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不完全合同的公司治理规则研究
2019-05-10孟诗月
摘 要:不完全合同的理论指出,由于信息不对称、有限理性等多种因素,使得企业内部合同与市场交易合同约束不完备,不可避免的需要以原始的合同为基础展开事后的谈判工作。基于此,本文将从公司治理规则与不完全合同出发,对基本的公司治理规则框架进行分析与探究,以期对相关理论研究有所助力。
关键词:公司治理;公司法;不完全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15-01
作者简介:孟诗月(1992-),女,江苏扬州人,本科,任职于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民商法学专业。
一、不完全合同
相关企业理论从经济和实证层面对企业和企业边界的概念问题进行了阐述,但是公司治理规则需要对企业治理的途径進行回答,所属的是法律和规范层面。它们虽然是不同层面上的问题,不过从内在来看,两者有逻辑上的联系,即公司治理规则主要是以企业理论为基础建立的。实际上,企业就属于一种合同,治理企业相当于治理合同,虽然与合同相比企业更加复杂了一些,但其实质依旧为合同治理,并且无需过多公司法的规制;公司法需要进行赋权性的规范,使企业参与人拥有选择自由,获得最大化的效率与利益。
二、公司治理规则
(一)分配剩余控制权,避免事后谈判
剩余权利分配是事后谈判的一个环节,对事前行为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缔约前,如果一方预测到事后谈判时自身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则可能会降低其订立合同或是投资的积极性,导致投资不够或出现退出损失等。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即一方把厂址移至对方附近的位置,这是一种首先将沉没成本投入的行为,这一行为将自己事后谈判时所处的位置进行了弱化,并使得自己获得剩余与准租的能力被削弱。如果没能有效分配事前剩余控制权,不但无法对投资方预先进行专业投入进行鼓励,还会产生反向的激励,使得管理层去不断寻求事后的谈判。
(二)信息的强制披露
当前,公司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要想使得披露公司信息的行为得到有效监管,就应大力实施披露信息制度,并且强制性执行;同时,应当加强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意识,尤其是在披露信息上,采取一定的奖惩制度,使其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对信息进行披露的意识得到加强。
(三)事后沟通谈判体制
若解决事前效率不足的问题需要依靠公司治理规则进行剩余控制权分配,那么签订原始合同后采取的事后解决体制就需要进行补充约定,而公司治理规则具有使再谈判成本降低的功能。若存在太高的事后谈判成本,那么缔结协议的各方对于原始合同漏洞重新达成协议的积极性就会遭到一定遏制。市场交易成本一般来源于市场的单纯支配力、事后支配力、合作风险、来回磋商、信息不对称等方面。
(四)股东的平等对待
当前的公司中,小中股东群体较为弱小,需要制定并实行相应措施以使小中股东权利得到保证。详细来讲,首先,应对累积投票制度与代理投票制度进行借鉴和学习,制衡内部经营者与公司控股股东这两方。其次,应建立股东回避表决的利害关系制。最后,应建立大会议决机制,不但要对B、H、A股是类别股进行承认,还应对个人股、法人股、国有股是类别股进行承认,以此为基础建立大会议决机制。
(五)合同不完全特征的填补
从静态上看,公司治理规则里默认规则与强制规则都拥有对合同漏洞与空白进行填补的功能,不过这两种规则会对当事人谈判与缔约产生不同的影响,并使用不同方法对合同不完整特征进行填补。
公司治理规则的强制规则可以将缔结条款时的漏洞直接填补,当事人在谈判的时候不能避开这个强制规则而采取其他设定。例如,在企业的管理层中,受托人信赖义务属于一种强制性的义务,能够在最低限度保护股东。基于不完全合同的角度,公司治理规则中受托人信赖义务是强制性规则的原因主要是公司日常运行时一定会有无法预测的变化出现。因为在公司分立控制权与所有权的情况下,管理层具有相当的权力,必须要对其进行约束;但是公司运营时管理层全部行为又难以在合同里进行预设与约定,受托人信赖义务作为常规条款,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合同内容,会使管理者受到法律责任与法律诉讼的震慑,促进其履行职责。
三、结语
总而言之,不完全合同对企业未来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并且正在逐渐成为微观经济学热点研究方向之一。虽然当前公司治理规则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可以将不完全合同为基础进行优化与完善,从而使企业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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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向艺.企业集团成长路径新探索:《子公司动态竞争能力培育机制及效应研究——基于公司治理视角》评介[J].山东财经大学学报,2018,30(0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