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口补贴项目管理的探讨
2019-04-23文/刘平
文 /刘 平
近年来珠海港的港口产能及吞吐量快速提升,2017年完成集装箱吞吐量227万标箱,同比增长37.3%,在全国24个沿海主要港口中增速排名第一。根据《珠海港口发展“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珠海港港口通过能力达2.0亿吨,其中集装箱通过能力378万标准箱,旅客通过能力达1390万人次;实现货物吞吐量超1.7亿吨,其中集装箱吞吐量310万标准箱,旅客吞吐量达900万人次。珠海港的产能特别是集装箱业务正在进一步扩大并在未来有更大的发展潜力。
其中依据高栏港设立的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是珠江口西岸首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2017年高栏港区工业总产值突破1000亿元,港口货物吞吐量突破1亿吨,高栏港区正在加快4个10万吨级集装箱泊位、1个20万吨级粮食泊位、1个15万吨级油品泊位建设,启动2个10万吨级集装箱新泊位前期工作。经过近几年的大开发、大建设、大投入,园区基础设施配套不断完善,怎样提升港口竞争力,吸引航线的聚集成为高栏港管理的重要问题。
一
为积极引导集装箱货源向珠海港高栏港区聚集,促进和带动珠西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珠海市产业结构升级,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升珠海市及周边地区产业竞争力,有力推动珠海新一轮大发展,根据高栏港区发展的实际需要,珠海市政府在2009年、2012年依次颁布实施了《提升高栏港集装箱吞吐量暂行办法》(珠府函〔2009〕92号)、《进一步提升高栏港集装箱吞吐量暂行办法》(珠府函〔2012〕71号)。考虑高栏港区集装箱吞吐量将持续大幅增长,已有补贴资金额度难以维持补贴力度,2016年颁布实施的《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继续提升高栏港区集装箱吞吐量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函〔2016〕360号),规定了市财政和高栏港经济区于2016-2018年每年拨付专项资金不超过1亿元(其中市财政承担52%,高栏港经济区财政承担48%),该专项资金的补贴范围包括:鼓励开通外贸集装箱班轮航线;鼓励外贸班轮公司使用高栏港;鼓励内河或沿海水路到高栏港区中转重箱;鼓励集装箱托运人使用高栏港经济区;鼓励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奖励经营省际集装箱班轮航线的船公司;鼓励与珠海市政府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大型国有航运企业开通内贸航线。另《办法》中“鼓励珠海港集团开通西江驳船快线”单项资金由高栏港区财政单独承担,不列入该专项资金1亿元/年的总额。
二
该专项作为经常性项目一直得到财政资金的支持,从相关网站获悉《珠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2017-2018年度提升高栏港区集装箱吞吐量专项资金报审情况的通告》显示,2017年8月16日-2018年8月15日补贴年度高栏港区集装箱补贴申请企业73家,符合条件的申请补贴总额为人民币115311750元。由于申请总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补贴限额,根据《继续提升高栏港区集装箱吞吐量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该补贴年度所有补贴项目资金统一按13.28%同比例降低后拨付。
该补贴政策的实施,有利推动了港口经济的发展, 但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
笔者认为,对于目前《办法》中相关补贴条例制定存在不足,有待提高的地方,需要有针对性地改进。首先,可以参考其他口岸类似条例的制定,如将相关条例描述为:对于新增航线稳定运营一年的,箱量达到**箱以上一次性给予补贴**万元,这样更为严谨;对于鼓励直接客户的条例,比如外贸陆运重柜补贴,最好制定一个最低的标准,若一个柜也实行补贴,将会造成工作繁杂且混乱。其次,结合高栏港的实际情况,虽然对存量依然需要补贴,但在存量达到一定规模后,需在制度设计上凸显对增量的激励作用。此外,如是为了鼓励外贸箱量向高栏港的集聚,可以适当提高头程补贴标准,而不必要一揽子给船公司一个外贸重柜补贴的名目。
笔者建议:一是对补贴政策的制定和决策流程,吸纳第三方专家参与,或委托第三方专家团队在充分市场调研,结合珠海港长短期发展战略和竞争态势的基础上制定阶段性补贴政策,补贴政策需要贴合战略规划的实施,有层次的递进和改进。在制定新一轮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办法前,应开展相应的新一轮深入的前期可研、项目的市场调研和预测、邻近区域或地区及兄弟城市相类似做法的先进经验吸收和预期绩效目标分析工作,如:粤港澳大湾区范围的所有港口相类似的补贴项目政策调研摸底等,实现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
二是,对于申报单位的审核,建议实施过程中增加对材料随机抽查覆盖面,提高抽查的比例,以便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管理与风险防范,并将项目监督工作落实到位,将实施情况做好记录存档,保障项目安全、有序的进行及资金使用效果,如:审核会议记录、抽查工作的图片、过程监督记录等,为后期的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实施奠定基础。
三是,加强项目相关管理文件及信息的公开程度。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高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知悉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及时公布获得补贴企业名录,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对该名录的意见,确保该项目补贴的规范性、合法性、公平性以及合理性。
四是,强化上级财政部门对该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资金直接支付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抽查、检查、指导、督导等工作,增加对财政资金支出的内部监控措施,建议在新一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该资金内部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条例。
笔者认为,在全面预算管理的大背景下,各级单位和政府要从历年的情况入手总结经验和问题,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切实提升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财政专项资金发挥最大的价值,提升政府工作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