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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从法律角度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2019-04-19胡欣悦

神州·下旬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虚拟财产网络空间保护

摘要: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相类似,同样具有交换价值,因而虚拟财产纠纷也成为司法界所关注的重点问题。网络游戏的普及也带来了更多虚拟财产纠纷的案件,在案件审理中会出现举证困难、价值难以估算、用户身份难以确定等各种各样的问题,不利于用户虚拟财产的保护。为此本文重点就以上几个问题,从法律保护视角提出化解这些难题的观点,希望能为我国司法工作开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律角度;虚拟财产;网络空间;保护

网络虛拟财产不仅包括网络空间中虚拟的各种商品,还包括在网络中具有交换价值的经济权益。伴随着网络游戏的日益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也会逐渐扩大化。在网络空间中,受到各方面要素影响而导致用户虚拟财产受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由于网络运营商管理不当,造成用户账号里面装备、经验等数据丢失,这些都会引起用户虚拟财产价值的变动。而在解决这类纠纷问题的时候,司法实务界也面临着许多的难题,如何破解这些难题,仍需要从法律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与思考。

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面临的难题

(一)财产价值难以估算

网络财产虽然具有虚拟性,但与市场经济中的财产相比,虚拟财产也具备交换价值,因而两者又有相似之处。当用户双方发生财产纠纷时,为明确具体某一方的财产损失,司法人员需要对该用户虚拟财产价值进行估算。但众所周知,许多虚拟财产会随着时间变化而发生价值变动,比如某件装备在稀缺的时候价格会变很高,但等到每位用户都有该装备时,该装备价值会大大下降。因此如果在诉讼阶段如果无法及时确定该虚拟财产具体价值,很可能因为诉讼时间推移而造成财产贬值。

(二)网络用户身份难确认

许多网络游戏用户都会将自己真实信息隐藏,游戏中用的名字也并非本人真实姓名,这就造成当出现盗号问题的时候,该账户的真正所有者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账号归自己所有。而有些在注册时候就要求注册人填写真实信息的账号一旦被盗,盗窃者可以利用该账号继续进行违法活动,其违法行为可能牵连到无辜的注册人。

(三)举证面临难题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则,其中举证责任规则中,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意味着在因网络运营商失误造成用户数据丢失的案件中,用户需要对自己的损失,以及该损失与运营商操作失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这无疑是为用户增加了许多举证难题,承担更高的败诉风险。因为相比于用户,网络运营商对该领域的认知更加专业化,掌握的数据也更多。

二、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对策分析

(一)尽快确立用户实名制

我国是全球各国中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网络为国家发展带来促进作用的同时,也为许多不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伴随着网络越来越普及,许多不法分子也开始利用网络空间实施各种新型的犯罪活动,由于网络虚拟性、广阔性,这些犯罪活动很难被及时发现,及时被发现也很难被侦破。为了有效地解决该问题,我国开始对网络虚拟世界采取一系列的管控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网络实名制。网络用户在注册某个账户时候,需要填写个人真实信息,经过审查确认无误之后,才能成功注册该账户,以此来约束不法分子注册虚假账号实施犯罪的行为。以目前最火的一款游戏王者荣耀为例,腾讯公司在实施了实名注册之后,每位用户账号直接与本人身份证绑定,这无形中对个人在网络中的言行起到了约束作用,同时也遏制了未成年人的网瘾。

(二)构建财产价值评估体系

价值评估体系是确定用户实际财产损失的重要机制,当出现虚拟财产纠纷的时候,应遵循全国乃至世界统一的价值评估机制进行财产价值估量,以此来保证司法审判工作的公平性,对于该评估体系设计可以遵循以下几点:

首先应明确价值评估体系的制定部门,该部门必须独立于网络用户群体和网络运营商,同时还需要具备网络、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价值评估技术,能够客观公正地给出价值评估结果。由此来看,该职责应由我国具体的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比如物价部门。

其次明确价值评估部门的监管团体。该团体可以是由网络用户、运营商个人组成,也可以是由网络协会、游戏社区群体性组织构成,主要是监督价值评估部门日常工作,督促其及时披露各网络平台运营情况,以及各种虚拟财产价值变动。

最后就虚拟财产价值构成来说,笔者认为需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同市场经济中商品价值相类似,虚拟财产价值不仅包括交易价格,还需要包括用户在获得该财产过程中所付出的时间、财产稀有性等各种要素,综合评估该财产最终价值。

(三)明确纠纷的举证

如上文所述,网络用户举证困难也是造成虚拟财产纠纷案件难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原因之一。作为消费者,用户本来就处于劣势地位,掌握的信息情况、技术能力、资金能力相对于网络运用商来说就比较薄弱,在遇到具体情况时,该用户可能都无法判断自己损失是否由于运营商操作不当导致,还是受到其他第三人的侵害。因而在虚拟财产诉讼中,双方的举证规则可以进行适当变通:

就网络运营商而言,在虚拟财产诉讼中需要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即当发生侵权案件时,运营商有责任证明本公司并不存在过错或者是重大过失,只有当运用商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的时候,该运营商才能免责,否则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就用户而言,需要简化其所承担的举证责任,用户只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严格按照网络运营商提出的规则从事相应的网络活动,并且配合运营商提供自己掌握信息即可,而不需要过多强求网络用户的举证责任。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网络日益普及化,网络中虚拟财产种类和财产纠纷种类都会逐渐增长,在随后一段时间里,可能还会出现新的财产纠纷,这也为我国司法活动设置了各种难题。司法工作者需要时刻关注虚拟财产纠纷变化,分析这些变化为司法工作带来的改变,尽快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避免为不法分子留出可乘之机。

参考文献:

[1].]马一德.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问题探析[J].法商研究.2013 (05).

[2].李莉.Q币丢失也可诉诸法律——网络虚拟财产争议可诉性分析[J].人民论坛,2010 (20)

[3].许可.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定位的证立——一个后果轮的进路[J].政法论坛,2016 (5).

作者简介:胡欣悦(2001.7.5)女,籍贯:四川省西充县,学校:南充市第十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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