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商屯臆想补论
2019-05-09罗冬阳
主持人语(南炳文):本期刊出了明史及清史专家罗冬阳教授的《〈明史〉商屯臆想补论》和明史及佛教史专家何孝荣教授的《论姚广孝与“新明朝”的建立》两文。罗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资料,批评了《明史·食货志》将明前期开中法等同于商屯的主张。指出洪永年间九边地带之开中未能常态化,且禁止收购本地粮食用于开中,实行商屯的粮食市场与土地产权两个必要前提都不存在;宣德以后开中全面展开,但商屯的第二个必要前提仍不具备,九边地区是边将和权贵主导的军事—经济社会,在盐粮开中的刺激下,仅为边将和权贵私役军士开垦土地提供了激励。此文为加深对明代社会经济的了解,具有重要启发。何文详细论述了明初政治家、高僧姚廣孝的一生作为和历史作用,眼界开阔,分析细致。作者不仅论述姚广孝其人,而且对其所处的时代也提出了罕见的概括和见解,诸如“新明朝”“永宣之治”等提法,令人不禁眼前一亮。由此而进一步探讨下去,明代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当会被世人了解得更加清楚。(廊坊师范学院特聘教授、南开大学资深教授)
摘 要: 《明史·食货志》将明前期开中法等同于商屯的主张,影响深远,但究其根据,实是未做任何直接论证的臆想。洪永年间,开中法在九边未曾持续稳定展开,且禁止收购本地粮食用于开中,盐业资源亦未尝全部用于九边开中,商屯土地产权也无保障。尽管宣德正统以后开中全面展开,但九边军事—经济社会名义上国有,实际上边将和权贵私自占有。在盐粮开中的刺激下,无法为外来客商发展商屯提供必要条件,反而为边将和权贵私役军士开垦土地提供了强大激励。
关键词: 《明史·食货志》;商屯;开中法
商屯说是《明史·食货志》中与明代盐政开中法及叶淇变法紧密相关的一种说法。这一说法,对后世明史研究影响巨大,不仅清人袭用该说,①
而且当代学界大多袭用。虽然20世纪20年代日本学者清水泰次已经指出《明史稿》和《明史》将开中直接等同商屯的判断不当,但仍肯定商屯始于永乐。②日本学者藤井宏在20世纪40年代提出了否定叶淇变法存在的看法,但他并未质疑商屯。
③著名晋商研究专家寺田隆信赞成藤井宏否定叶淇变法存在的主张,但也认为商屯是真实的历史存在,并且认为开中法自边中纳粮向场中纳银的变化,确实导致了盐商的内徙,赞同《明史·食货志》的说法,认为盐商内徙导致了商屯崩坏。[日]寺田隆信著,张正明等译:《山西商人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0-81页。国内学界更是将商屯与农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关联起来。王守义:《论明代的商屯制度》,《南开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56年第2期。近年国内学者着手商屯分区研究,发现明代云南并不存在商屯,但仍认为九边一带存在商屯属于史实,因为九边开中具备促成商屯的三个条件:开中持续而稳定、开中地域有地可垦且有流民可募,但并未提供和考察九边具备此三条件的原始史料和史实,只是将其视作无须论证的前提。古永继:《明代云南地区出现过商屯吗?——〈明史·食货志〉“商屯说”纠谬》,《思想战线》,2005年第6期,第58-62页。其实早在1982年,商传已对明清文献中明代商屯的说法提出质疑,指出明初(洪武到正统初,1368-1449)北边开中地点不固定,多数时断时续,开中之标的物不尽为谷物,也不尽为当地所产,而且开中只是筹措粮饷的应急办法,无法给商屯提供持续经营的动力;更重要的是,有关明初商屯的记载,皆出于弘治(1488-1505)之后。
商传:《明初商屯质疑》,《中国古代史论丛》编委会:《中国古代史论丛》第1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02-123页。本文在前贤,尤其是商传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明初开中目的、九边土地产权制度方面做补充论证,以进一步证明《明史·食货志》所述影响巨大的明前期九边商屯说只不过是一种臆想。
一、洪永间九边地带开中非常态化
《明史·食货志》云:“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迨弘治中,叶淇变法,而开中始坏。诸淮商悉撤业归,西北商亦多徙家于淮,边地为墟,米石直银五两,而边储枵然矣。”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885页。“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第1881页。
这里有四个内容值得注意:一是将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等同于商屯,简言之,即是将边中等同于商屯;二是商屯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官有,即国有;三是商屯撤业由叶淇变法破坏边中所致;四是商屯撤业造成边地荒弃,粮价腾贵,边储空虚。但考诸史实,开中促使商屯发生的条件在洪武、永乐年间并不具备。
《明史·食货志》将边中等于商屯,即是说明初在九边地区的招商开中政策达到了鼓励商人在纳粮地就地开垦生产粮食——亦即开办商屯——的效果。但是,要达成这一效果,需要满足多个必要条件。条件之一即是开中在九边地带持续而广泛地展开,从而形成稳定的粮食需求市场,刺激商人就地组织农业生产,节约运输费用。但是,明朝嘉靖以降至清前期文献中所提到的开中等同于商屯的“明初”“国初”及“太宗”时期,开中法在九边地带并未全面、广泛并持续地展开,不足以为商屯产生提供稳定的粮食需求市场,商屯也就无从展开。
首先,洪武、永乐时期,盐课的销售方式两种,一是户口食盐,一是开中。前者是官销,亦即行政配给,后者则是商销。其次,从开中的财政目的而言,除了筹措粮饷外,还被用作货币政策工具。复次,就开中筹措粮饷的开中地点而言,并未在九边地区持续而普遍地展开。
据方志远研究,户口食盐法源远流长,明朝建国,沿宋元之旧,依据时宜而有所调整,“洪武时曾行户口食盐法的地区,实有两类情况,曾受元末农民战争猛烈冲击的中原地区,户口食盐法从洪武三年开始逐步推行;东南沿海及其他朱明政权取之于元朝的地区,户口食盐法从明政权势力到达之日起,就已在实行”。但有些地方属权宜之计,而各地输纳和配给的标准也不一致。至永乐二年(1404),全国推行户口食盐钞法,始成为全国实行的划一制度。
方志远:《明代的户口食盐和户口盐钞》,《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3期,第19-20页。
永乐二年全面推行的户口食盐钞制度是为了回笼宝钞,挽救宝钞信用,其具体实行办法是“大口令月食盐一斤,纳钞一贯;小口月食盐半斤,纳钞五百文”。《明太宗实录》卷三三,永乐二年七月庚寅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590页。按照陈瑛的估计,当时全国民户和军户合计不下1200万户,一户以5口计,大小口所占人口比例为2/3和1/3,则全国一年需支付的户口食盐总额=1200(2/3*1+1/3*05)5*12/400≈150万引(大引),比洪武年间十一盐运司和盐课司年课总额1 149 013引(见表1)尚多出35万余引(大引)。
永乐二年户口食盐钞法,参见《明太宗实录》卷三三,永乐二年七月庚寅条,第589-590页。据曹树基著《中国人口史》第4卷《明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4页表4-16的数据,小口比例约占总人口的1/3。也就是说,如果明朝政府严格兑付食盐,则全部盐课也不够用。当然,实际执行中,由于户口食盐须各州县派员前去盐司关支运回,然后计口给散,宣德以后,路途遥远者,因成本昂贵,往往放弃关支。
参见方志远:《明代的户口食盐和户口盐钞》,《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3期,第20页。至于盐司附近之外州县户口食盐何时全部停止关支,文献上没有明确记载。但洪武、永乐年间,应有相当部分州县是关支户口食盐的。因此,可以肯定,洪武、永乐年间,官府不可能将减除盐司附近州县户口食盐之外的盐课全部用于开中。
那么,洪武、永乐两朝在九边一带的开中具体情况如何呢?
根据文献记载,一般认为明朝开中法始行于洪武三年(1370)。大同军储,原由山东陵县、北平长芦所征税粮供应,但运费昂贵,该年六月,因山西行省言,令商人于大同仓、太原仓入米,偿以淮盐,以省转输之费。
《明太祖实录》卷五三,洪武三年六月辛巳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1053页。随着明朝军事统一行动推进,开中法在华北、西北、西南逐步展开。洪武年间的开中地点,就九边地带而言,依《明太祖实录》历年所记梳理,东到大宁,西至甘肃,均已展开。虽然开中事例为明朝历代实录所必记,但遗漏者多有,且正统以前事例,只记盐粮比率、开中仓口与盐司,不记各地开中数额,因此,各开中地的具体开中盐引数额和所能获得的粮储数量,皆无从判断。但从有关记载看,明初北边各地的开中,商传的研究已确凿证明缺乏连续性。
参见商传:《明初商屯质疑》,《中国古代史论丛》编委会:《中国古代史论丛》第1辑,第106-109页。
二、开中政策禁止本地采购
明朝全国统治稳定后,《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二,洪武二十年(1392)五月甲子条的记载,描绘了当时全国粮食供需的大致情况:
上谕户部左侍郎杨靖曰:“京师军储所收已定。其在外諸司府州县粮储,有军卫处,宜存二年,无军卫,则存学粮廪给,余并折收钞布绢匹。尔等其更计之。”靖言:“方今四川粮储,岁给不敷,云南尤甚,宜命商人纳米,而以官盐偿之。若北平、山东之粮,以济漠北、辽东匮乏。山西、陕西近边之地,粮宜多积,亦难限以年数,皆当全收。惟河南、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及直隶府州县,可皆存粮二年,余并在折收之数。”上从之。
《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二,洪武二十年五月甲子条,第2740页。
先看凉州(今武威)以西的甘肃诸卫所。该区域开中,首见于洪武二十三年(1390)十二月,因右军都督佥事宋晟言,暂罢凉州开中,移其盐粮于甘肃中纳。
《明太祖实录》卷二○六,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辛未条,第3074页。
那么,开中是否能促进甘肃发展其商屯呢?《明太宗实录》卷七三,永乐五年(1407)十一月丙子条记载云:
时[甘肃总兵官左都督何]福奏:边地田多,请令军士下余丁屯种,及请运凉州旧粮至甘肃,俟下年运庄浪、巩昌新粮至凉州。又请甘肃盐场,听商人于黄河迤南籴粮中纳。悉从所言。
《明太宗实录》卷七三,永乐五年十一月丙子条,第1022页。
这段记载,有两点值得重视。第一,甘肃可以开垦的土地很多,但并不鼓励发展商屯,而是用来发展军屯。第二,甘肃开中的粮食禁止在本地购买,必须来自黄河以南。
甘肃开中粮食必须来自黄河以南的做法,后来在宣德九年(1434)和正统二年(1437)屡次重申。
[宣德九年]九月乙亥,行在户部奏:陕西行都司各卫仓,客商中纳盐粮,及囚人纳米赎罪者,多有欺弊,请令商人俱于黄河迤南临洮、巩昌等府籴米,运至河桥等巡检司盘验,渡河上仓,仍于行都司出给勘合,赍赴布政司报数稽考。……以实边备。从之。
《明宣宗实录》卷一一二,宣德九年九月乙亥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2526-2527页。
[正统二年二月甲申]巡按陕西监察御史张政言边务二事:一、甘肃地寒,少生五谷,近日中盐商贾多就彼买米,以致谷价涌贵。宜令布按二司官于兰县巡视,遇有中盐者,务令他处载粮,赴边上纳,则边储易足,人不缺食。……从之。
《明英宗实录》卷二七,正统二年二月甲申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547页。
从永乐、宣德、正统三朝禁止在甘肃本地收购粮食中盐的政策规定来看,商屯在该地已经无存在的条件。
凉州开中始于洪武十一年(1378)二月,以淮浙盐偿付。
《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七,洪武十一年二月丙辰条载:“敕中书省曰:‘朕初以边戍馈饷劳民,命商人纳粟,以浙淮盐偿之。盖欲足军食而省民力也。今既数年,所输甚薄,军饷不供,岂盐价太重商人无所利而然欤?尔中书其议减盐价,俾输粟于西河、梅川,庶粮饷可给,而内地之民省挽运之劳。于是定拟凡输粟于凉州卫者,每盐一引米二斗五升,梅川三斗五升,临洮府七斗,河州四斗。”(第1912页)兰县(今兰州)开中始于洪武四年(1371)。该年陕西灵州盐课司所属灵州大小盐池、漳县和西河(和)县二处盐井所产食盐用于本布政司各府州县招商开中,开中仓口,除兰县外,有延安、庆阳、平凉、宁夏、临洮、巩昌、漳县、西河(和)等,也就是陕西布政司的中部。
《明太祖实录》卷六五,洪武四年五月甲子条,第1229页。灵州盐课司的行盐地为巩昌府、临洮府及河州,即陕西的中南部。
万历《明会典》卷三三,第9册第932页。这说明洪武年间的陕西中部一带,农业经济尚处于恢复阶段,仍是缺粮地区。
宣德五年(1430)四月,户部奏定各处中纳盐粮则例,纳粮仓口有五处,分别是京仓、宣府卫仓、甘肃卫仓、宁夏卫仓、独石堡仓。除京仓外,其他四处都在极边之地。其中,宁夏开中灵州盐课司小盐池的盐,特别规定:“若陕西、山西所属客商,每引米麦四斗五升,宁夏卫并所属客商米六斗。”
《明宣宗实录》卷六五,宣德五年四月己卯条,第1534页。宁夏卫并所属客商的则例高出陕西、山西所属三分之一,是因为纳粮距离近。可见,宣德年间,宁夏确实存在客商就地耕种纳粮的可能。但即使有,其规模也无法满足宁夏卫的开中需求。因为同年闰十二月,户部又报告:“甘肃、宁夏、大同、宣府、独石、永平等处,俱边境要地,民粮艰于转输。比年虽召商中盐,途程险远,趋中者少,供用不敷。”
《明宣宗实录》卷七四,宣德五年闰十二月丁未条,第1724页。这说明,当时北部边镇开中招商的对象,几乎全来自各边镇之外。为解决外地客商招揽困难的问题,户部建议“宜暂许各处寓居官员、军余有粮之家,各纳米豆,不拘资次,于淮浙等处支盐”,为朝廷采纳。
《明宣宗实录》卷七四,宣德五年闰十二月丁未条,第1724页。作为普通军士家庭正军以外的余丁,军余纳粮中盐,并不为明朝法例所禁止。法例所禁止的是四品以上的势要。户部所奏准新例,既然是“寓居官员”,没有品级限定,其实际意义是突破了《大明律》的“监临势要中盐”和公侯伯及四品以上文武官员家人奴仆行商中盐的律禁。
参见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9页;万历《明会典》卷三四《盐法通例》,第9册第959页。换言之,在明朝建国62年之后,北部边镇开中盐粮的招商对象,找不到商屯的影子。明朝政府只好破禁鼓励边镇势要将自己手中掌握的谷物出售给国家,而以盐业经营特许作为交换。
三、明前期商屯所需土地及产权无保障
如果边镇的商屯发展起来了,明朝何苦向势要中盐开口子呢!边镇商屯在宣德以后连续多年开中也发展不起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缺乏地权和劳动力的保障。
王守义认为,九边荒田,洪武、永乐时允许军民开垦为己业,商屯田土就是属于此类土地。但考察其所引用的史料依据和解释方式,却存在很大问题。第一,引用明末人张大复《梅花草堂笔谈》卷一二《万先生恭》条所记万恭“有《钱谷》《屯田》二议”,论及屯田,有这么一句话:“屯田期于开种,边帅商兵,惟力开垦,永不起科。”(明)张大复:《梅花草堂笔谈》卷一二《万先生恭》,上海:贝叶山房1935年版,第244页。王守义引用时误为《梅花草堂集》卷一二。王文截取这一句话,直接解释为明初政府的政策。
参见王守义:《论明代的商屯制度》,《南开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56年第2期,第104頁。然而张大复的《笔谈》明确记载,这句话出自万恭(1515-1591)的《屯田议》,是万氏的看法和建议而已,并非明初政府的政策。第二,王文引用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陕西上》所录华阴人王弘(1622-1702)《延安屯田议》的一段话:“明太祖屯田遍天下,九边为多,而九边屯田,又以西北为最。其垦田之令,以边方闲田,许军民开种,永不起科”。
(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六二原编第18册《陕西备录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2040页;(清)王弘:《砥斋集》卷三《延安屯田议》,《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404册第430页。王文据此认为“永不起科”政策曾经在九边地区普遍实行,为商屯的商人土地私人所有权提供了制度前提。但是,据目前对明前期永不起科地的研究成果,洪武、永乐年间永不起科的政策主要是在北直隶、山东、河南三地实施,其他地区是否实施,并无官方明文记载。
参见田培栋:《论明代的“永不起科”政策》,《晋阳学刊》,1986年第6期,第58-63页。文中云:“明代前期出现‘永不起科最多的是北直隶、河南和山东。其他地区,虽无明文实行这一政策,而实际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发达,农民也开垦了大量的‘不纳粮地。”(第62页)洪武十三年(1380),明廷曾颁令:“陕西、河南、山东、北平等布政司,及凤阳、淮安、扬州、庐州等府,民间田土,许尽力开垦,有司毋得起科。”
万历《明会典》卷一七,第5册第448页。不过,洪武二十四年(1391)、二十六年(1393)的政策规定,“但是荒田,俱系在官之数”“开垦荒芜官田,俱照民田起科”,否定了洪武十三年的政策,只是到洪武二十八年(1395),始规定:“山东、河南开荒田地,永不起科”。
以上引文,俱见万历《明会典》卷一七,第5册第448页;参见罗冬阳:《明太祖礼法之治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70-71页。宣德年间,北京八府照山东、河南例行。
(清)萍浪生:《梦言》卷二《永不起科》,上海:扫叶山房1915年石印本,第15页a。可见明前期不存在九边地区荒地普遍实行“永不起科”的政策。
又,《明英宗实录》卷一六九,正统十三年(1448)八月辛巳条记载大同、宣府巡抚罗亨信的建言,其中提道:“太宗皇帝临御之际,诏边士尽力辟地,不征其税,皇上嗣位之初,亦有是命。”《明英宗实录》卷一六九,正统十三年八月辛巳条,第3268-3269页。查该书,卷一八,正统元年(1436)六月辛丑条记载,佥都御史罗亨信奏言:“边卫军余耕种田亩,止令自给,免纳税粮。迩者边储缺少,仍令计亩而输,军士供给艰难。”经户部复奏,“如其言”。《明英宗实录》卷一八,正统元年六月辛丑条,第353页。又卷五二,正统四年(1439)闰二月辛巳条记载山西按察司佥事刘翀的两条建言,其二为“加惠边军”,具体内容是:“大同、宣府、辽东、陕西诸处,号为极边,官军衣食止凭月粮,虽有屯种之利,未广衣食之源,况朔漠之墟,田地旷远,弥望动数百顷,若令耕种,岁计不赀。但边军畏惧禁例,不敢额外擅耕,请移文诸处镇守等官,但有沿边空闲之处,即许官军户下人丁尽力耕种,免其子粒。因地利以厚民生,此足食养兵之道也。”“上从其言命行在户部行之”。《明英宗实录》卷五二,正统四年闰二月辛巳条,第991-992页。
可见,永乐、正统年间确有边卫军士户下人丁垦种空闲土地不纳籽粒的政策。左云鹏先生据此推论:“在当时沿边地区存在大量荒旷土地的情况下,商人‘自垦边地应当为官府所允许,是不成问题的。”并且以万历、崇祯间宁夏、大同鼓励商人垦荒中盐的事例作为例证。
左云鹏:《明代商屯述略》,《陕西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1期,第78-84页。此推论与证明的逻辑颇成问题。
首先,鼓励边卫军士垦种当地空闲土地与鼓励商人在边地垦荒纳粮中盐,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鼓励边军垦种,属于“加惠边军”,其路径和目的在于让利于军,增加边军家庭可以自己支配的收入,而鼓励商人在边地垦种,其路径和目的则在于让利于商,增加粮食产出,保障边镇的粮储供给。虽然总体上,两者都可以改善边镇粮食供给,但前者的对象是边军,后者的对象是中盐商人,路径和直接目的完全不同,没有必然联系。
其次,以两个世纪以后的事例证明二百余年前的事情,完全忽视该事例发生的历史条件和前因后果,方法上不严谨,实证上则与史实完全不符。
而具体到明初,九边是洪武、永乐年间推行军屯最为有力的地区,当地的土地和人力资源,都被集中用于发展军屯。尤其是洪武二十年辽东纳哈出降,二十一年捕鱼儿海大捷击溃北元政权之后,明朝在九边屯田大规模展开,荒田尤其较膏腴者被开发为屯田,其他的则被用作牧马草场,鼓励民间开垦并非明前期九边地区的土地政策。
由于土地所有权和劳动人手无法得到保障,所谓商屯也就无法展开。其实开中法与商屯相表里的说法外,明朝还存在开中与军屯相表里的对立说法。
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一四《屯田上》,记永乐二十二年(1424)冬月谕户部尚书夏元吉:“令天下卫所,凡屯田军士,自今不许擅差,妨其农务。”王圻特加按语云:“軍国之事,备边为急。备边之务,兵食为先。屯田之法,乃足食足兵之要道,而通商中盐,则又所以维持屯田于不坏者也。洪武、永乐间纯任此法,所以边圉富强,不烦转运,而蠲租之诏,无岁无之。后来屯田、盐法渐非其旧,而边饷不足,军民俱困矣。”
王圻:《续文献通考》,《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62册第84页上。王圻没有进一步引证史料解释为什么通商中盐所以维持屯田于不坏。按照逻辑推论,其原因应该是军屯上的相当部分收成被开中商人收购,从而使得屯军能够获得较好收益,其耕作积极性也就有了保证。
通商中盐与军屯相表里的原因,隆庆时的内阁大学士徐阶做了很好的说明。隆庆元年(1567)十一月,明穆宗令廷臣集议“防虏之策”,辅臣徐阶归纳为十三条建议复奏,其中一条是“理盐法”,其内容为:
夫防边莫要于足兵,而足兵又莫先于足食。先年商人中盐,例于各边上纳本色,谓之飞挽,其利甚大。且军士之有屯田而贫不能耕者,商人则资以牛种,至秋成计所得之息,分其粟而输之官,于是野无不耕之田,市无甚贵之粟。故盐法与屯田相为表里,足边之上策也。
《明穆宗实录》卷一四,隆庆元年十一月辛酉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392页。
也就是说,开中商人为了保障开中所用粮食,预先向屯田军士贷放生产资料,然后在秋收的时候以粮食偿付。
在两淮盐商发家史中,也确实可以找到事例,由屯军致富,而后中盐经商,再投资支持子弟读书出仕。如万历时陕西按察司副使薛纶(1534-1591)的先世,居扬州兴化,“国初讳士秀者,以从戎徙河曲,再徙天城卫,遂家焉。士秀生镇,镇生玘。玘四子:春、云、雨、雷。雨、雷无嗣。春二子,长经,次绮。云即公父……是生公及缨。薛氏世力田,以农致饶。后稍受贾居,盐筴维杨,而业儒则自公始。”(明)王家屏:《陕西按察司副使薛公纶墓志铭》,(明)焦竑:《国朝献征录》卷九四,《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530册第336页。
据《明宣宗实录》记载,宁夏、甘肃的膏腴田地皆为镇守官及各位豪横官旗所占,而屯军所得屯田只是瘠地。该书卷七六,宣德六年(1431)二月丁酉条记载:
遣行在工部右侍郎罗汝敬往陕西经理屯田之务。时陕西参政陈琰言:“宁夏、甘肃田地可引水灌溉,虽旱亦收。然贰处膏腴之地,皆为镇守官及各卫豪横官旗所占,俱不报官输粮。间有报者,十仅得一。其卑下瘠地,则分与屯军,致屯粮亏欠,兵士饥困。而官员豪强之家,日以恣横。又陕西诸卫所军,有二分三分守城,七分八分下屯者,以七八人耕作供给二三人之食,宜无不足。而各卫往往缺粮,有司疲于馈运,盖由卫官及管屯者各图己利,不顾公家,凡屯军有所差遣,不复拨补,即除其名而据其地。乞遣官行视,按其侵欺之罪。”上是其言,遂遣汝敬与琰往,同三司官经理。
《明宣宗实录》卷七六,宣德六年二月丁酉条,第1753-1754页。
既然膏腴之地连普通屯田军士都分配不到,岂能有平民开中商人的份?就在罗汝敬被差往陕西经理屯田半个月后,宁夏左屯卫指挥使张泰劾奏宁夏总兵官宁阳侯陈懋私役军士贸易、侵吞粮储诸罪,其中私役军士种田、贩卖私盐情状如下:“……[陈懋]又私役军种田三千余顷,夺民水利。岁收之粟,召商贾收籴中盐。又与[都指挥]阎俊等遣军挽车九百余辆,载大盐池盐往卖于西安、平凉等府。”
《明宣宗实录》卷七六,宣德六年二月壬子条,第1769页。
可见,宁阳侯陈懋私役军士种田,其目的是为将所收获的粮食卖给中盐的商人。因为从法律上讲,公侯伯和四品以上文武官员不得令家人假名中盐与民争利。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靠山吃山,用对边境土地和军士的掌控,控制粮食生产,垄断相当部分用来中盐的粮食。陈懋役占军士所种的3000余顷灌溉良好的耕地,相当于永乐时期宁夏镇屯田总额的192%。
永乐时宁夏镇军屯总额数字,参见《万历会计录》卷二七《宁夏镇·沿革事例》,《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53册第928页。
罗汝敬赴甘肃清查的结果,比宁夏镇的情况还要惊人,甘肃镇所属12卫3所,国初(应是永乐时)屯田只有13 010顷,
《明神宗实录》卷八,隆庆六年十二月辛巳条记载,甘肃巡抚廖逢节奏清查甘肃诸卫兵马钱粮。(“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1962年版,第312页)而官豪所占田土竟达10 490顷,
《明宣宗实录》卷八三,宣德六年九月丙寅条载:行在工部侍郎罗汝敬还自陕西,言宁夏、甘州等处官豪之家,占种田土,计10 490余亩(依每亩田土平均籽粒计算,“亩”为“顷”之误),依屯田起科,增收子粒195 570余石。(第1912页)占该额的8063%。
对于北部边疆新开辟的土地,永乐到正统,一直执行“[屯田定额之外],边士尽力辟地,不征其税”的政策。
《明英宗实录》卷一六九,正统十三年八月辛巳条载:巡抚大同宣府右副都御史罗亨信奏:“太宗皇帝临御之际,诏边士尽力辟地,不征其税。皇上嗣位之初,亦有是命。今户部遣官于大同、宣府经量新辟之地,每人除八十亩外,余地每亩征税五升。臣窃以为,塞北军士守边效劳,岁无宁日,其余丁无他生业,惟事田作。……计其一岁之中,不得尽力于南亩者十常六七,况边境之地砂盐碱硗瘠,霜早雨迟,收获甚薄,听其自食,庶几仅足。若征其税,则人畏难不敢耕种,衣食不足,必致逃窜。彼为户部者,但知边境以积粟为务,而不知守边以得人为本。人心不固,虽有粟谁与共守!矧今边报频至,正宜布恩信以结人心,岂可生事以扰之耶。乞罢经量。”上嘉纳之。(第3268-3269页)也就是说,即使边镇有待开垦肥沃空闲田土,也轮不到开中商人雇人开办商屯。
成化二十一年(1485),真定府知府余瓒奏称:“陕西、山西、大同、宣府、辽东等处,虏贼出没无常,而供饷无限,设法转运亦不能济。访得边墙内地土肥饶,近皆为镇守内外等官私役军士尽力开耕,所获粮草甚富。凡遇官民买纳,加倍取息。”
《明宪宗实录》卷二六三,成化二十一年三月丙午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4467页。
其实,在北部九边地区,明朝实行军屯和世袭兵制相结合的军事防卫体制,衍生出来的是边将和权贵主导的军事—经济社会,其土地资源,名义上是国有,但逐渐演变为实际上的边将和权贵私自占有。这种军事—经济社会的土地产权制度,在盐粮开中的刺激下,无法为外来客商发展商屯提供所必需的条件,反而为边将和权贵私役军士开垦土地提供了强大的激励。除本地军事—经济社会体制内的军户外,外来商户想要在本地采购谷物用于开中,只能购自富裕军户和边镇权要之手。
结 语
明前期,在边地纳粮中盐的激励下,盐粮商人要就地组织粮食生产,实行商屯,需要最基本的两个必要前提。第一是开中法在九边地区要持续实行,以提供稳定的粮食需求市场,给商屯的开展以稳定激励。第二是外来客商必须能够在九边地区获得耕地,其收益权等土地产权有保障。但是,考察明朝前期九边开中和土地管理体制,就会发现,在宣德以前,两个条件都不存在,而且明朝实施开中的目的,是为了从开中地之外调配谷物。宣德以后,第一个条件基本成立了,但是,第二个条件仍然不具备,因为明朝的九边地区是一个边将和权贵主导的军事—经济社会,其名义上国有,实际上边将和权贵私自占有的土地产权制度,在盐粮开中的刺激下,无法为外来客商发展商屯提供必要条件,反而为边将和权贵私役军士开垦土地提供了强大激励。因此,本文赞同商传对《明史·食货志》商屯说的质疑,就明初开中目的、九边土地产权方面予以补充论证。《明史·食货志》将开中法等同于商屯的主张,仅仅是从未做任何直接论证的臆想。至于这种臆想为何在明朝后期出现,又反映了怎样的一种历史真实,限于篇幅,拟另文探讨。
责任编辑:孙久龙
Abstract: Shihuozhi(食货志)in History of Ming claims that Kaizhong (开中法, grain-salt exchange) is equal to Shangtun(商屯, to have merchants open farm)in the early Ming Dynasty. This argument has far-reaching influence. However, based on a further study, the claim is just a supposition with no evidence. During periods of Hongwu(洪武) and Yongle(永樂) , Kaizhong in Jiubian(九边) districts had not been carried out steadily, and the purchase of local grain was banned for the grain-salt exchange. Besides, salt resources had not been all used in Kaizhong of Jiubian. In addition, the property rights of field reclaimed by merchants did not get guarantee. After the reigns of Xuande(宣德) and Zhengtong(正统), the grain-salt exchange was in full swing, but that provided a strong incentive for border generals and senior officials to open the land, and claim their land property right. The merchants from other areas could not get the necessary condition to develop Shangtun.
Key words:Shihuozhi(食货志) in History of Ming; Shangtun(商屯, to have merchants open farm); Kaizhong(开中法, grain-salt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