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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理的适用

2019-04-20高凌霄

卷宗 2019年12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

高凌霄

摘 要:在发展的社会中,知识产权法的地位越来越高。在面对知识产权时,仍旧存在着知识产权持有者对知识产品的持有权利和社会大众对知识产品合法的使用之间的矛盾。在实现知识产权公平公正的目的时,就需要合理的安排私人商品和公共商品的使用方法和分配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所涉及到的利益平衡原理,是一个重中之重的原理。在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利益的整体结构体现了利益体系相对的和平的形式,本文对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理的适用做出浅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适用

1 关于利益平衡原理的含义

利益平衡是在一定的利益模式和制度下出现的相对和平共处和相对权力平衡的状态。利益平衡既是一项立法原则,也是一项司法原则。法律、规则和制度都建立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在法律层面上,利益平衡是指“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协调各方面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利益平衡的原理和法律的价值或者利益有着直接关系。就好比,知识产权的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由知识产权所引发的纠纷和利益冲突将通过法律来衡量。

在提供正当性方法论的原则时,利益平衡就是它的基础。在允许的范围内,利益平衡包含着正当性方法论。但是,不一定所有正当性事物都需要利益平衡原则。虽然解决冲突性利益的方法是利益平衡原则,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冲突都要求法律来进行维持。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就不需要保护这种利益。

在解释利益平衡的含义时,还需要了解利益格局和利益体系。现如今的社会,存在着经济、文化和政治之间相互关联的利益体系。社会利益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社会利益"的广义理解,社会利益就是人类在社会生存的一切利益,也是所有利益的概念。在"社会利益"狭义的理解,社会是一群基于共和利益相互关联的人,或者基于共和的物质活动相互关联的人,“是人们互动的产物”,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所构成。

2 关于知识产权法的内涵

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行使管理和保护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非常的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是,从法律部门的归属,知识产权法仍然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殊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規范和程序法规范是为了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占主导地位。

在当今的社会中,知识产权已经是一种私权,并且受到全球保护。在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下,知识产权制度在随之发展,这种改革和创新在不断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也成为了社会政策和基础性政策的重中之重。2005年,中国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工作组,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增强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在世界各发达国家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较为成熟、并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的背景下,作为一项崭新的制度,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突出表现为知识产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矛盾和冲突。

3 关于利益平衡原理的类型

所谓的利益,就是在一定的生产基础上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中所涉及到的最大方面就是社会公共利益。

人们的需要利益心理是利益平衡原理的基础。需要是利益的主观基础,利益是需要的社会形态。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所以,不存在一个具体的实物的叫做公共利益的客观存在物。从宏观上讲,公共利益是全部社会人员为实现个体利益所需要进行的社会秩序,而社会秩序包括了国家制度和国家权利。而从微观上说,公共利益是开始于民主政治国家时代。社会公共利益只有通过民主与法治的途径才能实现。用民主保证国家制度的公共性,用法治保证国家权力的公共性。在我国的立法中散见的相关概念随处可见。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4 关于利益平衡原则的作用和方法

利益平衡原则是指“通过法律的权威协调各方面的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

法律存在的意义,就是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率为基础。正如罗斯柯·庞德的所说“最好的法律应该是能够在取得最大社会效益和时又能最大限度避免浪费”。法律在协调冲突者之间的利益时,要以最大化满足双方冲突者的利益,更要减少资源的浪费。

面对人们在追求利益时出现的盲目性和片面性,利益失衡甚至利益冲突在现实中就不可避免了。好比罗斯柯·庞德所言,“人本性中欲望的扩张性与社会本性具有矛盾,正是这一矛盾产生了利益冲突的根源”。所以,利益的冲突是在所难免的。既然无法避免,那就需要做到对利益进行最大化的平衡。在借助外力的基础上,来对冲突的利益进行平衡化。法律是一项具有协调和平衡利益冲突功能的有效手段,能够很好的实现利益平衡原则。首先,法律识别、确认和衡量各项存在冲突的利益,之后确定利益分配的原则、范围、数量和质量,进而在各利益主体之间分配利益,并确认每一项利益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其次,法律对社会中的弱势主体的利益进行倾向性保护,在分配利益时给予特殊考虑,以实现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通过对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使各方主体处于均衡状态是利益平衡机制的基本适用方式。利益平衡原则的使用基本原则包括两种:一是平等对待原则,二是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在进行权利义务配置时,平等对待原则是首要考虑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利益的平衡配置过程中,各利益主体都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但利益最大化不能以无限制的牺牲另外部分主体的利益为代价。

5 结束语

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的基础,而利益平衡又奠定了知识产权法的基石。在传统的观念中,知识产权保护和平衡了利益。公众所获得的创造性思维和发明理念,以及创造者提供基于有限形式的垄断力量的渠道,使创作者获得可观的利益。知识产权法日益重要的地位,也提醒着人们要学会保护他。在保护好他的和时,要合适的运用利益平衡原理。利益平衡原理贯彻于整个知识产权法中,维持对知识创造的激励和知识的传播与运用之间的平衡,维持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这一系类都将决定着知识产权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相辅相成才会更好的服务大众。

参考文献

[1]王伟光.《利益论》.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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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袁咏.《数学著作权》.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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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泽鉴.《民法物权》(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4页.

[6][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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