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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民事诉讼及其法律规制

2019-05-10陈美竹

法制博览 2019年2期
关键词:虚假诉讼民事诉讼法律规制

摘 要: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越来越重视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来实现自身目的,但是这种社会现状不可避免的导致一些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和民事诉讼程序,通过违反法律法规的手段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给社会、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严重影响司法权威。为了解决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问题,我们应对其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治理,以期完善法律的不足之处,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民事诉讼;虚假诉讼;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42-01

作者简介:陈美竹(1995-),女,汉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7级研究生在读,诉讼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一、对虚假民事诉讼进行研究的重要性

一方面,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双方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以定纷止争为目的进行的一种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纠纷和诉讼也随之而来,一些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得到实现,相互之间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导致其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而获取非法利益。尤其是近年来,虚假诉讼现象在全国各地屡屡发生,呈高发态势,引起了各人民法院的重视,虚假诉讼现象的存在已经不容忽视。

另一方面,司法公信力是国家司法机构通过行使其职权的活动使国家司法在整个社会中建立起来的一种公众信用。这种公众信用一方面体现为公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以及对司法权威的自觉服从;另一方面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中的权威已经树立,公民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①

二、虚假民事诉讼的本质分析

虚假诉讼的本质可以总结为以下四方面:第一,虚假诉讼行为人或当事人主观上存在非法获取利益和损害他人、社会、国家利益的故意甚至是恶意。也就是说,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提起诉讼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第二,虚假诉讼是行为人对诉讼权利的滥用。诉讼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不是损害他人的权益。虚假诉讼行为人为了牟取利益对他人进行恶意诉讼或者侵害他人权益,这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重大浪费,也是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挑战。第三,虚假诉讼行为人采取了违反法律法规的手段。虚假诉讼行为人为达到“欺骗”法院的目的,只能采取一定的非常规手段,例如,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虚构案件事实、提供虚假证据。虚假诉讼行为人想通过这些手段欺骗法院,以致法院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第四,虚假诉讼行为人提起诉讼的初衷是为恶意,以期破坏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扰乱法院的审判秩序。

三、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制

(一)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罚力度

目前在民事司法中我国对虚假诉讼的制裁措施只有训诫、罚款等,手段有限且力度小,没有威慑力和震慑性。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虚假诉讼行为人采取更强硬的手段,例如,限制出境等。在刑事司法方面,我国规定了“虚假诉讼罪”,但刑期也没有征求意见稿中惩罚力度大,对具体的虚假诉讼行为的刑罚规制也不甚明确。笔者认为,虚假诉讼罪刑期应比较与诈骗罪设立,加大制裁和惩罚的力度,使违反法律法规和犯罪要承担的风险远远大于进行虚假诉讼获得的非法利益,让程序法结合惩罚机制体现出法律的教育作用。

(二)加强社会诚信评价体系的建设

虚假诉讼现象的大量出现,突显出诚信和道德作为不成文的社会规则的位置的重要性。所以,在立法中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更加重要。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相关部门可以建立一个司法机关虚假诉讼黑名单,对黑名单上的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期限性贷款限制等,到期后对其进行信誉评估。

(三)规范民事诉讼审查程序

目前我国法院已经全面实立案登记制度,这无疑是司法体制的又一大进步。立案登记制虽然降低了提起诉讼的门槛,但是并不意味着不对立案进行审查,只是规范了民事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在立案审查阶段,审查人员可以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启动虚假诉讼识别程序,对案件事实、案件证据、当事人意思表示等进行全面审查。这样做既节省司法资源,及时止损,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又提高了司法效率,保证了程序公正和司法公正。

四、结语

虚假民事诉讼的现象带来的危害不可估量,司法资源的浪費和流失,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使得社会公众对于司法的公信力也受到了影响,司法权威遭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因此,为了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民事诉讼程序公正,遏制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产生,我们需要不断的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法律机制,弥补不足,为维护司法公正而不懈努力。

[ 注 释 ]

①于慎鸿.程序公正与司法公信力[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8.

[ 参 考 文 献 ]

[1]杨玉秋.虚假诉讼行为定性及其相关问题研究[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8(04):66-67.

[2]于慎鸿.程序公正与司法公信力[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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