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关系治理、合作社契约环境及组织结构的优化
2019-05-09张益丰
张益丰
(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37)
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并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与数量呈现逐年递增态势。截至2018年10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214.8 万家,是2007年合作社数量的82 倍;入社农户数量占全国农户数量比重超过48.5%①数据来源于《2018年全国农民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盘点》,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0NzA-zNjkxNg%3D%3D & idx=2 & mid=2247489756 & sn=f12e77de1712457e859ae2ae036c3830.。尽管合作社作为联结农户与市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势头强劲,但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组织带动能力不显著[1]、合作社名实分离[2-3]、成员异质性严重[4],以及合作社质性严重漂移等诸多问题[5-6]。
在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化先纵向联合(嵌入农产品供应链)、后横向联合(发展农业合作组织)的现实背景下[7],合作社发展始终面临着“三重契约”治理环境(即同时存在嵌入供应链所面对的商品契约治理、合作社内部成员之间要素契约治理以及嵌入村社发展所必需的社会关系治理)[8]。理顺三者的关系有助于实现合作社的规范运营与农业产业的优化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前农业合作社发展数量骤增但发展质量不高的现实背景下,要实现合作社建设的有序推进亟待对以下几个关键问题做出解答:首先,针对“产品买卖型”合作社而言①周振、孔祥智根据合作社核心成员与普通社员合作关系,将合作社定义为要素参与型与产品买卖交易型合作社,本文也将遵循这一界定标准,其他合作社如服务型合作社、社区型合作社等不在本文讨论的范畴。,如何保证合作社与社员之间产品交易的商品契约治理环境良性运行?其次,商品契约治理与合作社内部要素契约的治理能否实现交互治理,怎样实现?再次,商品契约与要素契约形成交互治理的保障机制是什么?最后,针对所谓的“要素参与型”合作社,上述问题又该如何解答?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观点,首先,在产品买卖型合作社中,合作社内部强的社会关系治理能够促进合作社交易成本与组织成本的降低,从而规范商品契约环境,促进合作社组织结构优化(要素契约治理有序),实现商品契约与要素契约的交互治理;其次,在要素参与型合作社内部,企业借助合作社进行合作社内部强社会关系治理,能有效规范合作社内部要素契约治理环境,进而降低合作社组织成本,并促进合作社组织结构优化。为证明上述观点,我们分别针对两种不同类型的合作社构建数理模型,并且以山东莱州市泽潭渔业养殖合作社为实验组,山东蓬莱市红旗果业合作社与山东烟台福山区卓良水稻种植合作社为参照组进行典型案例分析②后文将泽潭渔业养殖合作社、蓬莱市红旗果业合作社、福山区卓良水稻种植合作社简称为泽潭合作社、红旗果业和卓良合作社[3]。,验证了上述假设。
二、文献综述
农民合作社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产业化演进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合作社的数量及参与人数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政府对于合作社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9]。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衍生出多种类型和组织模式,其中苑鹏指出农产品生产的服务供应商已经成为合作社的领办主体,符合经典合作社理论规定的农民自发型合作社数量稀少[10]。张晓山认为大农(企业)领办型合作社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主导力量,其发展占优势的原因在于大农(企业)领办型合作社既顺应了政府对农业规模化、市场化、组织化生产的综合管理要求,同时又与资本逐利目标要求吻合[11]。因此大户和企业主导的合作社能获得政府的重点扶持并得以快速发展[12-13]。
既然大户领办型合作社已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发展的必然选择,那么优化其组织架构并突出其产业发展优势将有助于我国合作社健康发展。有学者强调发挥大农所具有的企业家能力将成为合作社获得成功的保障[14];张益丰、刘东提出龙头企业与普通社员释放双向“置信承诺”能稳固合作社内部契约环境,有助于合作社组织结构改良[15]。有研究认为领办者与普通参与者只要形成所谓的“利益共同体”,能将关键交易内部化到交易性专用资产共有的合作社层面,就能减少双方彼此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交易专用性资产的使用风险[16]。但相关研究仅进行宏观层面经验研究或者案例分析,缺乏微观实证数据支撑。
刘西川、徐建奎的研究立足于契约治理环境视角研究合作社层面上商品契约与要素契约的交互治理过程,并且强调一旦出现商品契约对要素契约的反向治理即构成真正合作社存在的条件[17]。崔宝玉、刘丽珍认为社员与合作社形成不同类型的交易时,合作社治理将呈现动态变化(外围社员与合作社交易表现为商品契约治理;积极社员与合作社重复交易,则突出关系治理;只有在核心社员与合作社形成长期交易中要素契约治理作用才会凸显,并且形成商品契约的反向治理)[8]。遗憾的是上述研究并未就合作社核心成员—普通成员合作形态进行针对性的分类研究。
前人的理论研究已经关注到社会关系治理对合作社发展的作用。如杨灿君就“能人治社”中能人通过乡土社会关系性交往法则,强调个人声誉和合作社集体声誉,实现合作社组织治理[18]。福尔腾和亚当奥维斯(Fulton and Adamowicz)强调社员承诺是合作社发展的必要条件,社员承诺缺失将威胁合作社的融资能力及生存能力,合作社的服务社员能力会降低[19]。万俊毅、欧晓明以及邢成举认为在合作社这一混合经营组织中,社会关系治理的作用要大于正式的契约治理[20-21]。
上述研究突破了组织成员身份认定这一单一标准,通过契约治理与关系治理“多元”互动来实现保护农户利益、发展农业产能并提升农产品品质的目标,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供新的思路。然而合作社内部如何通过社会关系治理影响合作社商品契约与要素契约履约环境的传导机制剖析不明晰;同时上述研究依然存在注重案例描述,缺乏数理分析与实证数据支撑等缺陷,且研究对象聚焦度不够。
另外,上述论证仅立足于“合作社+农户”层面去研究合作社与社员在经营过程利益趋同及治理环境优化过程,忽略了领办大户(如企业)在“企业+合作社+农户”这一组织架构中的行动逻辑分析,缺乏形成契约治理与社会关系治理良性互动的可行性论证与理论模型构建。本文的研究将对上述缺陷进行相应的弥补。
三、研究假设的提出
通过对文献的回顾,本文认同合作社内部实现契约治理与社会关系治理之间存在有序互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良性发展的重要条件。借鉴周振、孔祥智的设定,我们将当前合作社形态按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的合作形态分为“产品买卖型”合作社(如种植、养殖类合作社)和普通成员通过要素参与形成的“要素参与型”合作社(如农机合作社、土地入股型合作社)[3]。
本文认为无论是何种形态的合作社,“大户—合作社—农户” 三方通过社会关系治理达到相互的“置信承诺”,能够有效地促进“大户—合作社—社员”之间交易顺畅。按照这一思路,本文提出两个基本假设,并试图借助数理分析和典型案例分析来证实社会关系治理是产品买卖型合作社与要素参与型合作社组织优化和运营绩效提升的关键。
假设1:产品买卖型合作社中,合作社通过实现社会关系治理,能有效降低合作社组织成本(要素契约治理),同时也减少内部商品交易成本(商品契约治理),形成以合作社为平台的农产品交易信息在领办者与农户之间无偏传递,实现合作社要素契约与商品契约的交互治理。
假设2:要素参与型合作社中,领办者通过合作社来实现合作社内部社会关系治理,促进合作社组织成本降低,实现领办者的经营成本随合作社经营规模扩张而下降以及合作社组织优化的双重目标。
四、数理模型构建
(一)“产品买卖型”合作社视角
首先在“产品买卖型”合作中,我们设定合作社作为大户(企业)、农户就商品契约(如农产品买卖)与要素契约(如合作社组织治理)进行交互治理的产业中间层存在。研究认为其良性运转的关键在于实现领办者对农产品收购意愿的充分表达,同时社员能向合作社表达其真实的成本参数①尽管我们高度认同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关系及利益诉求的多元化。但仅就产品买卖型合作社而言,领办企业-合作社关系顺畅建立在能通过商品契约交易,借助合作社这一经营主体领办者能获得稳定、质优的初级农产品;而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稳定建立在通过商品契约能解决农户生产的农产品销售问题。因此,对于产品买卖型合作社而言,研究农产品在“企业-合作社-农户”之间交易过程显得尤为重要。。假设领办大户(企业)通过合作社向社员收购农产品量Q,获得的收益为Y=Y(Q,ω),其中ω 为领办者对采购该合作社农产品的偏好程度。Y(Q,ω)随Q 而递增同时为凹的,并且随ω 递增;边际收益Y'随Q 递减。社员成本c=c(Q,c),c 为成本参数。c(Q,c)随Q 递增且为凸的,随c 递增,同时边际成本c'随Q 递增。
参照斯普尔伯(Spulber)的机制设计,研究设定买方(领办者)购买意愿ω 分布区间为[ω0,ω1]范围内,其累计分布函数F、密度函数f 均为正且连续。卖方(社员)成本分布区间为[c0,c1]范围内,其累计分布函数G、密度函数g 均为正且连续[22]。根据艾斯普利蒙特等人(Aspremont et al.)的设定可知,领办者的虚拟偏好评价为;社员的虚拟成本为。令a 代表领办者愿意收购合作社提供农产品的意愿期望金额;b 代表合作社支付给农户的期望金额[23]。众所周知,为保证合作社作为产业中间层获得利润,并能有留存作为返利支付给农户,其必要条件可以表述为:a-b>0。又令Ei(i=ω,c)分别表示厂商与社员的预期算子。借鉴斯普尔伯(Spulber)及麦耶森和萨特思韦特(Myerson and Satterthwaite)的设定,采用边际密度表示[22][24]:
a1(ω)=Eca(ω,c);a2(c)=Eωa(ω,c);b1(ω)=Ecb(ω,c);b2(c)=Eωb(ω,c)
在此基础上,卖方(农户)的期望收益为:
买方(领办方)的期望收益为:
在满足激励相容与个人理性双重约束的基础上,合作社通过选择机制(Q,a,b)实现利润最大化。合作社的利润函数:
借鉴斯普尔伯的模型设计,本文设定买卖双方均以传递真实买卖双方交易意愿为最优策略[25]。买卖双方的边际评价函数为:
然后对买卖双方的边际评价函数积分获得新的评价函数:
对评价函数取期望值并进行局部积分后可得:
要实现中间层利润最大化,需要使得买方(企业)提高买方向中间层(合作社)的支付额a,降低中间层向农户(卖方)支付额b,促使最低评价的ω0与最高成本的卖方c1期望净收益均为0,即L(ω0)=W(c1)。在这种情况下,将公式(1)、(2)、(8)、(9)代入方程(3)获得:
中间层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
在方程式(11)中,要使中间层利润达到最大化,至少满足:
即大农从合作社那里收购农产品获得的边际收益要远高于农户生产农产品的边际成本。由题意可知,由于Y1(ω)为递减函数,随着收购(生产)农产品数量的进一步提高,领办者的收益将下降。大农为保持其收购过程中既得的利润,同时维持合作社利润最大化,势必要求合作社通过要素契约环境治理等治理手段,实现合作社社员与合作社双方利益趋同,从而降低合作社经营成本。
单就合作社经营而言,合作社短期运营成本定义为c=B+α1cA+α2cB+α3cC,c 为总成本,B 为固定成本,cA表示专用性资产投资与专有性资产投资的支出成本(如加工、储运、场地使用、农资使用、市场拓展、职业教育、新技术引进推广等费用),cB为农产品买卖前后产生与交易相关的交易成本,cC为协调农户统一生产支付的组织成本。
其中cA、cB随着合作社经营规模的扩张而呈现出专用性资产与专有性资产投资增长的趋势。因此随着交易量Q 的增长,cA、cB也相应增加。同时通过合作社内部社会关系治理①社会关系治理专指合作社利用信任、社内有效沟通、声誉等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促进合作社与社员形成互惠机制与互信关系。,促进合作社领办者、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行动一致,形成经营上的“准纵向一体化”,在种—养—管—收各阶段实现统一流程和科学管理来降低合作社组织成本cC;组织成本与交易成本cB所具有的内在关联性,使合作社通过有效降低组织成本来规范农产品生产流程与交易过程,从而使降低交易成本成为可能,实现农户生产边际成本c1(Q,c)下降。数理模型证实通过社会关系治理,通过合作社组织成本下降的方式来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商品交易信息在收购者与被收购者之间无偏传递的最优策略,最终形成合作社要素契约与商品契约的交互治理。假设1 可证。
(二)“要素参与型”合作社视角
要素参与层面,本文观察到大户(企业)领办合作社成立纵向一体化生产基地(如土地入股形成集中连片种植等形式)。大农(企业)对农产品的前期投入包括资金投入和企业用于维持合作社日常经营的相关投入(由于日常维护用工费用由合作社承担,劳动力费用合计在相关投入中)。
企业投资合作社组建生产基地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