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发展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工资水平的静态和动态分析*
2019-05-09
一、引 言
任何社会的生产过程都是活的劳动与生产资料的有机结合,而活的劳动是其中关键的、能动的因素。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宏观经济运行中成本持续提升和利润边际递减并存,利润率出现波动下降趋势,实体经济经营困难。[注]赵峰、季雷、赵翌辰:《中国非金融企业利润率动态的长期和短期影响因素分析:1992—2014》,《当代经济研究》2017年第10期。有学者认为这是劳动力成本过高、人口红利消失等原因导致的。[注]魏浩、李翀:《中国制造业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基本态势与应对策略》,《国际贸易》2014年第3期。[注]郭晗、任保平:《人口红利变化与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当代财经》2014年第3期。从马克思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其本质是产业结构落后背景下劳动力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能力相对下降的问题。[注]Hao Qi, “Dynamics of the Rate of Surplus Value and the ‘New Normal’ of the Chinese Economy”, Research in Political Economy,2017.因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注]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0页。目前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产业政策和宏观政策等方面,少有从劳动力再生产的角度展开深入的分析的。而事实上,持续提升劳动力素质对经济发展质量提升和产业结构升级具有重要的影响。
目前关于工资的研究大多关注经济中工资绝对水平的高低评价上。沈尤佳通过估算我国2010年各级收入水平劳动者的消费结构发现,收入最低40%家庭在饮食与居住方面开支的占比高达40%,在医疗和教育上高度依赖公共服务;绝大多数劳动者需要1.3~3.9代人的工资收入才能负担平均居住水平,近半数劳动者几乎没有预防性储蓄能力。[注]沈尤佳:《资本积累与劳动力再生产:探讨增长战略的可持续性》,《政治经济学评论》2012年第4期。但该分析对我国工资水平的衡量只对相关现象进行了一般性的描述上,没有进一步揭示低水平工资对经济增长等问题的影响。张晨、冯志轩采用了“无储蓄原则”估算劳动力的价值,提出“如果劳动者没有系统性储蓄,则其收入可以反向识别为劳动力价值”,为测算我国劳动力价值和再生产费用提供了新的思路;他们发现我国约40%的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低于自身劳动力价值。[注]张晨、冯志轩:《资本积累视角下的劳动力价值:识别、测算与中国现实》,《经济学家》2014年第6期。但该研究没有考虑我国区域发展不均衡导致的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生活资料范围和价格的差异。李钟瑾等计算了2009年我国省级生存工资数据,认为虽然我国私营企业工资水平与生存工资基本持平,但由于普遍存在的超时劳动现象,因此私营企业的工资实际上低于生存工资。[注]李钟瑾、陈瀛、齐昊、许准:《生存工资、超时劳动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政治经济学评论》2012年第3期。但是近年来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该研究没有涉及长期中工资水平和劳动力再生产水平的关系的进一步讨论。
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工资现象涉及了社会经济运行的诸多方面,如果从简单的市场交换来看,工资是对当期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的支付;从再生产的角度来看,工资又是社会总产品价值实现的重要的途径;更重要的是,工资还是劳动力代际再生产最重要的资金来源,而这对长期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模式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工资水平的评价应放到当前工资水平所满足的劳动力再生产的水平,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结构是否相适应的框架内来审视。只有这样,才能深刻把握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之间的内在关系。
二、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再生产
从商品的一般性意义上讲,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中即对工资理论进行阐述:“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它的再生产所必要的劳动量决定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424页。即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具体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劳动者维持自身生活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生活资料的总和应当足以使劳动者个人能够在正常生活状况下维持自己”;[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99、200、200、230页。二是维持工人家庭和代际再生产的生活资料价值,“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99、200、200、230页。三是为获得一定劳动技能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费用,“使它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而这又得花费或多或少的商品等价物”。[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99、200、200、230页。另一方面,劳动力商品还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点,其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必须在生产活动开始之前发生和完成;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作为劳动者消费和生存的唯一或主要收入来源,对劳动力再生产的质量和结构起决定性作用,进而对生产的质量和结构具有重大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工资水平、劳动力再生产和资本积累不是相互孤立的,而要放在一个统一的逻辑框架下进行讨论。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中,劳动力商品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按照马克思关于其研究的“六册计划”,有关劳动力的价值及其再生产的内容本来应在第三册《雇佣劳动》中专门予以讨论。[注]汤在新:《马克思经济学著作计划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经济学家》1992年第3期。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已经给出了讨论这个问题的重要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相对剩余价值”一章中,马克思讨论了在工作日既定甚至缩短的前提下,资本家仍然可以通过社会普遍劳动生产力的提升,延长相对剩余劳动时间,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从而提升利润率水平。这为我们考察劳动力再生产水平的动态变化对资本积累的影响提供了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本文将从“劳动力再生产水平与资本积累的相互作用关系”“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动态和静态区分”“工资水平的评价”三个方面,在马克思劳动力再生产理论的基础上进行新的探索。
1.劳动力再生产与资本积累。
工作日可以划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在既定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日下,必要劳动时间越短,剩余劳动时间就越长,资本家能够从工人身上获得的剩余价值就越多,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就越有利于资本积累。因此从直接的表面的效果来看,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的降低有利于资本家占有更多的剩余价值。但是马克思同时指出,实际工资的上涨有可能不会妨碍资本积累的进展。[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715页。由于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将降低各类必需生活资料的价值,从而普遍性地、持久地缩短工作日中的必要劳动时间。而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依赖于劳动资料或劳动方法的改变。[注]“不改变他的劳动资料或他的劳动方法,或不同时改变这二者,就不能把劳动生产力提高一倍”。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366页。这里的劳动方法就包括了工人由于接受教育和培训等获得的先进生产技术和经验,这些需要通过劳动力再生产的质量提升来实现。由此可见,劳动力再生产质量的提高对资本积累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再生产质量的提高直接地决定于劳动者工资收入及其支出结构。因此工资不仅是生产成本和消费来源,更是提高劳动力质量的重要保障。如果工资只能满足简单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需要,那么劳动力素质的提升将无从实现。
另一方面,经济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和社会主要矛盾变迁也对劳动力再生产质量的提高提出了客观要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劳动过程是劳动力与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等生产资料的结合。劳动力有熟练程度、复杂程度的差别,其再生产所花费的必要劳动时间不同,包含的价值量也不同,“比社会的平均劳动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因此具有较高的价值……在同样长的时间内对象化为较多的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99、200、200、230页。随着生产技术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变迁,经济对劳动力素质和技能的要求不断提高。党的十九大报告从理论上对此给予了明确的阐述,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注]建立一支专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技术水平突出的劳动者大军,是新时代经济发展战略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
因此,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是相互影响和制约的。作为劳动力再生产主要资金来源的工资收入,必须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
2.劳动力再生产的静态和动态视角。
劳动力作为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能动因素,其再生产的过程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机地嵌入到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全部过程中,具有全局性的影响,因而必须放到资本积累和经济发展的框架中来考察。因此,对劳动力再生产不仅要考察其是否满足生存和当期资本积累的需要,还要用动态的、发展的眼光,前瞻性地考察其能否在长期中适应资本积累的要求。基于这种考虑,我们认为劳动力再生产的过程可以进一步区分为静态和动态两个层次。
静态地看,在既有技术和经济结构下,工资水平应该满足劳动者的一般性生活需要及代际的简单重复更新。动态地看,除了满足简单劳动力再生产以外,劳动力再生产的质量和结构还面临前瞻性的要求,要提前为经济结构的转变、经济发展质量的提升储备和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力供给。
另一方面,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注]要实现这一目标也对劳动力再生产质量的动态发展提出了客观要求。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其实现是一个与生产力发展相伴随的、动态的过程。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的经济发展较为落后,解决人民的温饱是首要问题,此时的劳动力再生产停留在较低的阶段。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注]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30、19、19页。在这一过程中,劳动力再生产的质量也相应地提高,转而向实现共同富裕和满足人民更美好生活需要迈进。
在这一基础上,本文将劳动力再生产分为短期的静态再生产和长期的动态再生产两个方面:静态的劳动力再生产是为了保证短期中劳动者能够满足其自身及家庭的基本生存需要,使其具备基本的劳动技能,能够从事简单劳动。动态的劳动力再生产则是基于长期视角,对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生活资料提出了更高要求,使劳动者能够获得更高质量的生活水平和教育培训,从而能够从事相对复杂的生产活动,从而契合长期中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的要求。
3.评价工资水平的合理标准。
劳动力再生产和工资水平必须与经济发展的需要相符合,如何测定劳动力再生产所对应的工资水平,目前研究仍然处于初步阶段。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没有对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生活资料的明确界定;二是对劳动力再生产的考察只提出了一般性的分析框架,并没有作出更细致的考察和区分。我们基于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静态和动态划分,重新构建了评价劳动力再生产所需工资水平的指标体系。
根据静态劳动力再生产的定义,我们用“生存工资”这一指标衡量简单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费用。生存工资是指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基本生存需要的最低工资收入,在此工资水平下,劳动者的全部生活资料支出均处于社会最低水平,只能满足温饱需求,完成代际传递,具备简单劳动技能。
我们采用“中等偏下生活水平工资收入”这一指标衡量动态中劳动力再生产费用。中等偏下生活水平工资收入是本文根据生存工资理论推演出的动态的、长期中的标准。在这一工资水平下,劳动者在满足基本生存需求的前提下,有能力购买相对高质量的健康、教育、培训等服务,提高劳动力本身及代际再生产的质量,能够掌握相对复杂的劳动技能,满足长期中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结构转型对劳动力质量提出的更高要求。
此外,我们还加入了最低工资作为“兜底”标准。理论上最低工资应该等于生存工资。但在实践中,最低工资通常低于生存工资,[注]谢富胜、陈瑞琳:《马克思的最低工资学说》,《教学与研究》2016年第8期。三者一起构成了基于马克思主义劳动力再生产理论的工资水平的核算体系。
基于上述理论,我们力图对我国当前的工资水平做出较为合理和客观的评价。具体地讲,我们认为在静态中,合理的工资水平应该不低于生存工资,可以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存需求;动态中,合理的工资水平应该不低于中等偏下生活水平工资收入,为长期的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合适的劳动力。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肩负着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使命。在这样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合理的工资水平必须有利于劳动者通过诚实劳动谋求自身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的企业平均利润率维持在稳定水平,必须有利于推动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和实现创新发展驱动。这既是满足劳动者自身全面发展的需要,也是新时期我国经济转型和发展的要求。只有满足这三个“有利于”,才能真正发挥工资在激发劳动者创造力、提高社会全要素生产率、合理配置劳动力市场资源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良性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三、经验分析框架
基于前述理论,我们从现有数据和体系出发,对满足不同层次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工资水平进行区间性测算。这一体系依据三个标准进行划分:一是最低工资标准,二是生存工资,三是中等偏下生活水平工资收入。具体衡量指标见表1。本节将在这一框架下分别对静态和动态两类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工资水平进行测算,并对最低工资水平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表1 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再生产质量的评价体系
1.生存工资的计算与说明。
我们将生存工资定义为:
劳动者年均生存工资=最低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赡养系数
其中,最低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统计数据中“城镇居民按收入五等分组最低20%人均可支配收入”。
对于这一公式需要作出以下三点说明:第一,选取城镇居民数据。数据显示,农村劳动力目前已成为我国城镇劳动力的主要组成部分;以2014年为例,3.9亿城镇就业人口中有2.7亿为农民工;这部分乡村劳动力中,有近1.15亿人属于新生代农民工,基本没有务农经验,很难从事农业生产,城镇就业的工资收入构成其主要收入来源;考虑到这部分农村人口除户口外生活工作都在城镇,其收入水平应该按照城镇工资数据计算,因此选取该数据能够代表我国劳动者收入水平。[注]王荣:《新生代农民工数量的测算》,《统计与决策》2017年第20期。第二,选取收入五等分组中最低20%人口的数据。这一工资水平保证了劳动者各项支出均处于我国最低生活标准,可以反向识别为生存工资定义的最简单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工资水平。[注]关于为何不使用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衡量,由于劳动者取得最低工资的代价是严重的超时劳动,因此所谓的最低工资与生存工资严重偏离。本文后面的计算也证明了这一观点,即绝大部分省份的最低工资标准均低于生存工资。此外李钟瑾等也对此给予了说明。参见李钟瑾等:《生存工资、超时劳动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政治经济学评论》2012年第4期。第三,关于家庭赡养系数。加入家庭赡养系数是因为劳动者的收入除了用以满足自身劳动力再生产外,还应满足“家庭和代际再生产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上述全部数据均来自国家及各省统计年鉴,并且兼顾了统计口径的一致和数据的可得性。[注]部分年份赡养系数缺失,由户均人口除以户均就业人口数估算得到。
表2汇报了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出的2013—2016年我国省级生存工资数据,为了方便后文比较,我们统一换算成了小时工资。[注]为了方便比较,我们将年生存工资换算成为小时工资,换算标准按照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1.75天、每年12个月计算,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年2 088小时。整体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平均生存工资整体呈逐年递增趋势,年均涨幅约为4%。各省间比较上,第一,上海市的生存工资在考察期内始终处于全国最高,平均小时生存工资达23.64元;天津和北京紧随其后,平均小时生存工资分别达17.74元和17.49元;这一方面与京津、上海等发达地区生活成本较高的经验事实相符,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这些地区劳动力再生产水平较高,劳动力素质整体较高,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高素质劳动力保障。相比之下,陕西、甘肃和山西三省的生存工资最低,平均小时生存工资分别为7.10元、7.84元和8.56元。可能的原因是上述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落后,社会整体支出水平较低,比较容易达到满足简单劳动力再生产的标准。但也正因如此,上述地区的劳动生产率整体偏低,经济增长缓慢,产业结构相对落后。第二,在生存工资的增速方面,吉林、河北、天津三个省市位居前列,其中吉林省生存工资年均增长率接近20%,这与该地区经济增长缓慢、人口较大规模流出的事实形成较为鲜明的对比。河南、重庆等8个中西部省份的生存工资呈波动下降趋势,其中甘肃省的生存工资年均降幅最大,约为10.7%。考虑到这些地区的经济增速并未显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说明上述省份在控制劳动者自身支付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方面有较大的进展。但同时,持续较低的生存工资也意味着劳动力再生产水平较低,从而劳动生产力普遍较低,并且考察期内没有出现明显改善。
综上,生存工资一方面意味着维持劳动者基本生存的工资水平,即简单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另一方面也代表着该地区劳动力再生产质量。这两项指标在我国均呈现出明显的地区性差异,经济发达地区虽然生存工资高,但劳动力素质更高,经济发展动力更充足;经济欠发达地区则恰恰相反,虽然生存工资低,但存在产业结构落后、长期经济增长动力不足的隐忧。
表2 2013—2016年我国省级生存工资数据(元/小时)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计算整理。
注:由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山东、黑龙江、湖南、云南、青海和西藏等六个省份及港、澳、台特别行政区的数据未予列入。
2.最低工资标准的评价。
在计算了生存工资数据后,我们以此为标准评估我国当前的最低工资标准。理论上,法定最低工资应该等于或高于生存工资,以完成“兜底”的社会保障任务。但在实践中,生存工资水平往往相对最低工资水平要高,低收入劳动者不得不通过大量超额劳动以满足自身生存需求。表3汇报了考察期内我国各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评价结果。
我们发现:第一,考察期内大部分省份各年的生存工资均高于最低工资,换言之,在绝大多数时间里,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并不能满足劳动者简单劳动力再生产即基本生存需要。这一方面反映了低收入劳动者必须通过加班、提高工作强度等超时劳动以赚取满足生存所需的生活资料;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选取“生存工资”而非最低工资作为劳动力再生产费用衡量标准的合理性。第二,分地区看,生存工资与最低工资差距最大的是东南沿海地区,其次是京津冀地区,其中上海的生存工资与最低工资绝对差值连续四年位居全国第一,天津紧随其后,这说明上述地区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较高,最低工资标准与劳动者现实生存需求差距明显 。第三,最低工资标准高于生存工资的样本多集中于我国西部地区,特别是西北部经济欠发达省份,比如陕西、甘肃等,这说明该地区当年的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完全可以覆盖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要,是符合劳动者简单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第四,相比长三角经济区,同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区的珠三角生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值更小。第五,在同一区域内部的动态考察中我们发现,同一地区内的各省份在生存工资与最低工资绝对差值的变动趋势也呈现出较大差异。在报告期内,只有天津和吉林两地,生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距明显扩大,这说明两地的简单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增加速度快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改善;而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通常与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挂钩,因此可以推测天津和吉林在报告期内的生活成本上涨快于经济增长速度,两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难以实现“兜底”政策目标。相反,北京、重庆和甘肃的生存工资与最低工资之间的差值不断缩小,其中重庆则于2015年开始变为负值;这说明上述地区在社会“兜底”方面的工作富有成效。
表3 2013—2016年我国省级生存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值汇总(元/小时)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计算整理。
注:由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山东、黑龙江、湖南、云南、青海和西藏等六个省份及港、澳、台特别行政区的数据未予列入。
3.中等偏下生活水平工资收入的计算与说明。
从动态角度看,我们设定了“中等偏下生活水平工资收入”这一指标衡量长期中较高质量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工资:
中等偏下生活水平工资=中等偏下人均可支配收入×赡养系数
其中,中等偏下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统计数据中“城镇居民按收入五等分组20%~40%人均可支配收入”。关于这一指标需要做三点说明:第一,与生存工资所代表的劳动力简单再生产不同,这一工资水平可以使劳动者过上中等偏下的生活,满足普通劳动者除温饱以外的多方面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第二,这一指标支持各级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成员接受超过最低水平的教育、培训,获得较高水平的劳动技能,具备稳定从事高质量要求的工作的能力;第三,关于选取收入最低20%~40%人口可支配收入数据。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生活整体水平尚未步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因此选取最低收入20%~40%人口的生活水平而非中等收入或更高收入水平人群作为衡量标准符合我国当前阶段基本国情。表4汇报了2013—2016年我国省级中等偏下收入水平工资的计算结果。
表4 2013—2016年我国省级中等偏下生活水平工资(元/小时)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计算整理。
注:由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山东、黑龙江、湖南、云南、青海和西藏等六个省份及港、澳、台特别行政区的数据未予列入。
我们发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中等偏下生活水平工资整体呈逐年递增趋势,年均增长率约为6.7%。分地区看,上海市的中等偏下生活水平工资最高,年均单位小时工资达到35.22元,北京、浙江、天津三省市紧随其后;同时,京津地区和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高度繁荣的区域,更高的中等偏下生活水平工资固然意味着更高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这些地区的劳动者在掌握相对复杂的劳动技能、接受教育培训水平方面优于其他地区,这为地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相比之下,甘肃、陕西和山西等三个西北部省份的这一指标处于全国倒数三位,远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虽然这意味着在同等收入水平下,上述地区更容易获得较高质量的生活,但也反映出西北地区相对高素质劳动力严重缺失,而这些地区恰恰是我国落后产能集中的区域。这说明,劳动力再生产水平的落后给这些地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造成了很大阻碍。在增速方面,与生存工资区域间增减不一的分化情况不同,除重庆等少数省份与往年持平外,绝大多数省市在这一时期中等偏下生活水平工资均有不同幅度的上涨,其中增速最快的是广东、江苏两地,其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14.6%和13.8%。综上可知,在京津、长三角和珠三角等我国经济高度繁荣的地区,劳动力再生产已开始显现出质量提高的趋势。
四、当前我国私营企业工资水平能够满足劳动力的再生产吗?
我们在核算了静态和动态中的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工资水平后,以此为标准,对2013—2016年我国省级私营企业工资水平进行衡量。之所以选择“私营企业”为例而非经济全部部门,主要是因为从就业人口占比上看,私营企业吸收了60%以上的就业人口,能够较为充分地反映我国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水平。十年来,我国私营企业就业者的工资不断上涨,年平均涨幅达到11.2%。[注]上述数据均来自我国历年统计年鉴。社会上既有认为当前过高的工资水平和增速影响了经济增长的观点,也有认为当前工资水平和增速仍未达到令人满意的要求的观点。因此本节将从劳动力再生产的静态和动态的角度,分析当前我国私营企业的工资水平到底是高还是低的问题。
1.私营企业工资水平的静态分析。
为了分析我国私营企业的工资水平是否过低,我们将各省私营企业的平均工资与生存工资进行比较。如果私营企业的工资水平高于或等于生存工资,则说明该省私营企业的工资水平能够满足劳动者简单劳动力再生产,不存在过低问题;反之说明私营企业的工资水平过低,不能满足劳动者基本生存需要,应予以提高。
图1汇报了2013—2016年各省生存工资和私营企业工资水平的散点图。其中横轴代表生存工资,纵轴代表私营企业工资,对考察期内各省样本分别进行描点,对角线代表二者恰好相等,对角线上表示私营企业工资高于生存工资,对角线下则相反。
我们发现:第一,考察期内我国私营企业工资水平普遍高于生存工资,能够满足劳动者简单劳动力再生产,在短期中不存在过低问题;仅上海市例外,其私营企业工资水平连续4年低于生存工资,不能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第二,考察期内,各样本点偏离45度线的幅度越来越大,这说明大部分省市私营企业工资水平与当年的生存工资差距逐年扩大,各省私营企业劳动者的薪酬待遇普遍持续改善。第三,分地区看,华北地区改善幅度最大,特别是北京市,2016年私营企业工资水平较当年生存工资高出1.5倍,为全部样本之最,重庆和甘肃紧随其后;大部分中西部地区改善缓慢,私营企业工资水平与生存工资差距基本保持稳定,这意味着劳动力再生产模式未出现明显变化;仅东北地区两省在考察期内二者差距不断减小,并且吉林省的私营企业工资水平有逐渐趋于生存工资的趋势;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东北地区经济发展速度缓慢、企业经营绩效不佳,难以支付更高水平的工资。由于私营企业可能存在的超时劳动和超强度劳动现象,如果我们将这一问题考虑在内,很可能会出现新的结论。比如我们估算,如果假设私营企业存在每个工作日2小时的加班现象,那么2013年将有上海、福建、浙江、江西等七个省份存在低于生存工资现象,2014和2015年分别有三个省份存在这一现象;如果再假设私营企业普遍存在的周六半天加班现象,那么这一数字将进一步扩大。
图1 2013—2016年我国省级生存工资和私营企业工资水平的散点图
注:●—华北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东北地区(吉林、辽宁)▲—东南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中部地区(河南、江西、湖北)+—西北地区(陕西、甘肃、新疆、宁夏)○—南部地区(广东、广西、海南)×—西南地区(贵州、四川、重庆)
综上,从静态上看,我国大部分省份的私营企业工资水平基本能够满足劳动力再生产,从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存的意义上而言,不存在过低的问题,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工资水平涨幅高于生存工资增速,劳动者待遇不断改善。
2.私营企业工资水平的动态衡量。
为衡量当前我国私营企业工资水平能否满足劳动力动态再生产,我们将考察期内省级私营企业工资与中等偏下生活水平工资进行比较。如果私营企业工资较高,则说明当前的私营企业工资水平可以在满足劳动者基本生存的前提下,使其接受更好的教育培训,从事具有高技能的工作,能够为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结构转型提供可靠的劳动力保障。反之则说明从长期来看,私营企业的工资水平仍然偏低,不能满足经济高质量发展对高素质劳动力的培养需要。
图2汇报了比较结果。我们发现,第一,考察期内,每年都有超过半数的省份其私营企业工资水平低于甚至远低于中等偏下生活水平工资,这些省份的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其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中等偏下标准;这意味着,在当前的工资水平下,超过半数省份的劳动者的劳动力再生产水平仅停留在简单再生产阶段,不能满足长期中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对高质量劳动力的需求。第二,在高于45度线的样本点中,大部分样本来源于甘肃、山西、陕西、重庆等西部省份,这意味着,这些地区私营企业的工资水平可以满足中长期较高质量劳动力再生产的要求。第三,考察期内,私营企业工资低于中等偏下生活水平工资的现象并未出现明显改善;甚至内蒙古、辽宁、吉林、新疆等地还出现了恶化,这意味着这些地区的私营企业工资增长速度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劳动力再生产质量远不能满足长期中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长期经济发展的潜力受到限制。
图2 2013—2016年我国省级中等偏下生活水平工资和私营企业工资水平比较
注:●—华北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东北地区(吉林、辽宁)▲—东南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中部地区(河南、江西、湖北)+—西北地区(陕西、甘肃、新疆、宁夏)○—南部地区(广东、广西、海南)×—西南地区(贵州、四川、重庆)
我们发现,在考察期内的绝大多数时间里,私营企业的绝大多数劳动者都不能获得中等偏下水平的生活质量,长期中劳动力动态再生产的能力受到较大的限制,这制约了广大劳动者提升劳动技能的能力,不能适应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结构优化对高质量劳动力的要求,也不利于实现我国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重任。
因此从动态角度看,长期来看我国私营企业工资水平处于较低的水平,仅仅维持现有的工资水平,难以满足新时代劳动者自身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多重要求。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马克思的劳动力再生产理论,讨论了工资水平、劳动力再生产质量和经济发展质量提升的关系问题,从“劳动力再生产与资本积累的关系”“劳动力再生产的静态和动态划分”和“三个有利于的工资水平标准”等三个方面对该理论的分析进行了尝试性的探索,并构建了包含“最低工资水平”“生存工资”“中等偏下生活水平工资”三个指标在内的工资衡量体系,提出了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视角的工资水平评价标准。
在此基础上考察和评价了2013年—2016年我国省级私营企业工资水平,结论如下: (1)从静态的角度来看,我国各省份私营企业工资水平基本能够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求,能够保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我国的工资水平不存在过低的问题。(2)从动态的角度来看,当前私营企业的工资水平还不能满足长期中劳动力动态再生产的需要,无法稳定地支持劳动力自身及代际的劳动技能提升,因而不能充分满足新时期的产业升级、经济结构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对高质量劳动力的需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国现阶段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又还是存在偏低的问题。(3)从空间差异来看,东北地区私营企业工资增速最低,有收敛于生存工资的趋势,这可能是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整体落后和市场不发达导致的。从长期来看,不利于吸收和培养高质量的劳动队伍,也不利于东北地区的产业振兴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这是在今后的东北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4)从时间序列的角度来看,考察期内我国大部分地区私营企业工资水平不断改善,在普遍超过生存工资的基础上,逐渐趋向于中等偏下生活水平工资,少数省份甚至超过了这一标准。这说明,通过一段时间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调节,我国劳动者收入水平开始向有利于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调整。此外,本文还考察了各省最低工资标准与劳动者实际生存需求的吻合程度,发现我国西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生存工资,能够较好地完成“兜底”的社会保障重任;相比之下,上海等东南沿海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则较生存工资标准要低,需要引起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视。
当前,我国正迈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时期,这不仅需要更高水平的劳动力为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提供重要保障;也需要维护劳动者主体地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能够切实分享经济增长红利,提高生活水平。因此,私营企业不能通过简单地降低工资以节约成本来短期的、暂时的提高经营绩效,相反还应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逐步提高工资水平,以应对新时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劳动力的更高质量的要求。面对当前实体经济部门盈利能力下滑的压力,企业应该积极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增加入职培训、优化薪酬激励等方式,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和从业人员的劳动生产率,大力发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高端制造业,主动适应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趋势。
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收入调节和劳动保护政策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积极协调,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社会各方利益,维护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应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劳动者的教育培训中,提高全社会范围内的劳动力再生产水平,降低企业在提升劳动力质量方面的负担,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合格的劳动力保障。在收入分配政策制定上,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通过合理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手段提高劳动者的可支配收入,提高个税起征点和部分地区的最低工资保障标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主体地位,谋求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使劳动者在提升个人生活水平的同时,有额外的支付能力主动提升劳动技能和文化知识水平。此外,政府还应对工资水平的地区性差异有足够的重视,应当积极地降低地区收入差距,通过地区间劳动力高质量的发展来促进地区间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产业升级的平衡发展,引导区域经济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