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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治理:中国逻辑与欧美借鉴

2019-05-09徐家林徐正旭王华倬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规范运动员道德

徐家林,徐正旭,王华倬

回顾我国职业体育发展历程,“假球”、球场暴力、弃赛等运动员行为失范现象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焦点,其中,国家司法介入的“足坛打黑”行动最为瞩目。运动员行为失范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其恶劣程度犹如“癌症”一样折磨着职业体育的健康。然而,运动员行为失范始终是职业体育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事实,欧美职业体育100多年的经历表明,对运动员行为失范的有效治理才能赢得职业体育破茧化蝶的未来。近年来,我国学者开始关注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与治理,借助球场暴力[1]、越轨性行为[2]、亲反社会行为和道德失范[3]等事件驱动对运动员的行为进行监管[4]和规制[5]。相比较而言,欧美国家的学者研究较早,在微观行为的研究上更加深入[6],同时,注重行为失范的价值反思,如对博斯曼法案[7](Bosman Ruling)的研究。这些研究为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的治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当下,如何提升中国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的治理能力,是中国职业体育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基于此,在中国逻辑指导下,依社会变革和文化结构功能的视角,从社会道德、体育文化和职业体育3个层面探析中国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形成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对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的治理经验,提出我国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的治理策略。

1 概念界定

1.1 失范的内涵

“失范”(anomie),是社会科学研究中几个重要概念之一,但它长期处于社会学研究的边缘,这是因为“失范”本身就是相对性概念,它是动态的、多义的、广泛的理论范畴,具有时效性特征[8]。涂尔干[9]认为,失范意味着个体意识失去了自我规定的属性,借助规则—不规则、普遍—不普遍来界定常态与病态,即规范与失范。默顿[9]则认为,失范是一种偏差行为,其生成机制应重点考察社会与文化结构的中介因素或互动过程,而不是仅仅在意识领域。维特根斯坦[10]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从哲学的角度阐明了规范具有一种“不完全确定”的特性,从而决定了失范的普遍性和不普遍性。综上,失范是在社会变迁中由于文化目标和制度规范之间的张力而形成的偏差行为,是相对于“规范”在长期的结构变迁及秩序重构的过程中才逐渐获得意义,具有破坏性、促进性功能。失范的内涵包括2层:(1)失范违反了传统的规范,超出了规范的适用范围,体现出对规范的破坏性;(2)传统的规范落伍(out),阻碍了新生事物发展,普遍性的失范发生促进了新的规范产生。

1.2 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

本文把“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界定为,职业运动员的行为超越了一定层面的规范,或是规范禁锢了行为,从而使行为与规范的意义发生了偏离,形成职业运动员的行为失范。可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理解。

(1)职业运动员的社会道德失范。道德失范(moral anomie),指在社会生活中,作为存在的意义、生活规范的道德价值及其伦理原则体系,或者缺失,或者缺少有效性,不能对人们的社会生活或个人生活发挥正常的调节和引导作用,从而表现为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失控、失序和混乱[11]。道德失范是社会急剧变革或转型时期的产物,表征在精神上为心理的失落、混乱,及道德观念的缺失、动摇,在行为上表现为无度和越轨。职业运动员社会道德失范具有社会共性,表现在行为上超越或违反了社会道德规范,如酒驾、吸毒等。

(2)职业运动员的体育文化失范,指体育精神价值改变与体育制度变迁引起的职业运动员的行为失范。从体育文化结构来看,体育精神文化规范体现了体育文化对职业运动员行为诉求,体育制度文化规范则是体育文化对职业运动员行为的限定,精神文化规范失效与制度文化规范滞后是引起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的主要因素。

(3)职业运动员的体育行为失范,指职业运动员的行为超越或违反了职业体育行业规范,发生了越轨性行为与反社会行为[12],和不遵从行业规则的积极性越轨行为[2]。前者的行为表现为球场暴力、侮辱性动作和语言等,这些行为包含不道德体育行为,其结果给职业体育带来了负面影响;后者包括一些不遵从行业规则的行为,但他们的行为是积极越轨,是推动职业体育良性动力,如博斯曼法案。显然,体育行为失范具有正、负2个特性,究竟是行为突破了规范还是规范禁锢了行为,即越轨式的破坏性或推动发展的促进性。

2 中国逻辑: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解析

自上而下生成的中国职业体育,遵循的是社会变革的效率逻辑,特别是以经济为中心的主导逻辑。然而,职业体育的发展并没有像经济转型那样有明确的目标与路径,相反,在市场化逻辑过快的推动下,职业体育的发展失去了稳定预期。同时,我国的职业体育文化囿于奥运争光战略的历史局限性,产生了对职业体育的理解偏差。因此,从社会变革与文化变迁的视角解析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的3个维度:社会道德失范、体育文化失范和职业体育失范,符合失范发生的理论机制,也符合中国逻辑。

2.1 社会道德失范: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在社会层面的共性表现

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具有社会层面的共性特征,表现为社会道德失范。中国经由40年的改革开放,从落后的农业大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其成就是世界前所未有的[13]。但是,社会急剧变迁伴随着结构性调整与创新,引发了利益群体之间出现一系列矛盾和冲突,其结果使得社会失范状态成为一种整体的社会现象[14]。经济中心、效率主导的逻辑引发了社会建设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经济建设与社会道德的发展不平衡也引发了社会道德失范广泛的出现在各个领域。如企业出现“毒奶粉”,引起食品安全担忧;学术失信,引发学术道德追究;高铁霸座、碰瓷与道德冷漠,引发全社会广泛的道德讨论等。同样,职业体育也出现了运动员吸毒、赌球和婚外情等。2016年11月17日,某羽毛球明星承认出轨,并向家人道歉,社会舆论哗然。职业运动员作为“社会人”的存在,具有社会属性,但是,职业运动员更是大众焦点,其社会道德失范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不仅不利于职业体育发展,更不利于青少年道德品质教育。

针对社会道德失范,党的“十八大”提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提法、新举措。在宏观治理的背景下,我国职业体育界一些失范现象也得到了专项整治,尤其是针对职业足球运动员假球、赌球,裁判员黑哨,足坛官员受贿等行为,最终依靠司法介入才得以治理[15]。这场足坛大审判,不仅是中国职业足球发展的转折点,其意义范畴已超越了职业体育,“足坛打黑”成为法治社会公信力提升的样板。

2.2 体育文化失范: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在体育文化精神层面的特性表现

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具有体育文化失范的特性,具体表现在体育文化的精神层面。精神层面处于文化结构的核心,最能体现文化的特质。我国体育文化失范,遵循文化失范的规律,又表现出特殊的时效性和认同性。文化失范,是指一个社会或文化陷入全面危机,不仅外在秩序崩溃,而且信仰认同和象征符号都发生了变化[16]。社会转型期,生活世界的变迁及新文化要素的冲击,使得一度占据人们精神生活的主导文化失效于个体行为,造成文化秩序混乱,表现为文化规范的失效和大量越轨行为出现[17]。因此,文化失范主要归因于社会变迁的宏大背景与新文化出现,但文化失范的结果又与社会变迁一起衍生新的文化规范。事实上,近现代中国体育文化的失范与规范正是遵循这一规律:从1840年西方体育文化在列强的炮火中传入,到奥林匹克体育文化的吸纳与接收;从追求金牌的体育大国思想,到今天以促进人的健康为中心的体育强国建设。100多年来,我国体育文化不断接触、吸收、融合新的思想,在失范—规范的反复洗涤中逐步凝练自我特色,形成今天的体育文化认知与思想。职业体育在我国出现后,职业体育文化对我国传统的竞技体育文化形成冲击,从计划管理的举国体制体育文化,到市场经济下对职业体育产业文化的碰撞,从金牌至上到市场取向的转变,社会大众必然对职业体育价值功能产生认知偏差,一些职业运动员在赛场内外的“非规范”行为常常被大众判定为失范行为。

事实上,我国体育文化的失范具有时效性。这是因为:(1)社会对职业体育文化的认知依旧停留在特定时代的体育文化层面,国家荣誉是判断运动员行为规范的首要标准;(2)大众对职业体育文化了解不足,缺乏对运动员的行为做出理性的判断和评价,忽视人文关怀;(3)我国职业体育是自上而下建立的,不符合世界职业体育从业余到职业的历史发展规律,其“运动成绩最佳化”位居多元目标之首[18],存在“伪职业”的理论弱点[19]。2008年北京奥运会,“刘翔伤退”引发社会的争议评论,集中体现了我国体育文化失范的实效性特征。

我国体育文化的失范还具有认同性,这是职业体育中多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属于职业体育共性范畴。当职业运动员的失范行为引发体育管理层、受众群体及职业体育之间利益冲突时,则被认定为行为失范,被指责和反对;而当他们之间利益一致或趋同时,运动员的失范行为则被认同,这时运动员的行为失范属于体育文化失范范畴。如一场足球比赛临近结束,领先球队的运动员会出现拖延时间的行为,包括诈伤、发球延缓,甚至申请犯规等,这些行为正常看来都属于失范行为,至少从体育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然而,由于职业体育“运动成绩最佳化”的目标指向,导致领先球队的教练员、领队、运动员、本队球迷与媒体会在这特定时刻达成共识,产生“共谋”现象,默许甚至认同这种行为,形成体育文化失范。

2.3 职业体育失范: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在职业体育制度层面的个性表现

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显示了我国职业体育失范的个性,突出存在于职业体育制度断裂、偏差和缺位。首先是制度的断裂,以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为例。20多年来,就转会制度而言,先后经历了“自由转会制—顺序摘牌制—倒序摘牌制—双轨制—有限自由转会制—国际接轨转会制度”6种形式的更迭[20]。表面看来,运动员的转会规则在不断完善,实质上则反映了转会制度的断裂。2009年发生的“周海滨转会事件”[21],是一起典型的球员转会“越轨”事件,直接触发了2010年中国足协修订了《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取消“30个月”转会限制等规定。客观地评价,这一转会事件的发生,实际上促进了中国足球转会制度的改革与进步,克制了俱乐部“阴阳合同”“出口转内销”等变相实现运动员国内联赛自由转会行为。

其次,制度的偏差。近2年,职业化的火热与中国男子足球的表现形成的反差,促使了中国足协颁布多项规定,旨在加大青少年运动员培养力度。但是,由于没有遵守市场规律,高压政策往往形同虚设。如2017年5月24日,中国足协颁布的关于运动员上场身份的2条“新政”(限制高价引援和调整U23上场政策),收效甚微,之后的联赛表现得到应然:U23队员多为走过场,几分钟现象普遍出现在中超赛场。金元足球的弊端及本土年轻球员成长的重要性,并不能让各家俱乐部放弃追求竞赛成绩。这说明,管理制度的制定缺乏精准性。

最后,制度的缺位集中体现在职业体育深层次改革搁浅。我国的职业体育治理是政府干预模式[22],优势体现在资源调动、协作高效和集权管理等方面,劣势则表现为决策唯一、缺乏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不足等。其劣势催生了职业体育市场失灵现象,如中超电视转播权的被迫中止,就是缺乏对独家购买的风险评估,也缺乏反垄断意识。虽然,近年来我国体育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方面不断深化改革,尤其是职业体育在“去行政化”“专业人干专业事”等体制改革上有所进展,但是政府干预的模式还是限制了职业体育管理深化。2017年6月23日,中国乒乓球队3名运动员在国际乒联巡回赛上集体退赛,“弃赛事件”发生后舆论哗然,事件触点指向职业体育体制改革问题[23]。笔者认为,我国职业体育制度在执行力上的缺失,归根结底在于制度生成逻辑缺乏自下而上的过程,这与我国政府主导推进的职业体育形成背景密切相关。职业运动员集体性失范行为的发生,倒逼制度的规范性再生成,并进一步推进职业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向“转变政府职能,逐步赋权社会组织,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方向前行。

3 欧美借鉴: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的治理经验

1871年美国职业棒球联盟和1888年英国足球联赛的诞生,是世界上最早的2个职业赛事[24]。一直以来,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欧美职业体育发达国家在职业体育管理、治理等方面为世界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总体看来,预防、惩治、规范重构是欧美国家治理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的普遍经验,尊重职业体育主体差序化治理与多重主体等序化治理区别执行。

3.1 预防: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的制度体系

从国家法律、行业规则到赛场执裁的指导方针,欧美国家构建了完整的制度体系用于规制和预防职业运动员的行为失范。1890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反垄断法》,开始通过立法的方式治理职业体育[25]。1933年,美国政府在《全国产业复兴法》中承认了集体谈判制度,并于1969年在全美职业棒球联赛中使用,从此集体谈判制度迈进职业体育领域[26]。英国政府颁发的《2000年职业分类标准》,依法保护了运动员参加商业比赛和训练等活动,规范了运动员的工作职责和劳动权益[27]。当然,各个职业联盟在保护运动员权益的同时,并没有忘记对其行为在制度上进行严格的控制,美国职业联盟作为独立的治理主体,在预防和治理运动员行为失范方面制定了很多针对性的方针或规则。“零容忍”就是美国国家篮球联盟(NBA)在发展中推出的对裁判员执法行为的指导方针,目的是减少职业篮球运动员技术犯规行为。该规则是2006—07赛季NBA常规赛开始前出台的一项执法政策,官方称之为“尊重比赛”规则,该规则要求运动员在比赛中要服从裁判员判罚,否则将会受到“技术犯规”的惩罚。当时的联盟总裁大卫·斯特恩认为,过多的抱怨损害了篮球运动的精彩程度,使世界上最优秀运动员的魅力缺失。“零容忍”就是NBA减少和预防运动员发生行为失范的针对性措施。同样的规则还包括“球衣号码更换”,又称“阿泰斯特规则”,该规则是联盟为了预防球员频繁更换球衣号码的行为而制定的管理制度,该制度有效地保护了球迷消费利益。可见,立法是职业运动员权益的宏观保障体系,行业规则和指导方针则从微观层面规范了职业运动员的行为。

3.2 惩治: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处罚的长远效应

惩治运动员的失范行为是分层次、分主体的。赛场内失范行为主要由职业联盟处理,罚金和停赛是主要手段;赛场外的道德失范则由社会和国家立法机构处理,社会舆论和法律制裁是主要形式。无论哪一种形式,处罚的趋势在不断加重,旨在使规范的行为达到长远效应。选择严惩的导向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尤其是针对影响力大的运动明星,其目的已经超越职业体育范畴,旨在对社会舆论和道德负责。以NBA为例,奥本山宫事件处罚的余威至今犹在。奥本山宫群殴事件[28],发生于2004年11月19日步行者与活塞队的比赛中,是NBA历史上规模最大、处罚最重、影响最恶劣的群殴事件。因为暴打球迷,阿泰斯特被禁赛73场,停发所有薪水,损失高达499.5万美元,杰克逊被禁赛30场,杰梅因·奥尼尔被禁赛15场,其他球员、参与事端的球迷以及安保人员也受到了相应处罚。事件导致本·华莱士、杰克逊、奥尼尔等球员状态下滑,最终逐渐淡出联盟。

职业体育明星若发生道德失范,其来自社会力量的处罚更为深远。2018年10月18日,《华盛顿邮报》报道,湖人名宿科比-布莱恩特由于发生在2003年的一起性侵事件被取消了其担任动画电影节(Animation Is Film Festival)评委的资格[29]。尽管,当时这一案件因控诉者拒绝在法庭上作证而被撤案,科比也无罪释放。但今天看来,在关注和尊重被侵犯女性的影响力作用下,即使15年过去了,科比依然未能摆脱社会的谴责,尤其是来自女权主义的力量。因此,对运动员道德失范的惩治也是职业体育对社会道德负责的表现。英国也是如此。2017年9月,英国足球明星鲁尼因酒驾被俱乐部罚款32万英镑,法院判处鲁尼被吊销驾照2年,为社区义务工作100 h[30]。按每周1次,每次2 h计算,鲁尼大约需要1年的时间完成处罚。笔者以为,这种处罚至少有3点值得借鉴:(1)让运动员彻底到社会中体验和反省自己的失范行为,有利于运动员社会道德养成;(2)对职业明星的惩治受到了社会力量的监督,让社会感受到了明星的“平常人”身份,体现了平等性;(3)有利于保护运动员的职业生涯,这主要是相对执行“人身自由限制或拘役”而言,换言之,运动员在接受处罚的同时还可以坚持职业体育运动。

道德失范的另一种类型来自于兴奋剂。若职业运动员在兴奋剂方面犯下错误,结果就可能一无所有。克莱尔·萨姆纳[31]建议,加大反兴奋剂制裁,在英国将体育运动中运动员服用兴奋剂定为刑事犯罪,认为通过刑事司法系统实施的惩罚形式更有利于作为一种达到去污名化的威慑,从而维护竞技体育声誉。尽管也有学者提出现有的运动员兴奋剂处罚过于严厉,和欧盟的相关劳动权利法理冲突[32]。但是事实上,针对运动员在赛场内外的失范行为处罚却越加严厉,一些运动员被终身禁赛,以阿姆斯特朗应服用兴奋剂被剥夺7届环法大赛冠军并终身禁赛最引人注目。

3.3 规范重构: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的反思

运动员行为失范的发生,不仅是对规范的挑战,也需要规范自我反思。如1995年发生的博斯曼法案,经过10年的申诉,最终促成了欧洲足球转会制度的重构,推进了世界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改革[7]。再如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通过行为失范谋求竞赛优势,也带来了道德和伦理质疑[33]。尽管有学者认为,故意拖延时间、诈伤、恶意犯规等行为是职业竞技“构成技能”的一部分,存在使用合理性[34]。但是反对者认为,这种战略犯规,没有尊重体育内部价值观和社会伦理,不可以使用[35]。我们无法确认哪一个观点是正确的,因为,争执者价值视角不同。但是,这种对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的质疑,给了组织管理者对规范进行重新拷量的机会,一些新规则的变化正是来自于行为失范的反思,尤其是新生失范与普遍性失范。2018—2019赛季的美国职业篮球联赛开始增设3条规则,包括“14 s”二次进攻、犯规简化程序和加大恶意犯规惩罚,旨在加快比赛节奏、约束运动员消极比赛和恶意犯规行为。这一规则的变化,正是基于理论界对行为失范正功能的价值反思。

进一步审视规范重构价值,来自职业体育的生存危机。职业运动员的行为失范虽然可能为部分球队获得利益,但却不利于职业体育的商业推广。如NBA的垃圾时间,运动员往往会消极比赛,观众则会提前退场;拳击在以点数判定胜负的规则时代,领先的运动员往往在比赛的最后阶段会使用消极战术,拖延时间的战术虽然赢得了比赛,却失去了精彩。观众的流失,意味着商业化的减弱。为此,改革规则,重构运动员行为规范成为职业体育发展的普遍方法。2013年6月1日起,国际拳击联合会启用“10分”制比赛规则,力求比赛更加公平、准确、精彩而富有观赏性[36]。这一规则的变化减少了运动员赛场最后阶段的消极行为,有利于职业化与商业化推广,满足相关利益主体的诉求。

3.4 欧美经验启示

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欧美职业体育强国,在治理运动员行为失范时,始终遵循“规范—失范—规范”这个治理主线,判断失范的“不普遍—普遍”性质,形成“行为处罚”抑或“规范重构”的治理结构。一方面,从行为整治入手,对不普遍的失范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对普遍的行为则进行反思,寻找规则漏洞,直至规范;另一方面,从制度的构建、修改、调整入手,完善适合于自我职业联赛模式的规范制度。在这条主线中,失范是治理中心,向左或向右都是方法论的问题,前提对失范的“普遍性”判定。

在治理主体上,主要是职业体育行业、国家法制、社会道德与伦理,即市场、国家和社会3层主体。在治理手段上,行业规制是欧美职业体育发达国家规范运动员行为的首选,结合国家法律制裁,道德与伦理问题则需要“社会”力量综合治理。笔者认为,欧美职业体育在治理运动员体育行为失范的结构上,已经形成由行业—国家—社会构成的一种差序化治理主体格局。这种差序化治理指的是,围绕运动员体育行为失范这一中心,3种治理手段依次构成一个同心圆。体育行为失范,则犹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一石子,投入到由行业、国家和社会3种主体构成的职业体育治理体系“湖面”中,在以“行为失范”事件为中心的治理过程中,行业规制、国家法制和社会约制治理便形成一层一层的外推波纹结构。离事件中心最近的治理主体是行业规制,其次是国家法律制度治理体系,最外层是社会层面的约制,道德约束和社会舆论控制等进行次外层治理。这种差序格局的体系,决定了治理主体的先后、范围和分工,确立了行业主体的核心治理地位。

职业运动员的道德失范治理,则要采用差序化和等序化共同治理,这是因为职业运动员的道德失范类型的显性与隐形共存现象,治理手段无法刚性执行。一般赛场上的不道德体育行为外显性强,一般采用行业规制优先的差序化手段;但有些社会道德失范则存在隐形范畴,需要通过文化熏陶、价值观塑造、社会舆论压力和形象塑造等软性手段进行治理。因此,多主体、等序化是欧美国家职业运动员社会道德失范治理的主要特点。

4 中国治理: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治理的原则和路径

我国职业体育治理的上位特征是治理我国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的基础。体育善治[37]、体育协同治理[38]、介于市场制与层级制之间的混合治理体系[39]等是近期我国学者基于中国现实提出的职业体育特色化治理路径,这些上位层面的研究集中体现了体育管理到体育治理的最新思路,为我国职业体育在微观领域的治理提供了真知灼见。我国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的有效治理,要遵循我国体育治理现实,借鉴欧美相关治理经验,构建适合国情的原则和路径(见图1)。

图1 我国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治理的结构示意图Figure1 Schematic Diagram of Professional Athletes'Behavior Anomie Governance in China

4.1 我国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的治理原则

4.1.1 动态化治理 动态化治理,由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发生的理论机制决定,即规范缺失或行为越轨决定了失范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制度还是行为,从而决定了动态化治理的2个维度,重构规范还是纠正行为。动态化治理的关键技术依赖于失范的普遍—不普遍性质判断。职业运动员不普遍的行为失范需要通过惩治行为达到治理目的,当失范呈现普遍性时,治理重心则转向制度的规范重构。动态化治理带有非预测性和生成性,决定了治理的弹性。我国20多年的职业体育发展事实表明,自上而下的刚性制度规范与职业化初期的运动员行为失范之间需要一个动态化的调适机制来平衡,如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不断调整与运动员转会行为的规范化。

4.1.2 常态化治理 常态化治理,是由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发生的实践历程决定。虽然欧美国家都有自己健全的规范制度和完善的处罚措施,但是运动员的失范行为仍不可避免。这说明,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具有必然性、存在合理性、与职业体育发展同步性等特征,从而决定了治理的常态化。我国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的常态化治理,应密切关注失范出现的新形式、新动向,把握失范不普遍性到普遍性的转化规律,强化治理理论研究水平,不断完善组织机构。当前,我国职业体育应尽快成立职业体育治理联盟机构或第三方治理平台,让监督、治理和运营合理分工,管、办分离,执行、监察分离,有序发展。

4.1.3 精准化治理 精准化治理,是由我国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治理的复杂性决定。复杂性可以从3个层面理解。宏观上,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变革对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冲击是复杂的,包括职业体育领域;中观上,举国体制留下的体育文化观对职业体育文化的影响是复杂的,产生国家本位与人本精神矛盾、自上而下产生的制度与自下而上的问题不相适应;微观上,运动员对职业体育精神的认知、个人价值观、道德水平也是复杂的,需要一个过程去适应和提高。可见,精准化治理需要治理团队面对复杂的行为,“高质高效”完成运动员行为失范的治理。具体内涵体现在治理程序的简化、快捷、易操作,治理结果清楚、公平、公正。当运动员发生失范行为,治理团队要尽快对失范进行分析和定性,决定处理方向,拟定解决措施、履行具体方案,公布清晰、量化、细化的处理结果。

4.2 我国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的治理路径

4.2.1 一轴多元 一轴多元,指以行业主体自治为主导,多元主体协同共治。自治,在西方的政治学中是自下而上的过程,展示了西方民主政治国家形成的逻辑思路:由个人自治,到法律自治,再到共同体自治,最后到国家自治[40]。职业体育的行业主治是自治的引申,是职业体育组织对职业体育事务的自我设权、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欧盟根据体育行业的特殊性,在尊重体育行业自治的基础上设置了多层次、多领域、多主体、多形式的合作规制模式,用于监督体育行业的自治活动,旨在满足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均衡。我国职业体育行业自治目前还不能完全摆脱行政依赖和体育立法缺失的现实,在处理运动员行为失范的具体微观的事务时,亦不能做到各方利益平衡,还需要借助社会力量和国家司法满足利益相关者需求。因此,行业主治是我们治理运动员行为失范的主要思路,这就需要我们去建设一些社会监督机构去协助体育行业治理,同时尽快健全相关法制体系。如建立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用于评估运动员运动失范行为的等级,形成外部救济机制对接行业自治,保证处罚程序的正当过程和结果的权威性。可见,完全仿效欧盟职业体育的行业自治难以实现治理目标,国家司法介入足球打假就是体育自治能力不足效应累加的结果。因此,推行行业自治主导,多元主体共治是当前一定阶段有效治理我国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的首选路径。

4.2.2 法制规制 制度建设是治理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的基础条件,包括职业体育的规章制度、国家体育立法和社会监督制度等。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模式转换、体制深层次改革和全方位对外开放正在加速转型,社会各个领域的失范需要国家从全局战略出发,整体推进治理手段。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治理应融入国家治理范畴,宏观上树立法治体育理念,对接法治中国建设思路,微观上建立规范的制度体系。

(1)建设运动员行为规范制度,即规定职业运动员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目前,我国职业体育在这一方面存在制度缺失状态,既缺少国家层面颁布的职业运动员行为规范制度,也缺少针对各个具体项目的运动员行为规范制度。现有资料显示,只有中国足协颁布的《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管理条例(试行)》,涉及到运动员行为管理制度,但这一规定还是针对足协注册下的所有运动员。

(2)建设运动员行为失范的处罚标准,即行为处罚制度。以职业足球为例,运动员在赛场出现恶意犯规、打架等行为,足协处罚的标准过于宽泛,导致处罚结果差异很大,难以做到公正,如“秦升踩踏”事件的处理结果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讨论[41]。我们应尽快学习国外职业体育对运动员行为处罚的标准,如NBA对运动员恶意犯规的级别认定,并建立各个职业项目细致的标准。目前,我国认定运动员行为的判定标准制定存在诸多困境,如体育犯罪规制的类型化划分边界难以厘清[42]。

(3)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监督的意义是保证制度执行的及时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但缺失司法体系监督是当前我们建设法治体育亟需解决的难题[43]。因为,只有建立一个完整的监督制度体系,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治理才能实现从“有法”到“良法”的推进过程。

4.2.3 道德约制 道德推理层面,是我们对于体育中的行为好坏认定的重要标准之一,包括社会道德、一般伦理道德和体育道德。劳伦斯·科尔伯格认为,道德推理的发展与智力发展和参与社交的程度息息相关,从心理学发育阶段考察了6个价值取向:避罚服从、相对功利、寻求认可、顺从权威、社会契约和普遍伦理[44]。科尔伯格的道德养成观是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虽然与今天的普遍道德观形成有所差异,但他清晰地提供了道德观养成的理论基础,即道德观形成需要按心理发育阶段从智力、社会、伦理等多角度培养。笔者认为,我国职业运动员的道德观养成与个人文化修养、职业体育精神追求和社会公共形象培养密切相关。

(1)发挥优秀传统文化优势,提升运动员个人修养。职业体育文化主流思想来自西方,这必然与我们的体育文化观产生碰撞与冲击,在适应、融合的过程中,我国职业运动员必须坚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植于心,追求“讲仁爱、守诚信、崇正义、求大同”的时代价值和文化自信。有了中华传统文化精髓的根基,才能更好地汲取世界职业体育的先进思想,从而展现出强烈的个人道德规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心理品质,如情绪控制能力,这是我国优秀职业运动员的基础。

(2)强化职业体育精神。培养运动员热爱职业体育的荣誉感、珍惜职业生涯的危机感、敢于担当的责任感。有了这种坚守职业底线的精神,运动员才能在困难面前体现出职业精神,才会在日常训练和比赛中严于律己。正如人民网针对3名乒乓球选手“弃赛事件”的评论[23]:作为国家队的职业运动员和教练员,应该具备理性表达诉求的素养。这一评论或许反映了我国主流媒体对职业运动员职业精神的评判。启示:加强职业体育精神养成是职业运动员成长的基石。

(3)强化公众形象,培养“表率”责任。职业运动员应定期开展公众形象主题教育活动,走入社区、学校、工厂等社会领域,体会职业运动员的社会责任和正能量效果。同时,职业体育主流媒体应加大运动员公益活动的报道力度,从精神、外型、运动魅力等多维度为青少年树立标杆形象,时刻警醒职业运动员承载的责任。

5 结语

治理我国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需要深刻把握我国社会变革与体育文化发展的特殊逻辑,立足于国家治理法治化背景和体育善治的平台,借鉴欧美国家相关治理经验,构建治理思路:他律与自律相结合。他律,是“规范内化”名义的纪律体制建设;自律,则是理性化的规范道德和自律逻辑的强化。需要强调的是,治理运动员行为失范一定要考虑失范的两面性特征,经常反思和分析运动员行为失范背后的原因,准确判断治理的方向:惩治行为、补偿损失,抑或,反思规则、重构规范。展望未来,随着社会变革复杂化和职业体育文化全球化融合的趋势,我国职业运动员行为失范与规范将会不断更迭,治理也将不断迎接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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