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判决的既判力问题与构建的探讨
2019-05-10赵旭妙
赵旭妙
摘 要:民事判决中的既判力问题是众多效力理论的重点内容,其对生效判决有着广泛性效力,在社会中可造成一定影响。本文将从其概念与作用出发,探讨民事判决既判力构建时完善制度、提高意识、加强社会认同、优化与再审制度关系等策略,结合我国实际法律背景,简要分析其制度现存现象,并针对性完善。
关键词:民事判决;既判力问题;既判力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66-01
既判力通常意义上就是代表法院在解决民事纠纷时所作判决的通用性决定力,无论民事判决结果如何,当事人与有关部分均需要按照判决内容约束自己,并且当事人与法院均不能在事后表现出相反、矛盾的内容。由此可见既判力有一定程度上的强制性与不可重复性。
一、民事判决既判力概念与范围
一般情况下,民事判决是为了解决民事纠纷,而通过法院机构所采取的具有权威性的司法裁判。因此民事判决注定要具有一定的判决效力。对于生效判决、终局判决、一审判决、非裁判式调节等判决都含有既判力,这不仅是对案件实际事项做出盘却,同时也是当事人与法院共同结果,所以民事纠纷当事人与法院都需要严格遵守判决内容。
既判力效力范围从客观角度上来看,仅针对当事人发生事项来说,判决结果是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另外既判力从时间效力上来看,其时效性仅限于一审判决,所以有效时间也截止到一审判决结束,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异议,那截止到基准时都不能再提出任何相反、矛盾的事由[1]。
二、民事判决既判力构建策略
(一)完善既判力制度
目前我国对于既判力的研究仅限于一种理论体系,并且相关学者正迫不及待地要将理论与实际拉近距离,但是在我国立法环境背景中,如果仅靠理论建构立法则仍有一定缺陷。因此在构建既判力体系时,需要认清中国民事判决特点,将既判力理论与其结合,不仅要清楚世界范围内既判力的根本理论定义,同时在将制度完善建立在实际判决上。将理论逻辑视为制度完善的前提,并且将其视作司法机构的独立权利。另外在建立制度之前还需要有完整的目标,保证民事判决的终局行政行为,树立判决的准确性。
(二)提高既判力意识
想要实现高效的既判力制度构建,解决当前存在问题,首先需要保证立法工作者能够具备及时更新观念的意识,防止社会群众对再审机制产生负面不满情绪。全球范围内,西方有部分国家对于再审制度关注度较差,大多数民事纠纷都是按照“一刀切”来树立司法部门的威信,如果频繁的采取民事再审,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群转化归纳对于法院判决的信任。另外,人民群众观念也需要更新,社会范围内要做好既判力制度的宣传,如果程序正义性得不到理解与宣传,则民事判决再审概率会持续提高。因此想要实现既判力的高效构建就需要确保立法者、群众都能及时更新观念,保证其既判力得到良好思想基础。
(三)宣传既判力认同
为了保证既判力制度构建顺利,就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的独立性,将其独立性推向新高度,并在此基础上落实司法部门更多责任权利。法院加大独立性以后就需要重视自身职能,做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堤坝。想要提高民事纠纷判决质量,不仅仅要依靠制度的严密性、权威性,同时还要在判决过程中不断提高人员思想道德水平,确保其执法公正、公平、公开,避免腐败现象发生,防止民事纠纷再审情况的频繁发生,彻底落实既判力制度的威信力,进一步提高社会群众对其认同度[2]。
(四)優化再审制度关系
上文中提到,目前我国既判力研究仍停留在理论阶段,其理论价值与实际在执行的自身制度从判决比重上来看有一定差异性,甚至既判力远低于再审制度受重视程度,因此就导致理论与制度之间的衔接呈现空白状态,其价值不能得到发挥,最终引发判决冲突。因此在构建时还需要优化其与再审制度的关系,首先要树立起指导思想,深化“实事求是”的再审意识,保证既判力与依法纠错之间平衡点,并且遵守“既判力为主”的原则,坚决维护公正判决,如果判决结果确实存在问题,可以再审方式进行修改再审。与此同时还需要完善再审制度中启动机制,建议取消法院职权再审程序,完善再审结构,削弱人民法院再审权利。
三、结论
综上所述,既判力理论早在罗马时期就具备一定雏形,直至今日,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分支,让既判力制度重新吸引了人们的注意,很多人认为法院之所以代表了国家公共权力审判机构,就需要具备一定的强制性,因此既判力理论中“不可抗性”、“不可重复性”是最明显的特点,当前我国公权法已经开始渗透到司法领域当中,为了确保我国生产生活的稳定性,就需要建立起严密、可靠的权威堤坝,来合理干预民事判决,保证社会发展和谐。
[ 参 考 文 献 ]
[1]李庆明.论域外民事判决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J].国际法研究,2017(05):117-128.
[2]李乔.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研究[D].河北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