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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业融合的内涵和特点研究

2019-05-08于诗琦

当代旅游 2019年11期
关键词:产业融合内涵特点

于诗琦

摘要:产业融合的本质是产业间分工的内部化,产业融合表现的是一个产业间分工转变为产业内分工的过程和结果。农村三产融合是主体间分工内部化的高级形式,因此是农业产业化的升级与拓展。分工必须在“农村”区域化,必须要产生使原本互相不联系的分工存在联系的基础,体现技术融合与产品融合。

关键词:产业融合;农村;内涵;特点

产业融合的本质是产业间分工的内部化,产业融合表现的是一个产业间分工转变为产业内分工的过程和结果。从我们对产业融合的定义中可知,产业融合虽然消灭了产业间的分工,但是同时却扩大了新生成的融合产业内部的分工。

一、农村产业融合的定义

根据文章对产业融合本质的解释,我们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定义为:农林牧副渔等第一产业的细分产业与第二、第三产业中的细分产业所形成的社会生产的产业间分工在农村实现内部化。具体体现为,第一产业中的农林牧副渔等细分产业分别与第二产业中的细分产业、第三产业中的细分产业,及第二第三产业中的细分产业相融合,最终使得新的生产技术、新的管理技术和新的产业形态得以诞生。

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的特点

(一)分工必须在“农村”区域化

原产业之间的分工在新的融合产业内进行重组,会改变原有的产业内的市场结构,从而改变利益的分配机制。而如何将产业融合产生的利益更多地留在农村、留给农民,是开展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关键。农村三产融合必须将分工的内化过程控制在县、乡和镇一级的农村地区,这样所有参与融合的产业内的生产要素都能围绕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土地——进行组合,使得三产融合既能够保障分工内部化后的生产效率,又能够保护农业的基础地位,还能保证农民的增收。由此看来,农村三产融合的类型要更多地以吸收型为主,即农业将第二和第三产业吸纳到农村地区,并围绕农业的基本生产要素进行产业的融合。

(二)具有共同的技术基础

原本存在于两个产业之间的分工要统一在一个产业之内进行协调,其中必须要产生使原本互相不联系的分工存在联系的基础,这就是共同技术基础在分工内部化过程中的作用。具体到现实当中,一些产业间共同的技术基础包括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等,它们使得原本存在与不同层次的分工最终得以在同一层次,即同一产业中展开。

(三)体现技术融合与产品融合

其一,技术融合是产业间分工在农村内部化的初级阶段。这体现为原本并无太强关联的生产和管理技术在共同的技术基础下实现了分工合作。比如农业生产技术和旅游服务管理技术原本并不相关,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存在,绿色天然的农业生产技术通过互联网吸引了游客,而旅游管理技术通过互联网将游客组织起来实现对农业生产技术的体验和参观。此时,农业和旅游业还在从事各自的生产和经营,但互联网已经实现了农业生产技术和旅游服务技术的的分工配合。其二,产品和业务融合是产业间分工在农村内部化的中级阶段。比如,农业负责生产产品,旅游业负责销售产品,就像从乡村旅游的采摘活动中得到的农产品,虽然是农业生产出来的,但却是通过旅游服务得到的。此时,虽然农业和旅游业还有各自的经营和业务,但是在产品方面已经不分相互,融为一体了。其三,当产业间所有的分工都内部化为产业内分工,则产业融合最终得以实现。此时,新的业态应运而生,如旅游农业。新的业态中原有产业的分工已经重组,此时,不再存在各自经营的业务,分工形成的新的业务内容既包含有原产业的特色,也具备了新产业的特点。

(四)判断产业融合的标准是是否内化

这里涉及一个范围的问题。一方面,两个不同的产业内部个别企业之间的一体化行为不能视为产业融合,因为此时的分工只是在企业间发生了内部化,两个产业间的分工因为大部分企业并没有采取对其他产业的一体化行为而保持稳定,因此个别企业的一体化行为不能视为产业融合。只有两个原本不同的产业中,份额较大的企业或者大部分企业都发生了相互间的一体化行为,使的产业间的分工出现了内化和重组的现象,才能判定产业融合的发生。另一方面,产业间的分工在农村内化的程度不一,只有内化完全的发生,使得原有产业间的分工消失,新的产业内分工形成,才能判定产业融合的完成,具体体现为新的业态、新的生产和管理技术的诞生。

(五)农村三产融合是农业产业化在产业层面的扩展与升级

农业产业化是以“公司+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方式,形成农业产业内微观主体(企业或组织)之间分工的内部化,从而形成农业产业化组织。所有类型相近的农业产业化组织通过集聚和集群,进一步将产业化了的组织之间的分工内部化,形成特定的产业。在此基础上,几个类型不同的产业再进一步实现产业间分工的内部化,则形成产业融合。当这个过程以农业为基础,以农村所在区域为发生地区,则形成农村三产融合。由此可见,农村三产融合与农业产业化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在于:一方面,从区别上看,农业产业化是产业中个别微观主体的行为,纵使这些行为有的能够体现主体间分工的内部化,但是由于这种分工的内部化不是发生在产业之间,而只是發生在产业中的个别企业主体之间,因此个别的或者小规模的农业产业化行为一般上不能视为产业融合的行为。换句话说,农业产业化并不是产业中大多数主体或所占份额很大的主体与其他产业中相应的主体发生分工内部化的行为,而只是产业间的个别企业发生了分工的内部化的行为,个别企业不能代表整个产业,因此不能视为产业融合行为。另一方面,从联系上看,随着分工的不断深化,农业产业化最终也有可能发展为农村三产融合,因为农村三产融合是主体间分工内部化的高级形式,因此是农业产业化的升级与拓展。

参考文献:

[1]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及其区域异质性分析[J]. 王丽纳,李玉山.  改革. 2019(12).

[2]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路径探析[J]. 万舟.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9(06).

[3]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研究——以保定市为例[J]. 李小倩.  统计与管理. 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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