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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和功能定位

2019-05-11范一鸣

党政干部学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宽严相济司法公正

范一鸣

[摘  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刑事法治的核心所在,其宽和的理念及精神指导着当前的刑事立法、司法以及执法活动的有序展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也即刑事政策基于自身的固有属性而在主体需要相互作用的关系中产生的一种关系属性。刑事政策价值即自由、秩序、正义、效率以及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古典主义的刑事政策、实证学派的刑事政策和新社会防卫的刑事政策,由于所处时代不同,制定刑事政策理念和基础不同,因而呈现出不同的刑事政策价值目标追求路径,其对价值的选择及侧重对刑事法治具有重要的影响。一方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进行一定程序上的弥补和恢复,从而起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另一方面,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害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权利,可以起到监督司法机关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宽严相济;价值选择;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9)01-0037-05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我国的刑事政策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的演变,分别是“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寬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我国古代的“宽猛相济”思想以及前两项刑事政策的继承和发展。虽然三项刑事政策中都有“宽”的体现和含义,但在不同时期,三者背后所蕴含的价值选择和功能定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那么,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可以体现出何种价值选择?该项刑事政策的功能定位又在于何处?对于该项刑事政策的正确理解和适用究竟有何意义?基于以上问题,本文将运用规范分析等研究方法,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基本内涵解读为切入点,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和功能定位进行分析和论证。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与内涵

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可谓众说纷纭。多数学者主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和适用应当强调“严”与“宽”的平衡、协调与结合。但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如此泛泛而谈,不足以指导实践。宽严相济理应向宽倾斜。”也有学者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义主要还是在于突出“以宽济严”。通过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产生的过程进行一定的梳理,我们可以从中窥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台的主要背景及其准确内涵。

(一)背景

1.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理论与实践的背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孕育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理论与实践相背离的背景之下。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理论与实践来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原意是在打击犯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对于符合坦白、自首及立功等从宽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一律给予宽大处理。而该政策自1956年被确定之后,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其后的1979年《刑法》制定的过程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又被立法者从刑事司法政策上升到刑事立法政策的层面,并将其规定在1979年《刑法》之中。但从1983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方针在司法实践中被适用以后,从快、从重打击刑事犯罪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常态和首要目标,由公检法三机关组成的流水线式的刑事诉讼,旨在追求破案到定罪处刑的时间上的从快,以及对被追诉人判处刑罚时的从重。如此一来,该时期的刑事诉讼实践不仅难以体现和落实1979年《刑法》中明文规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相关精神和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更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一种背离。

从实践效果来看,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方针实施以来,我国刑事案件数量不仅没有下降,反而呈现出一定的上升趋势。如,1982年全年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数量为74.85万件,1983年全年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数量为61.05万件,而在2005年全年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数量为464.8万件。因此,仅从刑事案件立案数量上来看,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方针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我国刑事案件立案数量的上升趋势,而并未在司法实践中起到打击犯罪,教育警示公民遵纪守法,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减少刑事案件数量等预期作用。

因此,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预期目的和理论原意无法在实践中得以贯彻和体现,该政策的理论与实践相背离的背景之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是在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方针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深入反思的基础上所孕育出来的一项符合刑事司法规律和刑事诉讼原理的刑事政策。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产生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之下。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了系统性的阐述。而事实上,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中明确提出“社会更加和谐”的发展要求之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就已经被提上了改革的日程中来。因此,有学者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产物。”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样孕育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和形势之下,换言之,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催生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而究其原因,也是因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因此,无论是在刑事司法领域还是对于社会整体而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都具有其所特有的影响力,也正是基于整体上对该政策所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的考量,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理论与实践相背离的乱象之中,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之下,该政策最终孕育而生。

(二)基本内涵

1.宽严相济之宽。宽者,即坚持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的给以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司法机关可依法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指出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体现刑法对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2.宽严相济之严。严者,是指对于犯罪施以严格刑事政策,在刑事处理上严厉严肃打击。换言之,一方面是指对性质恶劣以及对于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人采取从重从严的刑事政策,体现为严格适用普通程序,情节恶劣的直至适用最严厉的刑罚——死刑;另一方面,宽严相济之严也体现为刑事法网严密、刑罚执行严肃。

3.宽严相济之济。宽严相济之济,蕴含着配合、补充、协调统一、和谐之意,亦即协调运用宽松刑事政策与严格刑事政策,以实现二者的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相互协调、有机统一。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价值一词是用来指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而刑事政策的价值可以总结为:效率、公正、自由、秩序。这四种价值是相对应的,是刑事政策价值系统中最重要的四种价值。

(一)公正与效率之选择

刑事政策的效率价值是对于人的经济性需要的追求,公正价值是对人的伦理性需要的满足,二者层次不同、内容各异。刑事政策的效率价值,即刑事政策的功能价值、现实价值、经济性价值,是指刑事政策以其特定的刑事资源配置方式所实现的以较小的刑事资源投入获得较大的防控犯罪效率的价值。通过对刑事资源的有效配置,使得所调取的刑事资源能在特定的刑事政策框架内发挥最大的效率,从而能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刑事政策的公正价值,也即刑事政策的正义价值、合理性价值、正当性价值,是指刑事政策以其特定的资源配置方式所实现的每个人都得到公平對待的价值。人不仅是一种经济性的存在,更是一种伦理性的存在。因此,刑事政策必须顾及人类固有的尊严、伦理道德观念与正义感,必须具有人道的精神、科学的精神。犯罪破坏人的幸福,是一种不公正,因此,对犯罪的预防、控制本身是实现、恢复公正的基本途径。刑事政策通过其特定的刑事资源配置方式,使得每个人都得到合理的、公正的对待,是我们刑事政策的公平与效率的行为准则。

(二)自由与秩序之选择

刑事政策的自由价值是对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人的个体性需要的满足,同时秩序价值是对社会性需要的满足,是刑事政策价值体系中不同方面的价值。刑事政策的自由价值,是指刑事政策对以个体自由为核心进行保护的价值。人首先是一种个体性的存在,对个体权利的保障是人对刑事政策的基本需要。而自由则是个体权利的核心,因此,对自由的保障就成为刑事政策对个人权利进行保障的核心。

刑事政策的秩序价值,是指刑事政策对以社会秩序为核心的社会利益进行保护的价值。如同人在具备个体性的同时还具有社会性一样,人在具备个体权利的同时还具备社会利益。社会秩序是社会利益之本,如果没有秩序则整个社会处于混乱混沌的状态,社会就会停滞不前,因此,秩序也就成了社会利益的代名词。犯罪是对人的幸福的重大危害,是对社会秩序的重大破坏,因此,维持、保护社会秩序就成为刑事政策的重要价值。

(三)刑事政策基本价值位阶顺序之选择

如要给上述四种刑事政策的基本价值一个高低的排序,自然要结合国家当前所处的国情来进行。不同制度下、不同国情、不同的文化底蕴都会造成国民对于各类基本价值认知的差异,这就不得不提到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问题。

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中外交流与合作日益繁多,民众的自由与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各项社会立法也逐渐开始保护民众的自由,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是由社会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变的过程。也就是说在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的价值中,正处在一个自由价值逐渐被重视,但秩序价值仍占主导地位的阶段。刑事政策的秩序价值是指刑事政策对以社会秩序为核心的社会利益进行保护的价值,是其他价值存在的基础,所以应将秩序价值放在首位。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功能定位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政策是在创建和谐社会背景下进行刑事政策调整的表现,是纠正严厉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应对新时期犯罪复杂化现象,增强司法公正、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增强司法公正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公平正义的政策,保证公平正义,是刑事政策价值选择所追求的一个永恒主题,当然也是我国在新时期社会转型背景下刑事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之下,将建立健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推进法庭审判实质化的配套措施之一,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更大程度上实现司法自由有效配置的同时,不仅能够为庭审实质化的推进提供重要的司法资源保障,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在司法改革的整体框架中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然而,改革者在强调其效率价值的实现以及平衡司法改革各项制度之间公正与效率关系的同时,似乎忽略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身的框架内实现公正与效率间相互协调的重要性。而由此导致在认罪认罚从宽的理念酝酿以及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实现顺序被本末倒置,效率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公正价值,成为改革者的首要价值选择。刑事司法活动的最终目的仍然是案件的公正审判,在刑事司法制度的确立和完善过程中,相较于效率价值而言,公正价值更应当成为其首要价值目标,并且在制度设计和程序构建中得到体现,在制度的内在价值得到最低限度保障的基础之上,再考虑如何最大程度的实现制度的外在价值和次级价值。因此,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也应当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得到坚持,并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规范中得到充分体现,在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得到最大限度保障的基础之上,再进一步探究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该制度的经济效率价值。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刑罚是国家维持社会秩序、打击犯罪的一种资源,一味采取严打的重刑主义,来遏制大量犯罪行为,获得的效果是微乎其微的,不仅起不到预防犯罪的作用,更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不同政策内容在政策形式上的联合,这种联合使不同犯罪形式及不同犯罪主体得以融合,从而实现了政策适用对象多元化和分散化,实现了犯罪控制资源的社会化占有和使用,实现了联合起来的犯罪控制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了犯罪控制资源共同享有和价值形态的独占享有,既承认主体的利益又能使犯罪控制社会化。与此同时,这种联合也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部界限清晰,罪、责、刑关系明确,相应的刑罚适用设置合理。因此,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运行规范、高效。另一方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很强的政策兼容力。刑事政策形式是刑事政策运行的制度安排,刑事政策从根本上看,其实是一种利益载体。由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政策形式的联合,从而在更为广阔的范围内实现了从宽处理与严厉打击的融合,实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因此,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一种更开放、更具兼容力的制度安排,对于合理配置犯罪控制资源具有积极意义。

(三)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与国外“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不同的是,我们是在坚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前提下构建刑事政策的。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结构合理,刑事政策与刑法的距离适当,从各方面来说,是有利于和谐社会稳定发展的。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具体表现在:第一,在司法实践中实行宽严相济政策,能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并积极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对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进行一定程序上的弥补和恢复,从而起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狱后对被害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再次进行犯罪;同时也保障了受害人的权利,避免被害人因为不满处理结果而进行缠诉、上访等行为,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第二,对于自愿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可以一定程度上扭转我国当时司法实践中的“重刑主义”思想,促进对罪犯的社会化教育改造,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第三,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害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权利,可以起到监督司法机关的作用。因为有了被害人的参与可以防止刑事诉讼中某些职能部门滥用职权,任意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防止权钱交易,司法腐败,能够进一步保证对刑事案件的公正判罚,从而在有效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刑事司法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功能,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我国长期以来受严打及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导致刑罚偏重,不仅无法预防犯罪,更浪费了司法资源,进入21世纪以后,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时代主旋律。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为指导,中央对刑事领域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制定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效率、公正、自由、秩序为基本价值,主要是处理好自由与秩序的关系、公平与效益的关系。在其价值位阶选择上,笔者赞成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秩序优先,兼顾自由的价值选择。该政策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优化配置司法资源、促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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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江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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