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难民潮”的国际法保护对策的思考
2019-05-13潘钰
潘钰
摘 要:最近几年,西方国家的地区局势受到政权等因素的强行干预,同时,民族宗教矛盾也是越来越激烈,小面积的武装冲突频频发生,冲突导致当地居民在自己国家的生存受到严重影响,很多无家可归的人们逃往他国寻求庇护,难民问题日趋严重。鉴于此,笔者在本文中探究了“难民潮”的国际法保护对策。
关键词:“难民潮”;国际法;保护对策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181-02
最近几年,西方国家的地区局势受到政权等因素的强行干预,同时,民族宗教矛盾也是越来越激烈,小面积的武装冲突频频发生,冲突导致当地居民在自己国家的生存受到严重影响,很多无家可归的人们逃往他国寻求庇护。难民问题日趋严重,已经从简单的人权问题和短暂性、地域性的突发事件,变成现在持续大范围的人道主义危机,难民数量猛增,相关开支也随之增加,再加之反恐形势非常严峻,这些都大大增加了对难民的保护难度。
一、国际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公约制度不够完善
《难民地位公约》、《难民地位的议定书》这两部法律是国际社会保护难民权利要遵循的核心纲领,也是使用最早、适用意义最广泛的难民保护法律。然而,随着形成难民潮的原因在不断变化,上述两部法律根本没法解决所有的难民法律问题。过去,难民潮形成的原因主要有战争威胁、宗教因素压迫和政治迫害,但是,现在又新增了一种因为生产环境恶化导致的环境难民,因为本国经济不景气导致的经济难民等等。目前,多数国家不认可这种新增难民的身份,让这些难民的生存状况更加恶劣。同时,有一些国家并不顾及国际组织、国际条约,导致很多难民濒临死亡的绝境,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难民保障制度,给公约框架带来的冲击是巨大的。
(二)《难民保护公约》的程序性规定不够完整
当前在世界范围内使用的《难民地位公约》尽管在实体的层面,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在某些方面还有局限性。例如:怎样更加准确地定义难民;难民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拥有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等,关于这些问题,《难民地位公约》缺少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各国在制定难民相关法律时,为了让自己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都增加了甄别选择的倾向性,进而做出一些对本国有利的安排。还有许多国家在难民保护程序中特别申明了免责事由,目的是从源头上规避自己的难民保护义务,这一举动从表面上看好像很高明,但是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最主要的是让难民国际保护制度的执行力大大降低。
(三)责任分担不均,难民管理机制存在很大的漏洞
以欧洲难民潮为例,目前正在使用的都是柏林体系,绝大多数的难民处置任务,由难民最先进入的欧盟国家承担,这些国家主要是地中海沿岸的前线国家,例如:希腊等。但是,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这一制度太理想化了,低估了难民的规模、数量。例如《申根协定》中提到:只要难民在申根国家入境,就可以在申根区自由生活,假设难民获得任一欧盟国家国籍,便可有权在欧盟国家内随意迁徙。另外,难民选择迁徙的国家,有将其遣返到入境首个欧盟国家(也称之为安全第三国)的权利。不合理的政策,会导致分配不均,让一线国家在面对如此浩大的难民潮时,表现得力不从心,欧盟国家也未能将及时整合自己的资源,以应对浩大难民潮的到来。此外,在个别国家是欢迎难民的,例如德国,这就是为什么难民们冒着生命危险,偷渡“死亡之海”到达这些欢迎难民的国家,这也从某个侧面,表现出难民监管存在的不足之处。
(四)难民受到的待遇不一,导致出现难民自主选择避难国家的现象
在欧盟国家中,对待难民的政策有很大的差别,例如:就对难民的经济补助而言,匈牙利是86欧元/月、德国是374欧元/月。由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政策差异是较大的,导致出现了难民自主选择避难国家的现象。有很多经济移民混入难民潮,骗取难民身份,从而获得经济救助,这无疑增加了有限难民救助资源的整合利用效率,致使那些濒临死亡危险的急需救助的难民得不到应有的救助。在这一次的难民潮中,有逃离叙利亚战争的难民,也有希望到欧洲开启新生活的经济移民,经济移民的混入,为欧洲政客逃避难民问题找到了借口,他们将所有的难民都认定为经济移民,拒绝难民入境,这种“一刀切”政策,无疑违背了难民相关政策的“不推回原则”。
二、立法建议
(一)积极完善国际上的难民保护制度
国际社会要特别重视完善难民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健全国际法,让难民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一是,根据《非洲统一公约》等文件规定,重新定义新形势下难民的含义,用“慧眼”识别难民的“国籍”,增加对“真实难民”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让更多难民的生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二是,就规范程序而言,要积极健全相关程序及标准,对甄别难民身份、保障难民基本权益等程序,进行深入积极地改进,用国际默认形式,切实提升难民保护条例的实践操作性。
(二)健全难民国内法体系
主权国家要遵循“尊重人权、实现共同利益、求同存异”的基本原则,在各国之间的立法方面,要进行积极的沟通协调。国内法,是主权国家结合自己国家的实际状况,将国际难民保护公约进行具体化,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难民事务处置相关条例,用国内法保护难民的权益,是主权国家履行难民国际保护公约的主要方法。所以,要想妥善安置难民,就要积极健全难民国内法体系,这是必然选择。
三、相应实践策略
(一)健全国家之间的难民保护机制
各主权国家之间有效合作,是根本解决难民问题、切实维护难民基本权益的重要途径。相邻国家和国际难民组织二者之间的交流越来越重要。一是,积极健全主权国家之间的难民预警机制,当相邻国家发生经济波动或是战乱时,难民潮就会有爆发的可能。及时启动邻国应急预案,当突发难民潮时,确保难民的生存发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各主权国家要科学评估潜在的难民问题以及问题的发展趋势,出台可行性高的难民保障机制。二是,各主权国家之间,要加强合作,积极进行交流,针对难民潮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措施。目前,国际社会已经认可了战争难民、政治难民这两种,各主权国家也是积极结合自己国家的具体状况,制定出台了国内法,确保难民的权益得到保障。关于环境难民、经济难民,国家社会会提供相应的物质补助,主权国家也在确保自己国家经济发展持续性的基础上,尽量为保障难民权益尽一份力量,此外,当大规模的难民潮爆发时,必须要做的就是科学分析难民潮的性質和态势,然后结合以往的应对措施,总结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这才是有效应对难民危机的长效措施。
(二)健全保护难民的国家责任
一是东道国责任。当今国际法关于难民的定义,有一定的局限性,原因是东道国没有明确自己的难民保护国际法义务,因此,要想让难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就必须切实落实国际法规定的接纳国难民保护义务。二是母国责任。通常情况下,出现难民潮的国家,我们称之为母国。大多数的难民,都希望自己的母国可以为自己提供保护,母国应该自觉、积极承担起对本国难民的保护责任,这就需要母国切实改善自己国家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
(三)明确国际难民署的职能
联合国难民署自成立至今,一直秉承“人道主义”的观念,在指导难民接纳、保障难民权益方面,一直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是,因为它的职能有限,在处理当前的难民问题时,有些力不从心。比如,难民署有敦促各国执行难民保护公约框架下庇护措施、指导相关事务处理规范的权利,但是,对于那些拒不接受难民的国家,难民署只能是谴责,很难用国际法对其进行起诉。在笔者看来,联合国要赋予难民署更多的权利,对于那些公开不接受难民、不遵守难民国际公约或是恶意制造难民潮的国家,难民署有权实施实质性措施。
四、总结
总之,当难民想尽办法逃亡邻国或是其他国家时,因为考虑到国家利益和安全,一些国家将难民拒之门外,这无疑违背了国际人道主义精神,这样做只会让难民危机越来越严重,甚至会深受其害。所以,只靠道德呼唤,解决不了实质性的问题,要积极完善国际合作强制制度、强化国际法的效力,才能为人道主义的发挥提供肥沃的土壤和充足的条件。
[ 参 考 文 献 ]
[1]刘国福.中国难民法[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5.
[2]梁淑英.国际难民法[M].北京:知识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