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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反垄断法中不当共同行为及推定制度的法律研究

2019-04-30陈悦

智富时代 2019年3期
关键词:公平交易盖然性制法

陈悦

【摘 要】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在执法实践中出现了在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从而无法认定行为垄断性的情况。韩国反垄断法执法实践中也存在类似问题,而韩国通过不公平交易法律规制此类行为,随着局势的变化而加强规制的力度,并产生了显著效果。随着对共同行为规制的不断加强,并存在对于不当共同行为中“合意”认定的难度,关于共同行为是否成立,并依法对违法者实施制裁,韩国引进了推定制度。为此本文就韩国不当共同行为推定制度进行概述,为我国法律建设提供思路。

【关键词】中韩反垄断法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制定,《反垄断法》于2007年制定,两部法律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两部法律均为将不公正交易行为纳入规制对象。《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律中的核心,在执法实践中出现了在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存在相关市场难以界定的问题,从而无法认定行为垄断性的情况。韩国的反垄断法执法实践中也存在类似问题,韩国通过不公平交易行为制度规制此类行为,且产生了显著的额效果。韩国在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反垄断立法和实践上有着较为成熟的经验,因此我国在应对此类问题时可以借鉴相关有益的经验和做法。

一、不当共同行为的规制内容

1999年韩国《垄断规制法》引进了一种针对共同行为是否成立的特殊制度,即不当共同行为的推定。韩国《垄断规制法》第19条第1项规定:禁止经营者之间以合同、协定、决议或者其他任何形式达成共同行使下列各情形之一的不当限制竞争行为之合意。不当限制竞争行为之合意即指不当共同行为,是指为了不当限制竞争,经营者之间基于合意而共同行使的特定行为。“合意”是指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达成意思一致,一般而言,“合意”更作为广义意思理解,不仅包括意思一致或达成意思联络的相互认识或理解等明示的合意,而且还包括默示协议、默示了解等默示合意。韩国《垄断规制法》第19条第1项明确规定“合意”的行为具体包括价格协定、交易条件协定、限制供应的协定、分割市场的协定、限制设备的协定、限制商品种类、规格的协定、合作公司的设立、投标磋商以及经营活动限制。在第19条第5项中则规定哪些情况可以推定为具有“合意”。因此,对“合意”进行扩大解释更有利于实现规制的目的。

不当共同行为的成立要件还包括限制竞争性,并非所有限制竞争的共同行为都是违法的,只有不当限制竞争的共同行为才是韩国《垄断规制法》禁止的对象。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了限制竞争性的判断标准,其中规定“那些本质上具有明确限制竞争效果的硬性共同行为,若没有特殊情形,则可以不对市场状况进行具体审查而直接判断其为不当共同行为。”在软性共同行为本质上会同时产生限制竞争效果和提高效率效果,通过对两种效果的比较分析来判断其不正当性。

二、合意的推定

经营者间基于合意而共同行使的特定行为,不管是明示还是默示合意,一般而言很难获得证明其存在的证据,韩国《垄断规制法》第19条第5项对于“合意”进行修改,1986年中规定“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实施在一定交易领域中实质上限制竞争的属于第1项各情形之一的行为时,即使经营者之间没有约定行使上述行为的明示合意,也可以推定存在不当共同行为。”于2007年7月修改后的第19条第5项内容为“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的行为符合第19条第1项规定的各情形之一时,还应综合考虑相关交易领域或商品、服务的特性,该行为的经济理由、搏击效果以及经营者之间的解除频率、样态等各种因素,当此行为具有可视为该经营者之间共同行为之相当盖然性时,即可推定该经营者之间堆在第1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意。”

推定要件中必须存在共同行为外观,或者在经济上具有同一性。公平交易委员会在推定合意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可推定其外观上的一致性是基于合意形成的、具有盖然性的证据。盖然性要求具有相当性,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或者其他合理事由达到认为存在共同行为的程度。因此当共同行为的外观和可以证明该情形的证据盖然性的证据,就可以推定存在法律上的合意。

中国的《反垄断法》有类似規定,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相互之间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包括六种情形,该条文是对垄断协议概念及横向垄断协议类型的规定,与韩国较为成熟的垄断规制法体系相比,其内容相对比较简单,在规制共同行为的效果上还存在疑问。

三、结语

《反垄断法》作为一国经济法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在保证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韩国在不公平交易行为立法和执法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中国借鉴韩国相关制度一方面具有可行性又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进而与我国实际相结合,完善我国反垄断立法的规定及责任形式。

【参考文献】

[1] 徐明妍.纵向限制反垄断规制的发展与启示.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2013,103-106

[2] 彭真军,高文艺.论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经济论坛,2006(8),125-126

[3] 金河禄.中韩两国反垄断法之比较.东疆学刊,2012,29(4):75-81,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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