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逻辑角度解读荀子对名实乱象的批判
2019-04-20冯梦涵
冯梦涵
摘 要:荀子作为儒家的代表人物,继承了孔子的正名学说,建立了系统的制名体系。他立足于政治与学术,把当时的名实乱象归纳为“三惑”,并将其制名理论运用到对三惑的批判及解决中。从逻辑角度把握荀子对“三惑”的批判,挖掘其理论价值与缺陷,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启示。
关键词:名实乱象;三惑;名;逻辑;政治
相较于中国古代文化重“仁”的一面而言,中国名学是重智与言的一面。长久以来,谈到逻辑,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西方传统形式逻辑,中国古代到底有没有逻辑却是存疑的。对此,张岱年先生指出:“这些关于命名立辞的方法论学说与西方古希腊所谓逻辑约略相当,在中国则称名辩之学。”章士钊也说道:“逻辑之名,起于欧洲,而逻辑之理,存乎天壤”。更有胡适、严复直接以名学指称逻辑。[1]因此,我国古代虽无逻辑之名,但中国名学史实则就是一部逻辑史,它有着不同于西方逻辑的特色与魅力。以小能見大,本文希望通过研究荀子对三惑的批判,了解其制名理论,挖掘其逻辑思维,发掘发展中国古代自己的逻辑思维。
1 名的界说与名实关系
名是中国名辩史中一个最基本的范畴。孔子讲“正名之论”,邓析提“刑名之学”,墨子倡“取名予实”,老子主“无名之说”,公孙龙撰《名实论》,荀子著《正名篇》,可见正名问题之殊要。由于名的研究总是与实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对名实关系的考察便成了名学研究的关键所在。荀子同样也对名实关系进行了探讨,并将之运用到对各种乱象的批判中去。
什么是名?温公颐和大多数学者看法一致:“名在先秦逻辑中兼称概念和语词。”[2]而荀子对名的定义是“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期,会也。累实,许多事物,也就是说,名是对一类事物之共性的称谓与概括,这使得名相当于概念,但荀子对名的概念本质的揭示不够明确,很多时候仅仅从语词层面研究名,没有把语词之名和概念之名进行严格区分,这一点逻辑上是不完美的。由于名“期累实”,所以这样的名就可以指实,指称它所反映的对象。既然名是用来指实的,这就要求名必须符实,名实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一对应的。这里就可以看出荀子已经认识到了制名的核心在于指实,所以荀子提出一系列制名的原则来实现“名定而实辩”“名闻而实喻”,而这些原则也分别应用到了对三惑的批判与解决中。
2 “三惑”提出的背景及立场
在细究荀子对三惑的批判之前,了解“三惑”提出的背景是十分必要的。中国传统逻辑的出现以及发展乃是一个思想活跃的时代的产物。荀子这一时期,封建制形成发展,社会矛盾尖锐,诸子百家各引一端各执一说。“今圣王没,名守慢,奇辞起,名实乱,是非之形不明;则虽守法之吏,诵数之儒,亦皆乱也。”(《正名》)可见当时名辩上的混乱已十分严重。
胡适曾说:“这个时期各种各样学派互相竞争所产生的真正无政府主义的思想状态,使儒家再次感到思想整顿和统一的重要性。”[3]因此,荀子基于如下立场展开批判。一方面,他致力于统一学术对各家名辩思潮展开清算,尖锐批评“析辞擅作名以乱正名”的现象,从逻辑上指出“擅作名”之人不顾事物同异歪曲不同名的含义,致使不能“辨同异”,造成了思想混乱。另一方面,荀子服务于“壹天下,建国家,齐言行”的政治需要,认为诸家的“邪说”“辟言”不仅引起思想混乱,而且也了导致了政治的分裂,等级不明贵贱不分。因此,荀子大力主张“总方略,齐言行,一统类”,从而使“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实辩”。可以说,荀子对三惑的批判所追求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维护地主阶级统治。
3 制名原则在“三惑”的批判与解决中的应用
荀子基于学术和政治立场,把“名实相乱”的三惑总结为:“用名以乱名”、“用实以乱名”以及“用名以乱实”,并运用制名的一些原则从逻辑层面对三惑进行了批判与解决。
3.1 用名以乱名
用名以乱名是第一惑。荀子举了三个例子:“见侮不辱”、“圣人不爱己”、“杀盗非杀人”。“见侮不辱”由宋钘提出,荀子在《正论》中剖析了宋钘的“见侮不辱”:“人皆以为见侮为辱,故斗也,知见侮为不辱,则不斗矣”,即是说,假如人们认为遭受侮是辱的话,就会发生矛盾,若认为不是辱,则不会发生争斗。其一,在政治方面,荀子称此观点“是非不分”(《正论》)。他认为这种荣誉与耻辱观是君主统治人民的方法。其二,从逻辑的角度看,侮和辱这两个名所指的内涵有相同的部分,不能称之为“异名”,而宋钘利用“侮”、“辱”这两个字有别之地方,无视了“侮”和“辱”内涵相同的地方,把他们看作“异名”,得出侮不是辱,进而得出见侮不辱这种不符合常识的推断。
“圣人不爱己”是墨家的主张。《庄子·天下》篇载,墨家“以自苦为极”,并“以此教人,恐不爱人,以此自行,固不爱己”。首先,荀子作为儒家代表人物,认为圣人爱人不外己,圣人爱所有的人,包括自己。再者,从逻辑层面,荀子认为人和己这两个名的关系是己属于人,二者应为种属关系。
“杀盗非杀人”,也是由墨家提出。《墨子·小取》云:“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非杀人也”,“盗,人也”也就是说盗,本来就是人,这句话没有问题,但墨家通过“多盗,非多人也;爱盗,非爱人也”,得出结论“杀盗,非杀人也”,是有问题的。其一,多、爱、杀是三个不同的名,三者为“异”而非“同”,该推论忽略三者的异,是“是非不分”(《正论》);其二,“盗”和“人”这两个名,人是共名,盗是别名,二者之间存在属种关系,且以同为基础,而“杀盗非杀人”中“盗”与“人”则是以“异”为基础,二者混淆了名的同异,不符合“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的制名原则。这也是用名以乱名的体现。
关于以上三个例子,程二行认为“必须从属种关系来理解”[4],唐君毅同样从属种关系作了解释[5];魏义霞则认为“用名以乱名,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6]。在正名篇中,荀子制名的目的就在于“辨同异”,为此他对事物进行分类,划分出共名与别名,与属名强调事物的共同性,种名强调事物的不同面处于对应关系,因此必须从属种关系来理解,这一点上,程二行和唐君毅的观点比较接近荀子原意。
对此,荀况提出“验之所以为有名而观其孰行”的方法,即检验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名,这个名到底能否行得通?即检验《正名》篇提到的“所为有名”,通过这种方法就可以纠正“用名以乱名”之惑。不过荀子并没有告诉我们应如何运用这种检验,存在片面性。
3.2 用实以乱名
“用实以乱名”为第二惑。这一惑包括“山渊平”“情欲寡”“刍豢不加甘,大钟不加乐”。
“山渊平”由惠施提出。《庄子·天下》篇中载:“山与泽平”;宋林希逸注疏:“天虽高,地虽卑,而夫气有时下降,则亦为卑矣,故曰天与地卑。山高于泽,而泽之气可通于山,则山与泽平矣。”[7]根据荀子制名的原则之一:“同实同名,异实异名”,“山”和“渊”是约定俗成的两个名,所指的实是固定的,不能任意更改其内容。“山”这一名指地面凸起这一实,“渊”这一名则指地面凹陷这一实。“山渊平”是在说某些特殊情况,如山上之渊,便是“同高”,用极个别之实去乱“山”与“渊”的普遍认同之名,这便是乱名了。
“情欲寡”由宋钘提出。《正论》载:“子载宋子曰:‘人之情欲寡,而皆以己之情为欲多,是过也。”荀子曰“人生而有欲”(《礼论》),“以人之情为欲多而不欲寡,故赏以富厚,而罚以杀损也,是百王之所同也。”以此来批判此观点。首先,他再次指出这是圣王用来统治人民的手段。再者,从逻辑层面,他指出“情欲寡”这个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用少数人的“情欲寡”之“实”乱多数人“人生而有欲”之“名”,同样是“用实以乱名”。
“刍豢不如甘,大钟不加乐”是墨家观点。“刍豢”指牲畜,泛指肉类食品。意思是肉类不一定比普通的食物更香甜,大钟的声音不一定比普通的钟声悦耳。荀子对此给予了批驳,言:“墨子之‘非乐也,则使天下乱;墨子之‘节用也,则使天下贫。”(《富国》)墨子立足于小生产者的利益,用个别的“节用”“非乐”这种实否定一般的名的存在。这也是“用实以乱名”。
翟锦程认为上述理论出发点主要建立在对万物的同异认识基础之上的,有合理性。而周云之认为这三个例子是用个别例外事物之实以否定反映普遍现象之一般认识的诡辩之辞。[8]站在荀子对此惑的批判出发,周云之观点接近荀子原意,但我们不可否认少数存在的合理性,这一点翟锦程的观点是比较客观的,也恰恰是荀子观点的局限所在。
纠正这种“用实以乱名”之“惑”的方法,则是“验之所缘以同异而观其调”,这里是荀子“同则同之,异则异之”这一制名原则的应用,通过制名的基础“天官”来检验山渊高低、情欲多寡等来观察名是否符实,以此来解决“用实以乱名”这一乱象。借感官来纠正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但他并没有意识到经验的作用,也没有意识到不同的人的感觉是不同的,具有很大的片面性。
3.3 用名以乱实
“用名以乱实”举的例子是“非而谒楹有牛马非马”。这句话文字出入很大,无法确定原来的词句。这里主要介绍两种句读。王先谦的《荀子集解》读为“非而谒楹有牛,马非马”,[9]前句出处不详,后句则出自公孙龙的“白马”说。《公孙龙子·白马论》提到:“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以色之名乱马之实。第二种句读见于《荀子新注》,断句为“非而谓盈,有牛马非马也”。[10]“非而谓盈”就是把分离的东西说成是相统一的,“有牛马非马也”用后期墨家“牛马非牛”的论点含义相似。牛、马都是单名,牛马由两个单名组合在一起,包含牛和马而不是异于牛和马,牛马也是共名,两个单名组合在一起并不改变名的本质内涵而成为一个新的名。“有牛马非马”这一论题否定牛马群之中存在马,利用“牛马”和“马”这两个不同的名,混淆了事实中牛马群和马的实际关系,这就是“用名以乱实”。
那么,究竟采用何种断句方法为宜呢?首先,非而谓盈,牛马非马,二者思路是一致的,再者,荀子举例的初衷,就是因为他认为这两个例子有一个共同的错误,这两句话缺都犯了以名乱实的错误,而且从约定俗成的原则出发,也都违反了该原则,所以第二句断句方法更为合适,这点笔者和唐君毅观点类似。
关于“用名以乱实”这一惑荀子的解决方法是“验之名约,以其所受悖其所辞”,以“约定俗成”的原则为基础进行检验,借人们普遍接受的名,否定异于约定俗成的名。“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这便是荀子约定俗成的制名原则在这里的应用。
4 “三惑”的逻辑价值与思想局限
荀子对各种“玩奇辞”,“蔽于辞而不知实”的诡辩的总结性批判极大推进了古代逻辑思想的发展,他着重指出三惑的错误根源在于割裂了名实关系,对先秦逻辑史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它主要如下的逻辑价值:一、对于具有相同内涵的不同的名,不能任意地将它们排斥开来;二、不能片面地将具有种属关系的不同的名排斥开来,要注意到种属关系;三、对名所指称的概念要进行客观地表达,不得主观任意使用;四、对名所指称的实要把握其一般含义,遵守约定俗成原则。五、不能任意改变名与其所指称的实之间固有的对应关系,概念之名必须反映和符合所指之實。
尽管荀子的批判有着极重要的意义,但应当指出的是,对某个学说或论点的批判,仅凭逻辑是不够的,不论是宋钘的“见侮不辱”还是墨家的“杀盗非杀人”,都有着深刻的政治内涵,不能单纯地指摘它们逻辑上的谬误。“盗,人也。杀盗,非杀人也”墨家实际上是从道德上认为“盗”不配为人,从法律上认为杀盗和杀人确有着很大不同。荀子认为杀盗非杀人将“人”这一名外延所包含的 “盗”排除出去是一种逻辑谬误,是有道理的。但他简单地归结为用名乱名,并不能对墨家主张产生实质性的重大影响。又如宋钘用见侮不辱消除人们的争斗,更多地是宣扬一种以宽恕的态度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否认侮和辱具有相似的内涵。再者,荀子从逻辑层面进行批判,虽给人以启发,但实际上缺乏深刻见解,有些批判显得无力,如宋钘将兼称“侮辱”名词一分为二,称侮来自外,辱生于内,虽有外侮,而内不生侮,便“见侮不辱”。荀子区别恶与辱,称虽有外侮,不恶则不辱,这些也有以名之别而阐释见侮不辱之嫌,这样,荀子在批判时自己也犯了用名乱名的逻辑错误。除此之外,荀子强调“缘天官”为制名的基础,没有考虑到凭借经验和历史事实进行制名,也是有局限性的。所以,荀子虽建立了较为系统的正名学说,但还不能说是集大成者,用他的制名原则来驳斥他人逻辑观点还是不够的。
5 结语
事实上,研究荀子对三惑的批判,研究荀子制名原则在对三惑的批判中的应用,真正目的在于找出传统逻辑中的科学与不科学之处。不仅仅是荀子,先秦名辩思想普遍将逻辑与政治实践结合在一起,逻辑很多时候是服务于政治的需要,缺乏纯粹的逻辑研究,一方面,这样可能导致把逻辑仅仅作为政治的工具的不良后果,而忽略了逻辑本身的重要意义,抑制了逻辑的发展进程,对中国人的逻辑发展较为不利;另一方面,令统治者来“制名”,令正名理论为政治统治服务,使社会环境缺乏了一种自由、科学、协商、理性的精神氛围。尽管中国古代有着自己的逻辑发展历史,其中也有很多丰厚的逻辑思想值得学习,但相比现代,还是缺少了很多精密的逻辑论证。可以说,当今中国人逻辑思维能力欠缺是有其历史根源的。我们应当做的就是深入研究中国古代逻辑发展历史,不盲崇西方传统形式逻辑,而是理性比较中西逻辑的异同,从中吸取科学合理的逻辑思想,不断锻炼逻辑思维方式,发展中国人自己的逻辑思维。
在当今社会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的道德建设和言语方式陷入了一种困境,各种新词层出不穷,五花八门的新事物与新乱象也不断涌现,面对现代化所带来的严重挑战,荀子的制名原则能给我们以很大的启示与借鉴。在中国道德伦理秩序面临冲击的当下,名不符实的现象不知凡几,如媒体吹捧出来的“当红”明星,商家炒作出来的“好”商品,抄袭作假的“学者”,皆是表象之“名”不符内里之“实。面对诸如此类种种道德乱象,利用好荀子的制名原则达到名实相符是十分必要的。除此之外,面对国内的语言乱象,秉持“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的原则,同名同实,异名异实,规范用语;面对外来的语言文化冲击,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不固步自封,合理地创新,不断丰富名之范围与内涵,努力使中国传统话语方式实现现代转型。
参考文献
[1]温公颐.中国逻辑史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2]胡适.《先秦名学史》[M].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
[3]董志铁.名辩艺术与思维逻辑[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2007.
[4]王先谦.《荀子集解》[M].中华书局,1988.
[5]唐君毅.中国哲学原论导论篇[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6]北京大学荀子注释组.《荀子新注》[M].中华书局,1979.
[7]彭漪涟.逻辑学大辞典[M].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年12月.
[8]魏义霞.七子视界先秦哲学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9]程二行.荀子的名学理论及其用名三惑通诂[J].先秦两汉文学论集.
[10]周云之.《論荀子三惑说的基本内容理论价值及学术偏见》[J].中国学术期刊电子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