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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系治理、合作社契约环境及组织结构的优化

2019-05-09张益丰

重庆社会科学 2019年4期
关键词:领办社员契约

张益丰

(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37)

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并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与数量呈现逐年递增态势。截至2018年10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214.8 万家,是2007年合作社数量的82 倍;入社农户数量占全国农户数量比重超过48.5%①数据来源于《2018年全国农民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盘点》,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0NzA-zNjkxNg%3D%3D & idx=2 & mid=2247489756 & sn=f12e77de1712457e859ae2ae036c3830.。尽管合作社作为联结农户与市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势头强劲,但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组织带动能力不显著[1]、合作社名实分离[2-3]、成员异质性严重[4],以及合作社质性严重漂移等诸多问题[5-6]。

在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化先纵向联合(嵌入农产品供应链)、后横向联合(发展农业合作组织)的现实背景下[7],合作社发展始终面临着“三重契约”治理环境(即同时存在嵌入供应链所面对的商品契约治理、合作社内部成员之间要素契约治理以及嵌入村社发展所必需的社会关系治理)[8]。理顺三者的关系有助于实现合作社的规范运营与农业产业的优化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前农业合作社发展数量骤增但发展质量不高的现实背景下,要实现合作社建设的有序推进亟待对以下几个关键问题做出解答:首先,针对“产品买卖型”合作社而言①周振、孔祥智根据合作社核心成员与普通社员合作关系,将合作社定义为要素参与型与产品买卖交易型合作社,本文也将遵循这一界定标准,其他合作社如服务型合作社、社区型合作社等不在本文讨论的范畴。,如何保证合作社与社员之间产品交易的商品契约治理环境良性运行?其次,商品契约治理与合作社内部要素契约的治理能否实现交互治理,怎样实现?再次,商品契约与要素契约形成交互治理的保障机制是什么?最后,针对所谓的“要素参与型”合作社,上述问题又该如何解答?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观点,首先,在产品买卖型合作社中,合作社内部强的社会关系治理能够促进合作社交易成本与组织成本的降低,从而规范商品契约环境,促进合作社组织结构优化(要素契约治理有序),实现商品契约与要素契约的交互治理;其次,在要素参与型合作社内部,企业借助合作社进行合作社内部强社会关系治理,能有效规范合作社内部要素契约治理环境,进而降低合作社组织成本,并促进合作社组织结构优化。为证明上述观点,我们分别针对两种不同类型的合作社构建数理模型,并且以山东莱州市泽潭渔业养殖合作社为实验组,山东蓬莱市红旗果业合作社与山东烟台福山区卓良水稻种植合作社为参照组进行典型案例分析②后文将泽潭渔业养殖合作社、蓬莱市红旗果业合作社、福山区卓良水稻种植合作社简称为泽潭合作社、红旗果业和卓良合作社[3]。,验证了上述假设。

二、文献综述

农民合作社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产业化演进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合作社的数量及参与人数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政府对于合作社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9]。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衍生出多种类型和组织模式,其中苑鹏指出农产品生产的服务供应商已经成为合作社的领办主体,符合经典合作社理论规定的农民自发型合作社数量稀少[10]。张晓山认为大农(企业)领办型合作社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主导力量,其发展占优势的原因在于大农(企业)领办型合作社既顺应了政府对农业规模化、市场化、组织化生产的综合管理要求,同时又与资本逐利目标要求吻合[11]。因此大户和企业主导的合作社能获得政府的重点扶持并得以快速发展[12-13]。

既然大户领办型合作社已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发展的必然选择,那么优化其组织架构并突出其产业发展优势将有助于我国合作社健康发展。有学者强调发挥大农所具有的企业家能力将成为合作社获得成功的保障[14];张益丰、刘东提出龙头企业与普通社员释放双向“置信承诺”能稳固合作社内部契约环境,有助于合作社组织结构改良[15]。有研究认为领办者与普通参与者只要形成所谓的“利益共同体”,能将关键交易内部化到交易性专用资产共有的合作社层面,就能减少双方彼此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交易专用性资产的使用风险[16]。但相关研究仅进行宏观层面经验研究或者案例分析,缺乏微观实证数据支撑。

刘西川、徐建奎的研究立足于契约治理环境视角研究合作社层面上商品契约与要素契约的交互治理过程,并且强调一旦出现商品契约对要素契约的反向治理即构成真正合作社存在的条件[17]。崔宝玉、刘丽珍认为社员与合作社形成不同类型的交易时,合作社治理将呈现动态变化(外围社员与合作社交易表现为商品契约治理;积极社员与合作社重复交易,则突出关系治理;只有在核心社员与合作社形成长期交易中要素契约治理作用才会凸显,并且形成商品契约的反向治理)[8]。遗憾的是上述研究并未就合作社核心成员—普通成员合作形态进行针对性的分类研究。

前人的理论研究已经关注到社会关系治理对合作社发展的作用。如杨灿君就“能人治社”中能人通过乡土社会关系性交往法则,强调个人声誉和合作社集体声誉,实现合作社组织治理[18]。福尔腾和亚当奥维斯(Fulton and Adamowicz)强调社员承诺是合作社发展的必要条件,社员承诺缺失将威胁合作社的融资能力及生存能力,合作社的服务社员能力会降低[19]。万俊毅、欧晓明以及邢成举认为在合作社这一混合经营组织中,社会关系治理的作用要大于正式的契约治理[20-21]。

上述研究突破了组织成员身份认定这一单一标准,通过契约治理与关系治理“多元”互动来实现保护农户利益、发展农业产能并提升农产品品质的目标,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供新的思路。然而合作社内部如何通过社会关系治理影响合作社商品契约与要素契约履约环境的传导机制剖析不明晰;同时上述研究依然存在注重案例描述,缺乏数理分析与实证数据支撑等缺陷,且研究对象聚焦度不够。

另外,上述论证仅立足于“合作社+农户”层面去研究合作社与社员在经营过程利益趋同及治理环境优化过程,忽略了领办大户(如企业)在“企业+合作社+农户”这一组织架构中的行动逻辑分析,缺乏形成契约治理与社会关系治理良性互动的可行性论证与理论模型构建。本文的研究将对上述缺陷进行相应的弥补。

三、研究假设的提出

通过对文献的回顾,本文认同合作社内部实现契约治理与社会关系治理之间存在有序互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良性发展的重要条件。借鉴周振、孔祥智的设定,我们将当前合作社形态按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的合作形态分为“产品买卖型”合作社(如种植、养殖类合作社)和普通成员通过要素参与形成的“要素参与型”合作社(如农机合作社、土地入股型合作社)[3]。

本文认为无论是何种形态的合作社,“大户—合作社—农户” 三方通过社会关系治理达到相互的“置信承诺”,能够有效地促进“大户—合作社—社员”之间交易顺畅。按照这一思路,本文提出两个基本假设,并试图借助数理分析和典型案例分析来证实社会关系治理是产品买卖型合作社与要素参与型合作社组织优化和运营绩效提升的关键。

假设1:产品买卖型合作社中,合作社通过实现社会关系治理,能有效降低合作社组织成本(要素契约治理),同时也减少内部商品交易成本(商品契约治理),形成以合作社为平台的农产品交易信息在领办者与农户之间无偏传递,实现合作社要素契约与商品契约的交互治理。

假设2:要素参与型合作社中,领办者通过合作社来实现合作社内部社会关系治理,促进合作社组织成本降低,实现领办者的经营成本随合作社经营规模扩张而下降以及合作社组织优化的双重目标。

四、数理模型构建

(一)“产品买卖型”合作社视角

首先在“产品买卖型”合作中,我们设定合作社作为大户(企业)、农户就商品契约(如农产品买卖)与要素契约(如合作社组织治理)进行交互治理的产业中间层存在。研究认为其良性运转的关键在于实现领办者对农产品收购意愿的充分表达,同时社员能向合作社表达其真实的成本参数①尽管我们高度认同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关系及利益诉求的多元化。但仅就产品买卖型合作社而言,领办企业-合作社关系顺畅建立在能通过商品契约交易,借助合作社这一经营主体领办者能获得稳定、质优的初级农产品;而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稳定建立在通过商品契约能解决农户生产的农产品销售问题。因此,对于产品买卖型合作社而言,研究农产品在“企业-合作社-农户”之间交易过程显得尤为重要。。假设领办大户(企业)通过合作社向社员收购农产品量Q,获得的收益为Y=Y(Q,ω),其中ω 为领办者对采购该合作社农产品的偏好程度。Y(Q,ω)随Q 而递增同时为凹的,并且随ω 递增;边际收益Y'随Q 递减。社员成本c=c(Q,c),c 为成本参数。c(Q,c)随Q 递增且为凸的,随c 递增,同时边际成本c'随Q 递增。

参照斯普尔伯(Spulber)的机制设计,研究设定买方(领办者)购买意愿ω 分布区间为[ω0,ω1]范围内,其累计分布函数F、密度函数f 均为正且连续。卖方(社员)成本分布区间为[c0,c1]范围内,其累计分布函数G、密度函数g 均为正且连续[22]。根据艾斯普利蒙特等人(Aspremont et al.)的设定可知,领办者的虚拟偏好评价为;社员的虚拟成本为。令a 代表领办者愿意收购合作社提供农产品的意愿期望金额;b 代表合作社支付给农户的期望金额[23]。众所周知,为保证合作社作为产业中间层获得利润,并能有留存作为返利支付给农户,其必要条件可以表述为:a-b>0。又令Ei(i=ω,c)分别表示厂商与社员的预期算子。借鉴斯普尔伯(Spulber)及麦耶森和萨特思韦特(Myerson and Satterthwaite)的设定,采用边际密度表示[22][24]:

a1(ω)=Eca(ω,c);a2(c)=Eωa(ω,c);b1(ω)=Ecb(ω,c);b2(c)=Eωb(ω,c)

在此基础上,卖方(农户)的期望收益为:

买方(领办方)的期望收益为:

在满足激励相容与个人理性双重约束的基础上,合作社通过选择机制(Q,a,b)实现利润最大化。合作社的利润函数:

借鉴斯普尔伯的模型设计,本文设定买卖双方均以传递真实买卖双方交易意愿为最优策略[25]。买卖双方的边际评价函数为:

然后对买卖双方的边际评价函数积分获得新的评价函数:

对评价函数取期望值并进行局部积分后可得:

要实现中间层利润最大化,需要使得买方(企业)提高买方向中间层(合作社)的支付额a,降低中间层向农户(卖方)支付额b,促使最低评价的ω0与最高成本的卖方c1期望净收益均为0,即L(ω0)=W(c1)。在这种情况下,将公式(1)、(2)、(8)、(9)代入方程(3)获得:

中间层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

在方程式(11)中,要使中间层利润达到最大化,至少满足:

即大农从合作社那里收购农产品获得的边际收益要远高于农户生产农产品的边际成本。由题意可知,由于Y1(ω)为递减函数,随着收购(生产)农产品数量的进一步提高,领办者的收益将下降。大农为保持其收购过程中既得的利润,同时维持合作社利润最大化,势必要求合作社通过要素契约环境治理等治理手段,实现合作社社员与合作社双方利益趋同,从而降低合作社经营成本。

单就合作社经营而言,合作社短期运营成本定义为c=B+α1cA+α2cB+α3cC,c 为总成本,B 为固定成本,cA表示专用性资产投资与专有性资产投资的支出成本(如加工、储运、场地使用、农资使用、市场拓展、职业教育、新技术引进推广等费用),cB为农产品买卖前后产生与交易相关的交易成本,cC为协调农户统一生产支付的组织成本。

其中cA、cB随着合作社经营规模的扩张而呈现出专用性资产与专有性资产投资增长的趋势。因此随着交易量Q 的增长,cA、cB也相应增加。同时通过合作社内部社会关系治理①社会关系治理专指合作社利用信任、社内有效沟通、声誉等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促进合作社与社员形成互惠机制与互信关系。,促进合作社领办者、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行动一致,形成经营上的“准纵向一体化”,在种—养—管—收各阶段实现统一流程和科学管理来降低合作社组织成本cC;组织成本与交易成本cB所具有的内在关联性,使合作社通过有效降低组织成本来规范农产品生产流程与交易过程,从而使降低交易成本成为可能,实现农户生产边际成本c1(Q,c)下降。数理模型证实通过社会关系治理,通过合作社组织成本下降的方式来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商品交易信息在收购者与被收购者之间无偏传递的最优策略,最终形成合作社要素契约与商品契约的交互治理。假设1 可证。

(二)“要素参与型”合作社视角

要素参与层面,本文观察到大户(企业)领办合作社成立纵向一体化生产基地(如土地入股形成集中连片种植等形式)。大农(企业)对农产品的前期投入包括资金投入和企业用于维持合作社日常经营的相关投入(由于日常维护用工费用由合作社承担,劳动力费用合计在相关投入中)。

企业投资合作社组建生产基地的成本:

其中X1表示大农(企业)投资建设生产基地场所支付的资本投入量,包括大农投入的资产专有性投资(如设备投资、种苗投入等),以及大农从事提升技术优势为目标的专有性资产投资。X2表示企业在生产基地生产管理、监督产品质量、生产过程监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Q 为生产基地(总产出)规模;A 为全要素生产率;a、b 分别代表两种要素投入所占份额,且满足0

因此成本函数为:

整理后可得:

由方程式(15)可知:

当生产基地产出规模扩大Q↑,则大农(企业)支付的总成本C↑。从结论1 可知当大农(企业)投资的生产基地规模扩大,受到农产品生产所具备的产业规模报酬递减原则的影响,造成大农(企业)主导的生产基地在运营与组织生产上的支出成本随着产量的提高而递增。

大农(企业)投资生产基地的资本投入量提高(扩大生产规模而进行的硬件设施投入加大,增加对资产专用性投资;抑或是以提高种养殖技术,实现绿色生态养殖为目标的专有性资产投资增加),当扩大生产用途的资本投入单位W1↑时,企业支付的总成本C↑。尽管降低资产专用性投资与资产专有性投资的单位成本,能使领办企业的总成本下降。但由于专用性资产投资(如硬件设施投入)以及专有性投资(技术能力、工艺水平等投资)单位成本无法伴随生产规模扩张而得以控制或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固定资产投入无法做到既提高资本要素投入的同时又降低经营成本。

大农(企业)投入生产基地日常运营管理费用的单位成本W2↑,大农(企业)支付的总成本C↑。结论3 显示大农(企业)维持生产基地的日常管理费用部分的边际成本提高,大农(企业)总投入成本提高。由于大农(企业)投资生产基地并非简单的企业自主经营行为,大农(企业)通过合作社进行合作社内部社会关系治理,来协调流转农业生产要素(如土地)的原承包社员以及合作社的关系。

因此生产基地日常经营的成本支出可以通过借助合作社的强社会关系治理来理顺领办者、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关系,实现其与合作社、社员之间双重“置信承诺”,通过合作社组织优化来降低组织成本,最终实现降低领办者对合作社运营的管理费用的目标。从数学模型可知,大农(企业)的组织成本可以借助大农(企业)对合作社的社会关系治理实现边际成本W2的降低,从而达到大农(企业)总成本支出有效降低的目的。可以预见,通过经济激励和社会化治理来增强合作团队凝聚力,使合作社组织结构实现优化,将成为大农(企业)领办合作社发展准纵向一体化经营降本提效的关键,假设2 可证。

综上,从数理模型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即社会关系治理在产品买卖型合作社的发展中是形成商品契约与要素契约交互治理的“粘合剂”;同样,社会关系治理在要素参与型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起到降低合作社组织运营成本和控制经营风险的作用,是要素参与型合作社发展的“稳定剂”。

五、案例描述

本文选用山东省莱州市泽潭合作社(兼具产品买卖型与要素参与型两种特性)作为实验组,该合作社相关数据源于2017年11月15-22日作者前往山东省莱州市土山镇实地调研过程中,对泽潭合作社理事长、2 位核心成员、2 位普通成员进行面对面访谈获取,形成的1.5 万字访谈书面材料①特此感谢莱州土山镇曲镇长、诚源集团于波董事长、蓝海股份王维忠总经理为本次调研提供的便利。。本文同时选取红旗果业合作社(产品买卖型合作社)、卓良合作社(要素交易型合作社)作为对照组,数据采集于2016年7月和8月对上述两个合作社做的普通社员与核心成员的半结构访谈与问卷调查②这两个合作社相关数据来源于2016年暑期作者带领XX 大学本科生在当地进行暑期实践调研活动。,每个合作社访谈材料经过整理均形成1.5 万~2 万字的访谈资料。借鉴米勒和哈伯曼(M.BMiles,and A.M Huberman)提出的三角测量法[26],研究同时收集了相关媒体、政府机构对上述三个案例的报道材料,作为研究的佐证材料。

实验组选择的泽潭合作社成立于2013年1月(注册资金510 万元)。合作社由蓝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领办成立,主要从事优质扇贝的笼式养殖和销售。蓝海公司以领办合作社的形式,通过合作社流转获得养殖专业户承包养殖水域中、底层的海域使用权,企业在合作社现有水域面积16.5 万亩海域内投资建设海洋牧场③目前在流转海域累计投资4.2 亿元,海参苗157 万斤,造礁面积4.6 万亩,投放船体礁112 艘。以规范化、科学化方式养殖无公害紫菜与底播海参等经济附加值高的养殖产品。。股权方面,企业占合作社股本59.6%(企业所占股份由合作社理事长代持)。其他入社社员以海域使用权入股,户均1 股④莱州湾养殖户海域承包面积相对平均,不存在入社社员由于流转水域面积差异影响入社所占股权。。经营方面,合作社统一为入社渔民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水面使用权依然归入合作社社员所有。入社社员家庭在原承包水域按照企业统一的养殖标准养殖高品质出口级扇贝,蓝海公司通过合作社对养殖户的优质扇贝实现按合同收购⑤合作社年产扇贝500 吨,其他海螺、牡蛎等水产品2 000 吨,全部由企业收购。。农户在种苗选择、笼箱使用、饵料投放、规范用药和收割时间等流程严格按照企业的统一标准进行生产,收获由企业包销,合作社盈利额逐年增长⑥2015年、2016年合作社经营收入4 508 万元和5 140 万元,总成本支出分别为3 063 万元和3 400 万元。。年终时,社员除能获得协议规定的水面入股合作社的分红外,还能按照扇贝交易额享受二次返利⑦2015年入社渔民户均收入14.35 万元; 其中合作社返利占收入45.2%,2016年户均收入则为15.63 万元; 其中合作社返利占收入45.8%,返还红利计算采用红利额=(合作社本年利润+合作社年初未分配利润)*61%。。

由蓝海公司牵头,在莱州湾海域所辖土山镇、虎头崖镇、沙河镇养殖渔民中通过选举成立的社区联合型合作社,一方面作为生活在“熟人社会”内部的合作社社员,其行为规范受到生活社区内部的监督,通过社区型合作社来保证商品契约和要素契约在合作社内部履约,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企业领办型合作社进行社会关系治理,包括对所辖区域内的公共产品进行投资(如投资975 万元兴建长达5 公里的通往渔港码头的水泥路、码头埠口);安排区域内社区剩余劳动力从事安保、海参育苗、加工等工作,赢得群众的信任①企业通过投资公共产品建设(投资港口道路、码头修缮等)来巩固企业、合作社及社员的合作社关系,实地调研数据显示蓝海公司控制社员违约管理费用由2014年的85 万元下降至2016年的20 万元。。以社会关系治理来构建“企业—合作社—社员”之间双重“置信承诺”,夯实企业、合作社与社员的合作基础,降低了组织成本,实现了商品契约交易顺畅和合作社组织结构优化。

参照组中的山东蓬莱红旗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当地种植大户领办形成,成立于2008年3月,注册资金5 万元,入社社员6 户。经过7年的发展,红旗果业成长为惠顾社员286 户,社属经营用地面积54 亩,资产总额247.8 万元,年均净利润40 万的省级示范社。2014年前合作社发展较为顺利(2013年该社销售无花果3 600 吨,占到蓬莱市无花果总销量的31.12%),社员无花果种植面积达500 亩,经营总收入121 万元。红旗果业在全盛时期,无花果鲜果销售客户群既包括日本、韩国客商,也包括当地7 个大型无花果加工企业,以及家家悦、振华等本地连锁超市和当地多家大型农贸批发市场。农户收入也因为加入合作社而获得显著提高。2014年、2015年为胶东地区无花果丰产年,但红旗果业的无花果销售却出现了“断崖式”下滑,2014年销售额仅为110 万元,2016年红旗果业已濒临破产(销售额75 万,亏损64 万元)。

参照组中的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仉村周村卓良水稻专业合作社是由村内能人(该领办人兼任村支部书记和村长职务)领办成立。合作社成立于2013年3月,注册资金2 200 万元,入社社员540户,合作社以每亩600 元/年的价格向村民流转承包地,农户退出实际土地经营。由于合作社采用规模化种植方式,生产流程高度机械化,形成高度的劳动力析出型种植模式(100 亩地仅需总劳动力18 人)。2015年合作社共集中流转土地3 000 余亩种植有机旱稻,产量达180 万斤,合作社年利润达340 万元。2016年产量达200 万斤,但年利润却降至210 万元。

社员除获得每年固定的土地租金以外,农忙期间还能在合作社从事人工除草等临时性工作,获取雇工收入。社员并不享受合作社的利润分红,合作社的实际经营由核心成员(理事长+5 位核心成员)决定,不经过社员大会表决。根据调查问卷后反馈的数据,显示发放250 份调查问卷,回收214份有效问卷,有效率为85.6%。调查问卷显示111 位社员(占51.87%)表示并不了解合作社的实际经营状况与收益;社员对参与合作社经营不认同,数据显示其中88 位社员(占41.12%)认为土地租金过低,应该提高土地租金标准;同时60 位社员(占28.04%)认为合作社应该按照社员向土地流转数量按比例对合作社经营利润进行分红。

该合作社作为当前较为普遍的要素参与型合作社,并未借助社会关系治理形成合作社内部要素契约治理环境的优化,而是采用简单的土地流转方式,将农户排除在合作社经营以外,这样的合作社仅为土地流转形成的规模化种植基地,其发展出现了异化现象。

六、案例剖析

通过案例分析,研究发现企业领办成立的泽潭合作社,通过有效的社会关系治理(提供公共产品和解决农户就业)夯实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合作基础,以合作社收购社员海产品,企业包销形式实现商品契约的有效治理,最终促使农户与公司就商品交易的短期合同长期化,降低双方违约激励[27]。泽潭合作社通过商品契约来约束合作社内部成员的经营过程与交易行为,促进合作组织结构的优化。同时合作社组织结构的规范也促使合作社与社员的商品契约履约更为顺畅。实现商品契约与要素契约的交互治理。这一切的实现得益于企业通过合作社对合作社所辖地区准公共产品进行投资,以及借助社区权威治理来约束社员交易行为与规范农产品生产流程,证实了产品买卖型合作社通过社会关系治理维系商品契约与要素契约的交互治理状态。

表1 合作社经营基本特征

同时,蓝海公司借助对合作社经营的投入,以社会关系治理来促进社员积极参与养殖水面流转工作,将社员经营与企业经营“相融”,保证了企业主导的“准纵向一体化”规模养殖基地建设的推进与优化,实现海域养殖生产效率的提升。这一过程也证实要素参与型合作社通过社会关系治理,形成合作社内三方“置信”承诺,能够实现合作社的要素关系治理优化,合作社发展条件得以改善。详见表2。

对照组内的红旗果业的经营之所以陷入困境,原因如下。首先,缘于其产品属于初级农产品,其销售高度依赖上游的7 家无花果加工企业,一旦上游企业降低原材料需求,合作社经营将会受到严重冲击。其次,合作社缺乏有效的社会关系治理,无法稳定农户与合作社之间的商品契约,市场价格的波动加剧了农户的违约率。再次,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生产过程与质控环节缺乏统一标准,农户与合作社仅停留在商品契约交易关系,农户生产随意性大。最后,社员对于合作社的经营缺乏认同感与参与热情,合作社未能借助社会关系治理来优化合作社要素契约治理环境,一旦合作社经营出现问题,合作社无法通过合作社内部组织优化来有效履行商品契约交易。

表2 泽潭合作社内部契约关系与合作社内部治理

对照组内作为“要素参与型”合作社的卓良水稻种植合作社,尽管其经营品种特殊(有机旱稻),经营规模大、产品附加值高,但其经营方式仅为流转农户土地形成的规模化种植基地,农户仅能通过土地固定租金和临时雇工的方式获得收益,社员并未享受合作社经营利润的分红,社员对合作社的认同度低;其次,领办者并未实现以社会关系治理来优化要素契约治理环境,合作社的经营与农户经营割裂。这也造成了合作社在当前经济“新常态”大环境下,高端消费购买力下降与劳务费用上涨过程中,无法通过自身组织优化来降低组织成本,实现合作社经营的减耗增效,直接造成合作社利润大幅度下降。

七、简短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构建数理模型,并借助三个典型合作社经营案例进行比较分析,论证了企业领办的产品买卖型合作社形成商品契约与要素契约交互治理的关键在于合作社作为混合治理的产业中间层,实现企业对农产品收购意愿和社员的真实成本参数均能透过合作社这一产业中间层实现真实表达。“企业—合作社—农户”三方通过构建“置信承诺”,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有效降低合作社组织成本与交易成本。同时研究证实合作社内部社会关系治理促进大户(企业)主导的“要素参与型”合作组织优化,实现合作社组织成本降低与领办者经营成本有效控制。综上所述,无论是产品买卖型合作关系还是要素参与型合作关系,改善合作社内部社会关系治理,将有助于合作社内部要素契约环境的优化,既防止合作社发展异化又能实现合作社组织成本下降。

当前龙头企业、农业大户领办合作社的目的无外乎产品销售、获得稳定供货渠道、获得要素供应(如土地、经营场地等)。面对“产品买卖型”合作或者“要素参与型”合作,通过大户主导的合作社内部社会关系治理,实现社员、企业(大户)对生产成本、需求意愿信息借助合作社内部社会关系契约治理,以成员间“置信承诺”形式来实现信息无偏传递,通过降低组织成本来实现合作社与领办方的经营成本下降,从而优化合作社商品契约与要素契约的治理环境,促进合作社良性发展。

表3 参照组中合作社契约环境治理特点

基于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四点政策建议。

第一,对普通农户而言,应积极融入合作社经营。小农户通过加入合作社,一方面接受合作社规定的统一生产、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管理流程、统一销售的“四统一”标准;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合作社内部经营(通过参股等形式),全面融入合作社主导的销售链、产业链与价值链,实现小农户生产能力、经营收入与农产品质量的多维度提升。

第二,农业大户(龙头企业)以领办合作社方式融入合作社经营,有助于大农依托合作组织来优化农商品契约治理环境。大户通过领办与组建合作社形式融入合作社经营中,一方面借助其较强的企业家能力和丰富的社会资本拥有量,为合作社生产提供生产和销售的便利;另一方面则以合作社为平台,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通过合作社内部的社会化服务来服务社员,将会有利于规范和约束小农户在生产、交易、销售诸多环节的经营行为,在保障农产品质量的同时也提高组织的规模化经营能力与增强组织凝聚力。

第三,对农业合作社(无论是要素参与型或者产品买卖型合作社)而言,形成良好的社会关系治理环境,将有助于形成合作社组织结构稳定和达到商品契约与要素契约的交互治理目标。因此优化合作社社会化服务功能,形成“领办者—合作社—农户”的激励相容至关重要。

第四,政府应及时出台相应的合作社层面社会化服务激励政策,引导合作社领办者、农业合作社积极为社员提供社会化服务。首先是鼓励在合作社内部为社员提供针对现场生产的“硬服务”(即为社员提供生产、加工、种苗、销售“四统一”生产服务);其次是增加优化供应链的“软服务”(如金融、电商、技术培训等层面的服务),促进合作社的产业协同能力和组织凝聚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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