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空间主权的正当性
2019-05-10于明月
摘 要:我国将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作为《网络空间法》立法宗旨,已经明确网络空间主权观念应当成为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但以美国为代表的很多信息技术强国仍然坚持网络自由主义的主张,排除国家对网络空间的管辖,这无疑是对网络“主权化”趋势的违背,终将在历史舞台中消逝。国家主权对网络空间的各项事务的支配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与合法性,坚持网络空间主权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
关键词:网络空间;网络空间主权;正当性;国际挑战
中图分类号:D9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096-03
作者简介:于明月(1995-),女,山东泰安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
网络科技的进步发展衍生出网络自由主义理论,该理论认为,作为互联网连接的自由其成立的根本就在于“连接的自由”。2011年,美国国务卿希拉里提出“政府不应阻止人民连接互联网、访问网站或相互之间访问”的理念,是网络自由主义理论体系化的确切时间点。那么作为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于网络空间的基本价值取向,同其霸权与强权主义一样仍然是违背历史发展趋势并且不会被正义所接受的。互联网的安全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主权国家的重视,加强网络空间主权的管辖成为趋势,对于网络自由主义理论的冲击也是愈来愈大,这其中的根本原因正是网络空间主权的存在有其明确的正当性。
一、网络空间主权概念的提出
网络空间主权概念的提出是建立在网络的飞速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同时因为其跨越国界而会涉及到关于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项目越来越多,对国际社会中关于国家安全包括军事、政治和经济等各种利益相关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事实上,网络空间发展至今,其内涵和范围非常宽泛,大致而言就是指在一种人造的电磁空间,通过计算机、终端和各种网络设备作为载体,人们以此作为工具进行通信传播、数据演算等活动。显而易见,通过网络产生的各类信息是巨大的,其存储到使用、传播展示的过程是广泛的。
正是由于网络空间的飞速发展,对国民生活到国家安全的巨大影响,从20多年前,国际上就有学者提出网络空间主权的概念,试图阐述一种理论即:网络空间如果缺少了国家监管,那么它就很有可能会成为藏污纳垢的地方,没有秩序维持的后果,就是网络空间的崩溃,会导致无法弥补的结局。实际上,网络空间主权观念发展至今,也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众多主权国家的共识,尽管仍有很多国家以“利益攸关方”作为互联网的主导,但在客观上已经通过制定本国法律、进行条约谈判以及加强政府管控等各种方式试图保护自己的网络安全,这也在事实上证明了網络空间主权的存在。结合理论与实践等研究,我们可以对网络空间主权有一个精确定义即:一个国家所管辖的领网空间内,以直接连向他国的网络设备端口集合为疆界、国家保护网络空间中虚拟角色对数据的所有操作的国家主权权利。
二、网络空间主权理念的冲突
随着近20年技术进步,网络空间主权意识愈发增强,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信息技术大国依然对外坚持网络自由主义理论,认为网络信息的交流传播无需受到国家的监管;而以中国和俄罗斯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坚定认为网络空间治理的监管应当是国家主权的范围,同时对于其中内容的监管与保护也是重要原则。
坚持网络自由主义原则,反对网络空间主权存在的观点主要是从以下几个角度阐述:一是认为互联网并没有“领网”的概念,互联网无国界,就不可能存在边界;二是认为如果给互联网限制了国界边界,会限制信息自由的流通,不利于技术的持续进步;三是认为互联网的治理与监管应当遵从“利益攸关方”解决问题的原则,而政府不是担任解决困难的主导角色。统而言之,反对者的声音是建立在所谓的信息互通交流的客观层面上阐述自己的论点,但众多国家却采取了各种维护本国网络空间的措施。比如美国出台的《爱国者法案》中就明确授权给执法部门要求美国的互联网运营商必须给予情报方面的配合的权利,这事实上已经表明了政府在互联网领域的作用和地位。
倡导网络空间主权的主要观点是多方面的,网络利益愈发重要,国家间在网络空间的领域的利益交汇和冲突就愈发明晰,国家想要试图在网络空间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就必然应当对网络空间中国家主权进行保护和限制。在互联网空间中,保护国家的基础数据资源、建立安全的网络空间环境、形成良好的国际网络空间的治理体系是时代追求的目标。网络空间主权属性的立论也是建立在国家体系之上,即使是网络上的国际问题处理,也依然是主权国家政治权力的交汇,必然不会摆脱国家主权的牵绊而独立发展。通过该观点的总结可知,网络空间完全是由人类创造的不同于陆地、海洋、天空的自然属性,其不应摆脱主权的控制而“完全自由”的发挥。
三、网络空间主权正当性
我国已经将网络空间主权作为处理网络空间事务的制度基石,但对其理论的阐述主要集中在促进网络发展、保障国家安全而且是以信息安全以及维护国际共治体系的助益方面为依据,对于网络空间保护的正当性和法理基础的论述较为浅显。在研究该论题的专家学者中,张新宝教授坚持从法律的原义出发,以法学体系的观点,论证了网络空间主权的正当性,从而否定了前述网络自由主义的法律依据,指出了“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和“全球公域”的理论等缺陷,也为网络空间治理的体系的制度完善提供了参考,供后续研究人员借鉴。
(一)价值正当性:信息主权的存在
互联网应用的核心是信息交汇,通过通信技术的应用,可以达到信息的瞬间输出和传播,世界的一切都可以以数据为载体被计算、测量、记录和分析,然后分享到世界各地,这成为网络空间中的关键力量。而技术的应用或者说是人类在应用通信科技获取或传播资源的时候毫无疑问是有国界的,尤其是资源的内容必然应当遵守主权国家的法律规定。此时价值对抗性开始体现即国家的控制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对抗,这也正是持网络自由主义的观点的群体坚持的“信息无国界”思想。这种观点的谬误恰恰在于既误解了网络,又误解了自由。网络空间完全是由人类创造,并非自由自在之物,信息数据的产生与交流都是以国家的管理控制为前提的,没有国家或者政府的秩序把控,信息自由也就不可能真正实现。
国际社会一直以来对于网络信息传播领域中关于个人隐私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保障;对涉及毒品、暴力、色情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等事项的监察已经达成了共识,这也证明了信息虽然是虚拟的数据存在,但内容却是关系到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的方方面面,如何确保信息安全实际影响着国家的国家安全维护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我们始终应当将视野放置在探讨如何划定网络空间主权的边界问题上、而非仍旧纠结于信息如何自由如何限制的问题。如果将网络空间主权抛弃,不承认之上存在的国家主权权力,实际上是对信息主权存在的否认,是对法律价值中主权独立和主权平等保护的排斥,违背了法律的价值取向。
(二)介入正当性:网络空间的真实存在
尽管网络空间以数据为载体的方式,呈虚拟化的存在于生活当中,但毫无疑问其内容以及数据传输的来源或手段都具有现实意义,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呈现出一种渐趋融合的态势。网络也要依靠计算机、电缆、宽带等有形之物,方能达到传输的目的,因此仅仅以信息存在的虚拟性排除国家的介入和监管是没有意义的。同时人们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空间环境依赖于国家的领土和管辖,那么网络空间就不可能成为超脱现实的存在。
正是因为信息的真实存在,其中除了方便人们生产生活和进行各类商务活动或数据输送的行为外,也依然会出现类似于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等不法行为,或者是以网络空间为载体,实际上从事各种犯罪活动如贩卖人口、毒品交易、军火交易等违反国际法原则的行为,利用网络的快捷和监控困难而犯罪的案例也是层出不穷。这些困境则会影响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安全,国家如果不能将网络空间依法规制,就难以解决复杂的网络纷争,那么国家和公民的安全将会受到长久威胁,也不利于信息技术的长远发展。
(三)方式正当性:网络空间规制意义
某些国家坚持信息绝对自由、网络空间不可能进行规制,其根本目的是想排除其他主权国家对于自己网络空间的监管和保护,从而达到自己以技术获取更多霸权资源的目的。事实上,信息技术由人类发明创造,那么其任何跨越时间、地点的数据都不可能完全脱离技术的限制,网络的真实情况是,没有特定的架构决定互联网的本质,使用网络的个人、使用网络的时间、使用网络的地点都可以通过代码控制,输入不同的代码会输出不同的数据分析结果从而决定了网络活动的差异性,因此“可规制性”自然是互联网架构的基础之一。
实际上已经有很多判例可以证明网络规制的意义,比如美国弗吉尼亚州法院判决上海美亚公司注册域名cnnews.com侵犯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的商标权,当法院作出判决停用该域名的时候,就表明对网络空间的治理早已经由政府进行介入,同时正是因为网络的可规制性,才有可能针对其中与本国利益相关的行为得到管控,从而达到保护本国网络空间安全的目的。同时今年美国没收域名以达到打击盗版的目的、德国作出互联网非法信息传播的过滤要求以及新加坡通过网络模式打击宣扬极端主义言论等事例,不仅证明了网络空间的可规制性,同时体现出规制的必要性,无论是从保障国家安全还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角度,都应当对其进行适当国家层面的规制,承认网络空间主权的存在。
综上所述,互通和虚拟作为网络空间的典型特征给人以其非现实的误解,但由于其存在基础(包括信息的载体、信息内容、信息传输的设施)的现实性决定了它绝非排除国家主权的法外之地,可以任由其无限发展。凭借网络空间主权的正当性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确信以网络自由主义为代表的反对网络空间主权存在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终将消逝在历史的舞台。对于这个领域的研究焦点也将由论证网络空间主权是否存在转变为如何国家如何行使自己的网络空间主权。
四、网络空间主权面临的挑战
经由上百年的科技发展,网络信息地位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出来,各国都在抓住机会大力发展信息技术产业,同时也试图通过网络空间这一管辖困难区获取自己的利益,甚至以牺牲他国利益为代价,干涉他国的国家主权权利。以美国为代表的诸多信息技术强国,以垄断国际网络空间的技术、设施以及监管的方式试图控制网络空间主权,在网络空间主权的论题上实行两种态度,对外认为其具有“全球公域”属性、支持网络空间的国际化属性;对内却仍以本国政府为主导建立所谓保障国家安全而对别国进行各种情报监视活动。
我国始终将“维护网络空间主权、保障我国国家安全”作为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根本准则,因此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国际挑战不可忽视:1)基础设施受到攻击或干扰。政治因素永远是国际间冲突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遇到政治风险时的同时,国家网络空间安全的风险同样巨大。2015年乌克兰电网就曾遭受攻击,2016年该国的矿业和铁路系统再次遭受黑客攻击,其目的可能是通过攻击基础设施达到破坏社会稳定的目的。这样类似的攻击或干扰会对国家安全产生巨大的威胁,可谓是“没有战火的硝烟”。2)军事斗争出现网络样式。正是因为网络空间的重要性和战略意义,2013年经联合国统计就有46个国家建立的网络空间战队。近几年影响到国家安全的不稳定因素增多,网络空间战场也成为各国积极抢占的重要基点,除了建立防御体系保障本国国家安全,还试图通过网络军事力量的途径达到霸权的目的,在这一方面看对我国以及整个国家社会都成为了不安全因素。那么,面对这样的形势,我国应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的问题上宣示自己的主张,同时通过法律和技术等途径加强网络空间环境建设、保障网络安全体系、寻求国际合作推动网络空间的共同治理。
五、结语
当下,网络空间自由主义的理论日渐式微以及“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的困境不可逆转,“全球公域”的觀念也再没有合法依据,以网络空间主权为基础的治理模式具有合法合理的正当性,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我坚定的认为,网络空间的治理当属一国的主权管辖范围,本国政府有权利有义务介入和管制本国的网络空间,以维护本国的国家网络安全和公民的利益。建立国际社会的网络空间体系必须在承认且尊重网络空间主权的基础上各国各地区谋求共治才会实现最终的共赢,而以霸权为目的的阻碍网络空间主权保护的手段也终将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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