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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设计改革思考

2019-05-10马建荣

法制博览 2019年2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教学设计改革

摘 要:民事诉讼法是法律体系当中的部门法、程序法,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无论任何层次的法学教育,民事诉讼法课程始终属于基础课通识课,在教与学的过程中给予充分重视。高职院校在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设计及教学改革中,需贯彻实践性、职业性理念,以适应高职院校培养目标。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设计;改革

中图分类号:D631.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072-02

作者简介:马建荣(1970-),女,民商法硕士,宁夏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管理系,法学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诉讼实务。

一、高职院校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性质和教学目标

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无论任何层次的法律教育,民事诉讼法课程始终处于基础性甚至通识性的地位。而在高职类法律院校中,民事诉讼法课程由于其实践性、操作性而备受重视,是高职法律类专业的基础课、核心课,即使我院目前已转入公安警察类高职院校,但并未改变民事诉讼法课程开设的广泛覆盖性,究其原因就在于民事诉讼法在程序法当中的广泛适用性和突出实践性。针对我院高职学生,民事诉讼法课程为必修课,几乎各类专业均需开设,足见其重要性。

民事诉讼法在三大程序法中的实践应用最为广泛,他是以规范法定的程序解决民事纠纷为内容,是对民事实体法赋予民事主体各项权利的司法保护方式,也是对民事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最终落实,是以审判权这一公权力的行使从而达到保护私权利的法治目标,以最终司法救济保护民事权利。正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的上述特性,决定了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的理论性、實战性和开放性。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加快,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均发生着深刻变化。由于高职院校学生就业面的广泛性、基层性,决定了高职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在强化知识目标的同时,更加突出实践性、技能性以及法律综合素质的提升,以使学生在教学练战中学习基础理论知识、锻炼实践操作能力,培养运用民事诉讼法律知识解决民事纠纷的能力。

二、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设计改革的理念和思路

由于法律类高职院校学生层次以及就业定位的尴尬局面,高职院校的法律课程改革始终在探索中前进,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司法改革的大力推进及渐趋明朗化,以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清晰,法律类高职院校的学生培养目标需定位于与其就业岗位相适应的实战型操作型要求,即将“工作过程任务化”,将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环节分解到解决民事纠纷的各个具体任务当中,高职法律类教育应当围绕和针对职业岗位的能力培养要求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应强调法律教育的实用性、针对性和所学理论基础知识在实际中的适用性。因此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改革理论教学内容,以民事案件诉讼流程贯穿课程教学内容,例如从诉讼准备到诉讼过程,从法律文书到当事人确定,从管辖选择到程序确定,从案件事实到证据收集,以诉讼流程需要贯穿各板块教学内容;实践教学内容设计以常见民事纠纷的处理组织训练民事诉讼主要环节,结合民间借贷案件、离婚诉讼、侵权赔偿等常见民事纠纷,训练各类案件的当事人确定、诉讼请求的提出、证据的组织等基本技能,以及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宣判等诉讼流程的演练。以提高职业素质为教学目标、以学习知识为基本手段,针对职业岗位的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来确定,以岗位所需的知识、能力培养为主线来安排。

在课程建设过程中,围绕高职院校学生培养目标,分解培养目标所涉及的基本技能要素及实战要求,强调实战性、应用性、操作性。将改革重点放在提高学生运用所学到的民诉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设计适合高职学生的教学实训项目,设计融合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的职业情境,例如起诉前的准备、立案阶段注意事项、送达方式及其证据留存、不同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证据目录的编写、证据的提交、案卷材料的整理装订等实践教学项目,形成适应高职院校学生将来就业岗位所需的实践技能及理论知识的互补,训练高职院校学生以动手能力为优长的职业能力。

三、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设计改革内容

构建新型的民诉法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的重点是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实验、实训、实习是三个关键环节。要重视学生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

(一)整合理论知识内容

通过多年的教学改革,高职院校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式已经发生了深刻变革,体现在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改革中,突出表现是对于教学目标中知识目标的重大改革,已经能够正视司法改革要求,明确定位学生岗位需求,以基本流程为主线,展开民事诉讼各阶段或环节诉讼技能的分析和培养。在内容整合上,突出民事诉讼案件流程所需的案件管辖、当事人确定、证据的收集制作三大部分为主要内容模块,串联起民事诉讼课程的内容体系,做到理论知识的适度够用,同时形成理论体系认知。

(二)强化审判流程实践训练

民事诉讼法程序论部分,实际上是将民事诉讼法理论知识内容以及实体法律知识、诉讼文书、口才表达等能力集中展示在具体诉讼流程当中,因此其实践操作性尤为突出。看似审判流程的进行实际上是在检验学生民事法律基础知识以及法律基本功的表达,而这一切目标通常需在程序演练和实战中达成。对于审判流程部分,主要采用视频观摩、程序模拟、程序设计等方法。由学生自行收集民事庭审案例,通过视频观摩,了解法庭设置以及庭审程序环节,直观熟悉庭审过程。在此基础上,安排庭审模拟,由学生选择角色扮演,准备诉讼文书资料,利用学院教学法庭进行庭审模拟,装订案卷。

(三)突出常见民事纠纷处理能力训练

对离婚诉讼、民间借贷纠纷等常见的民事纠纷,可以由学生收集典型案例,或者通过诉讼文书网搜集类型化案例的法律文书,从关键诉讼环节入手,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纠纷当事人、诉讼证据材料等诉讼关键点,组织学生撰写民事起诉状、确定当事人法律信息、编制诉讼证据目录、收集制作证据材料、查询相关法律条文,分组确定诉讼角色,模拟诉讼程序,将该类民事纠纷的诉讼环节全过程展示,使学生掌握该类纠纷的诉讼请求及关键证据,通过典型案例掌握该类型纠纷的诉讼关键点,以习得民事纠纷处理实务能力。

(四)改革课程考核评价方式

考核方式是教学改革的重点,也是体现改革过程和检验改革效果的重要指标,民事诉讼法课程的考核既要检验学生对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掌握理解,又要考察学生运用基本理论处理实务问题的能力,改革仅以期末闭卷考试方式为主的考核方式,加大平时实训过程考核比例,将教学环节中过程性、参与性等环节的考核纳入整体考核赋分,例如课堂讨论、小组辩论、分项工作任务成果、模拟法庭角色扮演、旁听心得及评价、诉讼文书收集分析等各实训项目的参与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依据,增加平时实训项目赋分占比,督促学生参与实践训练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加大教学方式改革力度

对于基本理论部分采用的教学方法有图示法、对比分析法、案例设计、分析讨论民事判决书等方式。对于程序论部分,主要采用视频观摩、程序模拟、程序设计等方法。由学生自行收集民事庭审案例,通过视频观摩,了解法庭设置以及庭审程序环节,直观熟悉庭审过程。充分运用多媒体、微课、慕课等现代网络教学资源,拓展学生视野。

四、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设计改革的特色和创新

(一)始终围绕实践性、技能性要求进行改革

教学改革永无止境,在民诉法教学改革过程中,始终围绕着学生岗位需求以及职业要求,分解民事诉讼流程各环节工作任务,围绕工作任务设计教学情境,训练学生运用民事诉讼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出发点,延伸训练学生口才能力、文笔写作、法律文书、团队协作能力等,从而实现高职教学培养目标。

(二)突出拓展性、延伸性教学特色

除了利用模拟法庭、旁听法院案件庭审活动等方式之外,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引导学生关注社会法治热点问题,引发思考讨论。向学生推荐微信法律专业公众号,通过点滴阅读大量高质量的法律文章,从而潜移默化地启迪思维、浸润提升学生法律素养。紧跟法律科技发展,向学生介绍法院执行信息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等网络信息工具,引导学生的思维走出课堂校园之外,弥补社会经验和信息的不足,在训练基本技能的同时,关注法律科技的发展,学会利用法律工具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将来的职业需求。

(三)教学方式灵活多样

始终坚持“形式为内容服务、方法为目标服务”的原则,在教学方式的选择和采用上,贯彻教学方式服务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服务于教学目标的原则,以期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的达成。

五、高职院校民诉法课程改革的困惑和思考

上述改革思路及课程改革内容,均是基于近年来大力开展和倡导的高职教育改革要求所做的探索和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当前司法改革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愈加清晰的当下,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以及就业定位面临着重新确定的紧迫需要,与之相关的法律知识体系及实践技能培养均需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引导,以便学生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职业定位及岗位需求,从而能动地发挥自我提升自我训练的积极性。

高职法律类院校学生的专业成长通道决定其就业定位,就业定位及岗位需求决定着高职院校学生培养目标,而学生培养目标又决定了教学改革方向和思路。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改革同样需要放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考量。之前高職类法律院校毕业生通过自学考试拿到本科文凭后尚能参加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入门资格及法律职业证,我校学生通过此种方式获得职业资格从而进入法律行业的非常多,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我院教学改革、教学方式的可行性及先进性,也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引领者后续每一届学生的前进和努力方向。但是今年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特别是对报名考试“门槛”做出规定,报考学历要求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虽然对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继续放宽政策,允许取得同等学历的法律类本科毕业生报考,但其后政策势必将越来越严格,取得大专学历的高职类法律专业学生将来的职业选择通道可能越来越受限,因此之前课程改革所秉持的思路或许需要作出一定调整。需要结合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人才选择的政策改变而产生的新改变新要求,即检、法、律师、公证等法律职业均以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为前提,而高职院校学生将来可能需调整到以满足审判效率改革而产生的诉讼非核心事务辅助岗位。

以民事诉讼法课程为例,将之前的以法律职业需要而设计的诉讼程序训练环节,适当地向法律辅助人员技能需求转变,例如需要重点训练学生的庭审文字录入、送达地址搜寻确认技巧、案卷材料扫描存档装订等诉讼非核心工作的完成技能和素质等项目和内容,以便适应预期就业岗位的明显变化所带来的新需求。

[ 参 考 文 献 ]

[1]伍新春.高等教育心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6.

[2]孙晓楼.法律教育[M].商务印书馆,2015.6.

[3]张艳琼.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探析[J].科技信息,2010.6.

[4]秦晓政.《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1.7.

[5]熊燕,叶雨.关于高职《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探讨[J].职教论坛,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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