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
2019-04-24徐嵩,黄佳萍
员工在工作中不够谨慎的过失行为是否影响工伤的认定?
编辑同志:
我在被公司派出工作的过程中不慎踩空楼梯摔倒,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腿皮擦伤。我能否申请工伤认定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呢?
广州市 程先生
程先生:
关于你提出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 患职业病的;( 五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以及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 ) 故意犯罪的;( 二 ) 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 ) 自残或者自杀的。
可见,如果是在工作场合因履行工作而受伤,且不属于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过失行为并不影响工伤认定,你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服,应该如何维权呢?
编辑同志:
我2016年在工厂车间制锁时,发生一起事故,手指被机器齿轮轧断,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我和家属奔波了一年多,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有了着落,但是我认为核定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太少了,这种情况,我该如何维权呢?
深圳 杨先生
杨先生:
关于你提出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员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包括: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和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你目前对工伤医疗补助金金额不服,而该补助金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核定和支付的责任主体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你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解决工伤保险待遇核定金额的争议。所以你的维权途径有以下两种:1. 可以向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 也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不属于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算不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编辑同志:
我原本在工伤认定期间内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但由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的原因而超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被耽误的时间算不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我目前申请工伤认定会否被接受?
深圳 刘女士
刘女士:
关于你提出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 ) 不可抗力;( 二 ) 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 ) 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 ) 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你之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过工伤申请,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而耽误工伤认定申请,如你有证据证明是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的,被耽误的时间可以扣除或者中断计算,你的工伤申请按照程序是需要被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