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生殖系基因编辑的伦理视阈
2019-04-26翟晓梅
翟晓梅
某种恣意妄为的无节制行为势必会导致灾难性后果和道德的滑坡。禁止出于增强目的生殖系基因编辑的临床应用,正是从敬畏生命,维系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出发,是以科学精神看待科学的力量和限度,为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划出伦理和价值的底线。
一、基因修饰的医学应用
基因修饰在医学上具有重要作用。它可应用于医学研究,通过建立动物模型,了解病因和发病机制,增进基本知识,研发新药;通过修饰体细胞,还能够治疗和预防疾病。体细胞基因治疗已有数十年历史,有些体细胞基因试验性治疗已较为成熟,有些在医学界甚至已经成为常规的治疗方法,其风险一受益比较为清晰,在伦理学上是可以被人们所接受的。2015年,英国医生就采用基因编辑成功治愈1岁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婴儿。基因修饰应用于体细胞基因治疗,公认的前提条件是先进行前临床研究,再进行临床研究/试验,最后到临床应用。
体细胞基因修饰(治疗)的伦理学要求为:研究和设计在科学上要有根据;风险一受益比合理;符合伦理学要求,具有有效的知情同意、独立的伦理审查、合适的公开和處理利益冲突等。
治疗和增强:生殖细胞基因组修饰的两个目的
以治疗为目的的生殖细胞基因组修饰通过对生殖系(卵、精子、合子、胚胎)基因修饰以及基因组的修饰,使后代避免患家族的遗传病或其他与基因有关的疾病,起到预防疾病的作用。在伦理学上,对以治疗为目的的生殖系基因修饰存在一定争议。支持者认为,我们有责任使后代不得使我们痛苦的遗传病,使患者的后代免于遭受遗传病之苦;可以“设计孩子”,从“makinglove”到“making baby”。反对者则认为,生殖系基因治疗在理论上有难于估计的高风险,一旦干预失败,不仅对患者本人,而且对他们后代都会造成不可逆的医源性疾病,我们不能伤害后代;并且,修饰后代的基因并未征得他们的同意。此外,生殖系基因治疗还可能导致纳粹优生学(eugenics,国家通过强制改良人种),以及社会不公正、基因歧视。
以基因增强为目的的生殖细胞基因组修饰能够使人获得超越人类具有的正常性状和能力。人本来不能抵御逆转录病毒(艾滋病),将动物(如猪)不得这些逆转录病或其他人类烈性传染病的基因添加到人类基因组内,使人有能力预防艾滋病、禽流感、埃博拉感染,或是将长寿基因添加在人类基因组内,等等,这些都是医学目的的增强;改变皮肤、头发、瞳孔颜色,身高,奔跑速度等则属非医学目的的增强。医学目的的增强可能引起额外风险,与修补基因不同,添加基因可能干扰其他基因正常表达。而非医学目的的增强,其风险也大大超过受益,还会引发“完美主义”问题,我们希望未来的孩子拥有一个开放的未来。
一部电影的警示
美国电影《干钧一发》(Gattca)是一部富有哲学意义的科幻电影。它描述的是,未来的世界,科技力量胜过一切,基因决定命运,几乎成为金科玉律。在未来一个追求基因完美的社会中,基因差的人永远只能做粗活。但有一位被认为基因低下的人利用各种办法(包括欺骗)终于实现了他星际旅行的梦想。这部影片已经成为一种论证或论据,来反对用于增强的基因工程,认为这造成人们之间“基因上的裂沟”或“技术上的裂沟”,是一种严重的社会不公正手段。
二、基因编辑技术医学应用的伦理学立场
主流科学家和生命伦理学家一致认为:出于治疗目的的体细胞基因改变,其临床研究可以得到伦理学辩护,而非医学目的(即改善非病理性形状)的基因改变,不管是体细胞还是生殖系的基因编辑,目前都很难得到伦理学辩护,因此不应开展此类研究。当前,应禁止生殖系的基因组编辑(包括治疗目的的生殖系基因组改变)。因为目前在技术安全上并不能保证能够避免对后代造成伤害,一旦给后代造成伤害,这种伤害会不可逆转地遗传下去,加之尚存在其他不确定的因素,目前的风险评估等方法可能并不适用。
两位基因治疗先驱科学家安德森(Ander-son)和弗瑞德曼(Friedman)规定了生殖系基因治疗的条件是:体细胞基因治疗在若干年的经验积累后被证实是安全和有效的;充分的动物实验证明,在人体上使用同样的载体和程序的生殖系基因治疗是可靠和安全的:由于生殖系的基因改变将影响未来世代,而基因池为社会所有成员共有,仅当知情的公众通过种种途径表达他们对生殖系基因治疗的支持后,才能开始临床试验。
2016年,英国批准使用线粒体核转移技术进行生殖系的基因治疗,以预防线粒体病在后代发生,这一事件率先为生殖系基因改变的屏障打开一个缺口,突破了前述科学家的约定。
这是否意味伦理学立场的妥协?
其实,这只是一个小小的缺口,因为线粒体DNA与核内基因组是相对隔离的,且在整个DNA中所占的比例很小,故即便线粒体移植发生负面作用,对基因组的影响也不大。在英国国会批准该临床应用前,英国纳菲尔德生命伦理学理事会进行了详尽的伦理讨论和政策研究,提出了立论有据的研究报告,并经过英国社会各界广泛而充分的讨论。
“黄军就基因编辑事件”的伦理学之争
CRISPR和Cas9-直被用于体外人体细胞和动物胚胎的基因编辑,成功应用于人胚的基因编辑则是我国科学家首开先河。2015年4月23日,《蛋白质和细胞》(Protein&Cll)杂志发表我国中山大学教授黄军就利用基因编辑CRISPR/Cas9技术,首次使用三原核人胚成功修饰人胚基因的论文后,引起了国内外科学界和伦理学界对人类生殖系基因编辑的巨大争议。
2015年3月19日,18位著名科学家、法学家和伦理学家在《科学》(Science)杂志的在线“政策论坛”发表了一项声明,题为“前往基因组工程和生殖系基因修饰的审慎道路”(APruden tPath Forwardfor Genomic Engineering andGermline GeneModiticaNon),建议“采取强有力的步骤劝阻将生殖系基因组修饰的临床应用,应在科学和政府组织之间对这类活动的社会、环境和伦理含义进行讨论。”需要澄清的是,这里要“劝阻”的是包括以增强为目的和以预防疾病为目的的生殖系基因修饰,以及这种技术的临床应用,并未禁止对细胞、细胞系或组织的研究,甚至不禁止对可能成为生殖系一部分的细胞、细胞系和组织的研究(例如对人的胚胎干细胞系、入侵防御系统的研究,直接对卵和精子的前驱细胞,甚至直接对人卵和精子的研究)。
“声明”没有谈及人胚的体外研究问题,因为国际社会和不同文化对此有争议。有人认为人胚就是人;有人则认为人胚还不是人,包括植入前或在植入后到分娩之间(包括胎)任何时刻都还不能称之为人。
关于人胚体外研究问题,包括我国生命伦理学界在内的国际社会生命伦理学界大多认为,人胚(细胞团)还不是人,即使胎儿也不完全等同于人(person)。然而人的胚胎和胎儿都有高于无生物的道德地位,没有充分的合适的理由不能随意操纵、抛弃和破坏,对其应持有敬畏之情。为了治愈遗传病以及其他疾病,是允许对人胚进行研究的伦理学辩护理由。对于人胚体外研究问题,考虑到对人胚持有不同的价值观念,在研究之前,科学家与伦理、法律和社会学专家以及公众进行充分的讨论,也许是上乘之举,这可以避免误解,有利于社会的凝聚。
国外某些媒体对中国科学家黄军就使用三原核人胚体外进行基因编辑研究的批评,集中在生殖系基因组修饰的临床应用上,认为黄军就的研究存在跨越修饰人类生殖系基因这一边界的基本伦理问题。
中国科学家是否跨越了应该被强烈劝阻的生殖系基因修饰的临床应用这条线?
其实,这条线并不是西方长期公认的伦理边界,西方学者对此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英国某生物学家要求英国政府允许她利用人胚进行研究,报道称“她对基因编辑的人胚进行研究在理论上证明是有价值的。”她的申请得到批准。我国科学家是在不可存活的三原核人胚上进行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体外研究。研究明确指出,这是早期研究,不是出于生殖目的,也不是临床应用,也再三强调并不试图应用于临床——CRISPR/Cas9这项技术目前还很不成熟,用于临床还为时太早:并且,研究所使用的是不能存活的三倍体人胚,不会对后代造成伤害。相反,对人胚体外研究将有利于改善基因组编辑技术(更有效迅速、更便宜,减少脱靶性),长远看有利于预防遗传性疾病,为遗传家族后代造福。随着技术的进步,如果这项技术的使用是比较安全有效的,出于治疗目的,甚至也应该允许某种跨越,例如在风险一受益比被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并与疾病的严重程度进行权衡之后使用该技术。正如出于治疗目的的线粒体转移技术应用那样,也是可以得到伦理学辩护的。人的胚胎和胎儿都有高于无生物的道德地位,没有充分的合适的理由不能随意操纵、抛弃和破坏,对其应持有敬畏之情。
“暂停”或‘终止”
黄军就教授的研究发表后,科学共同体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以爱德华·兰菲尔(Edward LanDhier)为代表的学者建议科学家应当暂停这类研究。他们担忧,使用现有技术对人类胚胎进行编辑,将对后代造成巨大伤害;目前所使用的基因编辑系统脱靶突变率高、易形成遗传嵌合体、伤害的不确定性较大,且伤害具有可遗传性。此外,他们还担心非治疗目的的基因编辑干预会激发公众狂热,反过来限制治疗性基因干预的发展和应用。他们认为科学家不应当同意对人类生殖系的基因修饰,呼吁科学共同体自愿的终止或暂停对人类生殖细胞系的基因编辑,待对其中所涉及的科学问题和伦理问题充分讨论后再做决定。
与此相对,以戴维·巴尔的摩(DavidBaltimore)为代表的科学家认为不应暂停基础研究,但认为现在不应当进行临床试验和临床应用。他们建议当前不进行任何胚胎和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的临床研究,但并不反对在体外对人类生殖细胞的基础研究。其理由是:有助于发现有关人类发育的知识,探究相关技术能否在未来的生殖系基因治疗中发挥作用,如何降低风险提高有效性等(如降低脱靶率、突变率,增加基因组编辑的准确率等)。
对于人类生殖系基因组编辑技术从研究到应用的整个过程,可以将其分为三个阶段:基础研究、临床试验、临床应用。是否应当暂停或终止研究,回答之,首先需明确区分人类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基础研究、临床试验和临床应用。
基础研究的伦理学辩护
基础研究包括动物试验和人类细胞体外研究。研究本身不会产生可存活的人类个体,不存在造成后代直接伤害的问题。那么,从技术本身缺陷和对未来后代造成伤害的伦理学观点出发,建议暂停或禁止对人类生殖系细胞进行基因组编辑研究,是欠合理的。
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医学目的生殖系基因组编辑会导致道德滑坡,因为父母/社会可能会要求对后代进行非医学目的的基因增强,故反对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研究和临床应用。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首先,医学目的的基因组编辑并不一定会增加社会整体对基因增强的需求,需要证据显示现在和未来会出现这些情况。如果因反对基因增强而放弃医学目的应用,则我们同样不应研发和使用任何麻醉药品,因为这些药品可能会被毒贩利用从而带来不良后果。只有清晰的法律界线,才可能防止人们一步一步滑下去。我们很难因为医学目的的基因组编辑可能会产生某些负面效应而完全否定其正面作用,即治疗疾病以解除患者的痛苦。当然,我们同样需要为今后这样的临床应用划出清晰的界线和约束要求。
是否应该把这项技术的研究暂停下来,以便进行伦理反思和规范制定?
其实,暂停这项技术的基础性研究去反思伦理学问题似乎并不现实也无必要。基础研究的开展应当遵循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如2003年我国科技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人胚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严格控制用于研究的生殖细胞来源,胚胎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禁止人类生殖性克隆,以及原卫生部有关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伦理准则等。
客观而言,我国学界对基因组编辑的伦理学讨论是不充分的,特別是对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伦理学讨论还远远不够。但可行的办法是:我们应在开展基因组编辑技术基础性研究的同时,加强对伦理学问题的探讨和规范甚至法律约束的完善,加强科学家与伦理学家的对话和讨论,诸如在体外胚胎进行生殖系基因组修饰的研究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伦理问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实质性伦理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做(程序性伦理问题),开展临床试验的限制条件如何,临床应用的限制条件如何,如何与国际同行进行合作和对话,如此等等;鼓励公众的参与和讨论,探讨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伦理、法律、社会和环境的含义。
人类生殖系基因编辑干预的风险和伤害具有极大不确定性,并且这些干预具有可传递性,因此临床试验和临床应用还为时尚早。我们需通过基础研究完善基因编辑技术,在促进知识积累的同时,促进技术应用给个体带来的福祉。
公共政策是伦理学基础
在考虑制定对技术应用的规范政策时,必须区分是基于技术和安全性考虑还是基于道德分歧的考虑。对人类生殖系基因編辑的伦理学担忧绝不仅仅是基于技术安全性的考虑,技术和安全问题可能通过将来进一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的进展而得以解决,而道德的关注会持续成为公众争论的焦点。
公共政策决定着是促进还是限制基因编辑技术领域的研究,决策者在制定科技管理政策时应该尤其慎重。涉及科技的国内国际政策都应该是可变通的,以便适应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社会价值的转变。在任何人类生殖系基因编辑研究的努力之前,应保证已有的胜任的科学和伦理审查机制到位。
社会有管理科技的权力,科学家有遵守法律的义务。然而,对科学探索的干预不能仅仅基于道德信念的不同,任何对于科学探索的干预都应源自合理的担忧,例如这种科学研究昭示着对个人、社会机构或整个社会的风险。在对待基因编辑的研究上,同对待所有其他科学研究一样,非常重要的一点在于政策应该明确地针对研究给个人、社会乃至整个人类可能带来的风险,或那些已经被证明是不能接受的研究或其应用,而且,这些政策应该与道德风险的程度是相称的。
三、关于生殖系基因编辑的更多思考
我国不少学者对今天新的生物技术讨论,提出了很有启发性的观点。
技术vs人类
作为人类基本文化现象的人类社会技术,每种技术形态都打上了人类某种特殊生活方式的烙印,人的生活方式必定伴随着技术的深刻变革而发生重大变革。以蒸汽机动力为代表的第一次工业革命,改变的是“人类使用工具”的方式:以电力和电器的动力、动能为代表的第二次工业革命,改变的是“人类使用能源”的方式:以计算机、信息技术、互联网为代表的第三次工业革命,改变的是“人类与世界连接”的方式;而这一次以新智能技术、新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为代表的技术形态,将要改变的是“我们人类自身”。生物工程技术、基因编辑技术、纳米技术、人工智能、人机交互工具、脑科学等领域的进展,将给我们人类生存方式带来彻底变革。特别是现代前沿新技术的应用,之所以引起全球性激烈的伦理学争论,是因为这些争论不仅仅是关于技术应用的具体问题,它有着更为深刻的现代前沿科学技术与人类存在方式的关系,以及人类实践方式与人类存在的关系的问题。纵观人类发展的历史,无不是人类自由建构的历史。人类以何种态度、何种方式从事实践活动,将直接关涉人类历史的发展轨迹。现代前沿技术的特征之一,在于我们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运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标志着人类自由意志已经达到空前的能力。与此同时,现代前沿技术也标识了今天人类生存方式所面临的空前不确定性与风险性:人类对于这些科学规律和技术的应用究竟会产生何种结果?对人类自身究竟会造成何种影响?我们不再像过去那样可以给出较为确定性的预期,相反,一切都变得不那么确定。
在人的自由能力意义上而言,技术是人的本质属性之一,可以说是人的一部分。
然而,物化形态的技术有可能成为人的异己物(异化),并在某种意义上可以使人类失去其原有的自由生活能力,甚至尊严,造成人的存在悖论。
公共政策决定着是促进还是限制基因编辑技术领域的研究,决策者在制定科技管理政策时应该尤其慎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必须全面地审慎地思考现代技术的功能,以一种具有前瞻性与负责的立场慎重地对待现代技术,尤其是那些对人类自身存在产生重大影响且极具争议技术的广泛应用。这些观点对我们讨论新技术研究与应用的伦理学立场有着深刻的意义。
“能够做”vs“应该做”
凡是我们能够做到的我们都应该做吗?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时代,科学技术能够让人做什么?人应该做什么?这类问题一直是伦理学追问的核心内容之一。现在这类问题以极具震撼力的方式被尖锐地再一次提出。承担社会价值选择和指导作用的生命伦理学再次承担了空前的使命与责任。
在对待人类生殖系基因组编辑应用的立场上,虽然整个国际社会仍在争论之中,但是我非常同意学者们的下列观点:我们需要保持必要的警觉:我们需要认识到技术的进步与行为正当性之间的逻辑关系:我们需要考量对科学的自由探索与之所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之间的联系。
保持警觉
我们必须认识到,人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在其现实性上是具有有限性的,人类往往自以为是为自身造福,但结果完全可能适得其反。“潘多拉盒子”的隐喻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的问题:现代技术空前地提高了人的自由能力,我们的自由意志借助科学的力量已经达到了空前的高度,人类究竟应当如何恰当地运用自己的自由能力?我们是否应当对我们自身的自信持有某种警惕,并对现代技术本身保持某种警觉?
技术的进步vs行为合理陛
技术进步是否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科学技术的进步就是最大的伦理!人们常常理所当然地持有这样的观点,甚至已成为人们对实践活动价值选择的合理性判断依据。
然而,技术进步本身能否成为行为合理性的根据?
技术进步未必等于社会正义.科学技术进步本身未必成为行为合理性的依据。至少现代前沿技术应用问题已鲜明地提出应当重新审视道德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
技术进步未必等于社会正义,科学技术进步本身未必成为行为合理性的依据。至少现代前沿技术应用问题已鲜明地提出应当重新审视道德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
自由探索vs社会责任
对高科技文明新挑战的回应是“责任”。责任包括坚持前瞻性、预防性、自律性,坚持善的价值取向,等等。不能将科学的自由探索精神与社会责任精神割裂开来。科学家的求真责任应该与社会责任统一起来。
社会责任首先是一种严肃的态度和审慎的深思熟虑的对社会、对人类共同体的责任精神,是以一种负责任的态度面对我们的研究及应用。这是一种理性的精神,是对现代技术应用合理性限度的理性把控。把控的重要方式是制度,是对重大技术应用基本伦理规范的制度和约束性要求的制度。
总而言之,某种恣意妄为的无节制行为势必会导致灾难性后果和道德的滑坡。禁止出于增强目的生殖系基因编辑的临床应用,正是从敬畏生命,维系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出发,而不仅仅是从技术目前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出发,是以科学精神看待科学的力量和限度,为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划出伦理和价值的底线。
责任编辑:马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