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校园伤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与承担方式
2019-05-10洪云
摘 要:近年来,中小学校园伤害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仅给广大的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隐患,而且也引发了诸多的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纠纷,导致中小学与学生和家长之间矛盾的激化,给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带来极大的阻碍。为了保护未成年群体的合法权益,合理、合法的界定学校与教师的责任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对校园伤害侵权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有所借鉴价值。
关键词:未成年;校园伤害;免责事由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192-02
作者简介:洪云(1989-),女,汉族,安徽宣城人,上海市工艺美术学校,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一、未成年校园伤害的涵义与现状
(一)未成年校园伤害的涵义
随着义务教育的开展,我国中小学在校人数不断增加,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但同时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校园伤害事故。所谓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校内教学活动或者校外组织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后果的事故。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校园伤害事故的受害对象是在校的中小学生,不包括外来人员;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地点是在教室、操场、餐厅等学校范围内;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时间是中小学对学生应当履行教育、管理、保护、指导等职责的时间内,而非周末或者假期。
(二)未成年校园伤害的发展现状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未成年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率以每年14%的速度不断攀升,每天都有大约40名未成年学生非正常死亡,这一数据触目惊心。2018年4月,在陕西米脂县一所中学内,正值学校放学时间,学校门口人流量较大,一名男子手持匕首,疯狂的冲向放学回家的学生,见人就捅,当场造成9人死亡、19人受伤的极端恶性校园伤害事件;2006年11月,重庆某中学27名学生乘坐非法校车,在返校途中发生车辆坠落事故,造成5名学生死亡;2006年杭州萧山区某中学一女生,伙同四名同伙,将与自己有矛盾的同学杀害并肢解,引起社会的强烈谴责。上述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关于此类案件层出不穷,校园伤害事故的频发不仅给未成年群体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而且也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事故发生之后,学生和家长通常会采用法律手段,将教师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和教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降低舆论影响,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法院的判断通常会倾向于学生和家长。统计显示,在校园伤害案件中,近八成学校被判担责。
二、未成年校园伤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毋庸讳言,部分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与学校和老师有着直接的关系,例如学校的基础设置年久失修或者缺乏管理,导致学生在使用这些设备时出现意外伤害,学校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再例如学校负有对未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如果在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时,学校和老师没有对学生进行救援和帮助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例如个别教师素质较低,对学生责任心不强,有辱骂和殴打学生行为的,给学生身心带来伤害,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如果学校已经履行了管理职责,学校和老师并没有任何行为不当的情况下,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将不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只承担部分法律责任,下面本文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过错指的是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未成年人也有自身的错误,受害人的行为与加害人的行为均具有原因力。例如2016年,某初中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与同学玩耍,王某手握铅笔不慎摔倒,铅笔扎穿了鼻腔并刺入眼眶,导致眼眶骨折。后来家长将学校和老师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王某已经是初中学生,具备一定的危险识别能力和自救能力,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王某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学校和老师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判定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同意承担某种可能为自身带来不利或造成自身伤害的结果,且该结果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害人同意既可以口头表示,也可以书面表示。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受害人属于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缺乏有效的风险辨识能力,那么该同意表示将无效。另外,如果受害人不是出于个人意愿,而是被威胁或者诱骗做出同意表示,也无效。受害人同意的校园伤害事故最常见于激烈的体育运动项目。例如2013年,某中学生王某周末到学校足球场踢足球,踢球过程中,王某被足球砸中左眼,造成视网膜脱落,被医院鉴定为重伤、八级伤残。后来王某将学校起诉到法院,在该案例中,王某属于足球爱好者,应该清楚的了解足球运动可能带来的危险性,也就是王某已经以默示方式做出愿意承擔受伤风险的表示。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学校的足球场有任何设安全隐患,学校也不是该足球赛的组织者,因此学校也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三)不可抗力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提出不可抗力属于校园伤害的免责事由。例如某中学依山而建,在一次暴雨中发生山体滑坡,教师王某及时疏散学生,但由于灾害发生突然,部分学生被墙体砸到,其中学生张某小腿被砸骨折,教师王某也身受重伤。在此案例中,学校校舍被鉴定为安全建筑,只是由于突发降雨引发墙体倒塌事故,属于不可抗力。而且教师王某也尽到了疏散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因此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有时对不可抗力的认定也不能过于简单,例如中学生小刚课间操在操场散步,突然刮起了大风,学校临街教学楼上方的玻璃幕墙突然迸裂并脱落下来,将楼下的小刚砸伤。小刚经医院鉴定为伤残6级,双上肢创伤功能丧失达78%以上。在该案件中,玻璃幕墙年久失修是主要因素,大风并不是直接原因。而且天气预报已经提示当天有大风,学校在设施管理和维护上存在疏忽行为,因此学校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三、未成年校园伤害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停止侵害
校园侵权中,有一些行为是正在进行或具有延续性的,对这类侵权行为,受害学生可以请求适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果是由于学校管理不当,基本设施维护不当或者学校提供的食品和饮水不不符合安全标准,造成了校园伤害事故,学生可以要求学校加强管理,更换不达标的设施,提供安全、卫生、健康的饮水和食品,避免学生受到进一步的伤害;如果是教师或者学校工作人员对学生辱骂、殴打造成校园伤害,学生可要求学校责令教职工停止侵权行为。
(二)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排除妨碍,指侵害人实施的不法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白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排除妨碍。例如学校在建筑施工或者管道维修等工作中,经常会随意堆放一些建筑器材,其中不乏一些具有伤害性和破坏性的材料,对学生的正常出行带来安全隐患,学生可以要求学校清理相关的物品,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指他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消除危险。例如有的学校教师及家属饲养烈性犬,学校建筑物上悬挂没有完全固定的物品等,学生有权要求学校消除这类安全隐患。
(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是校园侵权法律实务中最常见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是指加害方因侵权行为给受害学生造成损害,应以其财产赔偿受害学生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损失具体可以分为两类: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赔礼道歉一般应当公开进行,否则不足以消除影响,但受害人要求不公开进行的,也可以由加害方向受害人秘密进行。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现代社会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越来越重视。校园伤害案件的频发已经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校园伤害事故具有突发性和不易预测性等特点,使得对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十分困难。要做好此项工作任重而道远,不仅需要学生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也需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切实将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低,保护学生在校園安全、愉快地学习和生活。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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