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理念转变与机制创新
2016-02-24王晓伟
王晓伟
【摘要】文章分析指出,公安机关目前的电信诈骗案件侦查工作存在打击不彻底、运行成本高、工作被动滞后等局限性。需要牢固树立情报信息主导侦查的理念;建立健全多警种合成作战机制、区域性侦查协作机制;建立公安机关与银行、电信行业的联动查控机制,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打击能力。
【关键词】电信诈骗 打击犯罪 新机制 侦查理念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电信技术和银行支付业的快速发展,电信诈骗案件急剧攀升,给广大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严重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面对这样的形势,公安机关亟需根据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趋势调整工作思路、更新侦查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能力。
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趋势
根据近几年电信诈骗犯罪的发案情况,笔者认为,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社会监管体系不甚健全、信息流不对称、法律法规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背景下,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电信诈骗犯罪将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
其一,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诈骗将常态化。诈骗究其实质主要是冒充知情者欺骗非知情者,或利用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或权威取得不懂法律内容、程序的被害人的信任和配合。又因为电信诈骗为非接触性诈骗,犯罪成本地、收益高。为此,幻想不劳而获的犯罪分子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客观存在,而且随着社会发展、信息的交替更迭会衍生出更多类型的电信诈骗犯罪。如,随着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湖南卫视“我是歌手”的热播,各类利用节目实施的中奖诈骗层出不穷。
其二,跨境化、集团化、高科技化的特点将会日益凸显。不断提升犯罪技巧,改进犯罪方法,是实施任何一类犯罪的犯罪分子不断追求的,在电信诈骗犯罪领域更是如此。如“猜猜我是谁”这种冒充关系人诈骗的方法,最初拨打电话时是漫无目的地广泛撒网,就连银行卡都是使用自己名下开户的账号。到后来逐渐发展为家族性团伙犯罪,并且又具体分为电话组、取款组、指挥组,团伙成员工作用机和生活用机严格区分,团伙工作地点跨区域,并以公司制度模式进行管理、分赃;而使用的收集SIM卡往往使用完即扔掉,使用的银行卡专门有人收购,用完也一并销毁。跨境化、集团化、高科技化使得公安机关在侦查时要花更多的时间长线经营,稍有不慎,就会使犯罪分子逃脱掌握。
其三,网络诈骗将成为电信诈骗发展的重要方向。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使人们的购买行为变得便捷易行,但同时网络支付行为存在的风险也使得网络诈骗快速发展起来。2013年11月,“广州市首次出现犯罪分子以出售‘比特币为由实施诈骗的新案例,在短短的十几天内发案5起,涉案金额3.5万元”①。在之后的一段时间里,浙江、上海等地也接连出现了类似的“比特币”诈骗案。由于“比特币”具有不被冻结、无法跟踪、不用纳税和交易成本低等特征,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诈骗。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诈骗也将日益严重地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
其四,电信诈骗将紧随时代的步伐而发展。电信诈骗是时代的产物,必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随着科技的发展,通信工具日新月异,进而电信诈骗也会日新月异。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信息不对称、不透明也将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加之电信诈骗犯罪的低成本、逃避侦查能力强、刑罚偏低等因素,电信诈骗犯罪的高发势头将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遏制。
当前公安机关侦查电信诈骗犯罪案件模式及局限
当前公安机关侦查电信诈骗案件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从银行账户环节入手的侦查模式,即从资金流入手的模式;二是从通信线路环节入手的侦查模式,即从信息流入手的模式。
第一种:从银行账户环节入手的侦查模式及其局限。从银行账户环节入手进行侦查,一般而言,首先要做好案件登记。虽然电信诈骗案件报案人提供的材料有限,但如果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或者事主调查询问时不够仔细,将导致信息不全。因此,接到报警后,应该认真、细致地询问被害人,全面记录案件要素,为下一步的侦查破案提供准确的案情信息。其次,要及时进行初查。在初查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涉案资金采取以下方法及时予以冻结:一是联系银联中心客服电话追踪资金去向;二是通过电话银行冻结止付;三是通过网上银行冻结止付;四是通过开户行归属地银行或总行冻结止付。再次,要对涉案账户进行调查。一是要具体分析涉案账户交易流水;二是要具体分析涉案账户开户信息;三是要调取处理银行监控录像。
从银行账户环节入手侦查的工作模式,需要公安机关和银行系统的紧密配合。多年来,在涉及电信诈骗案件的问题上,银行一直都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和银行系统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与银行系统的协作一直存在一些问题,难以满足侦查电信诈骗案件时效性的要求。一是现行有关查询、冻结银行账户的法律法规阻碍了涉案资金的及时追回。相对繁琐的文书申请、查询、冻结授权的过程导致及时冻结止付的措施失去效用。二是银行体制障碍。各个银行的管理运行体制各不相同,多级管理,但信息系统往往又是集中管理模式,各省之间的账号信息相对独立,不能共享。不利于快速查询、冻结等操作。三是银行卡开户管理障碍。各大银行为争取客户、刺激开户,对同名多卡管制不严或没有采取一定的预警、管控措施。
除了上述查询涉案账户方面的障碍之外,从资金流进行侦查的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破案不彻底。大部分电信诈骗犯罪集团结构松散,联系方式单一,首要分子一般窝藏在境外,拔打电话团伙及提供VOIP电话线路的团伙也可能在境外。如果仅从资金流入手进行侦查的话,只能打掉部分境内的取款团伙,即使做长线经营,也很难将整个犯罪集团彻底打掉。至于其他类型的电信诈骗案件,如“猜猜我是谁”类案件,其组织分工也越来越精细化,就刑侦工作而言,仅打掉取款团伙对打击此类犯罪难有成效。二是侦查工作始终滞后、被动。由于查询涉案账号需要反馈时间和跨区域调取,导致侦查时间被大大延长。而且,假如犯罪分子将所有的落地取款均转移至境外,案件的侦查工作将无法继续开展。
第二种:从通信线路环节入手的侦查模式及其局限。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常用的诈骗电话有400、一号通、商务总机、VOIP网络电话等。对于400、一号通、商务总机等电话,一般为境内的诈骗分子所使用,侦查相对简单,我们可通过技侦、网安部门,到相应的运营公司查询嫌疑人的申请资料、捆绑电话、操作日志和通话记录等信息,进一步发现诈骗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而对于VOIP网络电话来说,境外犯罪嫌疑人使用较多,侦查难度也比较大。
VOIP电话是依托宽带互联网、传统PSTN电话和移动网融合组合的新一代通信方式。如今广泛地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成为电信诈骗、异地POS机刷卡套现、合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重要作案工具。其不受地域限制、申请相对简单、占用电信资源较少、资费相对低廉等优点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其购买也十分方便,在网络上通过搜索可以轻易获得大量出售VOIP网络电话服务的商家信息。VOIP网络电话的重要功能就是通话(传送数据)不受地域限制,以及根据需要自由设定来电号码,犯罪分子利用这些功能,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诈骗财物,并隐蔽行踪。另外,银联及银行为了监控POS机的使用,防止其被用来异地套现,大都将POS机与固定电话号码绑定,使其不能在其他未绑定的电话上连接使用。用VOIP网络电话来传输POS机刷卡数据则不受此功能限制,轻松逃避银行监控,实现POS机的异地使用。
对于VOIP网络电话的追查,可以从被害人特定时间接到的显示号码入手,通过省通信管理局查到该诈骗电话的线路源头。因为每个网络电话的IP地址都是固定唯一的,从中周转的多个语音网关都可以一一倒查。此种侦查模式理论上可行,但在现实中很难做到。首先,线路查询繁琐,而且这种查询需要跨区域,查询成本较高,而且一旦查询到的是国际线路,这种方法就难以取得有效突破。其次,VOIP网络电话只被电信诈骗团伙中的技术组使用,与其他组的关系并不密切(和该类犯罪的幕后首脑联系可能会比较多些),而且没有足够的客观证据证明VOIP网络电话线路维护组的犯罪分子(实质上是电信诈骗犯罪的帮助犯)的主观故意,故也无法对这些人员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除非下定决心,要将包括境内外的犯罪团伙一网打尽,否则这种侦查方法不宜常用。最后,VOIP网络电话的非法身份也导致电信运营商在调查时不愿意配合,而且还涉及电信运营商的利益。如果大量调查该类犯罪的VOIP网络电话线路,那么在没有严格登记网络电话租用人的情况下,在显示来电号码的管理欠缺规范的前提下,电信运营商对公安机关的调查配合必然是不尽如人意的。因此,除公安部部署的“3.10”特大电信诈骗案的侦查工作是通过应用线路进行的外,尚未见有以该突破口进行侦查的成功案例。②
构建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新机制
在2014年12月23日召开的全国刑事侦查工作会议上,公安部要求“全面实行‘科学指挥、合成作战、科技支撑、情报导侦的打击犯罪新机制,真正实现对刑事犯罪活动的精确打击、深度打击”③。打击犯罪新机制是根据当前犯罪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的现状提出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第一,以信息情报主导电信诈骗案件侦查。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从信息流入手的侦查模式,还是从资金流入手的侦查模式,都是以传统的“摸、查”为主,侦查工作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局限性比较大,很难讲电信诈骗团伙一网打击。因此,需要更新侦查理念,以信息情报主导电信诈骗案件的侦查。作为一种新型理念,在信息情报主导侦查的模式之下,将使侦查工作具有前瞻性,能够及时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防控,从被动变为主动,以实现精确快速制敌。
在电信诈骗犯罪侦查领域,要实现由传统侦查模式向信息情报导侦模式的转变,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高度重视情报信息的积累。要特别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手机通讯信息、对应的涉案银行卡号等信息的积累。经过长期积累,在之后的案件侦查中,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联信息,找出犯罪的蛛丝马迹。其次,要高度重视情报信息的应用。电信诈骗的核心特征在于犯罪嫌疑人通过通讯工具将诈骗信息传递给被害人,而被害人则通过银行网络将钱款交付给犯罪嫌疑人。从已破获的多数案件来看,诈骗分子多在境外进行策划指挥,境内的犯罪嫌疑人实施部分犯罪活动,其联络和诈骗行为多通过网络电话或者直接在网络上进行。网络使人类社会生活跨越了国家和地域的界限,使人们可以在跨境范围内进行全方位、及实地沟通、联系和相互影响。网络拓宽了犯罪空间,促使了犯罪的跨边界化。为此,必须要高度重视情报信息的应用,才能使案件侦破工作事半功倍。
第二,健全多警种合成作战机制。电信诈骗案件侦查不是凭刑警一家之力就能够完成的,需要多警种的联合,特别是网侦、技侦、情报信息等警种的配合和支持,对于电信诈骗案件的侦破至关重要。2010年9月17日至18日,公安部在黑龙江召开了全国刑侦工作座谈会,提出要打好“合成战”,“凡是发生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刑侦、刑事技术、技侦和网侦要‘四位一体,快速反应、同步上案,合力攻坚”④。但是电信诈骗案件往往只有部分大要案或者系列案件才可能被视作“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又往往因侦查周期长,绝大多数案件难以保障高规格的刑侦、刑事技术、技侦、网侦“四位一体”长期同步上案的工作模式。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提倡以刑侦部门为主导、主策划、主研判,视案情需求积极争取技侦、网侦、刑事技术支持配合,或与技侦、或与网侦、或同时与技侦、网侦合成作战的灵活工作模式。以深化信息应用,拓宽研判视线,推进侦查结果精准化,提升对犯罪实时活动信息的掌控能力,保障收网、取证行动的高效和准确。
第三,完善区域性侦查协作机制。电信诈骗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跨区域性犯罪,在侦查过程中,经常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核实嫌疑人身份、查询资金流向、手机号码、IP地址等情况,跨区域的异地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直接关系到案件侦破的进程和质量。但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物质保障制度不健全、警力不足、协作意识不强等问题的存在⑤,电信诈骗案件区域性侦查协作工作一直不甚理想。在目前的现状下,应考虑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内部整合力量,建立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专业力量,并在其中设置专职的异地协作联络员,再辅以相应的区域性协作侦查电信诈骗案件的考评、奖励制度等,提升各地公安机关之间相互协作的意识,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能力。
第四,建立公安机关与银行、电信行业的联动查控机制。银行、电信行业与公安机关的配合效果如何,直接影响着对电信诈骗犯罪的侦查和防范。针对目前双方在配合中存在的问题,银行和电信行业应充分考虑公安机关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现实需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一是尽快建立“公安银行快速查控机制”。在快速冻结涉案账户、封停涉案账户境外转款、取款功能、保证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涉案账户等方面加强协作。二是建立“公安电信联动侦控机制”。电信企业应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在保障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同时,不断加强对“一号通”、“400”电话的监控管理,实行实名制并切断其捆绑电话境外使用功能,真正从源头上铲除电信诈骗犯罪赖以生存的土壤和空间。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本文系2015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重点项目“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新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5JKF01109)
【注释】
①邓新建:“广州接连出现以出售‘比特币为由实施诈骗案件”,东方网,2013年12月17日,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13news/auto/news/china/u7ai368958_K4.htm。
②广州市公安局:《电信诈骗的侦查与防范》,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
③王永吉:“公安部:实行打击犯罪新机制提升打击犯罪能力”,中国新闻网,2014年12月23日,http://www.chinanews.com/gn/2014/12-23/6904858.shtml。
④张玉光:“公安机关刑侦工作座谈会召开”,中国警察网,2010年9月19日,http://www.cpd.com.cn/gb/newscenter/2010-09/19/content_1410714.htm。
⑤刘黎明,刘旭洋:“论电信诈骗案中的异地侦查协作”,《净月学刊》,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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