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委会规范化建设的建议
2019-05-05孙晔
孙晔
近年来,涉及住宅小区的物业纠纷呈爆发式增长。问题的背后,既折射出了居民对物业服务的认知错误、部分居民缺乏诚信及部分居民淡泊的法治意识,也反映了住宅小区治理机制方面存在的短板。其中尤以因業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不规范发生的权利滥用、提前实施业委会换届或补选等,而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住宅小区的和谐稳定。业主委员会虽是业主大会选出代行业主权利的执行机构,但其往往存在履职瑕疵,委员们专业能力不强,平衡各方水平有限,资金使用流程不规范,使得广大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失去信任。
针对以上种种问题,我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强党建引领业委会规范化建设,加强党对业委会的组织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上海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在社区治理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发挥居民自治功能,加强党对业委会的组织领导,推进业委会中党员人数的比例,加大业委会党支部组建力度。
二是理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的现有机制。首先,住宅小区综合治理涉及到二十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服务单位,主体责任设定不够明确,各部门的沟通机制有待完善,因此要理顺现有机制,避免出现相互推诿现象。其次,业主自我管理方式单一,自治能力不高,参与度不够,业主自治机构——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缺乏专业化、规范化指导,业主自治作用难以发挥,“少数代表多数,个别代表全体”已成为普遍现象。应进一步加强对街镇、居委会、业委会的业务培训,培训应分级分层,有针对性地进行,不可一概视之。再次,物业服务企业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评判标准未建立,需充分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物业行业协会需提供业主可参考的具体标准。目前仅依托沪房规范〔2018〕8号文、沪房管规范物〔2012〕26号文等文件以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是远远不够的。最后,公共收益留存存在风险,因各小区物业企业运营存在严重收支不平衡的情况,部分物业企业在各小区公共收益账目财务处理时将小区公共收益全额补贴物业运营成本,该处理方式与现行物业法律法规相抵触,存在严重的财务管理风险及法律风险。
三是进一步明确业委会的诉讼法律地位,实现有效追责制度。业主委员会是基于业主的选举和业主大会授权,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机构,是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自治管理组织,具体实施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故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对于小区的综合治理与整体发展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现行上位法并未明确其法律地位,使其与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处于一个不平等的地位,一旦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委员会作为签订主体是否有权作为独立诉讼主体参与民事诉讼,变成了如今司法实践的争议之处。因此应进一步明确业委会的诉讼法律地位,实现有效追责。
(作者系市人大代表,浦东新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