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官员额制的困境与出路
2019-05-10杨颖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也产生了各种新的联系、新的矛盾。为了促使经济良性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就必须要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其相关的配套措施,从而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因此,我国正在各地试点推行“检察官员额”制度,由于员额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是以检察官及其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规模等问题的基础设施建设,所以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是推进检察官队伍专业化、精英化、职业化建设的必要前提。由于检察官员额制是厘清检察队伍分工,去行政化色彩,确保检察官独立依法办案不受干扰等重要问题的基础制度,所以检察官员额制度成为人们热切关注的话题。
关键词:检察官;检察官员额制;困境与出路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52-01
作者简介:杨颖(1993-),女,苗族,贵州天柱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一、检察官与检察官员额制的概念
我国《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综合学术界的各个观点和看法,笔者对于检察官这一概念有了一定的认识。笔者认为检察官是根据一定的法定程序产生的并被赋予一定权利和义务的司法公职人员。检察官员额是指一个检察院所从事检察工作的检察官员的人数。检察官员额的人数规定与该地检察院的工作有关,是检察院在编制内根据办案数量和特点、辖区人口、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的。这个检察官员额的人数经确定后,在短期内是稳定不变的,有缺额才能进行递补。
(一)我国检察官员额制施行中存在的问题
1.检察人员流失率逐渐上升
近两年来,法律界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官、检察官的离职现象日益严重,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样性的。其中除了个人的选择原因外,还存在着诸多的客观因素,如检察官的工资待遇问题、福利待遇问题、工作的环境及压力问题、工作保障问题等。但随着检察官员额制度的试点推行以来,检察官人员的流失率急剧上升,其中必定有着一定的联系。
2.各地区入额标准不一
各地区对于入额检察官参选人员的标准不统一。如黑龙江省的三级检察院检察长仅通过考核就能入额,其余检察人员如三级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等则需以“笔试+考核”的形式参加遴选。而江苏省则坚持采取“一把尺子量到底”,把院领导、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放在同一平台、同一程序、同一步骤参加遴选。因此入额标准不一,难以保证入额检察官业务办案能力的硬指标,难以确保最优秀的检察人员入额,是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遇到困难的一个突出原因。
3.遴选机制不健全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是近两年提出的,即便如今的推广效果朝着良性方向发展,但是目前还处在试点推行的阶段,存在顶层设计明显不足、遴选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一是入额的遴选,是否严格通过“考试+考核+面试”的方式,层层把关入额;考试的内容是否紧贴检察实务,是否注重考查檢察人员在实际案件中对于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能否确保将实际业务水平较高、独立办案能力较强、司法办案经验较丰富的检察人员入额。二是目前尚未提出对入额后的检察官的晋升制度,其晋升考核是否依旧遵循逐级遴选的机制,是否与员额制检察官的相对稳定性的特征相冲突。
(二)完善我国检察官员额制度的建议
1.提出全面、综合的入额考核条件
在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初期阶段,很多人就提出了员额制入额比例过低造成了很多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被逼迫离职”的现象,专业人员的流失对于一个专业的发展潜在危害性之大可想而知,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根据中央规定的39%比例以及检察官员额制的稳定性来说,这就意味着将有很大的一部分检察工作人员失去入额、晋升的机会和资格,特别是对于那些有做过一定事业规划和前景预测的人员来说,这样的可能性会促使其作出其他的选择,例如转行等。因此为了防范这种预计性的专业人员流失问题,笔者建议,各省、市、县人民检察院在制定员额制入额考核条件时应提出全面、综合的考核条件。
2.实行检察官员办案责任制
在推广检察官员额制改革试点之后,在编制内的检察官员人数的急速减少,加重了检察机关、检察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压力,社会对其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提出更高的要求,传统粗放式管理的办案方式不能适应改革后的办案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实行检察官员办案责任制去突出其主体地位以适应检察权的运作、运行,促使检察队伍向更专业化、精英化、职业化发展。建立检察官员办案责任制应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3.建立和完善健全的与检察官员额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司法制度是由多个方面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整体,想要实现本次员额制改革的目标和意义,必须在随着检察官员人数减少的同时建立其他相配套的制度,必须制定严格的标准、严格把控入额比例,以确保检察官的遴选质量。例如:完善入额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扩招司法辅助人员、减少内部各种繁杂的审批程序等。为了更好促进本次检察官员额制的改革,建立和完善健全的与检察官员额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是很有必要的。
[ 参 考 文 献 ]
[1]蒋蓉.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的问题及对策[J].商情,2015(1).
[2]向泽选,曹苏明.检察规律及其启示[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6).
[3]陈小宁.司法改革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D].宁夏大学,2014.
[4]宗志强.如何构建和完善员额制改革下的法官选拔和退出机制[J].山东审判,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