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车体痕迹鉴定的交通事故车辆碰撞形态研判
2019-05-22马兆兰
马兆兰
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宁夏 银川 750001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汽车保有量始终处于一个高位增长的趋势,与此同时,高保有量和国人略显淡薄的交通安全意识致使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本着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遵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多方取证、充分调查,依法履行职责,为的就是充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涉案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事故责任[1]。
准确的判断交通事故中车辆的碰撞形态,可为还原事故真相、分清事故各方责任提供科学的依据。而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事故车辆车体痕迹结合两车行驶方向判断车辆碰撞形态,本文拟通过案例形式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利用车体痕迹判断车辆碰撞形态进行探讨,选取如下一起交通事故作为鉴定样本,并加以论述。
一、检案摘要
2016年02月20日,244国道宁夏石嘴山市路段某T型路口处,一辆三轮电动车(拉载1人,后文简称甲车)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低平板半挂车(后文简称乙车)相撞,造成一人受伤,一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委托方要求对两车的碰撞形态进行鉴定。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244国道宁夏石嘴山市某路段T型路口处,路表为沥青路面,道路呈南北走向,宽1060cm,双向两车道。事故发生后,乙车呈头北尾南状停滞于路口北侧,第一轴右侧距路缘140cm,第二轴右侧距路缘140cm,第六轴右侧距路缘110cm,该车制动拖印长3700cm。甲车呈头西北、尾东南状停滞于路口西侧路基下。该车前轮搓印长160cm,左后轮搓印长370cm,起点距路缘210cm,两车接触点距甲车搓印100cm、距路缘210cm。
鉴定过程中发现通过现场情况无法准确反映出涉案两车确切的行驶轨迹及碰撞形态,然而两车行驶轨迹和碰撞形态又是本案准确划分事故责任的客观依据。通过对车体痕迹进行鉴定同时与现场情况相结合后,可以从另一个方面对涉案车辆的行驶轨迹及碰撞形态进行准确研判。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涉案车辆与人体或其他物体发生接触,必然会在车体表面留下各种形态或性质的痕迹,而这些印痕或印迹可以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它主要包括地面痕迹,车体痕迹、人体痕迹和其他痕迹。其中车体痕迹是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与其他物体或人体接触,在车体上形成的痕迹,主要包括车体的变形、破损、表面物质增减或部件整体分离等[2]。只有对涉案车辆车体痕迹进行实地勘验并比对分析,才能确定相应痕迹的造痕体及承痕体,以及造痕体和承痕体的接触部位。对事故车辆车体痕迹进行勘验时,应区别车体上形成的各种痕迹的新旧程度,发现与鉴定所需相关的痕迹时,按照从下向上,从左至右的顺序对这些痕迹的位置、形态进行描述和记录[3]。
三、检验所见
(一)甲车检验情况
该车车身颜色为红色,货厢左、右栏板上沿距地105cm处加装有黑色胶皮,主要受损部位为货厢右侧。货厢向左侧移位,表面见撞击刮擦痕迹,栏板下端合页缺失,合页连接处可见撞击刮擦痕。货厢右侧栏板距地45cm-100cm处见55cm×100cm撞击凹陷破损痕迹,并提取该处红色漆片作为检验样本,该处加装的黑色胶皮表面见刮擦痕迹,距地高度为106cm。左、右后轮呈向外倾斜状,右后轮胎外侧见刮擦痕迹,见图1。
(二)乙车检验情况
该车车身颜色为棕/红色,主要受损部位为车头右侧。前保险杠左侧距地49cm-102cm、中心距左前照灯右边沿30cm处见30cm×30cm加层红色撞击凹陷破损痕迹,并提取该处加层红色物质作为检材。前保险杠平面右侧距地45cm-105cm处见70cm×140cm撞击破损痕迹,前保险杠右拐角距地45cm-70cm处见35cm×55cm从左至右形成的加层红色撞击刮擦凹陷痕迹,前保险杠右拐角距地105cm、中心距前保险杠右端30cm处见4cm×22cm从左至右形成的加层黑色撞击刮擦痕迹,右前雾灯距地55cm处撞击破裂,部分缺失,见图2。
四、两车车体痕迹比对
将勘验过程中测量得到的车体痕迹相对位置,与涉案车辆接触、撞击、刮擦等相对位置特征(如接触时的高度等)进行比对,若存在高度差异时需结合造痕体和承痕体接触过程中的受力变化、接触形态进行比对;比较两者之间接触形成的受力方向特征、痕迹形态特征和物质交换情况;涉及多次撞击的痕迹,应根据痕迹形成的造痕体和承痕体部位进行对应分析,还原碰撞过程。必要时,提取交换物质并制作提取记录[3]。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标准给出的上述比对过程和方法,将甲车货厢右侧部位发现的撞击刮擦痕迹与乙车前保险杠右侧部位发现的加层红色撞击刮擦痕迹进行比对检验发现,二者痕迹特征、形成方向及距地高度均相互吻合,造痕体和承痕体存在物质交换。将自乙车前保险杠提取的加层红色物质检材与甲车货厢右侧栏板提取的红色漆片检验样本,在显微镜下观察比较发现,二者颜色相同,属于同类型物质。
五、两车碰撞部位评判及两车碰撞形态分析
经对涉案两车车体痕迹进行检验并比对后,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标准规定综合评判认为,乙车前保险杠右侧部位与甲车货厢右侧部位发生碰撞行为。
为了明确两车碰撞形态,本文根据两车车体痕迹检验情况,从中选取特征性痕迹进行比对分析如下:
(一)甲车右后轮胎部位距地42cm由左向右形成的减层刮擦痕迹与乙车前保险杠前沿部位所形成的加层黑色刮擦痕迹形态及形成方向相互吻合,见图3。
(二)甲车货厢右侧栏板后端距地70cm-90cm由下向上形成的减层刮擦痕迹与乙车前号牌左侧部位由下向上形成的加层红色刮擦痕迹形态、距地高度相吻合,二者存在物质交换,见图4。
(三)甲车栏板右前端脚踏板部位距地45cm-56cm由左向右形成的减层刮擦痕迹与乙车前保险杠右侧距地46-55cm由左向右形成的加层红色撞击刮擦痕迹形态、形成方向相互吻合,二者存在物质交换,见图5。
(四)甲车货厢右侧栏板上沿扶手弧度部位黑色胶皮处由左向右形成的刮擦痕迹与乙车前保险杠右侧组合前照灯上端距地101cm-106cm由左向右逐渐向上形成的加层黑色刮擦痕迹方向及形态特征相吻合,存在物质交换,见图6。
依据乙车前保险杠右侧,与甲车货厢右侧发生碰撞行为的事实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情况进一步分析认为,事发时乙车处于正常行驶状态(有制动拖印为证),制动拖印位于车辆后方,据此初步分析判断该车行驶状态为直行。甲车的行驶状态为与乙车交叉方向直行、转弯或变道。因事故路段为T型交叉路口,所以甲车为转弯或变道车辆,且车身正好行驶至与乙车相垂直位置。由此判断,只有当乙车沿道路直行时,两车接触才可以形成检验时发现的车体痕迹。事故路段为主干道南北走向一T型路口处,甲车主要受损部位为货厢右侧,所以判断事发时甲车为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或向左变道行驶的状态,由两车接触点距东侧路口210cm,判断甲车为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状态。事发时,当乙车驾驶员意识到与前方转弯的甲车即将发生碰撞随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在路面上留下3700cm长的制动拖印。甲车在行驶中因受撞击力、惯性及地面摩擦力相互作用,使车辆前轮在路面上留有160cm长的搓印,左后轮留有370cm长的搓印。同时,两车相互碰撞后车体必然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损伤,并形成各种形态的车体痕迹及路面散落物。
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标准,依据甲车和乙车车体痕迹形态特征,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显示的事故现场情况和路面痕迹综合评判认为,甲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路段左转弯进入路口的过程中,与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驶的乙车发生碰撞行为。
六、结语
实践中,在对道路交通事故车体痕迹做检验鉴定时,按照委托要求,首先需要了解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确定开展检验鉴定工作的基本方案,并对鉴定方向做好规划,减少不必要的或重复的鉴定工作,以便检验鉴定快速、有效地进行。
勘验结束后,结合检验所见的事故车辆损伤部位及损伤情况,对比分析涉案车辆车体痕迹,结合委托方提供的事故现场相关情况,对车体痕迹及事故现场情况逐个进行分析说明,准确还原事故发生过程,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本文通过对涉案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后形成的车体痕迹进行详细检验,分析判断车辆事发时的接触部位及碰撞形态,真实的反应事故情况,按照技术标准规定完成检验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