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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保甲、连带制度推行的原因

2019-05-10杨媛

法制博览 2019年2期

摘 要:中国古代的保甲、连带制度,在很多人的观念中认为是封建、迂腐的象征,尤其是其中的连带制度,因为其与集体性惩罚、株连九族等古代刑罚密不可分,当今社会,普通大众都对该制度嗤之以鼻。但是,在阅读相关的文献后发现,保甲、连带制度的产生与有效利用,对于维持古代中国的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在当今社会,连带制度仍然存在,并且还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用。

关键词:保甲制度;连带制度;熟人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23-01

作者简介:杨媛(1994-),女,汉族,辽宁朝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诉讼法学专业。

保甲、连带制度的产生对于防止割据、便于统治的积极作用是我们更应该体会到的,对于每一种制度的存在,不能只看到其局限性,而是应该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文化特征,统筹考虑、全面分析,这才是思考问题的正确角度。

一、中国古代保甲连带制度产生的原因

古代的中国,并不是老子所描述的“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而是一个“鸡犬相闻,阡陌纵横”的熟人社会,其原因有二,第一,中国古代的民众聚村而居,由于古代的农业技术不发达,因此需要水利的地方,他们之间要相互合作,所以人们是不会离开自己的故土,更不会进行大规模的迁移也就是地缘因素;第二,因为古代交通的不发达,人们一生之中都不会离开自己生活的附近,因此,身边的大多都是亲属,即使不是亲属也是关系亲近的邻居,这便是血缘因素。

正是由于这样一个熟悉的环境,这样的一个传统社会,导致法制的实行是艰难的,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的作用确实十分有限,因此“亲亲得相首匿”的提出也不是荒唐的制度。虽然,这种自给自足的社会应该是稳定的,但是存在的问题是,一旦发生了违法的事情,同乡同村的村民,碍于情面会互相包庇,这恰恰会助长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对于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是不利的。所以,保甲、连带制度的产生,可以很好的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知情不报者与犯罪者同罪,把这种熟人间的情谊打破,或者说是限定在法律(也就是统治者的意愿)允许的范围内。这样,即使是熟人社会,也不会因为相互包庇,而出现违法乱纪的问题。

二、连带制度与现代法律

保甲、连带制度在古代的运用是十分普遍的,但是,这几千年前产生的制度,至今仍然生生不息,而且由于更为科学的利用,甚至可以说是“历久弥新”。但是要承认的是,现代的连带责任与古代的连带制度确有不同,古代的连带制度并不是法律上的连带问题。在当今社会的法律中,其中的许多措施,都可以明显看出连带责任的存在,但是其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的更多是积极向上的正面作用。

(一)连带制度与刑法

在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问题,即使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虽然没有在实际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但基于这种“共同的意思联络”也要受到处罚。有学者指出,共同犯罪中若一方为未成年人,那么就不存在所谓的连带性,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基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共同犯罪中一方为未成年,另一方为成年人,未成年人确实最终不会受到处罚,但这只是说明,在有责性层面,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处罚,但在违法性层面,其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只不过由于未达到刑事处罚年龄而不再追究,只是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即使有未成年人的参与,在违法性层面仍然成立共同犯罪。所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连带责任仍然存在,是不需要质疑的,只不过基于国家对未成年的“保护”,从维护青少年身心的角度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再追究因而才免除其刑罚。

(二)保甲、连带制度与民商法

在民商法中,面对判决后执行难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顽固的“老赖们”,我国确认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名单中涵盖了各行各业的“老赖”,通过采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办理信用卡等措施,让失信被執行人可以尽早、尽快的偿还债务。甚至失信被执行人的父母、子女的过高消费也会受到限制。笔者认为,这种规定具有合理性,因为不论是失信被执行人还是其子女或者父母,他们是作为一个家族在生活,如果其父母或子女有相应的偿还能力,那么就应该第一时间偿还,如果不具备还款能力,就不应该进行过高的消费,加重失信被执行人的经济负担。所以,这种“连带限制”是具备合理性的,也是符合我国的立法原则的。

综上可以看出,在现代社会,“连带责任”起到的是积极的作用,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凸显公平正义而存在的,与文章中的保甲、连带制度是存在巨大差异的,更不能视为同一种制度。两种制度存在的时代不同,因此产生的作用及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不一样的,不能同一而论哪种制度更好。不论是古代连带制度为维护统治的积极作用,还是现在连带责任解决法律问题的实际效用,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 参 考 文 献 ]

[1]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出版社,2016.

[2]张剑源.管辖权竞争与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合法性建构[J].当代法学,20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