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刑责年龄刻不容缓
2019-04-27童其君
童其君
未成年人弑亲案已然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对此,有不少人认为,我国将刑责年龄定为十四周岁,对未成年人是一种纵容,不利于防范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不利于保护公民权益及社会权益,也不利于实现司法公平。反思未成年人弑亲案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根源,固然有家庭教育不到位、监护责任不到位等原因,他们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危害,给家庭带来伤害,而造成他们走上歧途的原因大部分是平时的家庭教育出了问题。因此,笔者以为父母在教育孩子时,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家长要以身作则,以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引领孩子努力求知识的上进心,关心孩子的成长、困惑和心理变化,让孩子远离“污染”,在健康洁净的环境中成长,让孩子远离弑亲案。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父母再忙再累也要管教好自己的孩子,否则迟早会毁了孩子。从源头治理,此其一。但是法律对弑亲案的“放虎归山”惩罚无能滞后,才是产生问题的要害。12岁的未成年人疯狂地杀害母亲,因为没有到14周岁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12月6日,吴兵已经被释放,他要重返学校时,引发了其他家长的强烈恐慌和反对,生怕“他到学校里又犯事”。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的确已经将其释放,“他这么小,我们不可能把他怎么样”。可是,哪怕行凶者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网开一面”逍遥“法”外,其社会危害却是既成事实的。在杀人之后短短三五天时间,就让行凶者“重归校园”,其他家长的担忧并非“未雨绸缪”:既然已经杀过一个人,谁能保证他不继续杀人?伴其如伴虎胆战心惊啊!
令人不愿看到的是,在面对亲人的痛苦和疑惑时,吴某显得若无其事,他承认自己错了,却不认为自己犯下了大错,“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是可忍,孰不可忍也!须知,血债是要偿还的,怎么偿还?且不论杀人者偿命,但须让其长点记性。
君不见,而今的未成年人普遍发育较早,不少10多岁的少年就已经有“大人相”了。在《民法总则》已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调整至8岁以下的情况下,在刑法领域适当调低免罪或免罚的年龄与民法的调整相一致,与未成年人成长的实际相吻合相统一,有助于“杀鸡教猴”震慑未成年“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具有防范于未然的功效。
相比发达国家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最普遍使用的是12岁;香港最初刑事年龄起点为7岁,后响应联合国保护儿童的号召,才提高至10岁。
民有所呼,应有所应。针对当前弑亲案的頻发,法律不应缺位,而应有所作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严重的弑亲案纳入刑法规范,尽早将刑事责任低龄化提上立法日程,既是民意所向,也是刻不容缓!而现在不管刑责年龄能不能降低,眼下要做的就是,把弑亲案的未成年人移送到少管所改造等,而不是一放了之。退一万步讲,即使法律方面存有漏洞,从公众安全乃至当事人本身来讲,这都不是一个负责任的态度和做法,应尽力规避危险源,否则,将后患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