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新时期老年人的权益保护
2019-05-21魏正浩汤恒
魏正浩 汤恒
摘要:随着国民的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均寿命不断提高,我国步入了老龄化时代,老龄化问题也随之而来。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广大的老年人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本文围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主题,基于现状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分析,对我国目前有关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方面进行认真研究。探究其中的不足之处,从立法、执法、司法等角度立论思考,并提出有效的解决路径。
关键词:老年人 权益保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06-0048-02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础理论
(一)基本概念概述
所谓老年人,国际上通常将年龄超过65周岁的人称之为老年人。老年人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有其独特的特征,其中最为主要的便是弱势性。老年人之所以被称为弱势群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生命过程来看,处在安享晚年阶段。二是从生命力来看,处在娱乐之时。三是从社会生产来看,处于逐渐接近纯粹消费者的环节。四是从生活质量来看,他们处于再创造能力下降时期。故此,老年人处于不利境地,从而更容易上当受骗。
(二)新时期我国老年人享有的权益分析
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更应受到保護。从我国当前有关老年人相关保护的法律法规现状来看,老年人所享有的权力包括政治、人身、财产、婚姻自由及人身安全权力。我国宪法和民法等法律对相关规定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使得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显现出它的滞后性。
1.受养权
受养权是指老年人在物质和精神方面得到的基本保障,受养权是物质服务精神的统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老年人的精神受养也在不断受到重视。
2.就医权
就医权是老年人在疾病治疗康复等方面得到的基本保障,老年人本就体弱多病,因此需要更多的医疗保健服务。
3.参与权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创建条件。老年人虽然各方面的能力都能有所下降,但他们有权利要求参加社会活动。
4.受教育权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31条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应当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5.娱乐权
老年人的文娱生活也是必不可少的,应当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努力给老年人创建参加文娱生活的条件。
二、我国新时期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剖析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由于老年人本身维权意识差,维权能力差,所以较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不法分子通过网络等新兴技术进行非法集资,更容易使老年人上当受骗。近几年来非法集资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二)老年人权益保护的依据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老年人作为公民中的弱势群体,其权利更应该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应给予老年人特殊的保护。当老年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应该给予帮助,也应该给予犯罪分子从重或者加重的量刑。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国家保护
国家主要利用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手段对老年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1.立法
立法是基础,我国现阶段老年人的立法保护可分为国家立法、行政立法和地方保护立法。首先是宪法和法律中关于老年人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明确了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主要措施及侵犯老年人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执法
执法是法律运行的第二环节,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社会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即“行政执法”。
3.司法
往往伴随着判断和裁量活动,我国法官被赋予了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法官在审理有关老年人的非法集资案件的时候,应当适当使用自由裁量权,对犯罪分子给予从重或者加重的处罚,这样不但能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还能更加有力地打击违法犯罪的气焰。司法也是保护老年人权益的重要一环。
(四)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是指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对老成年人实施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说明其已经认识到了保护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是国家不能做到面面俱到,为了使老年人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五)自我保护
所谓老年人的自我保护,是指自己主动地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向有关机关、团体或组织提出请求加以解决,目的是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但由于老年人法律知识的缺失,维权意识差,能力差。因此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维权,因此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六)小结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现状仍存在诸多问题。从立法方面来看,缺失了对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从执法方面看,各机关团体和组织并不能切实有效地解决老年人的问题。从司法方面看,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并没有充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作出更有利于老年人的判决。从自我保护方面来看,法律虽然赋予了老年人进行自我保护的权利,但是由于老年人本身的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差能力差,从而使自身的权利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新时期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国家加强有关老年人权益保护立法
立法是基础,是法律活动的开始。所以立法者就应该立切实可行的法,应该为法官提供审理老年人為受害人的案件的依据,从而使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法分子加重处罚,把老年人的损失降到最低。应当加强老年人损失追回上的立法,把老年人作为一种弱势群体来对待,使其损失降至最低。并且应当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放到核心位置,让其发挥核心作用。
(二)公检法机关应当切实有效地解决老年人的问题
作为法律运行的第二环节——执法,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执法机关一方面应该做好老年人保护的社会工作。政府应该建立专门的老年人保护执法部门,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应该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能够第一时间得到帮助。给予老年人经济上的帮助,避免出现老年人赢得了官司,却输掉了金钱的现象。
(三)法官应该充分使用自由裁量权
司法即法的适用,司法是国家审判权力的使用。往往伴随着判断和裁量活动,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司法者在审理老年人为被害人的案件时,应当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更有利于老年人的判决,从而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当老年人被诈骗,往往会遭受很大的损失,他们社会生产力已经大幅度降低了,从而无法从事过多的社会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因此,非法集资给老年人带来的伤害大大超过了对年轻人的伤害。
(四)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在加强立法执法司法保护的同时,应加强对老年人进行普法教育。使老年人知法,从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国内有关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知名专家,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知识进行普及,让老年人对这方面的知识有所了解,从而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加强了老年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就能增强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高科技犯罪的防范意识,这样能更好地保护自己,使犯罪分子不再有机可乘。在对老年人进行普法教育的同时,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网络环境的管理,肃清不良信息,从而使网络环境健康发展,降低老年人被骗的概率。
四、结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期,社会在不断进步。但由于市场经济自身有其自发性的特点,市场中往往充斥着很多危害社会稳定的因素,这些因素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不法分子借助于现代化的高科技手段,伪装其犯罪本质,基于老年人辨别能力较弱,更容易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使其遭受财产的损失。在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进行保护时,更加强调多方合作,形成合力。因此,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力量应当广泛参与,尽可能充分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降低老年人权益被侵害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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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