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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载客出事故遭拒赔,保险公司理由于法无据

2019-04-26

分忧 2019年4期
关键词:小客车三中暂行办法

[案情]2016年11月,刘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保险责任免除部分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質,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2017年7月19日中午,刘女士通过某线上平台接到一位顺风车乘客,在上路行驶时,刘女士车辆撞上了路中心护栏,经交管部门认定为单方责任事故。但在刘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于是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对她的损失进行理赔。某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刘女士使用顺风车接单,此举不会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责,故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某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三中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顺风车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是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而非运营行为。根据刘女士的当日接单次数、路线终点与其居住区域相近、收取费用等证据,可以认定刘女士在出险时的行为应为顺风车。据此,三中院二审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裁定维持原判。

[评析] 我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暂行办法》还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顺风车与网约车并非同一概念,且顺风车的管理当由城市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对于顺风车而言,其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依然是家庭自用;此外,合乘行为是以车主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

点评:蕾蕾

责编/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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