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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制度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2019-04-22刘晓霖

卷宗 2019年10期
关键词:物权法改进措施

刘晓霖

摘 要:物权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其内容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在我国法律组成中极为重要。在现如今的社会中,随着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许多国家的立法也在逐渐加强对民法中产权制度的更改与完善。只有不断完善产权立法,物权法才能继续跟上现代社会发展的步伐。本文首先对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制度做大致的介绍,其次对当下担保物权制度的不足之处做出探讨,并提出了合理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担保物权制度;物权法;改进措施

1 担保物权概述

1.1 担保物权的性质

就担保物权的性质而言,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物权说,一种是债券说,还有一种是中间权利说。就担保权益的性质而言,它在本质上是以财产权作为基础的。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可以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点是支配性,主要表现在对物可以直接使用与分配上。债务人在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可以通过拍卖,销售,打折等方法来补偿自身的损失,没有必要通过要求债务人亲自进行赔付来满足自身的权利。其次,担保物权还拥有绝对的排他性这一特殊性质。担保物权就权益的收益对象而言,除担保权之外的所有人都有不能干涉或侵犯担保权益。最后,担保物权还拥有优先赔偿的特性。优先赔偿性质的来源就是担保物权的排他性,同时这也是担保物权的固有属性之一。债务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通过特别法的规定才能使用优先赔偿的特权。在实现担保权益时,权利人不仅可以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作斗争,而且还可以对抗后期的担保人。因此,担保物权在本质上讲应属于物权的范畴。所有权的概念,就是对物具有完完全全的控制权并且保证其财产的完整性,而定限物权与所有权不同,它并没有对物的完全拥有权力,而是对物的某一方面进行支配的物权。担保人即权利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变更物品的价格,并以可变价格优先保证担保人的债权,但不能具有使用物品或者利用其进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仅能控制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却无法控制其使用价,所以可以看出这同样涵盖在定限物权的范围之中。由于确保担保权益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基本权益,所以通常情况下应当在债务人或第三方财产上建立担保权益。即便在当下国外很多地方都能进行所有人抵押,但在我国还没具体的条文规定所以还没有大范围的普及。并且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原则上,担保物权的确立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债权的存在也是实现担保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是,由于担保权益的建立和实现不可以同时存在,因此在建立担保权益时并不严格要求存在主权的信用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为未来的索赔建立担保权益,但是当实现担保权益时,它必须要通过主要债权人行使才能生效,并且只有当主债权人在期限之前没有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担保权益。

1.2 担保物权的种类

担保物的种类可以分为四种。第一是法律担保权益和商定的担保权益,这种分类方式是基于生成担保权益的基础不同进行划分的。法定担保权益就是指对物的担保权,类似的例如留置权,这些权利均是依照法律规定并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例如抵押权和留置权,均属于担保权益的协议范围之内,这些权益的作用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来满足债务人的融资需求。第二是房地产担保权益和非房地产担保权益。这是根据标的物类型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房地产担保权益换句话说就是不动产的担保权益,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房地产抵押权就是较为典型的不动产担保物权。非房地产担保权益的范围很广,包括动产、权利或不动产以外的特定财产的担保权益,其中较为典型的有动产抵押,权利质押和留置权。第三,拥有担保权益和非占有式担保。这项分类的依据就是是否转让了标的物占有权进行划分的,例如其中的质权或者留置权,这两种权利均是通过转让担保标的物的占有予债权人为要件而存在的。第四,典型的担保权益和非典型的担保权益。这是基于《民法典》中是否具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而划分的。典型的担保权益是指《民法典》具有明确规定的担保权益。当下人们普遍认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涵盖在典型的担保权益范围之中。与典型担保权益不同的是,非典型的担保物权是指《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生活和交易中已经形成了安全利益,例如赠款保证,所有权保留等。

2 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制度的缺陷

2.1 担保物权并存处理方法不当

通过相关资料可以看出,担保物权并存的意思就是指一物之上设定多个担保物权,就是能够让信用交易具有足够的安全性和确定性。通过对《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中担保物权规定的相关查看可以了解到,能够在一个对象上设置多个抵押,所以时常会出现在一个对象上设置多个担保权的情况,这种情况换句话说就是我们常说的担保物权并存。遇到担保物共存这种状况时,哪一种权利放在前面就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我国的民法和担保法中并没有对这种情况做出确切的解释,所以在这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会出现很多的问题,例如干扰执法者对于法律的执行以及影响相关法律的权威性等等。当下很多经济学家通过分析对这种情况给出了两种不同的看法。其中一派认为同种权利的效力应该相同,但效力的优先与否需要依照它们所设定的顺序来确立的,另一派则认为无论优先权怎样划分,留置权应该始终排在抵押权之上。

2.2 抵押权规定不完善

通過对物权法的研究,可以了解到现阶段抵押权法律规定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直接影响到抵押贷款工作的效果。担保物权是通过为担保标的物设定优先权,以及用益物权等生成的,其中质权、留置权的行使有无诉讼时效适用是较为关键的问题。虽然当下有些学者在不同程度和不同层面讨论了这一权利的时限性,但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得出一个较为明确的结论。所以该项问题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做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3 改善“物权法”中担保权益制度的措施

3.1 重构担保物权制度

因一直以来受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担保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日趋严峻。为了提高证券保障制度在中国经济中的发展效果,需要通过不断建设和完善金融信用相关条例来实现。同时各种经济主体的产生环境以及不同的市场经验也对担保物权的发展也有不同程度的干扰,信誉度因此也有很大差异。在重组保障利益制度的过程中,现存的主要问题是抵押登记机构的规定不够明确。

3.2 推动担保物权制度系统改革

为促进安全财产制度的改革,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我们需要从宏观上来对这些现实情况进行梳理,进而对现有的制度进行完善。重新建立一套担保物权制度体系,以此来促进担保物权制度的系统化改革。其次,还需要完善先前的物权法律制度,考虑立法的结构性问题,严格缜密的处理当前和今后各级经济和市场对担保物权的要求。最后,在对担保物集权制度系统进行改革的过程当中,要充分尊重广大人民的意愿维护人民的权益,例如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村土地使用权,完善财产的使用权等等,从而促进中国农村朝着现代农业进行完美的转型。

4 总结

为了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有必要建立一套适应时代发展的完善的法律体系,这样才能为未来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刘保玉.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立法改进与规则完善[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2,(7):4-8.

[2]徐洁.我国担保物权制度评析与展望[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4,(8):23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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