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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技体育国家队社会化组建模式的改革探索

2019-05-09赵吉峰邵桂华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社会化国家队竞技

赵吉峰,邵桂华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中国竞技体育迎来了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历史机遇期。《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与《竞技体育十三五规划》中针对竞技体育的发展制定了“竞技体育发展方式有效转变,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的目标,形成了“创新成为竞技体育发展的强大驱动力”的改革共识。落实规划与展望未来,转变中国竞技体育发展方式的改革之箭已在时代潮流的弦上,不得不发。放眼当下,2017年5月16日,由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中国冰球协会、黑龙江省体育局、北京昆仑鸿星冰球俱乐部合作共建成立了中国国家冰球俱乐部;同年9月24日,由体育总局与浙江省合作共建中国国家游泳队,是中国竞技体育国家队体制上的一次创新[1];2018年4月28日,中国马拉松国家队(云南组)成立;同年6月25日,体育总局与新疆自治区组建了耐力、投掷及跳跃项目的国家队;同年9月11日,体育总局小球中心与西安体育学院签署了共建跨项冰壶国家集训队的合作协议。

由此可见,国家队的组建模式开始从政府“一家办”向政府与地方、企业、高校等社会各方合作组建的方向探索,国家队的组建模式不断得到拓展,体现了我国竞技体育积开拓创新、积极求变的改革诉求。新形势下转变中国竞技体育的发展方式,国家队应该树立开门、开放办体育的观念,跳出“体育小圈子”,拥抱“社会大圈子”,创造性的融合社会资源,积极探索社会化组建模式改革,才能在筹办好冬奥会,建设体育强国中发挥更重要的核心作用。我们立足于管办分离和简政放权的时代背景,基于社会化的视角,探讨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的轴线、路径与推进策略,发挥竞技体育改革理论的先行引导作用,为国家队组建模式的深化改革、创新国家队体制机制的实践探索提供思路参考。

1 中国竞技体育国家队社会化组建模式的改革动因

(1)国家队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国家队组建权限的下放和社会化改革,打破了竞技体育资源流动的体制壁垒,能够开发和利用社会与市场资源,建立了“政府、社会、市场”三轮驱动机制,提升国家队投入与产出的综合效益,在体制模式、机制动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奠定了国家队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

(2)建设体育强国的必然要求。众多专家早先提出竞技体育向社会开放的理论主张,如鲍明晓认为“从当代竞技体育发展的态势看,没有社会参与竞技体育做不大,没有市场参与竞技体育做不强是一个普遍规律”[2]。这也得到了体育总局领导的肯定,2018年体育总局局长苟仲文在全国“两会”接受采访时表示,“国家队的建设、国家集训队的建设,我们向地方、向俱乐部、向企业开放,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国家队、国家集训队的建设”[3]。由此可以看出,提高国家队的整体竞技实力,提升竞技体育的国际影响力,单靠体育系统的力量显得越发力不从心,也不符合竞技体育发展的规律,必须尊重和发挥社会力量,这是建设体育强国的必然要求。

(3)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的时代要求。《竞技体育十三五规划》提出“坚持和完善竞技体育举国体制,逐步形成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和评估体系”的发展目标。推进实现新时代竞技体育的规划目标,国家队应该通过融合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有机结合政府的“管”与社会、市场的“办”。这不仅能够有效降低竞技体育的运行成本,提高竞技体育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而且能够实现国家队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型,实现竞技体育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与可持续发展。

(4)科学备战奥运会的战略要求。奥运备战不仅是对一个国家以实现特定战略为目的的竞技体育动员能力的综合检验,也是在共同的时限标准下对各国备战效率和效益的全面衡量[4]。《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指出,要坚持制度创新,加强宏观管理,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充满活力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在2017年共建中国国家游泳队的签字仪式上,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刘大庆认为,体育总局与浙江省共建国家游泳队能够发挥中国游泳整体的优势,能够为奥运会做出更大的贡献[5]。因此,通过国家队组建权限的放权,能够创新政府、社会与市场合作备战奥运会的战略机制,构建地方、社会组织以及企业参与的奥运备战协作机制与合作平台,真正调动起社会各方备战的积极性,探索出一条通过改革强化备战,通过备战促进改革的崭新道路。

(5)借鉴体育强国国家队成熟经验的实践要求。世界体育强国竞技体育的体制相差较大,但近年来国家队的组建初步形成一个共识,那就是不仅重视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而且越发重视发挥俱乐部的社会机制作用。因此,探索我国国家队组建模式的改革,需要加大开放力度,与世界上的体育强国加强交流与学习借鉴。一方面,要向以社会化体制为主的体育强国借鉴国家队组建经验,如美国国家队在组织管理、资金筹集、训练体系与竞赛类别等方面都完全与市场接轨[6];德国的竞技体育发展战略“从国家主导到社会主导的体制转移”[7],竞技体育形成了以俱乐部体制为基础的社会主导型体制[8]。另一方面,还要向原来以政府为主导的集权体制,开始向社会机制转型的体育强国借鉴国家队组建经验,如法国通过制定竞技体育方针、政策和提供经费监督竞技体育[9]。原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变为政府和体育社会团体共同管理的新型运行机制[10]。这样通过吸收世界体育强国的成功做法与经验,不断夯实我国国家队社会化组建模式的经验基础。

2 中国竞技体育国家队社会化组建模式改革的演化轴线

中国竞技体育国家队社会化组建模式的改革探索,是遵循竞技体育发展规律,以人为本,坚持更加开放办队的社会化方向,沿着“纵向推进”和“纵横联通”的演化轴线,引导地方、协会、企业、高校等社会力量的持续融入,不断推动国家队组建模式从初级社会化阶段向成熟社会化阶段的持续转型与融合创新发展(见图1)。

图1 中国竞技体育国家队社会化组建模式的改革轴线Figure1 The Reform Axis of Socialized Formation Model of Chinese National Teams of Competitive Sports

2.1 初级社会化阶段:从一个组建中心向多个共建中心的纵向推进

国家队组建模式在社会化初级阶段的改革目标是形成“体育总局+社会”(此处“社会”指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企业、俱乐部、高校等社会实体,下同)的普遍共建模式。在多数项目国家队继续沿用传统“一家办”模式组建国家队时,“体育总局+浙江省”“体育总局+云南省”等国家队共建模式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试点。随之继续探索与地方、协会、企业、俱乐部和高校等合作共建其他项目国家队,逐渐形成“体育总局+社会”的成熟组建模式,建成一个稳定中心和多个流动中心合作共建的格局。一个稳定中心即体育总局,多个共建中心,即具备项目实力和资源优势的社会实体的“分中心”。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体育总局手握国字号大旗,国家队组建权限从一家办到多家共办的转移,实质上是国家队组建权限“下沉”的具体表现。在演化轨迹上,表现为从一个组建中心向多个共建中心上的纵向推进。

2.2 成熟社会化阶段:在纵横两轴上社会组建中心的互联互通

随着国家队“体育总局+社会”组建模式的纵向推进,不仅向社会和市场开放了组建权限,也培养和壮大了社会力量。单项体育协会在实体化后逐渐成熟,企业、高校、俱乐部也拥有丰富的竞技体育资源,体育社会组织与体育资源充分融合发展,形成了社会力量单独或相互联合组建国家队的成熟条件和机制,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进入成熟社会化阶段。这一阶段的改革的目的是探索国家队“社会+”组建的普遍模式。在体育总局和中国奥委会的监管下,地方、协会、企业、高校、俱乐部等社会力量互联互通,纵横融合,呈现单独组建或者强强联合组建国家队的图景,形成中国竞技体育国家队“社会+”组建的成熟模式。这是中国竞技体育全面深化体制改革追求的最终目的,它脱胎于“体育总局+社会”模式,又是“体育总局+社会”模式在新时代的创新突破。

体育总局在完成管办分离和国家队组建模式的社会化改革后,功成身隐,重心转移到制定竞技体育战略规划和国家队的宏观调控上,切实负起监管、服务、引导的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此阶段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联合监管竞技体育的良性运行,协同监管国家队利益各方的有序竞争与合作,统筹国家队的整体协调和健康发展。

3 中国竞技体育国家队社会化组建模式的构建

国家队社会化组建模式的构建以中国(浙江)游泳队、中国(新疆)田径队、中国(云南)马拉松队、中国冰球队的组建模式为创新的实践起点,按照国家队组建模式的社会化发展轴线,积极创新,通过复制—推广—总结—再复制—推广等手段,探索形成“体育总局+地方”“体育总局+协会”“体育总局+俱乐部”等国家队“体育总局+社会”的组建模式,这是在初级社会化阶段形成的国家队组建模式。而在成熟社会化阶段突破体制樊篱,创新出“社会+”的国家队组建模式,即社会力量单独或联合组建国家队的模式。

3.1 国家队“体育总局+地方”组建模式

(1)形成背景。体育总局与浙江省、云南省、新疆自治区试点共建国家队,打破了一以贯之的国家队“独办”模式。体育总局在国家队共建周期内或周期结束后,应该不失时机的、有选择的在1~2个成熟运动项目中推广国家队这种模式,如“体育总局+黑龙江”国家冰雪队、“体育总局+福建”国家举重队等。经过不断探索和实践检验,形成成熟的“体育总局+地方”共建模式。这是国家队组建模式初级社会化阶段取得的先期探索成果。

(2)形成条件。形成国家队“体育总局+地方”的组建模式,首先要求地方竞技体育实力突出,具备优势明显的人才、技术、资金等资源。地方要在队伍管理、竞赛训练、人才选拔、后备人才培养等软实力方面具备先进的、成功的经验。体育总局之所以选择浙江省合作共建中国国家游泳队,不仅因为浙江水军拥有雄厚实力,培养出孙杨、汪顺、叶诗文、徐嘉余、傅园慧、吴鹏、罗雪娟、朱梦惠等一大批世界冠军,而且创新了游泳“后备人才、优秀人才、拔尖人才”的选拔、培养与管理机制,形成了可借鉴与可复制的“浙江经验”[11]。体育总局与地方不断深化信任机制,建立良好的合作共建机制。

(3)模式特点。新模式初步探索了国家队组建权力下放机制,调动了地方参与组建国家队的积极性,发挥了地方竞技体育资源优势,形成了体育总局与地方合作共建国家队的体制格局。同时,组建模式在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运行机制、协调利益分配等方面的探索,为创新其他类型的组建模式提供了可借鉴的样本和经验。目前来看,“体育总局+地方”组建模式比较适合个人项目或个人项目占多数的运动项目。

3.2 国家队“体育总局+协会”组建模式

(1)形成背景。我国单项体育协会经过实体化改革后,摆脱了对体育行政部门的依赖,蜕变为主导体育项目发展的“自治”主体,表现为“有独立办公地点、有独立人员编制、有独立经费的实体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某些单项体育协会发展迅速,逐渐成熟,具有足够的专业权威和运行系统的力量,能够较好履行项目组织管理的责任。此时体育总局可以创造条件,借鉴国家队“体育总局+地方”模式,探索“体育总局+协会”模式。我国某些单项体育协会正在探索这一模式。目前,中国篮协的发展恰好印证这一模式。2017年中国篮协开始从篮管中心剥离,中国篮球政社分开、协会实体化改革正式吹响开场哨。体育总局要求新篮协增强“社会性”,大胆进行“自我革新”[12]。新的中国篮协成立后,大力推进了国家队建设与备战工作,启动了中国男篮“双国家队”体制,其中主教练的人选还需要报请体育总局批准[13],中国篮协组建国家队还需要体育总局的支持和监管。无疑,“体育总局+中国篮协”的组建模式将会催生更多的合适项目实施这一模式。

重庆市近年新出台了《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规程》《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重庆市涉河建设项目验收规程》。新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为重庆市河道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撑,为河道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形成条件。形成国家队“体育总局+协会”组建模式的形成条件有:单项体育协会实体化后,短板基本补齐,走向成熟专业的自治自为道路;该项目的竞技体育资源优势突出;单项体育协会具有良好的专业权威和统筹系统资源的力量。

(3)模式特点。国家队“体育总局+协会”组建模式是合作组建模式的又一次创新,也是“体育总局+地方”组建模式在单项体育协会的深入推广,是国家队组建权限向单项体育协会开放的必然结果。这一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单项体育协会的专业资源和组织力量,拓展了单项体育协会成长的空间,加速了协会实体化进程,“提高了社会体育组织的专业化组织和管理能力,推进竞技体育社会化的发展进程”[14]。

3.3 国家队“体育总局+社会”共建模式

(1)形成背景。随着国家队“体育总局+地方”“体育总局+协会”组建模式的稳定与成熟,国家队组建模式在体制结构、运行机制、管理制度等方面渐趋完善。同时,高校、企业、俱乐部等社会力量业已壮大起来,形成参与共建国家队的集聚力量。体育总局完全可以与高校、企业、俱乐部探索共建国家队。这不仅是国家队组建模式的推广,也是对国家队合作共建模式的检验和完善,最终形成成熟的国家队“体育总局+社会”的组建模式。这应该是国家队社会化组建模式在初级阶段所希冀取得的探索成果。

(2)形成条件。形成成熟的国家队“体育总局+社会”组建模式的条件有:体育总局基本完成政府职能转变与管办分离的改革;社会系统拥有优势竞技体育资源,具备良好的资源动员能力;社会机制和市场机制成为竞技体育资源的主要配置方式;树立“谁成熟谁共建”的先行先试的原则,即地方、协会、企业、高校、俱乐部等社会实体,只要具备合作共建的条件,就应该先行推进“体育总局+社会”的组建模式;中国奥委会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开始在管理和引导国家队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模式特点。国家队“体育总局+社会”组建模式是体育总局与地方、协会、企业、俱乐部等社会单位合作共建国家队模式的升华和创新,标志着国家队开放型、多元型组建体制的形成,从此国家队的发展进入政府、社会、市场等三轮驱动的良性发展阶段。通过行政、社会和市场等手段的协同作用,竞技体育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和系统开发,多元组建主体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中国竞技体育国家队走向充满活力的发展道路。

3.4 国家队“社会+”组建模式

(1)形成背景。经过国家队组建模式初级社会化阶段,“体育总局+社会”模式得到充分发展合完善。单项体育协会、高校、俱乐部在竞技体育资源的集聚和融合发展中,大部分社会组织拥有了绝对实力和专业权威,具备了独立办队能力,或者具备了互相联合组建国家队的能力,国家队组建模式逐步进入的成熟社会化阶段。体育总局在社会化程度较高的项目上可以授权社会实体,尝试完全放手国家队的组建权限,探索形成国家队“社会+”组建模式。

(2)形成条件。建成国家队“社会+”组建模式的条件有:体育领域中政府管办职能彻底分离,扫除了社会力量组建国家队的行政体制羁绊;社会力量完全成熟、强大,能够自主完成竞技资源的组合和优化,独立或联合组建国家队参加国际赛事;中国奥委会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在法律法规内独立行使业务监管和指导职能;体育行政部门构建了较完善的监管体系,负责制定竞技体育的宏观规划和法律法规,在宏观领域引导国家队的持续发展。

4 中国竞技体育国家队社会化组建模式的推进策略

4.1 在顶层设计上,国家队组建模式的战略规划与路径探索要并进

顶层设计是运用系统论的方法,从全局的角度,对某项任务或者某个项目各方面、各层次、各要素的统筹规划,集中有效资源,高效快捷地实现目标[15]。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中国竞技体育国家队的社会化组建模式的改革也应该如此。一方面,需要进行顶层设计,从战略的高度系统规划国家队组建模式的整体改革方案,确定国家队社会化组建模式的目标,科学制定不同项目国家队分类推进的阶段与步骤,把握好社会化改革的时间节点。另一方面,还要积极探索国家队社会化组建模式的实施路径,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家队先行先试,提倡“试错”的实践机制,协调解决政府与社会各方的利益关系,促进国家队社会化组建模式战略与规划的有效落地。通过国家队组建模式的社会化路径探索为国家队的战略规划提供实践经验的反馈,弥补、修改、完善国家队顶层设计的不足,提高其科学合理性。因此,战略规划与路径探索需要有效结合,协同推进,才能确保国家队组建模式的改革方向、质量和推进效率。

4.2 在发展目标上,国家队组建模式的奥运备战与深化改革要并重

国家队以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大型比赛为己任,展现国家最高竞技水平、精神风貌,为国家争取荣誉,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因此,国家队社会化组建模式的最终目标要提高国家队的竞技水平和成绩,提升国家队的竞争实力和国际影响力。一般情况下,人们往往根据国家队在奥运会等国际大赛上的成绩和进步表现,判断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的成效。如果国家队成绩下滑,国家队社会化组建模式的改革阻力会加大,甚至有夭折的风险。所以说,要把备战奥运、取得奥运会等重大国际比赛的长足进步作为国家队组建模式社会化改革的重要目标。

同时,体育强国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竞技体育领域改革框架逐渐确立,改革措施逐步落实。当前,国家队体制机制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深化改革的重要机遇期是时不我待,切不可以备战奥运会作为不改革或延误改革的理由。“全面深化改革就是一个通过实践活动持续展开的运动过程”[16],国家队组建模式的社会化改革是长期的实践过程,往往要经历一个或多个奥运周期。因此,我们应该认清形势,把握竞技体育体制改革的大局,深刻认识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与奥运备战以及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把奥运备战与深化改革统一起来,探索出一条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国家队备战机制,通过积极备战促进国家队深化改革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4.3 在发展动力上,国家队组建模式的创新驱动与复制推广要并用

“国家生命周期的核心问题在于能否创新、能否持续创新。不断创新是一个国家崛起的动因”[17]。中国竞技体育国家队组建模式的转型发展,破局在创新,发展更离不开创新。从创新中国(浙江)国家游泳队的合作共建模式出发,继往开来创新“体育总局+协会”“体育总局+企业”“体育总局+高校”等模式,持续推动国家队组建模式的社会化改革进程。另一方面,与国家队组建模式相配套的人才评聘、训练管理、赛事组织、运动员选拔、后勤保障以及利益分配等机制也需要创新,使新机制更适合新体制。

同时,通过不断的复制、推广比较成熟的社会组建模式,并在复制和推广过程中不断完善组建模式,形成成熟的普遍模式。从业已实施的“体育总局+浙江省”“体育总局+云南省”发展到“体育总局+地方”模式,足以说明复制和推广也是国家队的组建模式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升华与创新。同样,可以类推国家队其他类型的组建模式。由此可见,在国家队组建模式的发展动力上,创新驱动和复制推广要相辅相成,共同推动国家队组建模式的持续改革和发展。

4.4 在管理机制上,国家队组建模式的政策扶持与制度治理要并立

国家队社会化组建模式的试点、推广过程中,传统组建体制形成的旧制度、旧规定或者旧政策,以及围绕原有体制形成的结构性利益关系,会阻碍国家队新体制机制的顺利实施,需要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和治理制度予以更改或破除。另外,在形成改革创新理念,达成凝心聚气的改革共识,保障国家队组建权力顺利转移,建立与国家队新的组建模式相适应的体制机制等方面也需要扶持政策和治理制度共同发力予以保障。在政策扶持方面,首先要对已有的政策进行整合和扬弃,保证已有政策要对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起到正向的促进作用;其次,出台单项体育协会实体化、竞技体育资源流动、利益分配、业绩奖励等方面的支持性政策;最后,处理好竞技体育深化改革的综合性政策与运动项目的专门政策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关系。

同时,国家队组建模式的深化改革与持续发展必然要求进行制度治理,用来规范国家队组建模式的方向目标、运行规范和行为尺度。制度治理是在根本和基本制度指导下运用具体制度治理国家和社会[18]。从这一认识出发,首先要建立与国家队组建模式相配套的制度体系,包括竞赛与训练管理制度、后备人才选拔与储备制度、管理人才评聘制度、奖惩制度、科研服务制度以及后勤服务等制度。其次,要建立调整国家队组建主体的利益相关方,如体育总局、地方、体育协会、俱乐部、高校、企业等之间关系的制度,作为规范共建行为的准则和有效沟通的桥梁。再次,要根据国家队组建模式改革的进程和面临的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治理的体系,因为“制度体系的完善与科学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19]。最后,要重视和强化制度的执行力,跟踪制度的贯彻、执行的效果,提高制度治理的综合效益。

4.5 在系统方式上,国家队组建模式的自组织与他组织要并行

从系统的角度讲,国家队是由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的人、财、物形成的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复杂系统。理论上讲,国家队系统有自组织和他组织(又叫“被组织”)2类运行方式。自组织以“自我组织、自我协同、自我激发为基本特征”,强调系统自身的能动性;他组织主要依靠外部的指令信息控制系统的运行。根据目前国家队形成的“一盘棋、一条龙、一贯制”的行政主导机制,可以判断国家队处于“被组织”的状态。“被组织”的国家队有其产生的深刻历史背景,为国家创造了辉煌成绩,做出过突出的贡献。但发展到今天,由于“以高额的政府投入作为保障,以强有力的训练方法和其他手段为依托”[20],“被组织”的国家队表现出高投入、高消耗、高代价、低产出的弊端,也损害了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系统的协调发展,竞技体育需要转变封闭和僵化的系统运行方式,由被组织系统转向“自创生、自复制、自演化”的、充满“竞争与协同”活力的开放自组织系统。

但是,国家队“他组织的退出与自组织的成长,是一个辩证统一的过程”[21]。(1)自组织系统在国家队的建立以至发挥作用,需要一个演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可长可短,要视竞技体育系统深化改革的力度和广度而定;(2)在自组织扎根国家队系统之前,传统上所谓的“被组织”方式仍然需要正常运行,完成国家队备战、比赛以及其他功能;(3)被组织系统有自组织系统学习和借鉴的优点,在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下,被组织系统是可以向自组织系统转化的。由于在较长时期内,被组织方式仍有合理存在的时间和空间,国家队组建社会化模式的改革进程中,自组织方式与他组织方式要同时运转,共同发挥系统功能。

5 结语

新时代建设体育强国赋予中国竞技体育新的使命。转变国家队的发展方式,沿着社会化开放办队的方向探索国家队的组建模式,是国家队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之路。“我相信这样能激发全社会动能,在更大空间办体育事业,为体育强国建设增添新动力”[22]。“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作用不是一只沉重的手,更不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而是一只轻轻推动的手”[23]。同样,在国家队社会化组建的改革进程中,体育总局从传统封闭系统的“沉重的手”中解放出来,为制定国家队宏观政策和法律,调控国家队的发展方向,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成为“轻轻推动”国家队社会化组建发展之手。它以更加开放的理念、创新的勇气,以持续深入的务实改革推动国家队的发展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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