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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信用浅谈

2019-05-09叶克全

上海商业 2019年4期
关键词:汇票背书商业

文/叶克全

商业信用是指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与商品交易直接联系的信用关系。商业信用通过银行承兑、贴现转化为是银行信用。从历史角度看,商业信用和商业票据是银行信用的基础;从其运行特征看,与再生产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发挥好商业信用的积极作用和有效管控其消极因素,关乎微观经济运行和宏观经济管理的质量。所以,商业信用过去是、现在是、可预期的将来还是社会信用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大力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商业信用具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一五”期间,我国曾较好地发挥了商业信用的积极作用;第二个五年计划至改革开放前,商业信用受到很大限制,仅采购农副产品和制造长期的大型设备的交易;改革开放四十年,商业信用在我国逐步放开,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文就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背景下,如何发挥好商业信用功能作用,从理论、制度和环境三个维度梳理我国的商业信用。

一、我国的商业信用理论

(一)基本概念

“商业信用,及从事再生产的资本家互相提供的信用”(《资本论》第二十五章)。也就是职能资本家之间用赊账的方法买卖商品时彼此提供的信用,通常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付账款三大类。学术界将之称为纯粹的商业信用,是以商品形态变化为媒介而提供的信用,借贷的对象是商品资本。(注:银行信用借贷的对象是暂时闲置的货币资本)

(二)商业信用的循环特点

“商业信用,及从事再生产的资本家和向从事商业的资本家提供的信用”(《资本论》第三十章),商业信用的主要凭证是汇票,“是一种有一定支付期限的债券,是一种延期支付的证书”(《资本论》第三十章)。它可以经过背书转让,但不能在市场上买卖,这种纯粹商业信用循环具有如下特点:

1.商业信用循环取决于资本的回流

“因此,这种支付取决于再生产的不断进行,也就是说,取决于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的不断进行”(《资本论》第三十章)。

2.商业信用并不排斥现金

商业信用“这种信用制度并不排除现金支付的必要”(《资本论》第二十五章)须现金支付的款项如:(1)工资、税收等必须用现金支付;(2) 自己收入的期票尚未到期前,自己开出的期票已经到期;(3)纯粹商业信用循环中,某一环节发生中断时。

3.商业信用具有使用范围和信用规模的局限性

使用范围局限性,即须与的产品交易为基础;信用规模局限性,即受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所能支配的准备资本及其回流的限制。

4.商业信用与社会再生产的一致性

商业信用的扩大和缩小与社会再生产的扩大和缩小是一致的,即两者“在这里是相互影响的。生产过程的发展促使信用扩大,而信用又引起工商业活动的增长”(《资本论》544页)。

(三)商业信用与经济危机的关系

1.信用危机是经济危机的本质特征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在信用经济条件下,信用危机是经济危机的本质特征。银行信用的出现,并不能全部代替商业信用,而是和商业信用交织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银行信用打破了商业信用的局限性,造成了更大的虚假需求和虚假繁荣,从而使经济危机具有更大的破坏性。经济危机来临,银行信用大幅收缩,商业信用突然停止,汇票不能兑换货币,唯现金支付有效,危机就会发生。“所以乍看起来,好象整个经济危机只表现为信用危机和货币危机”(《资本论》第三十章)。(注:信用货币时代,这里的“信用危机和货币危机”通称为信用危机。)

2.经济危机不是信用和货币的缺乏,而是由于生产和消费的对立

生产盲目扩大至一定程度,大大超过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即生产和消费对立。“一切真正的危机的最根本的原因,总不外乎群众的贫困和他们有限的消费,资本主义生产却不顾这种情况而力图发展生产力,好象只有社会的绝对的消费力才是生产力发展的界限”(《资本论》第三十章)。这就是商业信用制度化运行和管理的理论依据之一,即管理商业信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缓解生产和消费的对立。

(四)商业信用的必要性

1.商业信用是社会再生产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

社会分工把各个企业和部门联系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由于各个企业和部门商品生产和流通的时间长短不一,又由于经营规模较大和市场距离较远,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之间,就产生了互相提供信用的必要性,形成信用制度的这个自然基础——商业信用。显然,其积极作用在于加速产业资本循环和推动社会再生产快速发展,是社会信用不可或缺的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商业信用会是否会导致或衍生一定的虚假需求和虚假繁荣?有正反两种观点。作者认为,此属伪命题,因为虚假需求和虚假繁荣渊于在生产周期或生产和消费的对立。信用可能会延缓或加剧经济危机,但不可能消除经济危机。信用经济条件下,经济危机首先表现为信用危机。)

2.商业信用是银行信用的基础

商业票据能当作支付手段进行流通,因此,“他们形成真正的商业货币”。“就像生产者和商人的这种互相预付形成信用的真正基础一样,这种预付所用的流通工具,已形成真正的信用货币如银行券等等的基础”(《资本论》第二十五章)。(注:银行券是金属本位货币制度条件下的产物,那时商票贴现的对价物是银行券。)

二、我国的商业信用制度

(一)制度体系

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为我国实行商业信用制度奠定法律地位,未将商业期票和融通票据纳入《票据法》范围,意即我国商业信用工具仅为商业汇票。涉商业信用的法律还包括我国的《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刑法》、《民法通则》。我国《保险法》尚未对商业信用保险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已逐步形成商业信用法规制度体系。商业信用的方式主要有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付账款等,本文谨将商业汇票相关的部分法规名称列示如下。

1.《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后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2.《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1997]216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2001]236号。)

4.《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年第2号)。

(二)关于商业汇票相关规则

1.商业汇票适用范围和基础关系人

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为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合法的商品交易。付款人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除商品交易以外的劳务报酬、债务清偿、资金借贷等不在适用范围之内。商业汇票的基础关系人为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

2.商业汇票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可以是债权人或是债务人,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出票,实际付款人都必须背书后交给债权人(收款人),债权人(收款人)即为持票人。商业汇票为要式票据,制票时应逐项规范填写,否则为无效。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3.商业汇票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持票人可以将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即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前手)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后手)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后手对直接前手的背书真实性负责。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4.商业汇票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分为商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承兑时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付款人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并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5.商业汇票的保证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并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按规定事项登记。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6.商业汇票的付款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商业汇票的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按规定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费用。

8.商业汇票的贴现和再贴现

(1)商业汇票贴现。

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都必须依法、合规,严禁签发、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承兑授权制度和承兑授信业务管理。必要时,贴现银行要查验贴现申请人的增值税发票原件。

(2)商业汇票再贴现

每笔再贴现,必须要求再贴现申请人提交与该票据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非直接参与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签发的商业汇票,以及签发后即办理贴现、贴现后即用于再贴现的商业汇票,严禁办理再贴现。再贴现主要由分行、省会(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集中办理。同时,严格控制对商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的再贴现,逐步提高对商业银行法人及其票据专营窗口的再贴现比重,以支持商业银行通过转贴现和系统内买卖票据,改善流动性管理。

9.商业汇票政策导向

(1)积极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

现阶段,要在继续稳步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同时,把发展商业汇票业务的重点放在商业承兑汇票的推广使用上,并使之逐步成为主要的票据市场工具。要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一些产供销关系稳定、资信优良的企业,通过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衔接产销关系、加速资金周转、拓宽融资渠道。

(2)商业银行要通过稳步发展商业汇票业务,改善金融服务,增强竞争力

特别是在经济发达、金融机构集中的中心城市,要适度集中商业汇票业务的经营管理,以防范票据风险、提高票据业务的效率和规模效益。

(三)关于电子商业汇票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电子商业汇票,应用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3.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4.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5.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

(1)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

(2)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3)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三、商业信用的环境

(一)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企业外部信用环境

1.急需完善社会信用信息供给系统

我国社会信用信息供给系统缺失市场信用信息供给源,而这恰恰是商业信用健康运行的基础设施。

国务院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将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行业平台”列入我国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即社会信用信息供给系统,由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平台、行业平台构成。前两者为公共信用信息供给源,具有行政主导特征;后者为市场信用信息供给源,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特征。

公共信用信息供给源和市场信用信息供给源构成完整的信用信息供给系统,目前后者是短板,所以应尽早补足短板,开启企业信用信息全息时代的重大举措,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商业信用改革开发四十年再出发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具有里程碑意义。

2.快速推进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数据并集即全息信用信息。全息信用信息供给是否健全,是社会信用体系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行业平台的使命旨在创建我国市场信用信息供给源,对我国商业信用健康运行是必须的。目前,上海市已有三家行业协会成功完成了行业平台建设,并已进入推广复制阶段,为加快推广进度,需要制度资源和政策资源支持,为此三家协会同时申报了上海市2019年度政府专项资金项目,同时需要高效智力资源和行业协会企业资源的配置。

(二)急速推进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企业的内部信用环境

信用管理制度状况是商业信用的企业内部环境,由于市场信用信息供给源缺失,大部分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滞后,公共信用信息供给源没有市场信用信息攻击源的融合共享,解决不了企业经营过程中市场信用风险的管控,从而使商业信用风险频发,对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企业对企业信用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对企业投放商业信用的风险管控。如前所述,企业商业信用投放通常表现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付账款等形式,统称为企业商业信用,控制的范围是企业商账循环的全过程。企业商帐对应的会计科目是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付账款,与信用交易相伴而行。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是商账风险管理必由之路,随着信用经济发展,商帐信用风险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帐规模、周转速率、逾期率和坏账率还是宏、微观经济运行的晴雨表。所以,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势在必行。为此,本文谨就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系统架构解析如下。

1.信用管理系统

企业信用管理系统(详见图1)由信用政策(详见图2)、信用标准、信用决策、商账管理、商账催收等要件构成。

图1 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图2 信用政策

2.信用标准(规模和期限的限定)的依据

本文在前述商业信用循环的特征部分,对商业信用规模的局限性作了理论层面分析:受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所能支配的准备资本及其回流的限制。从现实的实践层面德需要,必须把理论层面的“受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所能支配的准备资本及其回流的限制”具体化,即给出“商账期限标准”和“年度坏账损失标准”两个指标,作为确定性用标准的依据。详见表1和表2示例。

表1 年度商帐期限标准试算模型示例

表2 年度坏账标准试算模型示例

3.信用决策

前一期所述的信用政策、信用标准是企业信用制度中相对稳定的内容,一般一年调整一次,特殊时期或特殊情况例外。信用决策是根据信用政策和信用标准,对具体某个或某类客户授信的决定,由业务部门据以执行。信用决策一般包括信用条件、信用标准和授信额度三要件。具体如下:

(1)信用条件

A. 信用期限:客户付款的最长时间界限(常用边际分析法和净现值流量法)。

B. 现金折扣:给予客户的折扣期限和折扣率(表达的方式如“3/30,N50”。)另外,要注意到款时间的确认方式。

C. 其他条件:如分期付款、结算回扣、拖欠罚金等。也要考虑交易条件(如保理[注1]、担保、寄售、远期合同等)、结算方式(如现金、本票、银行汇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商业汇票、信用证等)

(2)信用标准

通常以应收帐款周转天数(DSO)和坏帐损失率为依据。

(3)授信额度

综合企业自身资金实力、销售政策、生产规模和库存量等因素和外部竞争、客户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授予客户的信用额度。确定授信额度的常用方法有“保证”和“数学模型”两大类。

3.商账管理

组织方面,管理职责的划分是否清楚?部门及人员是否到位?工作流程是否恰当合理?是企业开展商账管理需事前完成的三项基础工作。技术方面,要确定相应的定量指标,满足量化观察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定量指标业界一般设置四个,即DOS、坏账率、平均账期和余额。

4.应收账款的催收程序示意图

图3 催收程序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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