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索赔“路漫漫”调解促上“快车道”
2019-04-24黄佳萍
徐 嵩 黄佳萍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或在某些规定情况下,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伤残、职业病、死亡等伤害,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属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0年再次修订以适应现实的需要。但是,其中关于工伤待遇的问题仍然困扰着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成为二者之间的主要矛盾争议点。本文通过对袁某关于工伤待遇的调解案件分析探讨相关问题,并提供相应建议。
案情简介
袁某于2017年5月17日入职广东省甲公司,从事木工工作。2017年7月10日袁某在甲公司承包的项目工程所在工地工作时不慎被电锯锯伤右手手指,后送往医院治疗。2017年7月16日,袁某出院休养。
病情好转后,袁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在2017年10月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随后,袁某向相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得出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八级,并确定了停工留薪期。
袁某自受伤后一直多次与甲公司就工伤待遇问题进行协商,但甲公司均未对此作出回应,且不认可工伤认定结果。2018年3月,袁某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袁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工伤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交通费等,以上各项合计约为25万元。
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
袁某在受伤后积极与甲公司沟通交流,提出自己合法请求,但甲公司对袁某的合法请求却一直采取回避、不配合的态度,表示不予认可工伤认定结果,强硬地表示不会支付工伤待遇,也不会向袁某作出任何赔偿、补偿。袁某在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工作人员考虑到袁某的实际情况,为了便捷高效地解决袁某与甲公司的纠纷,建议劳动者考虑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安排的调解员律师提供的调解服务,争取能在案前调达成调解,节省袁某的赔付维权时间。
仲裁委工作人员向袁某介绍到,三方联调中心是由总工会、人社局、企业方(一般是工商联)为构建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健全完善多层次纠纷化解机制而成立的,该中心安排调解员律师为职工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工会、企业各自的优势,旨在通过共同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工作,减轻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仲裁和诉讼负累,提高调解的针对性和成功率,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共同推动劳动争议纠纷的有效化解。袁某了解三方联调中心的优势后,表示愿意接受三方联调中心案前调解,随后,仲裁委安排调解员律师,为袁某提供案前调解服务。
调解员律师认为,本案案情清晰,工伤认定的事实明确,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合法有效,袁某请求支付工伤待遇有理有据。本案调解的难点在于甲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对于劳动法律问题的不了解、不重视,且不认可袁某的工伤认定结果。此外,由于袁某出院后回异地老家疗养身体,加之袁某只会说方言,一度让调解工作陷入了僵局。
在这样的情况下,调解员律师坚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前提,分析案件的争议焦点所在,有针对性地制定调解方案。通过全方位了解案情之后,调解员律师明确了本次调解的关键在于,使甲公司对相关的法律问题有一个客观真实的了解以及设身处地的分析权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基于此方案,调解员律师经过多次沟通、反复解释法律问题,甲公司逐渐由最初的不愿意赔偿、丝毫不配合调解工作的强硬态度,转变为最后主动提出愿意接受调解,并承诺在办理调解手续之日即向袁某支付首期工伤待遇。调解员律师的调解工作不仅保障了袁某的合法权益,也使甲公司进一步增强了劳动法律意识,同时避免了后续漫长的庭审程序,达到了双赢的局面。本案最终的调解方案为甲公司向袁某分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0万元,其中第一期于2018年4月一次性支付18万元,第二期于2018年5月一次性支付7万元。
本案调解成功后,袁某及甲公司均向仲裁委及三方联调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感谢,他们认为,三方联调中心确实在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不仅能给劳资双方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也减轻了劳资双方的讼累,深刻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
案件分析
本案中,袁某能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工伤以及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同时我国相关法律还规定,工伤须以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为准,劳动者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准备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袁某在甲公司从事木工岗位,在工地作业时不慎被电锯锯伤,显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的定义规定,且已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故袁某的受伤毫无疑问构成工伤。
袁某经认定为工伤后,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袁某的实际情况,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袁某经鉴定后停工留薪期从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10月9日,袁某有权获得3个月的停工留薪工资。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及袁某伤残等级标准确定,袁某可依法享有11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个月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袁某的住院期为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16日,袁某有权获得在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
建 议
2019年是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第一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也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必须抓住新机遇,迎接新挑战,稳中有进、稳中有变、稳中有为,推动工伤保险待遇实现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完善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体制机制,切实保障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而这离不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方面配合、努力。因此我们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以下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提高自我法律意识,通过合法方式妥善解决劳动者的工伤问题,同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降低工伤风险:(1)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使劳动者把安全常识牢记心里,防患于未然。(2)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护措施,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并定期检查作业环境,及时检修,随时备案。(3)及时发放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督促劳动者工作时按要求使用保护用品。(4)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合理化解用工风险。
劳动者应当不断提高自己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发生工伤事故后,应采取如下措施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1)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做各项认定、鉴定、留存相应证据。(2)积极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进行有效沟通。(3)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了解相应法律问题以及法律解决途径,变主动为被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漫画/赵晓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