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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银行债权实务研究

2019-05-10文正茂

法制博览 2019年2期
关键词:企业破产房地产

摘 要:房地产企业的发展与政府政策有着密切联系,近几年来房地产企业因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困境而破产。从大多数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可以看出,商业贷款是绝大多数企业取得融资的首选方式,银行往往是房地产破产重整企业最大的债权人,在资本密集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由其如此。妥善的处置银行债权是管理人处理破产问题的首要工作。本文通过研究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各类银行债权,探讨管理人的应对措施,以期为日后处置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關键词:房地产;企业破产;银行债权;管理人

中图分类号:D922.29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165-01

作者简介:文正茂(1985-),男,汉族,湖南衡阳人,西南政法大学,08级知识产权法硕士,湖南潇湘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执业律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相对于其他行业企业来说房地产企业重整是一项更加复杂的工程,需要平衡各个主体的利用,如建筑工程承包人、抵押权人、债务人、债权人等。房地产破产重整能够有利于妥善安置职工,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利益,化解社会稳定问题。因此,对房地产破产重整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形势下部分房地产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的楼盘项目停工烂尾及深陷破产困境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如何在法律与政策框架下挽救房地产企业,使房地产企业走上破产重整道路,是政府、企业及相关利益方的共同期盼。然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于银行的债权定位为非优先受偿债权,企业破产重整造成的银行债权损失现象非常突出。对此,银行也采取了各种措施来应对威胁银行债权的不良因素,化解银行债权风险。管理人作为破产重整案件的执行机构应识别并妥善处置各类银行债权。

一、经过法院裁决以物抵债但未实际交付的债权

经过法院裁决以物抵债的银行债权,在实务中大致有两种原因导致未能实际交付。其一,因以物抵债的标的物为在建工程而未达到交付条件导致的未能交付;其二,以物抵债的标的物已建设完毕达到交付条件,而因缺乏预售许可等资质导致的未能交付。第一种情况,虽法院已做出以物抵债裁决,但由于物权尚未形成而履行不能,标的物仍应作为债务人财产参与分配,管理人应通知银行就法院裁定破产重整时,标的物的评估价值为标的额申报债权。笔者认为,该债权的性质属于优先债权,应在重整计划中保证100%的清偿。第二种情况,标的物已达到交付条件,在法院裁决生效时,标的物物权已发生转移。此时标的物不应作为债务人财产参与分配。

二、经过法院裁决但未执行完毕的金钱债权

经过法院裁决但未执行完毕的银行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管理人应通知银行就裁决书上的标的额申报债权。

三、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但尚未终结的金钱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0、21条的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民事诉讼应当移交破产受理法院继续进行。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仲裁,并通知银行申报债权。

四、未进入法律程序,但设置了担保物权的金钱债权

设置了担保物权的金钱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也称别除权,是不依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个别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的设立时间必须成立于破产宣告以前。管理人应通知银行进行债权申报,并审查担保物权的设立时间。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时,超过部分应归破产财产,纳入债务人财产进行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大于担保财产的价值时,优先受偿后未能清偿的部分,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五、未进入法律程序,但设置了保证的金钱债权

设置了保证的银行债权,管理人应通知银行申报债权。银行此时往往向有履行能力的保证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若银行债权超出保证人履行的保证责任范围的,超出部分银行还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的,管理人应通知保证人就其履行的保证责任申报债权。

房地产破产重整中债权结构复杂,法律关系多样、债权金额大、审核甄别难度高、协调困难,在重整中必然会遇到各类问题。在资本密集型的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银行往往是房地产破产重整企业最大的债权人,银行对于重整计划的表决往往是影响所在表决组是否通过的主要因素。管理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应与银行保持沟通,确保管理人勤勉尽职的履行职务,科学合理的促成重整计划通过,争取各方利益最大化,实现共赢的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 参 考 文 献 ]

[1]刘诚.企业破产重整中的重整监督人[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0(01):90-92.

[2]刘洋.全国首例公司重整案京城试水[J].中国审判,2007(09):36-38.

[3]董娇娇.论公司重整制度中担保债权人的权利限制与保护[J].中国商法年刊,2007(00):370-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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