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台湾的国民年金制浅谈大陆养老保险制度
2019-05-10吴华倩
摘 要: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半个世纪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随之变革,必须寻求建立全民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增强社会稳定。本文通过剖析台湾的国民年金制度来具体探究大陆养老保险制度全民化的问题。
关键词:国民年金;养老保险;全民化
中图分类号:D91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13-01
作者简介:吴华倩(1991-),女,汉族,海南海口人,海南大学,经济法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产业政策研究。
一、台湾的“国民年金”
所谓“国民年金”,是指以居民养老保险为核心,同时兼具居民死亡抚恤金、人身伤残保障金等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台湾而言,国民年金是其养老保险制度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国民年金制度建立之前,台湾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主要以军人、公职人员、公教人员、农民等专门职业群体为保障对象的,这使得台湾社会中一部分非专门职业的劳动者无法享有社会养老保障,对于台湾社会整体老龄化的现状而言这是非常不利的。
台湾的国民年金制度要求二十五岁至六十四岁的非职业群体保险参保公民都强制参保,每个月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保险金。其中对于低收入人群、残障人群等特殊人群,政府会给予特殊补助从而减免其缴纳保险费的压力。而公民达到六十五岁之后可以依据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长短和规定的给付标准来领取基础保障年金,这是国民年金制度在居民养老上的第一重保障。除此之外,参保“国民年金”的公民若在参保期间死亡可以领取丧葬津贴,死亡公民的家属若符合规定条件则能够领取尊亲年金、父(母)子年金、孤儿年金、配偶年金等津贴;参保的公民在参保期间因故造成残疾的,若符合规定也可以领取残障基础年金。台湾的国民年金制度具有强制性、普遍适用性的特点,这使得该制度的建立改变了台湾传统的养老保险覆盖不全面、养老保险给付标准不统一的状况。
二、台湾“国民年金“的缺陷
即便台湾的国民年金制度的建立使得台湾社会全部公民都能够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但是台湾国民年金制度仍然存在如下缺陷:
首先,国民年金的出现是为了弥补除了军人保险、公职人员保险、公教人员保险、农民保险等职业群体养老保险的空白,这就导致参保的人群主要集中为社会劳动者中经济上较为弱势群体,例如家庭主妇、残疾人、个体户等。同时国民年金的保费采用统一的核算标准,这就导致了在这些非职业群体参保公民中,收入较高的一部分人与收入较低的一份人所缴纳的保费完全相同。而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至关重要的一部分,是政府对收入的再分配的重要环节,台湾的“国民年金”这样一个弱者互助、负担均等的保险无助于减少社会贫富差距,经济上弱势群体的养老问题也无法得到真正的解决。
其次,台湾社会陷入人口负增长,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的状况已经持续一段时间,未来还会持续下去,而“国民年金”制度自2008年建立以来一直没有根据社会实际状况进行调整,一直保持着传统的固定缴费标准和给付标准,不论参保公民收入情况平等缴费,这使得“国民年金”基金的财务负担越来越重,尽管“国民年金”基金的收入来源还包括了公益彩票的盈利和税收,但是这些收入仍无法长期承擔老年人越来越多,缴费的青年人越来越少带来的财务压力。
三、对大陆建设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
参考台湾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情况和制度缺陷,对于建设大陆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提出如下思考:
首先,由于当前大陆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城镇、农村、居民、职工等几个模块的养老保险组成的,并且几个模块所适用的核算标准、养老金发放水平等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因此建设大陆全民覆盖的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完善不同模块的养老保险的转移、续借的流程,健全不同模块养老金之间相互转化的规范,以适应当前社会人员流动和身份转换越来越频繁的状况,为未来建立统一的“全民养老保险体系”奠定制度基础。
其次,大陆同样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和社会贫富差距悬殊的危机,因此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问题是大陆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一大关键问题。一方面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来源不能仅仅依靠国民缴纳保费的单一形式,政府应当丰富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来源,同时还应当依法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对于社会保险的财政负担比例,并保障养老保险沉淀的资金能够持续稳定增值,从而保障大陆养老保险体系能够持续运行;另一方面应当注意的是,养老保险应当是解决我国社会中老年人口的“基础性”生活保障问题,不应当一味的追求养老保险能够满足老年人口各方面的生活需求,因此养老保险的支付水平的调整与确定也应当成为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关键问题。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设全民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对国民的生存权、生活权、平等权等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为社会中数亿的老年人口提供基本养老保障,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目标是政府长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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