶段,这一阶段,由于法律的公信性,已经颁布的法律依然会对价值观产生影响,但是因为外来的价值观念对社会固有文化产生了冲击,使得价值观冲突阶段的法律公信性发生了动摇,被统治阶级为自身争取法律制定的权利,造成原有法律规定的价值观的崩溃,并促使了新价值观的出现,即形成传统家庭文化消解阶段。比如,在近代韩国深化对外开放过程中民众不仅提高了经济地位,也接受了更多有关平等、民主、法治等文化影响,逐渐形成一定的民间力量反抗既有权威。女性也逐渐觉醒,反抗固有文化,妇女从由束缚在私人家庭领域逐渐转为更多的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成立了各种为妇女争取法律权益的社会团体,比如1973年建立了“泛女性修改家族法促进会”,这些意味着韩国的家庭文化从完全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结构正走向逐步瓦解的阶段。第三阶段,被统治阶级通过自身努力争取民主建设的权利,参与法律制定,将被统治阶级认为对自身有益的文化价值观融入法律,废除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外来文化产生新的价值观,新的价值融合再注入新的法律,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暂时在法律上达成和解,形成传统与外来家庭文化融合阶段。比如户主制从民法实行开始反对呼声不断高涨,卢武铉总统在总统竞选中提出彻底废除户主制的口号,于2005年其执政期间修改了家族法,其中包含废止户主制度,禁止同姓同本结婚改为禁止近亲结婚,新设亲养子制度,删除女性再婚六个月期间等不平等条款。户主制中家长通常指成年男性作为家庭代表决定家庭事务,这一法律赋予成年男性更多的的家庭权利。当户主制变为身份证登记制度,男女就都有组成家庭的权利时,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会大大提高,这一法律废除可以看作女性运动的里程碑以及韩国法律与社会文化的重大变化。法律权威影响文化转向,在近代以前,这种法律权威的影响是单向的,民众在法律中是受管制的对象,对于法律权威影响的文化是被动接受。但是在近代以后,法律权威逐渐由统治阶级单向掌管过渡到民众参与,变成双向影响的过程。
这三阶段的变化可以看作去等级化过程,即在法律中逐渐破除传统文化中不平等、不合理部分的过程。韩国法律与文化的关系变化中一直不缺乏外来文化的影响,但是在传统文化阶段,接受的外来文化是等级文化,法律权威是从上到下单向的影响,在家庭中体现为父权文化。在近代阶段,接受的外来文化是平等文化,迫切希望改变底层命运的民众意识觉醒,通过民主运动、民众参与等方式为自身增加话语权。而到了现代,人人平等的文化观念普及性加强,更多的民主运动的兴起和民众的积极关注参与,使得人权相关的法律逐渐增多,法律的制定规则由从上到下,再到双向互动,尤其2005年户主制的废除,体现了法律的规定重新辐射家庭文化,女性地位提升、家庭成员之间逐渐变得尊重、平等,逐渐形成传统文化与新文化模式并存的格局。现阶段,韩国人的家庭文化已经发生新的转向,但依然有家庭遵从不平等的文化传统,比如:在节日里由女性一手操持繁重的祭祀活动;对于部分韩国女性而言,节日依然是“工作日”;韩国长子长媳妇与其它子女在家庭责任中的差异等。究其原因,法律权威虽然可以影响文化走向,但人们的固有文化传统不会立刻因新法的规定而消除旧法的影响。所以不合理、不平等的传统家庭文化在一定时期内还会继续延续,但随着新的法律规定逐渐树立权威,会影响越来越多的韩国人改变传统的价值观念,也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希望在家庭中遵循民主平等的思想,为自身的自由发展争取权利。可以预见的是,未来阶段随着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新旧融合阶段的韩国家庭文化模式可能转向新的家庭文化模式,而传统等级家庭文化的旧习,则被社会主流价值观所抛弃。
三、结语
韩国法律最初的规定是为了适应统治者的需求,当最开始制定这些法律的统治者已经不复存在时,法律也会随之修改,社会文化一定程度上也会发生改变。可以探明的是,韩国家庭文化从来不是从始至终不变如一的,传统文化同样未必完全是内部文化产生的。在法律与家庭文化的关系上,韩国由不平等的宗族父权制度规定向平等、自由、民主的法律法规保障转变的过程,使得韩国家庭文化模式也发生了转变,但是在男女平等以及家长权威方面,部分遵循传统思想的人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真正转变价值观,实现平等的意识。一方面,韩国现代法律的规定迎合社会文化的需要,但另一方面转化成普及性的价值观及文化依然需要时间。乐观的是,法律的规定使得这种文化转向的方向固定,也就意味着韩国人正在努力形成平等、自由、民主的公民意识,法律从单向的规定,到民众自主参与,从单向的文化价值观输出,到双向影响。在未来阶段,韩国会努力践行平等、自由、民主的家庭文化,因为现行法律会在未来的一定时期让正在转变中的平等价值观成为韩国人家庭文化的“传统”。
[ 注 释 ]
①阿雷恩·鲍尔德温等,《文化研究导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P127.
④笔者注:在统一新罗之前,韩国曾经经历过三国时代,以及马韩、辰韩、弁韩时代,但是并未形成朝鲜半岛统一,同时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
⑤笔者注:韩国内部对建国时间有分歧,进步党认为1919年在上海成立韩国临时政府为建国时间,保守党认为1948年为建国时间.笔者认为建国应伴随宪法颁布,认同韩国成立于1948年.
⑥崔鲜香,1980年以后韩国女性政策的变化与发展,当代韩国2008年秋季号.
⑦Charles K.Armstrong, Korean Society: Civil Society, Democracy and the State , p123,2002.
⑧周月琴,儒教在当代韩国的命运[M].知识产权出版社P66,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