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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车闹”:管理+硬件+司法“联动”

2019-04-24肖献法

商用汽车 2019年1期
关键词:驾驶员公交车设施

本刊记者 肖献法 文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转向盘、殴打驾驶人员(俗称“车闹”)等乘客侵扰驾驶员驾驶行为造成的不安全事件,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特别是2018年重庆万州“10·28”公交车坠江事件,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类似事件重复发生;社会也强烈呼吁加强公交车驾驶员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对这种严重威胁公共交通安全的“车闹”说不。

为此,交通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管理部门、司法部门等,已分别出台政策和措施,包括管理(教育、培训等)、硬件升级(车辆、桥梁、救援等)、司法(惩戒)等方面,以齐心协力依法惩治、减少和杜绝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

交通运输部《通知》:新购和在用公交车配备防护隔离设施,并加强车辆动态运行管控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2018年11月9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4方面要求:切实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教育;完善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加强宣传提升乘客安全乘车意识;严格防范和正确处置侵扰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行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图1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通知》在硬件建设上,要求完善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加强车辆动态运行管控

图2 这3种公交客车驾驶区域的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均为带透明玻璃(有机)的隔离门(带锁)。隔离门将驾驶员的后侧、右侧与乘客区隔开,但转向盘右前方(至挡风玻璃之间)未封闭(保持一定空隙),据说这样既能保证驾驶员在行车时不会轻易受到外力干扰,也不影响乘客乘车时向驾驶员询问站点等情况

加强驾驶员和乘客的“双向”安全教育和培训,是最基本的措施。《通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抓好《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5号令)的贯彻落实,督促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一是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乘务员开展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考核,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把保障乘客安全作为驾驶员的第一责任;二是按照JT/T 999-2015《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完善应急处置规范;三是按照GB/T 22484-2016《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进一步完善运营服务操作规程,提升文明服务水平;四是加强驾驶员心理疏导、情绪管理,确保驾驶员心理健康。

图3 这种栅栏式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结构强度较大,而且能起到一定的阻挡作用

图4 这种较简易的栏杆式安全防护隔离设施,起到的隔离作用比较有限

图5 车内视频监测装置安装示意图,并带有报警装置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在驾驶区域张贴警示标语,防止侵扰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行为,维护驾驶员安全运营环境;要利用车载媒体播放视频、语音等方式,切实提升公众认知,培养乘客安全乘车法治观念,提醒乘客遵守规则、文明乘车;等等。

完善城市公共汽电车(新购/在用)的内部设施,是一种积极的防御措施。《通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新购置具有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城市公共汽电车,鼓励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协调客车生产企业对在用的城市公共汽电车改造安装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对此,《通知》提出,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在用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改造方案,明确安装时间节点、技术要求和保障措施,并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公安等部门在资金、车辆检测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鼓励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提升驾驶员防侵扰能力。此外,《通知》还要求,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要加强车辆动态运行管控,确保公交车内监控摄像设备、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等正常使用,保障驾驶员安全驾驶环境;要充分发挥车载视频监控的作用,定点定时上传监控视频或抓拍图像。

图2~4示出几种驾驶室安全防护隔离设施。据悉,自2018年11以来,许多城镇新购的公交车的驾驶区域被要求带有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并为在用公交车的驾驶区域陆续加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但由于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标准,所以加装的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形式多样,有的是带透明玻璃(有机)的门(带锁),有的是栅栏式,有的是简易的栏杆式;其中门式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美观性较好,而简易的栏杆式的安全隔离效果应该是最差的。

图5示出车内视频监测装置,并带有报警装置。据悉,大概自2007年开始,即有省市率先开始要求本省市区所有城市公交车辆内部安装视频监控装置(以备取证;有的还装有报警装置;有的还要求接入GPS)。目前城市公交车辆已基本全部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国务院安委会《意见》: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重庆万州“10·28”公交车坠江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2018年12月10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意见》(安委[2018]6号),对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司法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部门提出一系列要求,并涉及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4大方面,可谓“面面及到”。

一是进一步加强公交车安全运行保障,包括:

(1)健全完善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标准。明确在用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安装标准,确定防护隔离设施的指标要求,既能保障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不受侵扰,又能满足驾驶员突遇身体不适等紧急情况的救助需求。(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提高客车结构安全技术及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增加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有关强制要求。(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本地区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对在用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现状和底数进行全面摸排,指导制定改造方案,在确保相关经费落实的前提下,明确安装时间节点和保障措施;督促本地区公交运输企业在公交车内设立安全警戒线,喷涂张贴统一警示标语,安装智能视频监控、一键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指导)。

(2)切实落实公交车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相关规定要求。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先重点后一般”的要求,逐步在跨江跨河、跨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以及经过人员密集区的重点线路公交车上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跟车服务乘客、维护秩序,加强安全防范。(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指导)指导、督促公交运输企业加强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的教育培训,开展实战演练。(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全面提升公交车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指导公交运输企业按照JT/T 999《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完善应急处置规范,明确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靠边停车、及时报警等操作流程。(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公交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公交运输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驾驶员身心健康管理,健全驾驶员日常教育培训制度,以应对处置乘客干扰行车为重点,开展心理和行为干预培训演练,规范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切实提高驾驶员安全应对处置突发情况的技能素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图6 国务院安委会《意见》在硬件建设上提出诸多要求:增加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在公交车内设立安全警戒线,喷涂张贴统一警示标语,安装智能视频监控、一键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进一步提高桥梁安全防护水平;等等

(4)强化法治措施,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协调推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出台指导文件或者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对以袭击殴打驾驶员等方式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的犯罪行为,明确适用刑法的具体规定,对于造成一定后果的,要依法严格控制适用缓刑。(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对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公安部负责)。

二是进一步提高桥梁安全防护水平,包括:

(1)开展桥梁防撞护栏排查治理。(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此略)。

(2)强化落实综合性交通管控措施。(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此略)。

三是进一步强化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包括:

(1)完善长江航运应急救助体系。(交通运输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此略)。

(2)制定完善水上应急救援预案体系。(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此略)。

(3)规范社会救援组织管理。(应急管理部、民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此略)。

四是进一步加强社会宣传和警示教育。(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此略)。

《意见》最后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强化责任,细化举措,抓紧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原则上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并于2018年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公检法《意见》: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

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全面汇总分析近年来妨害安全驾驶刑事案件的发案数量、涉案罪名、判处刑罚、行为表现、案发环境、危害后果等情况的基础上,起草并于2019年1月8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

对于乘客,《意见》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出现所列7种情形(行为)之一的,《意见》要求要从重处罚,且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7种情形即包括: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 km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等等。

对于驾驶人员,《意见》规定: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其他乘客,《意见》指出: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意见》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现实危害,深刻认识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教育作用,预防、减少妨害安全驾驶不法行为发生。对此,《意见》还特别提到:公安机关接到妨害安全驾驶相关警情后要及时处警,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置;要妥善保护事发现场,全面收集、提取证据,特别是注意收集行车记录仪、道路监控等视听资料。

《意见》所称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

图7 公检法《意见》提出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

商用汽车杂志记者短评:公共安全无小事

2018年重庆万州“10·28”公交车坠江事件,看似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其实,近年来威胁和造成公共交通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只是“10·28”事件所造成的后果是历史上最为严重的,施暴者的行为特别恶劣并构成犯罪,驾驶员也存在反应和处置不当,触犯“众怒”,影响恶劣,才导致“群起而攻之”并“除之而后快”。

公共安全无小事。包括禁止公共场合吸烟,禁止公共场合大声喧哗、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严厉惩戒“医闹”,严厉惩处“车闹”等等,都是为了维护和营造良好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环境,维护更多人的权益。而且,公共安全,人人有责。

相关链接

交通运输部修订标准完善“公共汽车应急处置规范”

2019年1月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19年第1号公告,公布了多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其中包括“JT/T 999-2015《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第1号修改单 ”。按照“第1号修改单”,JT/T 999-2015增加以下条款:5.3.4 遇乘客威胁、袭击或抢夺方向盘等事件。5.3.4.1 应立即靠边停车,拨打“110”电话报警,向运营单位报告;5.3.4.2 当事人强行逃逸时,驾驶员应注意观察其体貌特征及逃跑方向,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线索;5.3.4.3 现场处置过程中,应听从公安机关指挥。

关于此标准修订,2018年11月9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按照JT/T 999-2015《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完善应急处置规范。”

(黎 明)

湖北省要求2019年6月30日前公交车全部安装防护隔离设施

2018年12月28日从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获悉,全省2.3万辆公交车须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全部安装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2019年1月1日起新购置的城市公交车(含租赁)必须安装该设施。

据悉,目前湖北省共有运营公交车2.3万辆,其中仅3 000多辆安装了驾驶区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约占13%);其中2 800辆在武汉,其余零星分布在襄阳、咸宁、恩施等地。据介绍,一辆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安装大约需要4 000元,全省剩余2万辆公交车改造,大约需要8 000万元,全部由地方财政投入。

据湖北省运管局人士介绍,关于防护隔离设施的安装高度,国家相关部委正在拟定行业标准。湖北省公交车安装的高度普遍是:半包门隔离0.8 1 m,全包门隔离1.6 1.65 m。

此外,按照湖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湖北省城市公交生命防护装置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途经临水临崖、急弯陡坡、桥梁隧道路段行驶的公交车辆,2019年1月31日前,要通过采取改造安装、调配运力等方式,达到具备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每班车至少要配备1名随车安全员。

(雷 闯 蔡少渠)

又讯:除湖北省外,其他省市县也已有类似行动,例如:安徽省安委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1月4日)、《漳州市长运集团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采购项目成交公告变更》(2019年1月3日)、《龙海市公共交通公司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2019年1月3日)、《泾源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交车辆安装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中标结果公告》(2019年1月4日)、《青岛:新购公交车驾驶区要有安全防护隔离设施》(2018年12月20),等等。

(黎 明)

行业动态

低速汽车及其生产企业还存在吗?

低速汽车,包括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其中,低速货车已自2017年开始停产,而三轮汽车至今仍在生产和销售。

按照工信部2014年11月6日《关于开展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升级并轨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473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取消“低速货车”产品类别;相关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低速货车。同时(原)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应进行升级并轨。

按照《通知》要求,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升级并轨”的路径有2个:一是通过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及时转产专用汽车及挂车、汽车零部件等其他产品,其中转产专用汽车及挂车的,应满足《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公告)的要求。二是在2017年前满足“5个条件”(包括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公告)中有关轻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要求》等,此略)的,可申请升级为轻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一旦升级为轻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的,应注销低速汽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资质。

《通知》称,此举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要求,进一步推动道路机动车辆节能减排和安全水平的提高”。

那么“三轮汽车”的命运呢?虽然它也面临着环保、安全等压力,但考虑到国情,有关部门还没有对其“下手”。不过,自2017年以来,个别地方出于环保需求,曾要求当地三轮汽车生产企业停产压库。据悉,2019年3月工信部仍在公布有关三轮汽车的产品公告目录(2019年第8号)。

由此看来,自2017年1月1日开始,低速货车即已停产,已产的销完为止,在用的直至报废为止;而三轮汽车,仍在生产和销售。

《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称,所谓低速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是指GB 7258-2004中第3.2.4.1款、第3.2.4.2款和GB 1589-2004第4.1.1款和第4.3.1款所定义的车辆。

近年发布实施的GB 1589-2016仍保留了“低速货车”(最大设计车速<70 km/h的,具有4个车轮的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最大设计车速≤50 km/h的,具有3个车轮的载货汽车)的定义和要求;GB 7258-2017则同时保留了低速汽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的定义(同GB 1589-2016)和要求。

(肖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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