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科技创新法律发展研究
2019-04-19李源
李源
【关键词】改革开放 科技创新 知识产权法 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图分类号】D922.1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9.05.011
科技创新一直被视为经济增长的源泉,熊彼特将创新视为经济发展的基本因素,提出创新是“生产手段的新组合”[1]。201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创新定义为:“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生产或者采用、模仿、利用了更具价值的新鲜事物;对产品、服务和市场进行革新和扩张;采用新的生产方法;建立新的管理机制。”科技创新水平的提高依赖于科技创新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其中,科技创新法律体系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调整科技创新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的总称,这些法律关系主要有两类:一是科技创新管理关系,即由政府对科技创新主体的管理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政府监督、服务、保障、激励和奖励等活动;二是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关系,即科技创新主体对科技创新成果进行转化、保护和交易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强调:“科技体制改革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闯难关,破除一切制约科技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科技创新法律体系建设正是通过“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积累了丰富的成功经验,为未来中国科技创新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科技创新法律的发展阶段
起步阶段(1978~1992年)。1982年实施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发展科学事业的科技创新基本制度,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专门性的科技创新法律如雨后春笋大量涌现。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入了知识产权立法的“快车道”,在保护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法方面,《商标法》(1982年)、《专利法》(1984年)、《著作权法》(1990年)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框架。[2]这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保护体系。在科技成果应用方面,1987年《技术合同法》颁布实施,该法按照现代民法基本原则,赋予了民事主体较大的自主权。同时,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颁布了一些科技人员管理法规,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的重要意义在于,包括科研人员在内的民事主体在科技方面的民事权利开始受到重视和保护,科技创新法律开始走向体系化,并注重和国际条约、惯例接轨,标志着我国科技创新法律走向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现代化新阶段。
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1992~2000年)。随着我国正式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科技创新法律体系也在市场化浪潮中快速发展。1993年《科学技术进步法》的颁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确立了科学技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规定了国家推进科技进步的方针、基本制度和保障措施。[3]该法建立了国家激励和保障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制度,为其他同科技创新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了依据。1996年颁布实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则重点关注了科技研发的下游,即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两部基础性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科技创新法律体系逐步发展为一个内容全面、门类齐全、层次多样的有机整体。
同时,中国科技创新法律加速了对外开放和国际化进程。1992年1月,中美两国签署《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客观上促进了我国实施进一步的科技创新法律改革。《专利法》于1992年进行修订,延长了专利保护期限,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增设了专利产品的进口保护和本国优先权。而后1993年《商标法》的修订也完善了商标的注册程序,扩大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阶段(2000~2008年)。这一阶段是我国科技创新法律体系深化对外开放和全面国际化的时期。在入世与相关缔约方的双边谈判中,我国政府承诺修改法律以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为此,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简化了专利审批和救济的程序,还增加了许诺销售权,建立了诉前禁令制度,加强了保护力度。[4]2001年,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颁布实施,针对软件领域的新科技成果,规定了新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措施。2007年,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和国际全面接轨。
国家战略阶段(2008年至今)。以2008年《國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2016年《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为标志,科技创新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这两个国家战略都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规的要求。科技创新法律也随之进入加速改革和开放的全新阶段。进一步推进市场化、突出科技创新主体的自主性、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主体的权益,是新时代科技创新法律的主题。2008年《专利法》的修订加大了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强调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促进科技研发投入多元化,并按照市场机制决定对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
中国科技创新法律体系
从法律渊源看,科技创新法律体系既包括同科技成果保护相关的知识产权法等私法性法律,也包括科学技术普及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公法性法律;既包括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从科技创新法律的内容和科技创新价值链方面来看,历经四十年的发展,我国当前科技创新法律体系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
科技研发管理法。国家对科技创新事业进行管理、特别激励和保障,这是具有宪法高度的规定。《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科技研发管理法指的是国家通过市场环境完善、财政投入、科技普及、科研机构规划、风险防控等方式,激励、保障和引导企业、科研机构等组织和个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法律规定。
第一,科技普及制度。2002年出台的《科学技术普及法》提出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政府和科技协会负责科技普及的组织管理,各类社会组织、科研机构和企业分别负有相应的社会责任。第二,促进科技研发制度。在我国科技创新法律中,国家通过统筹规划、资助科技研发活动、协调与整合科技资源等多种手段促进和保障科技创新活动。尤其在科技研发活动资助制度中,政府通过设立基金、奖励、税收优惠、提高科技人员待遇等方式进行激励。第三,科技创新风险防控制度。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8年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指出:“我们既要鼓励创新,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也要关注新技术应用带来的风险挑战,加强制度和法律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可能会对当前的社会公德、伦理道德、国家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挑战,因此,我国实行了保密、出口管制、不予保护、禁止研究等制度防范可能的风险。
科技成果应用法。科技创新成果的应用,是指将科技创新活动产生的成果进行使用,包括转让、许可使用、投资,转化为实际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包括转化和转让两个层次。第一,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国家主要通过安排和引导财政和社会投入、协调组织、服务企业等手段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第二,科技成果转让法。我国科技成果转让制度主要是指技术合同制度。技术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双务、有偿合同,其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主要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技术合同制度还应根据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自主权。
科技成果保护法。科技创新成果在实践中表现为著作、专利、商业秘密等多种类型,主要体现为知识产权。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保护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种权利。在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方面,主要有专利权保护制度、著作权(包括软件著作权)保护制度、版权保护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等。
中国科技创新法律的基本经验
第一,中国科技创新法律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发展,我国科技创新法律的地位逐渐提升,成为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性规范。在科技创新活动中,政府从“家长式”的管理者,向各科技创新主体的服务者转变。创新主体的利益分配模式逐渐多元化和市场化,除了来自政府的资助、奖励等管理活动,市场机制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研发投入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产学研合作逐渐成为科技创新模式的主流。
第二,中国科技创新法律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在全球范围内,近几十年来,科技创新法律是随着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开展而产生和发展的。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正是以网络技术、生物科技等新科技为代表的新科技革命方兴未艾之时。我国科技创新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对世界的这些新变化作出了及时应对。
第三,中国科技创新法律发展的生命在于对外开放,不断提高国际化程度。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科技创新法律也相应地国际化。签署和批准双边和多边的国际法律文件一直是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发展的重要刺激因素,特别是加入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促使我国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保护的法律不断改革,以符合相关条约的要求。同时,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实践经验和先进理论、吸取失败教训,也是立法工作的必经之路。
中国科技创新法律的展望
放眼未来,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将继续体系化、国际化、现代化,紧紧跟随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步伐,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第一,科技创新法律将进一步体系化。由于缺乏整体设计、周密规划和严密部署,科技立法一直存在法律之间缺乏衔接、系统性不强、配合欠缺、相互重叠等弊端。[5]但法典式的体系化和绝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并不是科技创新法律的发展方向,其体系化的发展方向是在整体规划下,加强各单行法律的衔接,并同其他相关的法律部门加强配合。科技创新法律中的私法性法律,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技术合同法》被纳入《合同法》;诸多零散的公法性法律法规被纳入《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普及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
第二,科技创新法律的国际化水平将进一步深化。科技创新法律的国际化是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在促进科技进步和转化方面,人员、资金、教育等方面的国际交流成为很多科技成果产出与转化的前提条件。积极同国际惯例接轨、借鉴国外相关法律规定为我所用,将一直是我国科技创新法律改革与发展的必经之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经济全球化意味着必须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化已不再是我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入场券”,而是转变为中国产品、中国文化“走出去”的“保护伞”。[6]除此之外,中国也将在相关国际事务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科技创新事务中的立场和观点将越来越多地输入到国际公约、国际伦理规范之中。
第三,科技创新法律将随着新科技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在可预期的未来,信息网络技术和以之为基础的现代服务技术的发展对法律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挑战。从事科技创新的门槛不断降低,科技创新主体的范围将大为扩张,新型科研机构甚至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类似机器人的虚拟人和虚拟组织也可以从事科技创新活动,以至于现行科技创新法律将难以涵盖全部创新主體,需要立法者及时作出应对。一些新科技对既有的法律体系、国家公共管理体制和公民权利保护提出了新的难题。比如,大数据技术对个人隐私保护提出了挑战,这就需要较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尽快出台;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对金融监管造成了一些困扰,这就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对这项技术进行引导;基因技术的发展也存在着突破传统伦理道德的风险,这就呼唤立法者将相关国际通行并适用于我国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
總之,新时代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将继续蓬勃发展,成为保障有力的法治基础,促进全社会形成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源泉不断涌流的生动局面。
注释
[1][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何畏、易家祥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85页。
[2]吴汉东、刘鑫:《改革开放四十年的知识产权法》,《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3]刘延东:《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法律保障》,《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第18期。
[4]郭禾:《创新是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专利法〉第三次修订评述》,《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3期。
[5]吴国振:《科技法在我国的现状与体系建设问题》,《求索》,2005年第2期。
[6]吴汉东、刘鑫:《改革开放四十年的知识产权法》,《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责 编∕刁 娜
Abstract: With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he advance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the expanded opening to the outside world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a's laws o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the "Laws") have undergone four stages and are constantly developing. At present, the Laws have formed a sub-system consisting of the Law on the Management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the Law on Promot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Certain experience has been gained through the legislative practices, including adhering to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s the basic orientation, adhering to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rogress as the basis, and persisting in opening up to the outside world. In the future, the Laws will become more systematic and have a higher level of internationalization in light of the development of new technologies.
Keywords: reform and opening up,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Law o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rog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