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保兑法律关系实例研究
2019-05-10李勇智
摘 要:保兑行在进行国内信用证保兑实践时,应该认真解读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中关于保兑的定义,抓住保兑的实质,区分保兑与保证的性质,处理好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规范保兑的流程管理,在真正履行保兑行义务的同时,合理保障自身权益,促进国内信用证保兑业务的健康发展。本文借助某银行国内信用证保兑业务实例进行分析,梳理国内银行在保兑国内信用证时常见的做法,并对保兑国内信用证在实践环节的法律完备性及流转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保兑行;保证;法律关系;民营企业
中图分类号:D922.2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089-03
作者简介:李勇智(1987-),男,汉族,湖南浏阳人,本科,研究方向:经济法。
国内信用证的开证金额自2013年起,连续保持在年均2万亿元以上。而随着《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版)》的出台,国内信用证及其衍生的业务品种得到了极大的丰富,而保兑就是其中的一种。根据《新办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保兑”是指保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确定承诺;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了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另外,根据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同样享有独立审核单据、独立决定是否接受单据、独立确认付款的义务与权利。
新版的办法中关于保兑的定义以及保兑行的责任与UCP600中的规定相同。作为保兑行来说,遵循新办法中的保兑流程应该:
一、遵循新办法中的保兑具体流程
1.买卖双方签署贸易合同,约定以国内信用证方式结算
2.买方向银行提交贸易合同申请开立可保兑国内信用证
3.开证行开证并向通知行/保兑行寄送信开信用证及项下修改,同時向通知行/保兑行发送保兑邀请电文
4.通知行/保兑行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信用证交付受益人同时提示可以加具保兑,并通知受益人在议付行交单
5.受益人根据合同及信用证上的要求准备货物并在议付行交单,要求融资
6.议付行审核单证相符后,寄单给保兑行
7.保兑行审核单证相符,向开证行寄送单据并以通过报文回复同意保兑,同时向议付行发送同意保兑电文
8.开证行向议付行发出承兑电
二、国内银行在对信用证家具保兑时的惯常做法
1.买卖双方签署贸易合同,约定以国内信用证方式结算
2.买方向银行提交贸易合同申请开立可保兑的国内信用证
3.开证行通过大小额系统向通知行/保兑行发送保兑邀请电文
4.通知行/保兑行通过大小额系统发送报文回复同意保兑
5.开证行向通知行/保兑行寄送注明可保兑字样及保兑行名称的国内信用证
6.通知行/保兑行向受益人寄送信用证并通知其在议付行交单,同时通过大小额系统向议付行发送同意保兑电文
7.受益人根据合同及信用证规定准备货物并在议付行交单,要求融资
8.议付行审核单证相符,寄单给开证行
9.开证行向议付行发出承兑电
三、保兑信用证项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国内信用证中,保兑行与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保兑行与开证行之间不属于代理行与开证行之间的代理开证关系,因为在代理制度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而在国内信用证实践中,保兑行与开证行彼此承担独立的付款责任和法律义务,保兑行在相符交单项下予以保兑,受益人在信用证到期后,有权自由选择向开证行或者是保兑行进行追偿。其次,代理是建立在双方互信互赖的基础上,可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保兑行的保兑责任是无法任意撤销的。
(二)国内信用证中,保兑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保兑行与受益人之间是基于独立的信用证法律关系,受益人可基于开证行与保兑行的独立付款权进行选择受偿。保兑行到期不付款,受益人可履行起诉权利。而当信用证到期,开证行拒付保兑行时,保兑行无权基于信用证的法律关系追偿受益人。
(三)国内信用证中,保兑行与通知行的法律关系
保兑行与通知行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不同,保兑行主要承担相符交单项下的到期承诺付款义务,通知行的义务是向受益人通知传达信用证及提示其在议付行交单,且需对通知的信用证真实性负责;在国内信用证实践中,通知行一般都是保兑行,以提高信用证的流转效率。
(四)国内信用证中,保兑行与议付行的法律关系
议付行是为受益人提供融资,保兑行是以保证受益人到期能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议付行在提供融资时一般预收受益人利息及费用,而保兑行是向开证行收取信用证保兑费的。
四、国内证保兑理论与实践的区别
(一)保兑前是否对单据进行审核
理论中,议付行审核单证相符后需要将单据寄送给保兑行,后者在审核单证相符后,承诺到期付款;实践中,保兑行不审核单据,仅依据对开证行是否有足够的同业授信额度予以保兑。
(二)保兑行是否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理论中,保兑行作为独立第一性付款人,并不以开证行到期不付款为其付款前提,其付款的责任仅基于单证是否相符;实践中,保兑行的付款是以开证行到期不付款为前提,并在发送给议付行的报文中明示,到期开证行应先履行其付款责任,且索偿行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拒绝付款,则可依据规定向保兑行进行索偿。
(三)保兑电文的格式和发送载体
理论中,保兑电文应参照承兑电文格式,以swift系统为载体,通过英文字符传递;实践中,保兑电文自成一派,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大小额支付系统为载体,通过中文字符传递。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在于国内银行对于保兑实质理解的偏差。是否同意保兑取决于保兑行对开证行核定的同业授信额度中的信用保证类额度是否充足以及开证行是否愿意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而豁免保兑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并顺延至第二性。在同业授信额度分类中,代理开证和信用证保兑同列为信用保证类额度品种。在代理开证中,代理行承担的是对相符交单项下的第一性付款责任,既然同在一个维度,保兑行本应和代理行承担相同的付款责任,但实际却承担的是第二性付款责任。国内的银行偏向于将保兑理解为保证,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五、保兑与保证的区别
(一)基础合同关系差别。保证作为从债是依附于主债的,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是基于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保兑与信用证的基础交易相独立,保兑行只处理单证是否相符,而不关注基础合同项下交易的具体内容和交易双方实际履约情况,即使基础合同失效,保兑的责任仍然存续。
(二)履约的前提差别。保证是第二性的,以被担保人的违约为前提,保证人承担一般或连带担保责任。而保兑不是仅在被保兑行拒绝付款或不能付款时其责任才发生,保兑行与被保兑行一样,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
(三)适用法律的差别。保证一般适用各国的民事法律,而保兑一般适用UCP600和国内证结算管理办法,国内证的保兑是未有成文法的规制。
六、保兑信用证未获得在二级市场流转普及的原因
保兑在新规中的出现,本应对国内证及其流转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但就目前实践的情况来看,不容乐观。银行间对国内信用证保兑理解上的不同,导致保兑信用证未得到普及,也未在二级市场上得到充分的流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证行邀请保兑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是为了加强其信用证的可接受性,此类开证行大都是资产规模较小、网点数量较少,区域性的城商行、农商行或是村镇银行,而保兑行大都是国有银行或者大中型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大,网点多,业务品种繁,彼此内部的风险控制标准也不尽相同,可以根据风险偏好多角度、多层次的选择不同类型的开证行进行同业合作,但实践中来看,保兑行更愿意扮演的是代理开证行的角色,一方面可以通过签署代理开证协议清晰约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代理开证中,代理行的付款责任属于第一性,已广为市场所接受;
(二)信用证加具保兑以后,在福费廷二级市场上的流通并未掀起多大的波澜,交易量同比万亿的福费廷市场规模如九牛一毛,原因在一方面买断行苦于开证行与保兑行之间未有类似代理开证的协议约束,且保兑行未履行审单义务,仅基于同业授信额度充足与否为保兑的唯一条件;另一方面市场现有保兑信用证的保兑报文为中文字符,未有统一格式,内容表述含糊其词,未能明确第一性付款责任,同时,报文发送的载体为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和同业一直普遍适用的swift系统存在较大差别,以上原因使得保兑信用证在二级市场被同业接受程度远远不够,虽有落地,但仅是小范围中某几家银行的一对一协商的结果。
七、国内信用证保兑业务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保兑行应正确理解保兑业务实质,做好对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查,以防不当得利之过
保兑行除了关注对开证行是否有充足的金融机构同业授信额度外,不应脱离保兑是基于单证相符的本质,应严格履行审单义务。诚然,这样会对流转效率带来一定的影响,但若日后开证行以双方对单据审核标准不一致为由产生纠纷,而保兑行自始至终未履行过审单义务,将可能被开证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二)报文的内容应明确第一性付款责任,使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字符和传送载体
影响保兑信用证流通的另一个关键原因就在于保兑电文的内容和传送载体,作为福费廷买断行来说,是基于对保兑行的同业信用,才会无追索权的买断开证行承诺到期付款的债权,在对保兑的表述上一定不能参照保证的定义,必须明确第一性付款责任;而通过swift系统发送的保兑报文是经过加密且无法篡改的,最大程度上给予了买断行的信心,可以说给买断行吃了一颗定心丸。但swift系统只接受英文字符,因此,宜使用confirm、honor等词语表达到期承付的义务。
(三)扩大国内信用证及同业福费廷二级市场的参与度和覆盖面,加强流转
国有银行、大中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应加大对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农商行、城商行、民营银行的金融机构同业授信额度审批力度,适度调低准入门槛,扩大同业合作深度和广度。从数量上来看,截止2017年12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一共4549家,其中,国有銀行、大中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仅有21家,剩余的99.99%都是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等,但这仅有的21家银行却是万亿国内信用证市场规模的主要造就者,其他的参与者聊胜于无,对比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间市场的覆盖面之广,国内证的覆盖面相差甚大。城商行、农商行、民营银行等长年扎根于本土市场,立足改善民生,聚焦薄弱领域,深化金融创新,推进普惠建设”,明显改善了对“三农”、小微、科创企业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服务水平。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到,40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17年底,我国民营企业数量超过27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6500万户,注册资本超过165万亿元。我国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际市场开拓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而城商行、农商行对于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支持也是功不可没的,保兑国内信用证的市场需要这些银行的参与,广大的民营企业也能借助保兑国内信用证增加在贸易链条上的话事权,提升自身的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
(四)加强对国内信用证电子化传输平台的建设
相比较于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化的规模,国内信用证始终是以信开的方式存在,未形成统一的传输模式,如果能通过电子化手段进行传输,对于保兑行来说,直接在系统注明保兑字样,可以有效防止伪造,提高时效性。
[ 参 考 文 献 ]
[1]史晓玲,阎之大.理解国内信用证新规实质[J].金融实务,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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