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监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2019-04-22吴骁锋
吴骁锋
(青浦区环境监测站 上海 201700)
引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环保意识不断强增,噪声污染持续受到关注。从环境保护角度来说,凡是人们所不需要的声音都是噪声,当噪声超过人体承受能力时,就形成了噪声污染。我国城市噪声污染问题较为突出,2017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共收到涉及环境噪声的投诉55.0万件(占环保投诉总量的42.9%),其中,工业噪声类投诉占10.0%,建筑施工噪声类投诉占46.1%,社会生活噪声类投诉占39.7%,交通运输噪声类投诉占4.2%[1]。为了实现有效监督,缓解社会矛盾,有必要就噪声监测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探讨,提高噪声监测水平。
1 噪声监测现状
噪声监测是环境监测工作中的主要任务之一,主要包括两部分工作,一方面是声环境质量监测,包括功能区噪声、区域环境噪声及道路交通噪声;另一方面是污染源噪声监测,主要是针对工业企业、社会生活和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噪声。在进行噪声监测时,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执行相应的噪声标准。现行环境噪声标准可分为声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产品噪声辐射标准、环境噪声管理标准四大类。
2 监测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2.1 排放标准的适用性
现行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都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具体见表1。在进行污染源噪声监测时,当监测对象符合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严格遵循标准的监测方法和评价方法。
表1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适用范围
但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噪声来源越来越多样化,尤其是在涉及环境噪声的信访和投诉案件中,KTV音响设备、高压电线、广场舞扩音设备等都可能成为被投诉的噪声源,而现行噪声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并不能满足所有的情况。例如,广场舞扩音设备发出的声音、餐厅顾客喧哗吵闹的声音、高压电线电流声以及室内装修产生的声音等都不能根据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进行监测和评价。
在无法执行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下,目前只能参照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在敏感建筑物户外布设监测点,了解敏感建筑物户外的环境噪声水平,评价是否符合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但是在污染源噪声监测时,判定是否存在噪声污染的技术依据是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不是声环境质量标准,所以监测数据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执法依据[5]。
面对此类情况,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判断后采取相应措施。当监测结果符合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基本可以认为并没有造成噪声污染,此时应与环境监察支队沟通,由支队组织企业负责人、投诉人、街道或工业园区负责人进行协商。当监测结果不符合环境质量要求时,可以转交公安部门,由其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建议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6]
2.2 偶发噪声的影响
噪声评价指标是连续等效A声级,反映的是测量时间内的能量平均值,如果在测量时周边环境出现偶然发生、无规律、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势必会对结果产生影响。根据等效声级的计算公式可知,当偶发噪声出现频率越高或者监测时间越短,对结果的影响将越大。特别是针对稳态噪声在厂界外1米进行监测时,由于只需要测量1分钟的等效声级,环境中的偶发噪声会使测得的声压级明显高于实际情况。
另外,在夜间监测时偶发噪声会干扰最大声级Lmax的测定。排放标准中规定在夜间进行噪声测量时,需要同时对最大声级进行评价。当偶发噪声声压级高于被测噪声源声压级时,将此时测得的最大声级与标准限值进行比较是不合理的。
因此,当周边环境产生偶发噪声,应等待声环境恢复正常后再进行监测,若难以规避时,可以采取“连续测量、数据修正”的方式,测量后再利用“数据再处理技术”剔除偶发噪声数据[7]。测量后应对监测数据进行简单分析,当等效声级Leq大于L10(在测量时间内有10%的时间A声级超过的值)或者标准偏差SD较大时,说明存在突发性高噪声[8],此时应判断高噪声的来源,必要时进行多次监测分析。夜间最大声级测量时,当车辆行驶等噪声无法避免,可以缩短单次测量时间,通过多次测量达到监测时间的要求,进而得到多组不受偶发噪声影响的监测数据,将各组数据中最大声级的最大值作为评价量。
2.3 背景噪声的测量
标准中将背景噪声定义为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对此定义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背景噪声是被测声源停止排放时其他各种声源排放的总和,另一种认为背景噪声是指在噪声测量过程中与被测噪声同时存在的其他声音。不管怎么解读背景噪声定义,理论上不可能测到真正的背景值,被测声源停止排放后测量改变了测量时段,同时进行测量则必须布设不同的监测点位,两者都改变了测量条件。同时,背景噪声还容易受到周边道路交通、相邻企业生产和附近居民生活等因素影响,当周边环境复杂时,所测得的背景噪声难以与噪声源测量时保持一致性。
在被测噪声源无法停止运行时,背景噪声的测量较为困难。根据《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9]的规定,背景噪声可选择在背景噪声对照点测量。但是标准没有明确背景噪声对照点的判断依据,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
背景噪声测量的重点在于保证前后测量时环境条件尽可能的相似,结合实际工作和相关研究提出以下建议:(1)当噪声测量值已经符合排放标准要求,此时背景噪声对结果没有影响,无论背景值与实测值差值为多少都可以直接判定为达标。在背景噪声测量时仅需要注意突发高噪声的干扰,避免发生背景噪声高于噪声测量值的情况。(2)当企业生产状况稳定时,选择环境噪声干扰少的时间段进行监测。(3)采用上文提到的“连续测量、数据修正”和“数据再处理技术”,删除背景噪声和被测噪声源监测过程中同类型的干扰数据。(4)当噪声源无法停止运行时,利用环境影响评价本底调查的数据作为背景值[10],此方法只适用于新建企业或者周边环境变化不大的情况。(5)以L90(在测量时间内有90%的时间A声级超过的值)作为背景值,并加以备注说明[11]。
2.4 测量结果的修正
从噪声测量值中扣除背景噪声的影响,才能得到被测噪声源的排放值。根据标准规定对结果进行修正时,发现当测量值与标准限值比较接近且与背景值的差值在3左右波动的情况下,背景噪声微小的变化可能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结果。假设污染源排放限值为60dB,噪声测量值为62.9dB,当背景噪声为59.6dB时,修正结果为60dB,评价为达标,当背景噪声为59.4dB时,修正结果为61dB,评价为超标。此时如果简单的做出评价,合理性存疑。
当测量结果接近标准限值时,进行背景修正后,应对结果进行分析。根据噪声能量叠加的原理,使用公式(1)计算背景修正后实际的声压级。以上述假设为例,用公式进行修正,得到结果分别为60.2dB和60.3dB,进行修约后的结果均为60dB,判定为达标。比较发现,两次修正的结果并不一致。
式中L1—被测声源实际的等效声级,dB;L2—测量得到的等效声级,dB;L3—背景噪声的等效声级,dB。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通过公式计算进行理论验证,如果与查表所得的修正结果相差较大,建议重新进行测量。此时,可以通过增加测量次数,减少测量时间,更换测量时段等方式避免背景噪声和实测值过于接近,减少背景噪声对修正结果的影响。如果始终无法得到一致的评价结论,还可以引入噪声测量的不确定度评定,对结果进行深入分析。
结语
随着社会发展,噪声监测及评价愈发复杂,在日常噪声监测中,依然存在着噪声标准适用范围不够全面、背景噪声监测可行性差和结果修正不合理等问题。为此,需要不断探索新的监测手段和技术,加快完善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和实施细则,使背景噪声测量可操作性更强,使结果修正更科学准确,持续提高噪声监测质量,更好的满足环境管理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